刘红梅
电视不再是反映现实,它就是现实。如果饥饿的索马里儿童上了电视,全世界都想为此做些什么。如果没上电视,他们就不存在。
——莱斯特·瑟罗
作为第一强势大众媒体,电视的传播特性、社会影响及社会责任一直深受理论界关注,电视自身的发展也始终伴生着道德论争,关于道德危机的例证和教训比比皆是,道德选择始终是电视传播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但是,从媒体伦理学角度进行的电视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引进和起步阶段。既有的电视伦理研究成果或者缺乏基础性的伦理学理念支撑,局限于电视文本个案的道德读解和意识形态批评,对伦理学的基础概念和语境不加区分,较多地停留于直觉和现象层面;或者忽略电视独有的叙事系统和传播特性,未能在电视传播与人性的社会化过程之间建立起清晰的联系;即便是经常被引用的国外相关教材,如,美国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人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凯西·布里顿·麦基:《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张晓辉、梁岩、辛欣、相洋、满方、钟静、张烨华、蔡文美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对道德判断依据的描述和选择也流于简单化,没有区分出不同道德判断根据之间的逻辑差异和层次,导致案例分析过程中经常面临媒体立场的取舍困境。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电视伦理研究既有差异又有共通之处。基本社会制度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的电视体制和媒体身份,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带来不同的道德标准侧重点。二者之间的共通之处在于,电视话语权、影响力、社会功能决定了不可逾越的媒体立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人为本(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电视传播规律和媒介特性、人类基本情感与价值观决定了一些相似的伦理诉求,如,对生命的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真相的探求等。世界文化的整体性、开放性和多元化趋势,要求当代电视伦理的逻辑层次、基本原则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本文尝试在这一点有所建树。
电视伦理的基本范畴
一、电视伦理范畴的界定
本文所讨论的电视伦理主要关涉到三类传播角色:电视传播主体、电视传播客体与观众[如果将传播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的行为主体应当由传者与受者双方共同担当。本文中,为了便于讨论电视叙事及传播过程中的角色和关系,以介入电视传播的方式为依据,将占据传播及道德行为第一主动权的电视媒体及其工作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群体或机构)统称为“电视传播主体”,对应作为接收主体的电视观众;将进入电视叙事,即作为采访或拍摄对象被传播的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群体;可能是现实存在的人,也可能是虚构的角色)统称为“电视传播客体”,当讨论具体的伦理关系时,“电视传播客体”主要对应现实存在的人;“电视传播主体”、“电视传播客体”、观众三者一起形成电视叙事与传播过程中的交流关系结构。]。鉴于三者之间传播地位和话语权力先在的不平等关系,将电视传播主体作为道德行为主体,将传播客体与观众作为道德行为对象,重点关注电视传播主体的传播观念、传播行为所承载和促成的伦理关系、伦理问题、道德判断根据及规范。
作为社会关系的纽带以及社会现实的镜像,电视传播系统的伦理范畴至少涉及两个基本层次:一是进入电视叙事的传播客体自行呈现出的道德现象和伦理倾向;二是电视传播主体借助叙事与传播控制传达出来的价值观和伦理倾向。电视对传播客体的呈现方式本身就体现了媒体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标准,因此,第一个层次实际上可以被第二个层次涵盖。
