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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魏晋南北朝都督方镇制下(12)

在当时,东西(北齐与北周)、南北尚处于对立的时期。一方面,地方不能没有军队,另一方面,地方军将手中又不能有太多的军队,否则会对朝廷造成威胁。于是,北周政权为加强对军队的控驭,通过多建行政单元,缩小行政区域的方法,达到削弱地方军府,对抗朝廷的目的。北周政权建立后,在行政区域废置上曾进行过九次大范围的变动。广增州区,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削弱地方都督府的实力。这可以说是北魏初期,多置军府,以相威慑伎俩的重演。到了北周末期,只给那些“授总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节”,其余不行兵的总管刺史则罢去符节。符节是权力的象征。罢去符节,就意味着地方权力的削弱。同时,又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地废罢一批州总管,使其不再统军,并及时调整一批地方总管的统属关系。这些措施都使得北周朝廷在驾驭地方政府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北周政权能够最终战胜北齐,或可从这里找到一些启示。

此外,为加强对军队的监控,北魏和北周政权,也仿照南朝政权的制度,在军中设军司作监军,以监视军队的动向。特别是北魏政权在此基础上,还加设军将检事使,以增强对军中将领各项事务的检核。

四司法权上:刑德之柄归朝廷,助审之职在州县北朝各政权同南朝一样,朝廷依然紧握刑名之柄以驭天下。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死刑的核准权,疑案要案的终审权,定期不定期地派遣钦差巡视州县狱讼、平理冤狱的察囚权等都在朝廷。司法审判权部分下移。

首先,法律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朝廷。制法之要在中央,司法之责属地方。北魏初期“刑禁疏简”,每有辞讼,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之,以言语相约束。谈不上什么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昭成帝什翼犍时始有条制。魏太武帝时,乃令崔浩制定律令,都官尚书主司法行政。廷尉依然是最高司法长官。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设卿与少卿。后周设刑部中大夫,皆掌五刑之法。

北魏政权时,每有大、要、疑案,廷尉经常和中书省、尚书省八座、御史台的官员,甚至与皇帝共同“推鞫见囚,务申枉滥”。虽然北魏朝廷制定了详细的刑律以供地方官决狱,甚至严格规定:“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为此,北魏政权对法官及州郡县官鞫囚时使用的枷锁,在长宽、重量、大小;使用皮鞭的长短、生熟、鞭刑行施人体的部位;捶打人使用的荆条要去其骨节、捶打不同部位,荆条应有不同的粗细;拷囚的时间长短、方式等司法鞠审、用刑、刑具等事项,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北魏世宗永平二年(509年),针对廷尉、河南、司州等地区在刑讯时,违法使用自制刑具逼供,专门下诏:“察狱以情,审之五听,枷杖大小,各宜定准。然比廷尉、司州、河南、洛阳、河阴及诸狱官,鞫讯之理,未尽矜恕,掠拷之苦,每多切酷,非所以祗宪量衷、慎刑重命者也。推滥究枉,良轸于怀。可付尚书精检枷杖违制之由,断罪闻奏。”力图通过细致的律令条文以及严格的检查,来限制各级地方政府在司法审案中滥用权力。

其次,在一些重大刑事的判决与执行上,如死刑等,地方政府仍无权自定。要求“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北魏灵太后主政时,司州牧、高阳王雍,不究情理,栲杀奉朝请韩元昭、前门下录事姚敬贤。往年又于州市借口赃状,鞭杀五人,后经检索,皆为子虚,被任城王澄所奏劾,付廷尉推究。可知朝廷不但对地方官风厉杀人要实行追究,而且地方官的狱讼判决之后,还要把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上报朝廷批复。北齐中山人郎基,曾带颍川郡。“积年留滞,数日之中,剖判咸尽,而台报下,并允基所陈。”可知州郡长官对狱讼的审理结果,要上报朝廷覆案。经朝廷检核准允后才能结案。其他一些特殊案件,如“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对这些案件案犯,地方官无权判处。

