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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监督检查(3)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如果是仲裁后提起诉讼,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超过该期限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严格履行生效裁决,承担履行责任方不履行责任的,另一方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明确规定为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劳动者请求后,负有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义务,否则,有关部门就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监督职责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与《劳动法》规定相比较,本条对工会监督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列举,对工会监督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和支持劳动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条文评析】

本条对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职责作了规定: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体现在劳动者是否真正享受了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体现在用人单位是否切实履行了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并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工会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行为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根据本法的规定,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提出意见,有权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提出意见,有权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承担责任提出意见,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此外,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改正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等。

(3)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劳动者写法律文书等,也可以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同劳动者有关的社会团体,还可以推荐有关人员接受劳动者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搜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用提示】

本条在适用时,需要注意的是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方式是监督、提出意见或要求、支持和帮助。对于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会本身就是劳动者一方的法定代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时,若工会的意见和要求得不到采纳,工会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劳动者个人的争议,若用人单位拒绝采纳工会的意见,则要靠劳动者利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而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否明显占理,工会都应当依法支付该行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实践中,工会对劳动者的帮助,除提供咨询、居间调解、进行指导、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向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其制定程序,双方交涉过程等劳动者不易取得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与《劳动法》规定相比较,本条对社会监督提供了激励,要求行政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条文评析】

依据《劳动法》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本条对举报的权利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涉及三个层面内容:

(1)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举报人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国籍、户籍等限制,只要是违法行为,都有权予以举报。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同时投诉还需要符合条件,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于符合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于经过核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不能出现举报人举报之后,没有机关予以处理,损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

①劳动行政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不能泄露举报人的信息情况,给举报人造成损害。

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应当通过劳动处理程序解决的;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不受理。

③对于举报人员的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举报和投诉的问题。举报、投诉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这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形式。对举报和投诉的区分,主要是更加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举报和投诉时的不同职责:对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为其保密,并对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属法定受理范围的,依法履行保护其劳动权利的职责。

第二,关于受理劳动者投诉的时效问题。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率,引导劳动者及时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明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三,关于对举报人的奖励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对奖金的领取办法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奖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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