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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价值主观与价值客观

所谓价值,是指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有用性和有效性。价值主体就是指通过价值客体而获得某种满足和欲求的人,而价值客体指的是能够满足价值主体某种需要的所有对象性存在。这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性存在,既可以是物质性的东西,也可以是精神性的东西。价值主观与价值客观并不等同于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价值主观是指在满足人们需要的过程中,价值主体对这种由于价值客体带来的满足而产生的一种反映,也可以说是对这种满足程度的主观认知。不同的价值主体对某一价值客体,其在价值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就是同一价值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对某一相同的价值客体,也会存在着差异。当然,同一价值主体对不同的价值客体,其价值主观的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价值客观,则是指任何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而言都具有某种客观实在性,即具有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都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精神、政治等方面的需要,这种满足的程度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价值主观为转移。

我们说,先秦以“内在”的“天道”、“地道”、“人道”所构成的价值体系,具有价值客观的特征。即使是孔子的“仁”、“正心”的思想,孟子的“性善”的思想,甚至道家的“道德”思想,都具有鲜明的价值客观性特征。即它们都有一个最高的所谓客观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人们的行为。这种价值客观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甚至帝王也不能左右。“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汉)孔安国傅、(唐)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586页。主张“奉若天命”,(汉)孔安国傅、(唐)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91页。“以德配天”。只不过这个价值客观,通过孔子、孟子等思想家将其转变为“内在”的东西,并安放在“正心”的位置上,似乎使我们很难把捉到它的客观性。事实上,先秦思想中的价值客观,尽管安放在“心”上,从根本上说不会改变它的主要特征。在孔子看来,“仁心”为心之全德,此“仁心”根源于“道心”,由“天”加以保证。而在孟子看来,“性善”则根源于人性,而人性的发生则根源于“道”,谓“道生之,德蓄之”,依然由“天”、“道”、“德”给予保证。其道家思想、荀子的思想等,都可追溯到一个客观的最高标准加以保证。这种价值客观,与西方文明的价值主观有一个最大的区分,就是它并不以满足某个人的需要为转移,而处处体现出一个价值的客观标准。西方文明倡导价值主观,即以满足个人的私利为标准,认为人人都是自私的,满足个人的需要,利己主义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动力。而在先秦的思想中,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以“公”为主,如儒家的“泛爱众”,“平天下”;道家思想特别是老子的思想,也以“不伤人”为要,即“德上下交盛而俱归于民也”王云五主编,陈鼓应注释:《老子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98页。;墨家思想的“兼爱交利”;等等。其主旨皆体现出一个“公”,而要求人们“内在”存一个“正心”、“仁心”、“德心”、“爱心”。

本章所论乃价值问题,价值实际上是一个“用”的层次,是人性的具体落实而体现的一种取向和一种效果。所以说,凡“用”皆可言价值。由于先秦思想价值客观的显著特征,故其“用”自当以“内在”向外扩展为主,体现在具体的言行中。如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皆可被称为“用”。然而“用”以“体”为源,“用”必有“果”,故价值客观当与价值主观联结,以此来反观价值的确立。

由于先秦的价值观主要是以普世价值来体认,处处彰显出一种救世的意图,故而先讨论一下普世价值。然而价值又应是满足主体需要的问题,因此也要把价值主观讲清楚。但是,先秦的价值思想,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其价值客观,正是通过价值客观衍生出道德人的思想,因此又必须运用一定的笔墨,来阐述价值客观。最后,将着重谈一下道德人的价值取向。

