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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新政

好事情似乎总是突然而来。就在本书即将“杀青”之际,国务院一套针对房地产整改的新政策颁布了。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措施。会议认为,中央去年实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主要是少数大城市的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会议指出,要认真落实去年以来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部署,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会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06年5月29日,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下面是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全部内容:

2005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作适当调整。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一经推出,立即引起了房地产业界和广大消费者乃至学者、专家们积极热烈的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些新的措施对于解决房地产业长期以来突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一剂良药,对于这一重要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时之间,各种媒体上面针对“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的解读与分析层出不穷,房地产业内外人士和许多专家学者们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那么,究竟“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都说了些什么呢?这些新的措施和意见对于解决老百姓住房难、买房难又有什么现实的意义呢?对于房地产的发展又有什么长远的规划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际部副主任江林东先生在讨论关于“国六条”时说,“国六条”不是具体的控制房价增加幅度的措施和办法,它是为建立一个完整的住房体系和一个规范的房地产市场采取的长效的措施,是为解决社会各个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的根本措施。江先生的这句话可谓是将“国六条”的主旨简单明确地概括了出来:“国六条”就是要通过建立完整的住房体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来最终解决社会各个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九部委的《意见》则是对于“国六条”的具体细化。

江林东先生在一次做客媒体问答时说,一个完整的住房体系应该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市场住房购置体系;第二,市场住房租赁体系;第三,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由于我国的住房体系目前是以市场住房购置体系为主,所以不能够解决全部的住房需求问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从中国的房地产业来看,其主要的市场对象还是住房购置需求,所以目前出现了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难、购房难的问题,这次“国六条”的出台对解决我国住房体系的完整性问题起到了重大作用。

这段话似乎是对于“国六条”第一条措施最好的解读,而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放到“六条”之首,由此可见中央政府这次出台新政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甚至是以大多数中低等收入的普通老百姓为本的。这就表明了今后房地产的发展方向和服务本质,这就是说,今后房产商再盖房的时候要明确地知道自己是在给谁盖房,而知道了服务对象是谁,再具体到怎么服务、如何服务等问题就都会迎刃而解。

所以,第一条措施就是整个“国六条”的主题与中心。

第一,九部委的《意见》针对“国六条”第一条措施拟定了两个细则,一个是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以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规划基础,以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且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二个则是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而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这两条细则的拟定可以说深受广大消费者拥护,它好像是两大坚强的后盾一样支起了消费者的“主心骨”,使得消费者在今后面对房地产市场时可以有了类似法律一样的依凭,并且重新唤起了普通老百姓对于住房的新希望。然而似乎消费者与商人永远是对立的两个群体,面对这两条细则,房产商们的不满情绪十分强烈。尤其是“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条,似乎成了房产商们的心腹大患,并且让他们意识到了利益威胁。据悉,此次“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推出后,许多开发商从表面上看都做出了低调姿态。而实际上,最近几乎所有的开发企业在等待着实施细则出台的同时,都在围绕着“90平方米中小套型占全部新供应量70%以上”的一些关键点在展开激烈的争议,并相互交流,揣摩政策走向,研究应对措施。一些开发商提出,政府在实施细则中,不应该将每个具体项目都套用“70%”的比例,而应在总体开发量上力求达到70%的政策要求。也有不少开发商提出,“70%政策”可变通为以项目供应量总套数计算,即套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占全部套数的70%以上。

然而,当“70%政策”中的“套型面积”与“套内面积”、“建筑面积”的区别还没有进一步明确时,开发商们就已经开始着手准备相应的“对策”了。据了解,开发商除了向政府提出“70%政策”可变通为以项目供应量总套数计算外,不少企业策划在设计中,将户与户之间预留可拆墙,或“变卖平方米为卖立方米”,将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成5.8米的层高,预留装修跃层空间,使小户型产权房实际可以双倍的价格“1变2”,从而享有大户型功能空间,并合理规避掉各种税费。另有位于市中心的高档项目则准备采取“魔方组合”形式,即用一套房包含2~3个产权的“伞式”方式进行销售。开发商们真可谓是绞尽了脑汁!而此次新政中的“90平米”和“70%政策”似乎成了争论的热点和焦点。

在搜房网“业主论坛”的“楼市话题业主论坛”里,一位网名为“草侠王五”的业主就似乎对于这条规定相当不满意,并且罗列出五条谬误来指责“90平米”和“70%政策”的荒唐。

