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东印度贸易为例,如果没有一个特许公司管理,像瑞典和丹麦那样贫穷的国家,也许根本不会派船到东印度去。特许公司的设立鼓励了冒险家。垄断权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能够抵制所有的竞争者,在外国市场上又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者相竞争。这种垄断权,使他们对大量的货物都可以获得较大的利润。正是这种鼓励,使贫穷国家的商人愿意冒险将资本投入那些遥远又不确定的东印度贸易中。相反,在贸易自由的情况下,像荷兰那样富裕的国家,派遣到东印度的船只比现在要多得多。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资本有限制,因而阻碍了很多本来要流入这种贸易的大商业资本,使得较多的商业资本不断流出,有的流入外国公债,有的借贷给了外国商人和冒险家,有的流入了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中,有的流入了运输贸易。当所有有利可图的近距离贸易中的资本已经饱和时,荷兰的资本只好投入远距离贸易中。如果东印度贸易是完全自由的,那么也许会吸收这些过剩资本的大部分。东印度向欧洲的制造品和美洲的金银及其他产物提供了一个比欧洲和美洲合起来还要更广大的市场。
无论是排斥资本投入特定贸易,还是吸引资本投入特定贸易,这种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都会给社会带来影响。如果没有特许公司,那么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一定比现在大;它的一部分资本,不能投入最有利的贸易中,也会造成它较大的损失。同理,如果没有特许公司,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会比现在小甚至没有,但目前它们的一部分资本,投在不适合它们现状的贸易中,仍然会对它们造成较大的损失。因为,按照目前的情况,哪怕是高价向他国购买东印度货物,也比他们将小资本投入这种远距离的贸易有利。不可否认的是,资本在这种贸易中的周转的确很慢,其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劳动量也很小,而国内又是迫切需求生产劳动的。
虽然没有特许公司,个别国家不能与东印度进行直接贸易,但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一定要在那里设立这样的公司,我们只能说,在这种场合下,这些国家不应该直接与东印度通商。葡萄牙没有设立特许公司,却垄断这种贸易长达一个世纪以上。这个事例,就说明了经营东印度贸易并不是必须要有这样的公司。
有人说,商人们并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东印度各港的代理人或经理人的费用。代理人是为他们开往港口的船只准备货物的人。如果商人不能支付代理人的费用的话,他们寻找待运的货物就会很困难,从而延误船期,而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但抵消了贸易的利润,还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它所证明的就是,任何大贸易部门的经营都必须依赖特许公司。因为,任何大贸易部门的单个商人的资本,是不足以兼营贸易的主要部门和附属部门的。
当一个国家有资格经营大的贸易部门时,有的商人会投资经营主要的部门,有的商人会投资经营附属部门。虽然所有的贸易部门都有人经营,但不可能由一个商人的资本来经营。因此,如果一个国家有资格经营东印度贸易,那么它的资本会分别投入到这种贸易的不同部门。有些商人觉得住在东印度是有利于自己的,他们可以给住在欧洲的商人提供货物,并由他们自己的船只运出。其实,如果欧洲各国对东印度的殖民地的管理,能把这些特许公司变为直接由君主管理,那么殖民地对于所属国的商人来说,的确是安全和宜居的地方。当某国投入东印度贸易的资本不足以经营这种贸易的各个部门时,那就说明该国没有了经营这种贸易的资格。对该国来说,哪怕是以高价从其他欧洲国家购买所需的东印度货物也非常划算。这种高价造成的损失,是低于与东印度直接贸易造成的损失的,因为那些投入的资本可以进行其他更重要、更有用的贸易。
