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宛如在忘恩负义的人们的眼中没有获得成功的做好事的尝试,其功劳要因计划的未能实现而缩小一样,做坏事没有获得成功的尝试,其过失也要同样缩小。一个犯罪的图谋不论它被论证得如何清晰,受到的惩罚也不会有实际犯罪所受的惩罚那样严厉。也许,叛逆罪是唯一的例外。因为那种罪是直接影响政府本身的生存,政府自然对它比对其他任何罪行更加忌讳。在惩处叛逆罪时,君主所愤恨的是直接对他本人所做的伤害,而惩处其他罪行时,他愤恨的是对他人所做的伤害。在前一种场合他放纵的是他自己的愤恨,在后一种场合他是通过同情来附和和理解他的臣民的愤恨。因此,在前一案子里他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审判,所以他所给予的惩罚特别容易比公正的旁观者所能赞同的要更为残暴而嗜杀。在这种场合对一些罪行不大的叛逆行为他也会产生愤恨,而不像在其他的场合,总是要等待犯罪成为事实,甚或等待罪犯做出尝试以后。一次叛逆性的商议,尽管没有任何行动,或者商议后只做了尝试,不仅如此,哪怕是一次叛逆性的谈话在许多国家所受的处罚都与实际犯叛国罪相同。至于其他的犯罪,如果仅仅只是一种图谋而没有见诸行动通常是完全不受惩罚的,而且即使惩罚也从不会很重。确实,可以说不必把犯罪的图谋和犯罪的事实看作同等的邪恶,因而不应处以同样的惩处。许多事情我们感到自己是全然没有能力实现的,但当事情发展到了紧要关头时,我们却能够解决,甚或能够采取措施实现它。但是当叛逆的图谋已经进行到最后一试时,这个理由就不存在了。不过,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将一个对其敌人开枪而没有打中的人处以死刑。而且根据苏格兰的古代法律,即使是打伤了,如果不是在一定时期内就接着死亡了的话,这个行刺者也不会受到极刑。不过,人类对这种罪行的愤恨非常之大,对可能犯这种罪行的人的恐惧也非常之大,所以各国都认为有杀人的企图也应判以死刑。对于犯一些比较轻的罪恶的试图则几乎总是处罚很轻,有时甚至完全不判罪。小偷的手在邻人的口袋里盗走任何东西之前,如果被逮住了,对他的惩罚只是让他丢脸而已。如果他来得及盗走一方手帕,那他就会被处死。一个破门而入的盗贼,如果他在邻人的窗下安放梯子的时候就被发现了,还没有进屋,是不会被处以死刑的。试图强奸并不作为强奸罪判刑。试图勾引已婚妇女是完全不处罚的,虽然勾引妇女是要判重刑的。我们对一个仅仅只是试图做坏事的人的愤恨是不会强烈到使我们出庭做证使他受到与实际犯了罪相同的惩罚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对判决的喜悦减轻了我们对其行为的残暴的感觉;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对受害人的不幸所感到的悲伤增强了对其行为的残暴的感觉。虽然在两种情况下,他的实际的过失无疑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他的意图是同等的有罪的。而正是在这一方面所有人的情感中都存在着一种不规律性,因而在所有的国家里,我相信在最文明的国家和最野蛮的国家的法律中都有一种必然的减刑条例。文明人民的人道主义或者趋向于赦免或者减轻处罚,只要他们的自然愤恨没有被罪行的后果所激化。另一方面,当任何行为并未产生实际的后果时野蛮人也不会十分敏感或追究其动机。
一个人出于自身的激情或者由于受到坏的伙伴的影响而决意,甚至也许已经采取了某些犯罪的措施,然而很幸运地被一偶然事件阻止了,使其免于犯罪。如果他还保留有一点良心的话,他肯定会在今后终身把那个事件视作一个重大而有象征意义的解救。他绝不可能在一想到它时不感谢上天把他从即将陷入的罪恶中体面地解救了出来,而使他在他的余年不致受到恐惧、自责和悔恨之苦。不过,他的手虽然是清白的,但是他仍然意识得到他的心却宛如他真的实现了他曾充满决心要去实现的那个罪行一样是同样有罪的。不过,考虑到罪行并没有发生,这一点可以给他的良心以很大的宽慰,尽管他知道他之所以没有作案不是出于他本身的德行,他仍然认为自己应当受到较少的惩罚和愤恨。而这个幸运抑或可以减轻他的负罪感,抑或可以全然取消他的负罪感。他记得他当时的决心是如此之大,因而只有一个效果,那就是使他认为他的逃脱是一个异乎寻常的奇迹。因为他仍然在想象着他逃脱的情景。而且在他回顾他的平静的心灵所面临的那个危险时,他所怀有的恐惧有如一个处于安全地带的人有时在回想起他在一个悬崖上要向下落时所处的危险一样,使他一想起就全身惊恐得发抖。