为了杜绝冤案,北魏政权明令规定:“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甚至“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以减少冤案。在朝廷居高监控地方司法的基础上,州郡县各级地方政府也协助审理狱讼,但依然是审理一般的,诸如触犯扑刑、罚金等刑名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重大杀人案件、流、徒等刑事案件,县郡作初步的审理后,还要上报州、台官再行审理,以免误判。疑案一律报朝廷决断。审判程序是:先由当事人提出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审讯,审判机关裁决,即文献所载的“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

尽管北朝各政权对地方政府的司法狱讼十分重视,详定条文加以约束,但毕竟“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许多州郡牧守仍然“邀当时之名,行一切之法……以深酷为无私,以仁恕为容盗。迭相敦厉,遂成风俗。”所以北魏朝廷包括皇帝在内,经常临听讼观听讼,登讼车听讼。“幸廷尉、籍坊二狱,引见诸囚徒。”“遣侍臣诣廷尉狱及有囚之所,周巡省察”,派遣特使到各州“共评狱事”。北周政权自孝闵帝以后诸帝,也都频繁地亲录囚徒、听讼、遣使臣分行州郡理狱,大量地干预地方司法审理权。

察囚制既有监察的性质,又是中央权力直接插手基层司法的具体体现,对安定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

五监察权上:胡汉杂糅,共监地方

北朝各政权对地方的监察,不同时期采取的方式也大不相同。北魏初期,采取胡人传统的监察方法,设置侯官曹作为专门的监察机构。太和改制以后,侯官曹逐渐废罢,正式采用汉法,设置御史台监察地方。与御史台监察内外的同时,中央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也对地方进行行政监察和司法监察。最后是辅之以特使巡察、民庶举报等辅助监督。

1.内外侯官,细过吹毛--侯官曹对地方的监察由鲜卑人南下,最后统一中国北方而建立的北魏政权,其对内外百官的监察,起初沿用的是本族传统制度,即设侯官曹,选千余名内外侯官,担负着对中央和地方百官的监察职责。《魏书》卷113《官氏志》载:“初,帝欲法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侯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比,咸有比况。”这条资料,一方面说明北魏政权初期的职官设置,以自然事物命名。同时,又说明,朝廷的监察机构是侯官曹,监察官员是侯官。

侯官初设时,总数有一千多人。《魏书》卷111《刑法志》记载:太安四年(458年),“增设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数量庞大的侯官,官身民服,行事诡秘,或明或暗,或官或民,或漏网吞舟,或吹毛求疵。他们“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魏书》卷28《庾业延传》载:庾业延本来是一个“公廉平当”,百姓称颂的州刺史。魏道武帝拓跋皀天赐四年(407年),庾业延带着家僮去整治刚被赏赐的家舍,因衣着华贵,侯官告发他“衣服鲜丽,行止风采,拟仪人君。太祖(拓跋皀)时不豫,多所猜恶,遂诛之。时人咸冤惜焉”。可见,侯官身负的监察之职已变成无端的人身摧残。太和二年(478年)五月,孝文帝诏减省侯官至四百人,“司察非违”。翌年,又诏“一切罢之”。随着侯官制度的废罢,侯官曹也随即撤去。

不过,北魏朝廷虽然罢去了侯官及其机构,而类似于侯官的朝廷耳目不久就又广布州郡。到了魏肃宗时,尚书左仆射元晖上疏:欲政平理讼,重在得人;得人之要,在于了解地方官,然后黜贪陟勤;了解地方官重在访察。而“大使巡省,必广迎送之费;御史驰纠,颇回威滥之刑。且暂尔往还,理不委悉,纵有简举,良未平当。愚谓宜令三司、八座、侍中、黄门,各布耳目,外访州镇牧将治人,守令能不。若德教有方,清白独著,宜以名闻,即加褒陟。若治绩无效,贪暴远闻,亦便示牒,登加贬退。如此则不出庭户,坐知四方,端委垂拱,明赏审罚矣”。疏上,肃宗下诏施行。