1.首先,“草侠王五”认为,这条规定混淆了潜在需求与有效需求的区别。他进一步解释说:“我们在分析房地产需求的时候,必须严格区分潜在需求与有效需求。潜在需求属于一种意识和欲望,从理论上讲,百分之百的老百姓对住房都有潜在需求,而有效需求不仅要具有潜在需求的意识,更要具有实现这种需求愿望的能力,通俗地说,将潜在需求变为有效需求的关键是消费者要具备支付能力。每个开发商都希望自己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适销对路,大都要对那些有效需求者进行市场调查,再根据调查结论来确定自己商品房的主力套型。而现在却根据潜在需求者的愿望,甚至是网民在网上的呼声,给开发商下达一个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硬性指标规定。那么,今后大量开发建设的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万一卖不出去,给开发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谁来承担?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白,商品房解决的是相对富裕阶层的有效需求,若要将低收入阶层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只能通过政府主导建设大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才能实现。”

2.其次,“90平米”和“70%政策”颠倒了开发商和政府的责任。他说:“最近几年,商品房结构不尽合理,大户型偏多,小户型偏少,使得需要住房的大批工薪阶层买不起房子,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个责任不能由开发商来承担。市场经济环境下,开发商的道德责任不是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而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利润,眼看120平方米套型热销,为什么要背道而驰去开发建设90平方米的套型?解决社会公平、帮助弱势群体的责任必须由政府来承担。当然,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开发,并将从中获得的收益中拿出相当一部分钱来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解决工薪阶层的住房需求。我们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开发商不是活雷锋,不可能将通过招、拍、挂竞争获得的高价土地再来按照政府的意愿建设类似经济适用房的低档商品房,除非他们的脑子出问题。若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使工薪阶层人人都能买得起房子,唯一的办法是实行一种政府主导的福利房制度。”

3.“草侠王五”还认为这条规定是“将应区别对待的事物实行简单的一刀切政策。政策是人民的生命线,制定政策要慎之又慎,不能什么东西都搞一刀切。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地区的历史文化、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房地产的地域性很强,使得各地对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要求各不相同,如农村居民对住房面积的要求普遍高于城镇居民,小城镇居民对住房面积的要求普遍高于大城市居民,若现在将全国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都设在90平方米以下,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另外,这位“草侠”还认为“现在要求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也要根据新政策的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简直是荒谬之绝”。

4.“草侠王五”认为,制定这条规定“缺乏基本的房地产常识,措施不切实际。这次的政策对每个项目都采取一刀切的政策措施,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都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因为不管哪一个城市,每个项目的地块区位和适用性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块只能建低档房,有的地块只能建中高档房,有的地块什么样的房子都可以建。如果在一个只适合建中高档房的地块硬要开发商去大量建筑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那真如同逼着这些开发商去上吊自杀。另外,当大户型的需求真实存在的时候,若坚持一刀切,那么,开发商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设计大量的两套相连的小户型,让购房者买下两套后自行变成大户型,但这样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大量‘垃圾’套型的诞生和资源的浪费。”

5.最后,这条规定“随意改变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作了一个不讲诚信的坏示范。市场经济要求人人都讲诚信,政策不能说变就变,政府可以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但必须是采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而不能是强制的行政干预方式,更不能随心所欲的改变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这次的政策措施对2006年6月1日以前已获得土地但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开发商是在招、拍、挂竞争时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没有规定要建7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前提下获得土地,他若已将项目确定为中高档住房,而现在政策一变就要去改建90平方米以下的低档住房,似乎有些不公平。这如同一场100米的短跑比赛已经开始,在运动员将跑出50米的情况下,裁判突然宣布,今天的100米短跑比赛将改为5000米长跑比赛”。

看了这五条“谬误”,很显然,这位“草侠王五”先生不管是“草侠”还是“草寇”,他是在极力地维护着房地产商的利益的。然而我以为,这五条的对错暂且不论,导致“90平米”和“70%政策”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房地产业在我国已经发展了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会到现在才会出现这样硬性的规定呢?政府难道没有给过房地产商自由吗?房地产商在绝对自由的时候没有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吗?社会的不满与房地产商的利益哪个更重要呢?如果说“90平米”和“70%政策”是一块石头,已经砸到了房地产商们的脚上了,房地产商们已经感到了疼痛了,那么这块石头是谁制造的又是谁搬起来的呢?