一、普世价值

儒家以“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并将此作为整个思想构建的最终目的。道家的思想,虽然讲“道”,讲“德”,讲“玄而又玄”,讲“无为而无不为”,看似无为,实则“有为”,其价值取向是“返璞归真”、“人性超越”、“达生与安命”。墨家以“兼爱交利”为本,主张“爱无差等”,以利定爱,兴利除害,绝其攻伐。法家则主张刑名政罚,以使天下之乱得治,兴霸道,富国民。兵家的价值取向,则是“利国保民”,“非利不动”。太史公司马谈曰:“《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异路,有省有不省耳。”崔大华:《庄子研究》,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05页。“务为治”便是先秦各家各派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先秦各家一般都将其价值取向当作普世价值,但是具有典型利己主义、经验主义的法家、兵家则往往并不将自己的学派当作根本,而确认其更高之来源。如法家确认来自于道家。值得注意的是道家所主张的“万物齐一”,是在承认差别的情况下,承认平等,这种平等乃是一种符合“道”的自由和平等;而法家虽然也承认“万物齐一”,“循名以责实”,但是这种“齐一”是运用一种强制手段即“法”来迫使万事万物“齐一”的,如徐复观所言,是一种法西斯。法家、兵家强调感性的经验事实,主张现实外在的东西,与西方的所谓理性文明有较多相似之处。然而,在我国传统文明历史中,法家、兵家只能作为一种“术”来对待,根本不可能上升至长期绝对统治的地位。虽然秦国运用法家获得了战国时期的统一,但是正是由于其法西斯的残酷无情,与我国传统的“道”、“德”相悖,秦统一后不久就灭亡了。因此,我国传统的文化思想中,当以儒家为主导,杂合道、法、名、墨、阴阳等各家,形成了所谓的普世价值,并为世代所遵从。

众所周知,价值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其价值的大小是以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多少来计算的,并构成了商品的价值量,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然而,我们现在所探讨的普世价值,远远突破了经济学意义,它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各个方面的有用性和有效性,如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思想价值、道德价值、伦理价值,等等。也就是说,只要客体对于主体有用、有效,客体对于主体而言就是有价值的。因此,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当价值客体一定的情况下,对于不同的价值主体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想得到某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不能拥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反之亦然。也就是说,某种客体对于固定的主体其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排他性。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某种客体对于主体而言就没有所谓的普世价值。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由于价值内涵的扩展,如伦理价值、自然价值等,也就必然涉及共同的价值问题。

那么究竟是否有普世价值呢?人类有没有共同的价值或价值取向?有没有超越意识形态之上的人类共同的价值?笔者认为,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也就是说某种客体对所有主体而言具有某种共同的有用性和有效性。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再到人类思维,这种普世价值均有存在的可能。就自然界而言,自然界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的有用性和有效性是显而易见的。人类社会无法离开自然界,每时每刻都在与自然界进行着物质交换、能量交换和信息交换,人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给世界上的人带来了阳光、空气、蓝天、绿水……没有自然界,就没有人类自身。