2.南台监百官,专道隆台威--御史台对地方的监察北朝专职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御史台的设置早在北魏建国初期已有,当时称为外兰台。台主为御史中尉,主纠察。御史台之制属于汉法,不合于鲜卑之制,因此,设立后,即遭到鲜卑贵族的抵制,建立不久,即被归并于内省。故而,当时虽有兰台之名,而乏监察之功。太和三年(479年),侯官及侯官曹被彻底废罢后,御史台才真正担起监察职责。

与南朝相比,北朝御史台的监察力度,有加强之势,特别是北魏政权。为加大纠察力度,北魏政权专门制定有《御史令》等法规,以加强御史的监察职能。该令规定:“中尉督司百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又规定:“中尉出行,车辐前驱,除道一里,王公百辟避路。”该制度在《文献通考》中有更详细地记载。该卷53《御史中丞条》讲:“御史中尉督司百僚,其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驰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这是北魏政权通过制度形式,提高御史台的政治地位,来确保其权力能够充分行使。有一次,魏孝庄帝的姐姐寿阳公主出行时犯分路之规,被御史中尉高道穆的侍从打坏了车子,孝庄帝还因此向高道穆作了检讨。这一制度历经孝文、宣武、孝明、孝庄四帝而不废。

尤其是东魏孝静帝兴和二年(540年),领中书监、摄吏部尚书的高澄,鉴于正光(北魏孝明帝第三个年号,自520-525年)以来,“天下多事,在任群官,廉洁者寡。……乃奏吏部郎崔暹为御史中尉,纠劾权豪,无所纵舍,于是风俗更始,私枉路绝”,其任职中尉,而不能勇于纠劾者,则要被追究。魏宣武帝时,甄琛为御史中尉,因“眉畏避,不能绳纠贵游,凡所劾治,率多下吏”,被招至尚书省,由兼尚书元英、邢峦穷其阿附之状。最后,由司徒公、录尚书、北海王元祥上书奏劾,甄琛被免职还乡,父亲的中散之职也被割去。“左右相连死黜者三十余人”。

为使御史台官员既有胆量敢于揭发贪腐,又有能力准确发觉并及时弹劾违纪官吏,北魏朝廷对御史的人选极为重视。御史台的官员常由皇帝亲自委任。如人员有缺,则“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只是到了北魏后期,才改由台主简选。然而人选却更为严格。《魏书》卷85《温子升》载:“熙平初,中尉、东平王匡博召辞人,以充御史,同时射策者八百余人,子升与卢仲宣、孙搴等二十四人为高第。于时预选者争相引决,匡使子升当之,皆受屈而去。搴谓人曰:‘朝来靡旗乱辙者,皆子升逐北。’遂补御史。”可见,为求一个御史,引来八百余人竞争,这种百里挑一而来的御史,必然是国之精华,特别是魏孝庄帝时,高道穆任御史中尉,所选御史四十余人,皆当世名流。与南朝的御史官号相比,鲜卑人的开拓锐气于此可见一斑。

北齐、北周时,御史监察不像北魏那样被朝廷所重视。北齐初,即废除了北魏御史中尉“清道”之制。齐武成帝时,皇子眘琊王俨领御史中丞,上奏复请“清道”,此制重新恢复。因为是皇子领御史中丞,所以对属佐的选拔也较为重视。

北周制度模仿《周礼》,改御史台为司宪,御史中丞为司宪大夫。属官有司宪上士二人,主纠内;司宪中士,如北魏之侍御史之职,昼则外台受事,夜则番直内台。司宪旅下士八人,如检校御史之职,主纠行马以外。

北朝后期,在监察制度上的亮点是西魏的《六条诏书》和北周政权的《诏制九条》两个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法规。

《六条诏书》的内容是:一修身心,二敦教化,三尽地利,四擢贤良,五恤狱讼,六均赋役。该诏书是西魏大统十年(544年)九月,由度支尚书苏绰奉命制定的。诏书颁布以后,要求内外百司,勤加习诵,特别是牧守令长不通六条及计账者,不得居官。因而,这又是一个借考课政绩而达到监察官吏目的的察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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