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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市场行为法(10)

任务案例七:

某国规定成年的年龄为21周岁,该国甲公司董事长委托其20岁的儿子B先生到中国来作商务考察,临行前董事长的秘书为B先生准备了行李。B先生在中国考察期间,对中国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十分感兴趣,非常想与其订立合同,恰好B先生行李内有事先准备好盖了甲公司章的空白合同书,于是B先生就与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但未对合同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后B先生回国后,甲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利,于是向乙公司提出因B先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其主张合同无效。

请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项目3—任务1知识点(二)

二、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一)对自然人缔约能力的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作了限制性规定。下面以德国和法国的规定为例。

(1)德国法的规定。其民法典规定对未满7岁的儿童、因精神错乱不能自主决定意志者、禁治产者因无行为能力,所订合同无效。其中,禁治产是指成年人因痴愚、疯癫或心神丧失,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经本人或其亲属请求,法院宣告其丧失行为能力,禁止其处理自己的财产。

(2)法国法的规定。法国也有类似于德国的规定。此外,法国民法典中还有解除亲权的制度:一是不到21岁的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解除亲权,成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虽未结婚,也可由父母监护法官宣告解除亲权,成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没有禁治产和解除亲权制度,但其直接规定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酗酒者的缔约能力。

(1)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美国大多数州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缺乏缔约能力。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其所订合同有效:①未成年人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而订立的合同;②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订立的合同,在成年后追认,或在成年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撤销合同的。

除此以外,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撤销权只有未成年人享有。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成年人应将因合同履行而取得的财物返还,而未成年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一般也应返还,但有些州却不是强制性的,即如果财物已经灭失,则不需返还。

英国法规定的成年年龄也是18周岁。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与美国法的规定基本相同:①属受让必需品和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订立的教育合同有效;②对其具有延续性或永久性利益,并对其产生延续性责任的合同,在未成年期间和成年后的合理期间,其有权撤销。

(2)精神病人与酗酒者订立的合同。英国法和美国法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具体规定如下:①精神病人或智力不健全的人所订的合同一律无效;②一时害了精神病的人,一旦神经恢复正常,可以追认或否认其以前订立的合同,但是在订约时,对方对其为精神病人不知情,且未占智力不健全者便宜的,就不得否认合同;③智力不健全者或酗酒者就必需品订立的合同有效;④因喝醉而无法理解交易性质的人应与精神病人同等对待;⑤酗酒者醉酒时订立的合同,待酒醒后,其可以追认一个未履行的合同,或否认一个已履行的合同,但对方不知其醉酒且醉酒者已无法返还从合同履行中取得的财物时,不得否认这一合同。

3.我国的规定

具体可见本书《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二)对法人与其他组织缔约能力的规定

对于法人与其他组织缔约能力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对此的规定没有本质的区别。

此外,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与我国主体所订立合同的缔约能力问题,如果合同未对所适用的法律有所选择的,我国法院一般采用行为地法来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即如果外国当事人如果依其本国法为缺乏缔约能力人,但依缔约地法为有行为能力人的,则适用缔约地法。

任务案例八:

美国的甲先生向本国的乙先生发出这样的一个意思表示:“出售A2000型汽车,价格7500美元;若需带空调,则价格为8500美元。”

请问:该意思表示是否是要约?为什么?

任务案例九:

美国A先生欠B先生1000美元,已到期但无力偿还,B准备起诉,A请求B不要起诉,给他3个月的宽限期,为此他将另外付100美元给B。B同意,后B未遵守允诺,仍然提起诉讼。

请问:B先生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

某轮船在远洋航行途中有两名船员逃跑,船长向其他船员允诺,只要大家努力将船开到目的地港,他就把两名逃跑船员的工资分给大家。但到达目的地后,船长拒绝兑现诺言,船员起诉。

请问: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一:

A不小心跌下悬崖,两手抓住一根救命的树枝。他请求附近的B救他。B说:“你答应付我5000美元,我才救你。”A答应了。B救了A。

请问:A与B之间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二:

面包店店主A先生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与某连锁超市代表商谈了两年多,该代表承诺给A先生特许权。刚开始时A先生有1.8万美元,后来为了开连锁店,听从超市代表的建议卖掉了面包店,开了一家杂货店,又在另一超市租了店面。但后来超市代表称开店得要2.4万美元,A先生筹足了后,对方又说要2.6万美元,A先生又想法筹足后,对方又说要3.4万美元。A先生非常生气,拒绝投资并起诉,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超市认为其对A先生的允诺无对价,因此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超市是否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项目3—任务1知识点(三)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与国内合同的成立相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也需经过要约和承诺才能完成。世界各国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规定以及《公约》对此的规定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只是在有些方面有所不同,因此下面仅对不同之处加以阐述。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

《公约》规定的要约,其构成要件除了有我国《合同法》中所应有的“内容具体明确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两个条件外,还要求: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英美法系对要约的特别规定:①要约中包含有选择条款,把选择权留给受要约人并不影响要约的确定性。②要约可以撤销,除非要约有对价或采用签字蜡封形式。