2.当行为引起异乎寻常的快乐或痛苦时,除了行为由已产生的动机或感情所应有的效果之外,这个幸运的影响的第二个效果就是增强了我们对行为的功劳感或过失感。这个行为的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愉快的效果常常要对行为投下一点功劳或过失的色彩,尽管在他的意图中并没有任何值得表扬或责备的东西,或者至少没有什么达到了我们愿意予以表扬或责备的程度的东西。这样一来,甚至一个传递坏消息的信使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令人不愉快的。相反,对于一个给我们带来好消息的信使我们都会对他感到有某种感激之情。在那么一瞬间我们把他们两者视作我们的好运和恶运的缔造者,在某种程度上把他们视作宛如他们真的给我们带来了好运或恶运,虽然实际上他们只是给了我们一点报告。第一个给我们送来欢乐的信息的自然就是我们瞬息感激的对象。我们满怀温暖的感情拥抱他,而且在我们感动的瞬间我们会很乐意为了他给我们提供了信息而报答他。根据各个宫廷的习惯,带来胜利消息的官员可以授予显赫的位置,因而将军也总是派遣自己主要的亲信去完成这样一个令人愉快的使命。相反,第一个给我们带来悲伤的信息的人自然而然地就成了我们瞬息愤恨的对象。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带着不快和不安望着他。而那些粗鲁和蛮横不讲理的人也容易向他发泄由他的信息所引发的怒气。亚美尼亚国王提格兰砍掉了第一个向他报告强敌压境的人的人头。用这种方式惩罚坏消息的报告人显然是野蛮和不人道的,但是报答传递好消息的信使则对我们来说是令人愉快的。我们认为这件事应受到国王的赏赐。但是,既然前者并没有过失,后者也没有功劳,我们又为什么要做出这种不同的对待呢?这是因为任何理性看来都是足以允许我们对别人表示友好和仁爱的感情,而附和和体谅别人的非友好和恶毒的感情则要求有最坚实和实在的理由。
不过,虽然我们一般不愿附和和体谅非友好和恶毒的感情,虽然我们订下了一条规则:我们决不应去满足它们,除非那些非友好和恶毒的感情所反对的人其意图十分恶毒和非正义,致使他成为那些非友好和恶毒感情的恰当对象。即使如此,在某些场合我们都还是不要求这样严厉。当一个人因为疏忽而对另一个人造成了非有意的伤害时,我们通常体谅受害人的愤恨,赞同对冒犯者予以惩罚,而且惩罚的程度可以大大地大于所应得的惩罚,只要不会因此而带来什么大不幸的后果。
有一种程度的疏忽尽管它对任何人都没有造成损害,看来仍应该受到某些惩罚。因而,如果一个人把一块大的石头扔到墙外的大街上,事先没有对可能在那里走过的人发出警告,而且也没有考虑它会落在什么地方,无疑他应受到某种惩罚。一个非常认真负责的警察肯定会对如此荒唐的行动予以惩罚,即使石头没有打着人。因为那个有罪的人表现出了对别人的幸福和安全无理的蔑视。他的行为中存在着真实的非正义性。他不讲理地把他的邻人置于任何一个神志清醒的人不愿把自身所置于的处境,显然缺乏那种对待同伴所应有的意识,而那种意识则正是正义和社会的基础。因而,在法律上据说严重的疏忽与恶意的图谋几乎完全相等。当由于这样的疏忽大意产生了任何不幸的后果时,犯了这种过失的人常时要受到同他真实地有意造成那些后果相同的惩罚。而他的行为原本只是疏忽大意和无理,应受到某种惩戒,却被视作残暴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严厉的惩罚。这样一来,如果由于上述不慎行为他无意中杀死了一个人,那么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苏格兰古老的法律他可能被判以极刑。虽然这显然是过于严厉了,但它并不是全然与我们的自然情感不相符合。我们对不幸的受害人的同情激发起我们对他的愚蠢和非人道行为的正当的义愤。不过,如果把一个无意间投了一块石头到街上而又没有打伤任何人的人送上断头台,那么,对我们天生的公平感来说它就会比任何事情都显得更加令人震惊了。不过,他的行为的愚蠢和非人道在这种场合仍然不会改变,只是我们的情感却十分不同而已。这种不同的考虑向我们表明任何一个旁观者也会被这种行为的实际后果激起相当的义愤。在这类场合,如果我没有错的话,几乎在所有各国的法律中都可以发现一些过度严厉的现象。我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相反的情况则在各国的法律中又通常是从宽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