记得前些年北京治理整顿小公共汽车,老百姓们都是拍手称快。其实,小公共汽车在一段时间里曾经是北京市民出行、上下班非常喜欢乘坐的交通工具,因为它确实要比大公共汽车方便、快捷。而为什么小公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北京被禁止了呢?主要是因为“小公共”自己的原因,由于深受市民喜欢,小公共汽车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没有秩序,导致社会治安越来越混乱。政府一次一次给“小公共”提意见、定规矩,然而总也不管用,最后才导致了其被彻底地禁止。所以,对于“草侠王五”先生的论述,从某些角度看是有道理的。然而看问题一定要全面客观,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只能暂且止疼,若要去病,没有整体的治疗方法与行之有效的手段是无法彻底根除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室博士尹中立介绍,根据近日北京市建委公布的数字显示,北京未售商品房的每套平均面积超过150平方米,而调查显示,普通市民需求的房子以80~120平方米居多,也就是说,市场上待售的商品房,多是普通市民买不起的房子。

“未售商品房的每套平均面积超过150平方米”,这句话难道不能说明一些问题吗?

对于这条规定,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认为,九部委《意见》的严密性存在问题,需要后续政策的进一步调控。结构调整针对所有项目,要求户型为90平方米以下的占到70%,却没有限制房价,那么,即使是小户型的住宅,也可能在市场上被炒到很高的价格。很多开发商也认为,即便都是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也会有以低价取胜的,但好地段的项目,仍会在市场良好预期下,在利润上通过设计“以小博大”。

经济学家易宪容先生就“国六条”也发表了观点。易宪容认为,第一条措施说明中央政府调整住房结构不平衡的决心,但这一举措短期内很难发挥作用。由于房地产有个建设周期,只有解决住房关系中最大的问题,即在土地供应时就规定开发商建怎样的房子,才能切实将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落到实处,这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大量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的董藩教授针对第一条措施说道:2005年中央颁布的“国八条”中提到要改善住房结构至今,房地产产品供应结构依旧存在户型偏大问题。去年的调控政策是强调“改善”商品房结构,而今年则要求“切实调整”,这说明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通过实际行动来改变目前市场上住房结构不平衡的现状。

第二,“国六条”中的第二项措施是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针对这项措施,九部委《意见》中拟定了五条具体内容:第一是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第二是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第三是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第四是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第五是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这五条细则里都分别拟定了具体时间、具体比例和具体数字。看了这项措施,一个很明显的感觉是政府在抑制房地产的投资炒作。众所周知,房地产的功能有两项,一个是居住,一个就是投资。而正是因为房地产所具有的投资功能与其他的投资具有相同的性质,所以在房地产业会很容易出现投机炒作的结果。而无论是对于房子的炒作或者是对于土地的炒作,“炒作”的本身却正是引发房地产泡沫最为重要的原因。从目前来看,世界各国爆发金融危机主要的导火线有两个,一个是股票市场上的泡沫经济,另一个就是房地产泡沫经济。因此,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政府就必须要抑制炒作,而如果想要抑制住炒作,则必须要削减房地产的可投资性,当投资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变为投机。

易宪容先生在谈到这一项措施时说道:调整税收是遏制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的有效手段,但税制的推出有赖于一套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评估体系。如税基、税率及税种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分配、征税的减免与优惠对象确立等,这些方面都需要政府下决心来创造条件。而有区别的信贷政策,可以是对开发商的,也可以是对消费者的。易宪容认为,如何改变低利率政策才是关键,只有通过上升利率来改变目前的低利率政策,从而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以及银行信贷的快速增长。

第三,“国六条”的第三项措施是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九部委《意见》中针对这项措施的具体细则是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并且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从九部委的细则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第三项措施要解决两个内容,一个是空置房,另一个就是不法拆迁。我们知道,房屋空置率是衡量房地产业发展是否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准,国际警戒线的空置标准为10%,超出这个标准,说明这个行业已经过热,很有可能存在经济泡沫。九部委细则中说到的“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实际上就是要减少空置房屋的过快增长,而导致空置房屋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大拆大建”。

香港太平洋国际集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贾卧龙博士针对这项措施说道,实施这条新政,应该考虑拆迁带来的实际供应的增长应该是大于“被动需求”的。目前所进行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所进行的拆迁改造,一般拆迁行为都是拆旧盖新、拆平建楼。如果拆了100户的住房,则可能盖了500套房子,要考虑到拆迁带来的人为供应量增加的作用。因此这个政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有所选择地进行,把握好一个适当的尺度。而拆迁除了带来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之外,对于群众合法利益的损害在以往的拆迁工作中也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开发商往往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故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国六条”第四项措施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九部委细则为这项措施拟定了两条标准:一个是“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另一个标准是“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这项措施可谓是给房地产开发立了规矩,给房产商们制定了职业道德。很显然,九部委拟定的第一个细则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国六条”的第一项措施,是为了保障第一项措施能够得以彻底实行的硬性规定。

