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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洁身自好抵制诱惑(2)

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亦即执行罚,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高的效率完成对处罚金额的缴纳。第二项的前提是法律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亦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做出此项强制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项针对没有行政处罚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法院执行之,亦即行政机关主动执行行政处罚也必须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谢某的行政处罚是在裁量权范围以内进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部门,因此可以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谢某罚款晚交15日,因此应每天加处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是为了督促被处罚人及时交纳罚款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我可以享有特权吗

案例回放

王某系某高中学生,17岁,家庭父母离异,未能接受很好的家庭教育,性格急躁。一日,王某与同校的“小混混”、同样17岁的张某一起外出打游戏,由于身上所带钱财不够,于是想偷点钱过来玩玩。王某说:“偷钱可是要蹲监狱的,我不干!”其实王某虽然脾气不好,但也确实没有干过什么违法的事。张某说:“没事,一来我们是未成年人,法律会保护我们的,二来我们就少偷点,法律不会管,也没有人在乎这点小钱。”两人便准备从附近网吧开始下手,看见某高中生钱包放在座位旁边,一心入迷地打游戏,于是趁其不注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盗其钱包而出。该高中生后来发现该事,调取监控录像后报警,警方在隔壁一间网吧将王某和张某抓获。王某很担心父亲知道自己犯事,希望这次初犯能够得到警察叔叔的宽容。经过调查,发现王某确属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将钱如数归还后得到当事人的谅解,遂决定对王某不予处罚。张某系屡犯,虽然也未成年但态度恶劣,拒不认错,遂处以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什么情况下可认为能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呢?

律师说法

在治安管理中,总有一些行为人是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才从事某类违法行为,或者其具有某种特殊的身份而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面对这类情况,为了鼓励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秉持以教育和开化为主导的理念,《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解释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解释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王某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而张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自身的因素和屡教不改的本性,致其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教育和改造,因此公安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安全骑车须警示

案例回放

2005年4月16日,13岁的小学生李某骑着自行车回学校。行至一路口时,他从左方超越时,和同向前方的陈某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由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在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5000多元。

律师说法

我们未成年人在骑自行车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的。当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习有关骑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车的基本要领。

2.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

3.在道路上骑车时,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不要驶人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在道路中间骑车,不要几辆车并行,逆向行驶。

4.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

5.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千万不要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

6.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嬉戏,不要扶身并行。

7.不要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中小学生经常会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但是由于交通安全意识的缺乏,经常会看到骑自行车的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或并排行走,或骑入机动车道,或违规乘搭同学,或在行人道上,互相追逐嬉戏。这样不但危及自身安全,还会不时引发各种交通事故。中小学生一般不足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一旦发生事故,家长需在责任追究和经济补偿两方面负相应责任。学生的交通安全应该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重视。

在本案中发生的悲剧正是由于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才发生的。

我也可以享有著作权

案例回放

雯雯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她很有绘画天赋,4岁开始就学画,7岁时就在全国儿童绘画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某美术出版社看到相关报道后,希望雯雯能够寄去几幅作品,他们择优出版。于是,雯雯经父亲的同意后,给该出版社寄去了3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雯雯在该出版社出版的《儿童绘画作品选》上看到了自己的3幅作品,而且上面也没有注明自己的名字。于是雯雯的父亲找到出版社,质问出版社为什么没有通知他们作品已经被选用,为什么不支付报酬,还有为什么没有注明雯雯的名字。出版社的负责人认为,雯雯只有7岁,根本不具有称为作者的资格,而且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哪里来的著作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雯雯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判决,出版社这才向雯雯支付了发表雯雯美术作品的稿酬。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对自己画的画享有什么权利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里的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是指未成年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的总称。《著作权法》中的各项权利的取得不得以年龄为限制,而以作品的创作与否为标准,谁创作了作品,谁就拥有著作权。根据该法对作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创作是公民成为作者的唯一条件,即一个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等,只要是用自己的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该公民就是这个作品的作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争议有法可依

案例回放

陈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18岁,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到北京市某液化气公司工作,任装卸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5日,陈某接到公司口头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到人事部结算工资。陈某在结算工资时发现其社会保险费没给上,公司只给经济补偿。

2008年4月19日,陈某在公司的诱导下写下了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本人保证在某燃气公司给我1万元经济补偿金后,不做对公司不利的事,不损害公司的形象,如违反,可对我追究法律责任。同年4月25日,公司又迫使陈某签订了一份“退工协议”,该“退工协议”载明:陈某,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在某液化气公司工作,现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用工者放弃追诉缴纳社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万元(包括用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工资结算至2009年2月5日);今后与公司无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后来陈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协商未果后,只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燃气公司依法给自己上社会保险。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迫使陈某签订的“退工协议”无效,因为“退工协议”中约定的“用工者放弃追诉缴纳社保”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公司明显在规避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给陈某缴纳自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

律师说法

一些中专、职高、技校或者高中学生毕业后可能会走向工作岗位,在工作中可能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发生劳动争议后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应如何解决与单位的劳动争议呢?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首先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劳动者也可以请求本单位的工会或者其他人一起帮助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能够协商成功,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劳动争议得以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以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逾期没有做出仲裁或者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过期仍然不提起仲裁,超过了时效,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被驳回。

本案中陈某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合法的保护,使公司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未满十六岁是童工

案例回放

郭某出生在河北省一个贫困的小山村,父母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初中还没有毕业就不得不辍学了,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来到北京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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