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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洁身自好抵制诱惑(3)

2005年2月25日,郭某到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某公司工作,当时还不满16周岁,是童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7天,试用期满后月工资400元。他在公司工作一星期后,杨某安排他做面点工作,负责压面,上岗前没有进行任何培训。2005年3月23日下午6时许,他在操作压面机时,右手被卷入机器中压伤。单位的司机和工友赶到现场,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此时杨某也来到医院,她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经过3个小时的手术,伤口包扎好了。杨某对他说:你的伤口没有大碍,没伤到骨头肌腱,只是皮肉破裂。并吩咐他不要告诉家人。后来郭某发现自己的手肿胀得越来越厉害,到医院换药,医生说是伤口感染。他回到公司,要求报销医药费但被拒绝。由于单位不给及时治疗,而郭某自己也无钱治疗,导致伤势恶化,医院诊断为:右环指外伤后畸形,需进行植皮截骨内固定手术,二次手术的费用约7000元。郭某家境贫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单位非但不配合治疗,反而故意将他在医院拍的片子隐匿,导致无法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双方就二次手术费问题发生争议,因协商不成,郭某的家人想到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核查身份证招用郭某,郭某当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作期间,郭某受伤,公司应当负担郭某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判决被告赔偿郭某各项损失9200多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在律师的申请下,郭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雇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儿童。

法律之所以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社会劳动做出禁止性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处于生长发育期,他们的身体对疲劳的承受和恢复能力均不如成年人,而且在这个时期,未成年人的主要任务还是接受教育、学习文化知识,充实自己的身心,过早地与社会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学习生活,对未成年人的生理以及心理成长都是极为不利的。这个时期也是学习知识的黄金时期,大家不要为了一时挣点钱而放弃学业,应该在学校踏踏实实读书,努力学习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

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社会劳动,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不可以从事任何体力活动,应该将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等行为区分开来,从事这些行为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全面成长,未成年人并不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雇佣关系,因此这些行为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

未成年工受保护

案例回放

迟某是一名17岁的男孩,于2004年7月被某县宾馆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一次迟某不小心摔坏了一箱白酒,价值1800多元。经经理办公会讨论:认为迟某当班时违反宾馆纪律,决定将迟某调离库管员岗位,安排到锅炉房工作。迟某到该宾馆锅炉房报到后正值供暖期,每天要用推车推煤三十多车,而且原司炉工经常让迟某顶岗。迟某向宾馆领导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认为现岗位不适合自己,但遭到宾馆领导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仲裁委员会认为把迟某安排到锅炉房工作是不适宜的。迟某现年17周岁,不满18周岁,因此属于未成年工,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炉。迟某虽然没有明为司炉工,但其实质上已干了司炉工所干的活,因此宾馆对迟某的工作安排是不适宜的。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在双方同意调解基础上提出如下调解意见:1.宾馆将迟某调离锅炉房,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2.扣发迟某一个月奖金;3.案件处理费80元,双方各承担40元。

律师说法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16周岁但还未满18周岁就去工作了,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将其认定为未成年工。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参加工作时,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获得保护和发生争议时的重要证据。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内容有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对于以前未上社会保险的还可以补缴。

未成年工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以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等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采取登记制度。如果企业违反这些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调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参加实践劳动的我不是童工

案例回放

十五岁的小周是欣欣财贸职业中专会计一年三班的学生,学校常常组织他们进行各项实践活动,学生们也都积极参加。上周起,学校组织全体学生到各企业实习,以便于他们职业技能的提高。小周被学校安排到了大发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小周十分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每天都很早起床去实习,很晚才回家。小周的父母十分心疼孩子,觉得学校是在变相地使用童工。他们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安排不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教育实践劳动,是否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问题。小周的父母的观点是错误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素质教育,更好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有义务给在校学生提供教育实践劳动,并且应该多方位地展开,便于学生日后能够很快地融入社会、进入到工作状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的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是对未成年人的必要教育和培训。只要这些劳动不影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就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本案中,欣欣财贸职业中专是为了提高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而安排他们去各企业实习,有利于学生日后步入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范畴。小周的父母很心疼小周,但是学校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