作为“伦理”范畴的限定词,“电视”的所指容易将思考的方向导入静止的、完成状态的、局限于传播内容的电视制品,局限于对电视文本或本体功能进行“文以载道”式的表层读解。而本文所讨论的电视伦理属于电视传播领域的应用伦理,以传播系统中的主体性、能动性和话语权作为道德行为角色划分的基准,将电视传播系统的“把关人”——传播主体,作为道德行为主体;将传播客体与观众作为道德行为对象,关注电视传播主体的传播观念、传播行为所承载和促成的社会关系、价值取向、道德现象及问题;依据电视传播系统自身的关系结构选择道德判断的依据,建立相应的电视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研究所借鉴的经验文本,主要依托于电视传播主体实践,即电视传播主体的行为过程。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的过程,电视传播主体的道德判断随时面临多样选择。
电视传播行为与传播效果的关系,同伦理学中的“手段”(用“正当”评价)与“目的/效果”(用“好”与“善”评价)的关系有着相似的结构。本文尝试构建的电视伦理,在更为确切和具体的意义上,可以描述为“电视传播行为的伦理”。这里的“传播行为”,指的是电视传播主体的职业行为,包括从前馈、定位、选题、拍摄、编辑、制作、排播到反馈的全过程,始终贯穿着电视传播主体的意识、观念、心理活动与实际行动。
电视传播的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观众参与的道德评价(反馈),大都直接发生或发端于“传播行为”这一环节。换言之,电视传播主体的行为是电视道德问题的直接起源和载体,电视传播行为本身(而不仅仅是传播效果)就是电视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的应用范畴。
二、电视伦理的属性
1.社会属性
电视伦理是社会伦理在电视传播范畴内的应用,从属于社会规范伦理的职业伦理。电视传播主体的行为动机中,预先蕴涵了发现、认知、交流、传承、是非评判、利益分配等社会动机,因而必然受到至少是同时代的社会价值观与价值体系的影响。
“世界大同”的媒介乌托邦很容易遮蔽这样的现实:延伸于媒介的“人”,始终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在传播系统之外,他们分布于各种动态的社会层构,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占据着不均等的权利资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信息资源等);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将存在无法完全调和的社会差异和身份认同。因此,电视传播主体已经和正在做什么(媒体历史沿革与现状)、能够(媒体的潜能与限制)和应当(媒体的伦理观念与社会责任)做什么以及怎样去做(伦理规范与行为准则),是发展中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以及多种社会文化力量汇合、冲突、较量和制衡的结果。
另一方面,电视伦理的实践成果反作用于社会伦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互动共生的。
2.传播属性
传播属性是电视伦理区别于其他职业伦理的特性。伦理关系的结构决定了“谁对谁负责”,电视传播的伦理关系结构是:
(1)道德行为主体
大众传播体系中先在的传播地位不平等,使电视媒体(而不是观众或传播客体)成为电视伦理实践的主导和执行者。每个成为传播主体的个人,即参与传播的电视从业者,都是电视传播的道德行为主体。
(2)道德行为对象
传播系统的道德行为对象:电视传播客体(以非虚构类型为主),观众。
社会系统的道德行为对象:个体的公民;公民的集合——公众/社会群体,国家/民族。
(3)道德实践方式:电视传播主体的行为自决。
电视传播主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这一角色涵盖了电视传播各个环节上的媒体从业者。虽然电视传播主体的行为首先从属于媒体行为和社会行为,但是道义和责任最终要落到个人身上。强调媒体责任的社会属性,是强调其道义的指向;而就责任的兑现而言,个人才是道义的直接行为者。方向不明的道德选择是盲目的,缺少具体承担者的道义责任是空洞的。
如果用简化的传播流程体现,电视传播的伦理关系结构就是:
谁负责(电视传播主体)
选择谁(电视传播客体)
以何种方式呈现(电视叙事及传播行为)
呈现什么(内容信息)
供谁观看(目标观众)
三、电视传播的基本伦理问题
电视传播的重要影响之一,是改变了人类互动(human interaction)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文化传统的新陈代谢骤然加速,空间意识两极分化,“地球村”和“原子化个人”并存。电视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的结合,正在形成新型的社会化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了电视传播涉及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具有价值诉求和规范意义的电视伦理问题产生了。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形态以及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下,道德现象复杂多变,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有所差异。但是,站在人类社会长远的、共同的利益角度观察,总有一些价值和伦理追求具有普遍的、超越的性质。在伦理范畴内,千变万化的电视道德现象仍可以归纳为几种基本的伦理问题。