虽然欧洲人在非洲海岸及东印度也占有很多重要的殖民地,但是他们却没有建立像美洲各岛和美洲大陆那么富裕的殖民地。非洲和那几个统称为东印度的国家,居住的都是一些野蛮民族。这些民族,不像可怜的美洲土著人那样软弱无力,他们人口稠密,自然产量与人口密度也相适应。非洲和东印度最野蛮的民族就是游牧民族,好望角的土著人也是游牧民族。而美洲各地除了墨西哥和秘鲁外,其土著人都是狩猎民族。肥沃程度一样和面积相等的土地,所能维持的游牧人和狩猎人的数量的差别是很大的。因此,想要征服非洲和东印度的土著人,把欧洲殖民地推进那些地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另外,特许公司的管理,不利于新殖民地的增长,这也许是东印度殖民地没有太大进步的主要原因。葡萄牙在非洲海岸的刚果、安哥拉和本格拉,以及在东印度的果阿,建立了殖民地,他们并没有在那里设立特许公司,然而由于迷信和各种****,殖民地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和一些美洲殖民地一样,葡萄牙人在那里的有些地方居住了几代。荷兰人在好望角、巴达维亚建立的殖民地,如今可以算得上欧洲人在美洲和东印度建立的最大殖民地了。这两个殖民地都占据着特别有利的地理位置。好望角的土著人像美洲的土著人一样,非常软弱。并且,那里是欧洲通往东印度的中间客栈,来往的欧洲船只都会在那里停留一段时间,那里便为这些船只提供所需的各种新鲜食品、水果、葡萄酒。光这一点,就使殖民地的剩余生产物有了一个广阔的销售市场。和好望角一样,巴达维亚也是东印度各大国间的中间客栈,是印度斯坦到中国和日本的要塞,所有航行于欧洲和中国间的船只也基本上会停泊在巴达维亚。同时,巴达维亚又是东印度国家贸易的中央市场,不仅有欧洲人在那里经营贸易,也有东印度土著人在那里经营贸易。中国人、日本人、越南人、马六甲人、交趾支那人、西利伯岛人所航驶的船只,都常常停泊在那里。还有一点就是,巴达维亚的气候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好的了。这种有利的地理位置,使这两个殖民地即使有特许公司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能够克服障碍向前发展。
除了上述两个殖民地外,英、荷两国没有在东印度建立任何大的殖民地,不过他们以前征服了东印度的许多地方。但是,在他们统治新归属的人民时,还是采用了这种特许公司管理的方法。听人说,在盛产香料的岛上,对于丰收年份所产的香料,荷兰人担心剩余太多不能提供高利润,便将那些过多的香料全部焚毁。而对于他们还未占为殖民地的岛上,他们对采集丁香和豆蔲花叶的人则提供一种奖励。正是由于这种不适当的政策,那些天然生长在那里的植物,如今都快要灭绝了。对于他们已占为殖民地的岛,他们也极大地减少这类植物。一旦他们岛上的产物超过了自己市场上的需求,他们就会担心土著人会将剩余部分运往其他国家,因此,对他们来说,保持垄断的最好方式,是使产物不超过自己市场的需求。他们曾经对马鲁古群岛做过多种类似这样的行为,例如,为了给自己的少数守军以及不时来运香料的船只提供新鲜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他们减少了岛上的人口。然而,相比之下,殖民岛屿在葡萄牙的垄断统治下,人口依然稠密。不过,英国的公司当时还没有充足的时间对孟加拉造成那样的破坏。但英国政府的确有这样的计划。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分支机构的领导者,经常会以防止粮食缺乏为借口,命令农民挖掉罂粟用以种植稻米或其他谷物。但其真正目的,是将自己手中的大量鸦片以高价脱销。有的时候,当他们预料到鸦片将可以获得较高利润时,他们又命令农民挖掉稻米或其他谷物来种植罂粟。公司的职员,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几次想要垄断国外和国内最重要的贸易部门。一旦允许他们一直这样做,那么他们早晚都会想要垄断其他特殊商品的生产,将其数量限制在他们所能购买的数量内,以致在出售时他们可以获得高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公司的政策在一两个世纪里,和荷兰的政策一样,非常具有破坏性。
然而,这些公司作为所征服地区的“统治者”,如果实施这种破坏性的计划,其实是最违背公司的利益的。因为,几乎所有国家统治者的收入,都必须依靠人民。人民的收入越大,土地劳动年产量越高,他们缴纳给统治者的也就越多。因此,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尽可能地增加土地年产量。尤其是那些主要由土地地租来提高收入的国家,如孟加拉,土地年产量就更是统治者的利益了。我们都知道,地租一定是与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成比例的,而市场范围决定着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生产物的数量,多少会适应有购买能力的人的消费;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又是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成比例的。因此,统治者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一方面应当为国家生产物开拓最广泛的市场,并且允许最自由的贸易,尽可能地增加购买者的人数和促进竞争;另一方面,不仅应当废除所有的垄断,而且应当废除对本国生产物国内运输、出口以及外国商品进口的限制。这样一来,他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从而增加自己享有的生产物,也就是增加自己的收入。