杂技团的小朋友是童工吗

案例回放

星期天的早上,阿海去少年宫看杂技表演。少年宫的杂技表演节目真是好看啊,有小狗做算术,有老虎钻火圈,有空中飞人,阿海看得兴高采烈。最后一个节目是中国传统杂技节目柔术表演——顶碗。只见一个十二三岁的小姑娘,头上顶着十几个碗,还一边做着各种翻转动作,她的精彩表演赢得阵阵热烈的掌声。这时候,阿海却疑惑了:未满十六周岁的小演员还是童工呀,杂技团怎么可以使用童工呢?

律师说法

我们看电视里的体操比赛时,都能看到十几岁的少年英雄们做出一个个完美的动作。他们这算是工作吗?我们说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发育的关键阶段,正是学知识、长身体的时候,不适宜就业参加工作。过早地进入社会劳动就业必将占用其大量的学习时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也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招用低于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自身状况不相适应的劳动。

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我国劳动法,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徒的,可以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未成年人。因此,本案中,杂技团中有十六周岁以下的小演员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我找工作需要父母同意吗

案例回放

小明满16周岁,初中毕业之后,不想继续升学,自己找了一家工厂,想做学徒工,面试合格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回到家,小明将此事告知父母,父母坚决不同意小明的决定,要求小明继续升学,并找到工厂:“我的孩子是未成年人,他自己没有能力签订劳动合同,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那么,16岁以后找工作,还需要父母同意吗?

律师说法

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满16周岁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称作未成年工,保护措施比18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多。通常,我国规定缩短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小明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吗?答案是肯定的,不需要。因为小明被视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但是,如果工作的种类超出了未成年工的能力范围,合同是违法的,该单位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遵守交规保安全

案例回放

2007年11月10下午4时许,广州水荫路小学6年级学生黄某从学校出来途中横穿马路,被一辆刹车不及的黑色轿车迎面撞倒,致右股骨骨折。

后经轿车司机和事故目击者证实,当时车正要驶出路口,男孩突然快步横穿马路,轿车司机猛打方向躲避,无奈为时已晚。

律师说法

据调查,交通事故已成为造成中小学生伤亡最重要的原因,所以让学生掌握一些交通安全方面的常识非常必要。要记住一些交通规则:

——走人行道。要在人行道内走,没有人行道的地方靠路右边走。

——横过马路。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横道。在没画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遵守信号。通过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

——道路不是游戏场。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戏和打闹,不爬车、追车,不乱穿马路。

——避让转弯车辆。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诫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如果离转弯汽车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本案中的黄某正是由于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广大青少年朋友在出行的时候为了自己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乘车安全我有对策

案例回放

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五一长假期间和妈妈一起去农村看姥姥。一路上,他兴奋不已,不听妈妈的劝阻,一会儿从车窗探出身去抢摘一个果;一会儿又伸出胳膊揪下一片树叶。正在他把头探出去想看清楚山上叫得那么好听的是什么鸟时,汽车拐弯了,拐弯处树上的一枝树杈正好刮在他的脸上。李某疼得尖叫起来,眼被刺破了,血流了出来;脸被刮伤了,皮开肉绽。司机立即停车,拦了一辆小车,把李某及时地送到附近县医院。医生说,眼睛伤得不重,可以保住,但李某漂亮的小脸上,却要留下疤痕。

另一名小学生,放学后乘公共汽车回家。车上人很多,他最后一个挤上了车。他后背靠在车门上,动弹不得。车到站了,车一开门,他被下车的人流一下子冲到车外,仰面朝天地摔在车下,头正好摔在马路牙子上,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平时大家上学、外出乘坐汽车、地铁、火车的机会很多,请大家记住: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是自身交通安全的保障。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在乘车时都没有注意到安全问题,有的行为还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所以未成年人在乘坐车辆时,也要了解一些安全常识。

——等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

——上车时,应等汽车靠站停稳,先下后上,不能争先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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