我们必须注意,普世价值并不一定是普适价值。衡量一个客体对主体是否有价值,并不等于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具有同等的价值(所谓价值的历时性和历史发展趋势就更难具有普适性),这是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我们说,一个客体可以对所有的主体有这样或那样的价值,但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其价值可能根本不同,甚至相反。任何一个客体都可以对主体有用或有效,哪怕它是极其可怕、令人讨厌、使人愤慨的,对于某种特定的主体可能是有用或有效的,但是却不一定是普适的。讲普世价值,并不是把普世价值绝对化。我们不能因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即每片树叶的特殊性;就否认有树叶的存在,即树叶的普遍性。普世价值并不是客体对任何一个主体,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候都具有同等的作用、同等的效果,即并不是对一切主体(“联合体”、“社会生活共同体”)永恒地、同等地有用有效。我们不能绝对地对待一切事物,当然也包括普世价值。如果这样绝对,那么任何一种共同的所谓理念、认知、价值、理想都不可能存在(甚至在同一个阶级内部),因为没有完全(绝对)相同的东西。如儒家男女授受不亲的价值规范,并谓之于“礼”。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欤?”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284页。这就是说,任何一种道德规范,都不是绝对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权变。如果绝对地对待普世价值,不从现实出发,那么任何一种价值都永远不会具有普遍性,从而陷入到诡辩论之中,是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的翻版。周书俊:《正确理解和把握普世价值及其本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先秦各家在普世价值方面,又分出几个不同的层次。儒家最基本的价值是“天”、“天道”、“天命”,认为无论帝王和普通的百姓都应“以德配天”、“替天行道”,主张“天命不可违”、“钦若昊天”、“奉若天命”。此“天”、“天道”、“天命”便成为基本的普世价值。在此基础上,又可将“仁”、“义”、“礼”作为比天低一层次的价值,以此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言行,存“仁心”,讲“道义”,尊“礼仪”。此处便是由内向外的发展,以无私全德之心,行“仁义礼智信”之实,从而实现其价值人生。就“礼”而言,亦可作为普世价值,又可分为许多“礼”的具体运用。道家最基本的价值是“德”和“道”。“‘德’字所指称的,就是人与宇宙万物皆秉承自道而本有之自发能力。”台大哲学系合编:《中国人性论》,东大图书公司,1991年,第8页。也就是说,德所秉承的是道的全部能力,即“道”的所有之“用”,也即是我们当下所讲的价值。道是不可以言说的,虽然客观存在,但它无名无形。从性上而言,“道者,虚通之妙理,众生之正性也。”(唐)成玄英:《道德真经义疏》第六十二章注。又见蒙文通:《道书辑校十种》,巴蜀书社,2001年,第502页。所谓正性,乃真性,即是众生最初、最原始、最内在之性。也就是说,只有“道”才具有普世价值之性。“道”、“德”对一切事物具有最普世的价值,这种价值应用于具体的人类与万物,就要求走向一种“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墨家则将“行天之义”作为普世价值,其低一层次便是“兼爱”、“交利”,并由此指出了“兼爱”的标准,爱人不外己,爱不爱,以利不利为准则,故爱利不分,爱无差等。从以上几个主流思想中,我们看到价值的普世性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而这种普世价值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无论是“天”、“天道”、“天命”,还是“道”、“德”,或“行天之义”、“兼爱交利”,都出于“公心”、“正心”、“德心”,而没有私心。这种普世价值的客观性,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价值本身的普世性,而不以任何人,如帝王的好恶而转移。相反,从这种价值的普世性导引出了“民本”思想以及“道德人”的思想。这也是在价值问题上,对我国古代先秦人性价值做出客观判断的重要依据。

二、价值主观与价值评价的客观标准

先秦传统思想中价值的核心问题,是以价值客观为主要内容的,但是在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作用方面,也即客体价值对价值主体的有用性、有效性,价值主体的真实反映即价值主观方面,又有自己的特点。换句话说,价值主观是对价值客观的反映,价值客观对价值主体的有用性、有效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同一价值客体作用于不同的价值主体时,价值主体往往在其主观反映中,会得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甚至截然相反的价值判断。这并不完全取决于价值客体本身,还取决于价值主体自身的认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先秦儒家、道家、墨家,都确认有一个价值客体,并以此作为衡量价值判断的标准,这种标准虽然是客观的、惟一的,但是这个客观的标准又不绝对,这与西方的认知是有着原则区分的。西方的理性主义直接导致一种所谓的科学主义,科学主义的重要原则就是证实原则,它要求对任何一种价值、认知都应得出一种所谓科学的结论,要么“是”,要么“非”;一旦确定下来,便不会因为任何主体加以改变,就如同我们今天所说的“刚性”原则。而在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即使预先承认了价值客观,其价值主观也会把握主次、轻重,具有一定的“弹性”,而不是单单凭借所谓的“客观”来确认。关于价值主观对价值客观的所谓“权宜”,儒家、道家、墨家均有所表述,体现出了先秦传统思想的某些共同特征。