【小知识】

悬赏广告是指发布人声明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将给予一定报酬的广告。其发布人为要约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承诺人,其行为一旦完成,合同就成立。各国通常都认可其要约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对要约的特别规定:①日本、德国法规定要约对受要约人在下列情况下有约束力,即商人对于惯常客户的要约,如在其营业范围内,该客户应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怠于通知则视为承诺;②德国法规定要约人原则上不得撤销要约,除非要约中有注明不受拘束的词句,但如果注明这一点,则该意思表示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承诺

各国对承诺规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邮寄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上,承诺主要有两种生效方式:

(1)到达生效。这是我国《合同法》《公约》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

【资料卡】

镜像规则

英美法系对承诺进行规范的镜像规则要求承诺应像照镜子一样照出要约的内容。但在其司法实践中已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其具体做法已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大体相仿。

(2)投邮生效。即在以邮寄信函方式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使表示承诺的信函在传递过程中灭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推定适用)、日本(其民法典规定异地承诺实行投邮生效原则)采用这种承诺生效制度。

采用承诺投邮生效制度的国家不认可承诺的撤回;采用到达生效制度的,则认可承诺的撤回。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

对价是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律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它是合同的要素之一,一般而言,合同无对价则无效。对价是指一方为取得合同权利而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这种“代价”可以是使另一方获得某种利益、利润或好处,也可以是使一方放弃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或承受某种损失。

对价使用的具体规则:

(1)对价应合法。如英国曾在1860年皮尔斯诉布鲁克斯案中,判决马车制造商卖给妓女的马车因后者从事不道德职业而无效,原告无权收回被告的欠款。

(2)对价应充足,而不必相称。如A把自己价值2万美元的画以2000美元的价格卖给B,对双方来讲,其对价是充足的,却是不相称的,但合同是有效的。

(3)空洞的允诺不能构成对价。如A欲以2000美元的价格卖给B一辆车,B说:“可以,等我决定买时就按这个价格付钱给你。”看起来,B对A作了允诺,而且似乎还有对价,但由于其允诺是空洞的,因此两者之间不构成合同。

(4)履行或允诺履行已存在的或法定义务不能构成对价。如某人家中失窃后贴出悬赏广告,后该地警局中的某警察抓获罪犯,该警察也不能因此而获得悬赏的赏金,因为抓捕罪犯是其法定义务。

(5)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现在合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是指在允诺作出之前已提供的对价。如某人外出旅行期间,风毁其屋,邻人为其修好。此人回来后表示要偿付邻人的花费。在此,邻人为其修屋是过去对价,此人的允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强制履行。

(6)爱、感情和道德义务不能构成对价。如祖父向孙子允诺为其支付下学期的学费,后该祖父未能兑现诺言,其孙无法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祖父允诺的对价是孙子的对他的爱,而爱不能构成对价。

(7)偿债协议与和解也需要有对价。如A欠B1万美元,A提出他愿付8000美元了结此事,B同意。但在A付了8000美元之后,B又向A追索剩余的2000美元。此时,B的主张应当支持。因为A减免债务的要求无对价。

对价要求的例外:

(1)允诺的禁止反悔。即允诺人作出允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允诺人会对其允诺产生信赖并采取某种实质性的行为,而事实上也确实引起了这种结果,那么即使缺乏对价,允诺人亦应受其允诺的约束。

(2)慈善捐赠。

(3)允诺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或已因破产而解除和债务。

(4)签字蜡封合同。

2.约因

法国民法典对约因有专门规定,其主要含义有: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或其所追求的最直接目的;②当事人通过合同所企图达到的最终目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凡是无约因、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无效。

不过,德国、日本、瑞士等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中并无约因的规定。

任务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任务案例一:

英国的甲公司向B国的乙公司(外贸公司)采购一批商品,甲公司使用了高技术性的规格描述了其所需要的产品,乙公司为其寻找到了商品并交付给了它,但甲公司发现该商品虽然技术规格都对,但与自己的机器不匹配,无法使用。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责任。

请问: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乙公司是否要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A国的甲公司出售一批空调给美国的乙公司,合同中卖方用黑体大字突出了“含有各种残损”的文字,后乙公司员工在搬动该空调过程中,一台空调主机内的氟利昂发生爆炸,把该名员工炸伤了。

请问: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这一事故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A国的甲公司将一批机电设备出售给B国的乙公司,合同约定卖方对其提交的机电设备的质保期为一年,采用FOB交货方式,产品于2006年7月4日交付给了承运人,2007年5月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出现了一些质量上的小问题。

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甲公司要不要对质量问题负责?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A国的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出售给B国的乙公司,货物交付后没多久,C国的丙公司对这批货物提出了留置权的要求,后经法院审理丙公司败诉。但乙公司认为自己为参与诉讼产生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五:

A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出售给B国乙公司,订约时甲公司知道乙公司购买这批货物的目的是用于生产自己的产品。但甲公司将这批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之后没多久,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于是乙公司就将货物卖给了C国的丙公司。对此C国丁公司对货物提出了专利权争议,乙公司也及时地通知了甲公司。

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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