但是,商人团体不可能将自己作为“统治者”看待,即使他们真正成为统治者。对他们来说,买入然后卖出这样的贸易,是他们的主要业务;他们的想法也很特别,那就是统治者的地位是商人地位的附属物,统治者是为商人利益服务的,换言之,统治者的地位,就是为了使他们在印度以低价购买商品,之后在欧洲出售以获得高利润。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想把自己“统治”的市场上的所有竞争者都排斥出去,或者减少那里的剩余生产物,使其产量供自己的需要即可,也就是说,使他们能在欧洲出售时获得高额利润。于是,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们作为商人的特性使他们愿意获得垄断者暂时的小利润,而不愿意获得“统治者”长远的大利润,并且他们逐渐地像荷兰人对待马鲁古一样,对待他们自己“统治”的地区。东印度公司作为“统治者”时,它的利益就在于低价出售从欧洲运往印度的货物,而高价出售从印度运往欧洲的货物。这时,它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一致。但当它作为商人时,它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则是相反的。
这样的管理方式,对欧洲的统治来说就是一个无法弥补的错误,对印度来说更是如此。这种管理机构和一个商人协会无异。商人的职业,其实是令人尊敬的,但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这种职业都没有给人民带来压迫,更没有使用暴力让人民服从。如果这样的商人协会,是靠武力来迫使人民服从的话,那么,可想而知,他们的政府也一定是一个依靠武力执行命令的政府。本来,他们的本职工作是作为一个商人,受主人委托出售欧洲货物,并买回印度货物,即尽量低价购入高价出售,从而在特定市场上排除所有的竞争者。然而,现在他们在被征服的地区有了管理者的身份。因此,“统治”和管理一样,对公司的贸易来说,影响是相同的。它使政府服务于垄断贸易的利益,因而阻碍当地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使其在满足该公司的需要范围内。
另外,所有的公司职员,都多少为自己的利益而经营贸易,就算禁止也没有用。这时,因为这些公司职员不但有经营贸易的手段,而且他们的办公地点也在万里以外,基本上不受公司领导人的监视,因而要他们放弃所有为自己利益打算的营业(相当于放弃所有发财的希望),仅仅依靠公司所发放的不太可能增加的薪水(通常和公司贸易的真实利润相称),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公司职员为自己的利益经营贸易,只是给了公司上级人员压迫下级人员的一个借口而已,不会有其他的结果。这些公司人员,会尽量仿效公司的贸易方式,从而设立有利于自己的个人垄断贸易。如果任由他们自由行为的话,他们就会公开且直接地建立这种垄断,从而禁止其他人民经营他们要经营的那种货物贸易。这似乎是建立垄断最好的一种方法。就算欧洲的法令禁止他们这样做,他们也会秘密地建立这种垄断,那时,国家受到的损失可能更大。因为,他们一般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秘密进行这种贸易,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他们就会借用政府的权力,颠倒是非地加以限制和破坏。由于公司的贸易,只限定在欧洲贸易和一部分国外贸易,因此,公司人员的私人贸易,能比公司贸易提供更多的商品,它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国内外所有部门提供商品。前面已经讲到,公司的垄断,会阻碍在贸易自由时出口到欧洲的那部分剩余生产物的生长;然而,公司人员的垄断,则会阻碍他们经营的所有产物的生长(包括国内消费和出口国外的产物),最后会破坏全国的耕作,减少全国的人口数。并且就公司人员经营的那些产物(包括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将被限制到他们能够购买以及他们可以获得利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