儒家在对其以“仁”、“性善”为核心的思想体系的价值体认上,即在所谓“用”的方面,主要是通过“礼”等表现出来,其价值取向的评价也以此为标准,并区分出“君子小人”。从一般意义上说,可以把“礼”当作一般的原则,而在具体运用上又可以权变。在“礼”的运用上,儒家并不是一味地抱住“礼”的教条不变,而是有所“权变”,权变的依据虽然是“心正”之本心,发自内心之“敬”,如“曲礼曰:‘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安民哉!”(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2007年,第3页。然其权变从根本上说,则充分表现出了价值的包容性、中庸性、模糊性和柔性,从而与西方理性的科学主义的刚性、精确性、工具性有着完全不同的标尺。儒家礼之原则,可谓价值客观,然而在不同的时期,其价值标准即主体的参验又可以变更。故曰:“礼从宜,使从俗。”③(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2007年,第6页。如朱子曰:“宜,谓事之所宜,若男女授受不亲,而祭与丧则相授受之类。俗,谓彼国之俗,若魏李彪以吉服吊齐,齐裴昭明以凶服吊魏,盖得此意。”③(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2007年,第6页。我们说权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条件发生了变化,应从宜;另一种是风俗如此。然此权变皆可归于外在客观存在,儒家强调内在的东西,故“礼”应以“敬”为主,发于“正心”为上,以“公”用之,则为君子。若男女授受不亲,礼也;祭丧之时则相授受,宜也。丧之事,应服哀服,礼也;然魏吉服,齐凶服,俗也。儒家讲礼实际上就是规范人们的言行,以此来达到一种价值维度,明辨是非,懂得哪些事该做,哪些事情不应当做。“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2007年,第6页。同时,礼也是“正心”之践行,故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2007年,第8~9页。从而把礼当作了一种至上的价值规范,甚至连“仁”、“义”、“智”、“信”,也必须依礼而行,礼者,事为之物,物为之名,即使“道德仁义,非礼不成”。仁义礼智信,虽根源于“正心”,人之性也,然若无礼之节文加以规范,心虽正则事不成也。即是说虽性仁义,若不与物接,故不成。只有通过“礼”这种价值才能实现。在这里,礼不仅可以作为价值客观来判定所作所为的标准,同时礼本身又可当作实现仁义道德的一个重要条件。当礼作为价值标准时,礼这种标准可以权变;但当礼作为实现仁义道德的条件时,礼是必须加以遵守的,而不可权变。“故道非礼则无以为率由之准,德非礼则无以为持守之实,仁非礼则无以酌施恩厚薄之等,义非礼则无以得因事裁制之宜。是四者非礼则不能成也。”(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2007年,第8页。由此可见,礼在质上是不可权变的,而在量上则可以权变。简言之,我们不能从礼的外在形式上去判定“礼”,而应根据礼的根本思想来判定是否符合“礼”。“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62页。在儒家看来,礼之繁文缛节,并不是礼之本,林放问礼之本,故孔子曰:“大哉问!”,意思就是说林放能独志于礼之本,可谓学问之大也。

如前所述,礼之本在于“内”之“正心”、“全德”、“敬诚”等。若无发自内心之礼,便失其礼之本;无礼之本,何谈礼之实。无实之礼便是以文灭质,谓之虚行。儒家言礼,虽讲权变,但是权变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宜之计,而并非不以礼行事。“孟子曰:‘易其田畴。’在丧礼,则节文习熟,而无哀痛惨怛之实者也。戚则一于哀,而文不足耳。礼贵得中,奢易则过于文,俭戚则不及而质,二者皆未合礼。然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范氏曰:‘夫祭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丧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礼失之奢,丧失之易,皆不能反本,而随其末故也。礼奢而备,不若俭而不备之愈也;丧易而文,不若戚而不文之愈也。俭者物之质,戚者心之诚,故为礼之本。”(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62页。所以说,先秦儒家价值标准的权变,并不是说可以随主观愿望任意改变,仍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有其内在的根源性。

道家的价值取向乃是以“道”这个最高的规范来确定的,“道”便成为衡量价值的惟一标准。道家虽然也主张价值客观,并且把“道”作为万物最高的价值,当然也包括人在内。但是,只有符合“道”的行为,才能达到“道”的内在要求。“道”这个价值客观并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保持“道”性,就必须使人远离各种丧“道”的引诱,而主张返璞归真,无为而无不为。在道家看来,生之为性,其性只在生。生者,生也。只谈一个生,而不谈心,不谈欲,更不谈情。故道家认为“为腹不为目”,“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2008年,第106页。显然,道家将“耳目口鼻身”的欲望归之于离经叛道的根源,故去彼取此。