房产商们总是能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们通常是很善于“先斩后奏”的。如果没有此项措施,第一项措施对于房产商们来说就是形同虚设,他们完全有可能做到先按照自己的意愿把房子盖出来,至于是否符合标准就已经不重要了,反正房子已经盖好,违不违规的也只好这样了。

九部委拟定的第二条细则就更是对于房产商的职业道德做出了规范。

清华大学“国际商业地产运营商”培训班首席专家委员朱凌波认为,这是政府首次提出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全程监管。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以“销控”的方式进行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已经是市场上公开的行为,开发商一般都是将位置、户型等相对较差的房子先销售,而将位置和户型等较好的房子留到最后销售,随之开发商也提高房屋的销售价格,因此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是一个关联关系。

第五,“国六条”第五项措施是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九部委细则对此项措施拟定出三条规定:一、各地于2006年年底之前建立廉租房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三、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细读这项措施,我认为是政府在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力度与范围。从字面上看,“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脱离了“商品房”的“商”字范围,从社会福利保障的角度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住房困难的。我们知道,房子前面加上“商品”两个字,它的第一属性就是在于盈利,而至于价位的高低,那也只是利润的多少问题,它主要解决的是经济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而“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则不同,我在前面讲过,这两种房是带有福利色彩的,它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社会问题,是保持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这项措施对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硬性规定,充分反映了政府对于之前房地产商们将房地产业做成严重的“一边倒”现象的“拨乱反正”,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做到“居者有其屋”而制定的一项“爱民政策”。

而对于发展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细则方面,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认为,这个政策是具有切实可行的意义,通过激活存量房市场来解决目前房价上涨过快,尤其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一条不错的途径。积极发展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就需要通过拓宽市场渠道,尤其是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和交易环节,比如降低税收门槛、减少交易环节和周期等配套性举措需要出台。其实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还不是那样成熟,与整个城市发展和二手房市场交易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显然启动这个举措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而且二手房市场和一手新房市场是联动的,目前,一手新房市场的房价飞涨已经拉动二手房市场房价也在上涨。从目前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践来看,二手房活跃未必能完全抑制一手新房上涨的速度,建议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应该考虑通过税收等手段进行调解。

针对第五项措施,易宪容先生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目前在国内市场,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仅能解决10%的特困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他提出,只有让房价跌下来,大多数人都有能力买房,房地产市场才能算得上是健康的。

第六,“国六条”的最后一项措施是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九部委细则针对这项措施制定了两条内容,一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二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

前面我们曾经说过,由于房地产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消费者与房地产商之间的博弈失衡,使得房产商们总是占据主导地位,以一种“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心态面对消费者。而这项措施的实行,从细则内容来看,是政府由过去的被动听取报告转变为主动出面了解房地产的信息状况,并且通过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将最新最全的房地产信息公布于众,从而达到全面地掌控房地产市场。在此项措施颁布之前,各地方行政统计部门与中央部门所获得的房地产信息或多或少的总是有些不对称的地方,这就导致了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而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公开、准确的数据不但可以给购房者做出相对理性的购买判断,同样也可以帮助开发商进行投资开发方面的合理判断,更能够使政府采取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这样就可以保持一个理性的供需市场秩序,使得房地产业能够健康、稳定地长久发展。

纵观“国六条”和九部委的《意见》,我们似乎可以看出,这次新政的内容与以往颁布过的法规或条例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往的关于房地产的各种调控和措施总是以一种硬性的行政干预的态度介入房地产的管理当中,而这次则不同,“国六条”和九部委的《意见》完全以一种创新制度的理念将房地产的长远目的与发展方向科学而人性地规划了出来,对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将在或近或远的时间里起到一个翻天覆地的本质性的变革作用。而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六条”和九部委的《意见》还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面对房地产市场,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也必定还会有很多更加行之有效的后续措施相继出台,那时,我们的房地产就真正走向健康发展的明天。

贯彻“国六条”和九部委的《意见》实施一个月以来,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令广大人民群众可喜的局面,让人感到老百姓房地产的春天似乎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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