1.电视伦理问题植根的基本场域
(1)电视传播与社会互动影响的主要渠道
电视现实与社会现实的置换;
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交割;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接;
娱乐与教育功能的取向。
(2)电视媒体的传播关系结构与传播流程
电视媒体的传播立场,传播目标,传播关系(包含对平等的理想追求),传播程序(以合法为底线),叙事方式,内容信息。
2.电视传播的基本伦理问题
(1)媒体权利与国家/民族利益的冲突
自由主义者往往过分宣扬个人自由和独立,并将之与集体利益对立起来。但是,作为社会成员,没有一个人不是集体关系中的个人。一个人可能同时拥有多种社会身份,但最高的身份是国家/民族身份。只要国家仍然存在,任何国家、任何体制下的媒体立场都很难超越国家利益。媒体的权益,如新闻自由,并非全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国家法律规定下的自由。
但是,对于什么是国家利益、如何维护国家利益,作为电视传播主体的个人的认识和理解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集合,并且存在于其他国家的关系当中。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国内危机及国际事件突发的时候,不恰当的媒体行为,尤其是直观、迅捷、覆盖面广泛的电视传播,可能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定。
(2)媒体权利与社会公正的冲突
媒体立场的偏向:政治的、商业的或强势社会群体的压力,都有可能成为媒体故意损害社会公正的“理由”。
信息资源占有及信息成果分配的失衡:信息过剩与信息饥荒并存。
收视率(商业利益)与价值观体系(伦理取向)的冲突:选择满足观众的哪一部分心理需求,通过怎样的叙事及传播方式去满足,直接体现电视传播的价值取向。在收视率压力下,电视符号的整体性和直观性很容易迎合“观众需求”中低级本能的部分,如暴力、色情的信息内容;不加限制地使用电视煽情手段,惊悚图像(shocking image)泛滥,覆盖了对核心事实信息应有的关注与呈现。
(3)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冲突
即媒体权益与个人(传播客体及观众)权益的冲突。
电视媒体的话语权、观众的知情权与传播客体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如偷拍和暗访手段的滥用;
电视传播的公共性与观众接收空间的私人性之间的冲突,如在不恰当的时段,播出不宜于家庭成员共同收看的节目;
强制性的电视叙事/传播,如灌输形态的语言、强加的广告插播与观众接收意愿之间的冲突;
电视传播对人际关系的疏离。
(4)电视镜像对现实的重构
媒介是人的延伸,然而大众传播媒介在将各种信息传递给人们的同时,也用“象征的现实”,即经由叙事符号重构的媒介现实,诱导了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
“逼真”的符号世界与客观现实的冲突:视听合一的电视媒介符号具有逼真的模拟现实的能力,“电视世界”显得比现实世界更为“真实”,但这种“真实”是电视构建起来的,这个事实常常被“纪实主义”隐藏了,因此电视可能埋伏着更大的欺骗性。这也是电视比纸媒体和广播更易于引发伦理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
电视叙事方式与客观现实的冲突:无论传播目标定位是“娱乐”还是“教育”,叙事方式是“非虚构”还是“虚构”,电视叙事及传播对现实社会的影响都是真实存在的。而各种类型的“叙事要求”都可能成为媒体修饰和遮蔽现实的借口。
传播客体的选择与客观现实的冲突:谁被选择,谁被遗漏,电视从业者的考虑因素往往集中于可操作性和收视效果,从而忽略了一部分应当被关注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现象。
(5)内容信息的道德缺失与道德偏见
尤其是在价值观体系和道德标准振荡的社会转型期、在道德敏感或模糊的区域:
反道德的传播内容的呈现:如,对生命的漠视甚至游戏态度,人质死亡数字可以成为互动短信竞猜的题目;暴力和色情内容。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忽略和不公正传播:如对农民进城务工者的不恰当报道。
价值标准模糊化的道德评价:如对“变脸”手术、“克隆人”等内容信息不加判断地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