似乎道家在“道”这个价值客观方面没有弹性,而是刚性十足。事实上,道家的“道”是一个最高的价值客观,它无形无质,无名无状,玄而又玄。“道”本身的这种属性,实际上也正是它的模糊性、弹性之所在。如庄子的“齐物论”,便认为万物无是无非、无大无小、无尊无卑、无高无下、无寿无夭。既然如此,万物齐一,何谈彼此,“道”与非“道”也便模糊起来了。如《庄子·齐物论》曰:“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18~19页。也就是说,道家学派即把“道”当作最高的同一性,同时又主张“万物齐一”,无彼此之分,即是说既强调了价值客观,又同时强调了价值主观。事实上,在无是无非中,很难把握孰是孰非。所以说,庄子的价值客观用“道”作为最高标准,便在其“齐一”的无是无非中,即在“价值主观中”被湮没掉了。

若说得更为彻底一些,或说道家根本就不承认价值主观的存在,因为任何价值主观都具有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正好表明了没有价值主观的存在,最高的存在、最高的价值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故道家主张无为,不要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一切“动心性”、“巧辩论”、“仁义道德”、“礼乐法制”等,都是不足取的,它的反面反而会使人远离了朴素的人性。所以说,道家从价值客观出发,而这个价值客观就是完全抛弃了任何主观的东西,返璞归真。因此,《老子·三章》曰:“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盗;不见可欲,使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2008年,第71页。《老子·十九章》曰:“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2008年,第136页。在道家看来,“争”、“盗”、“乱”的根源在于“尚贤”、“贵难得之货”、“可欲”,故“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这样,道家就将“价值客观”凌驾于一切之上,从而使“价值”改变了其原来的实质,即能够满足价值主体的某种需要的属性。道家认为,价值本质上只是“道”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最高的价值标准不是它的“有用性、有效性”,而是“无用”,“无用”就是最大的有用。故曰:“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6页。只有无为,才能无不为,才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由此可见,道家并不是没有一个价值取向,而是为了一个最远大的价值取向,而不计一些“短视”的有所待的价值取向。凡一切有碍于“自由”的价值取向,对道家而言均可称为可待,即所谓“己”、“功”、“名”、“利”,如此等等。所以,道家主张“无己”、“无功”、“无名”,即不要以己的观点去观看、去评价事物的功用,也不应以己的观点去评价事物的名望。事物各有其用而用,有其功而功;或者说,其无用而用,其无功而功。

“惠子谓庄子曰:‘吾有大树,人谓之樗。其大本臃肿而不中绳墨,其小枝卷曲而不中规矩。立之涂,匠者不顾。今子之言,大而无用,众所同去也。’庄子曰:‘子独不见狸狌乎?卑身而伏,以候敖者;东西跳梁,不避高下;中于机辟,死于罔罟。今夫斄牛,其大若垂天之云。此能为大矣,而不能执鼠。今子有大树,患其无用,何不树之于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不夭斤斧,物无害者,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10~11页。意思就是说,物各有所能,各有所用。大有大的用处,小有小的用处;顺物自然,各有所用,就是无用之用;所谓无用,乃一己私见,何足为凭乎?“匠石之齐,至于曲辕,见栎社树。其大蔽数千牛,絜之百围,其高临山十仞而后有枝,其可以为舟者旁十数。观者如市,匠伯不顾,遂行不辍。弟子厌观之,走及匠石,曰:‘自吾执斧斤以随夫子,夫尝见材如此其美也。先生不肯视,行不辍,何邪?’曰:‘已矣,勿言之矣!散木也。以为舟则沉,以为棺椁则速腐,以为器则速毁,以为门户则液樠,以为柱则蠹,是不材之木也。无所可用,故能若是之寿。’匠石归,栎社见梦曰:‘女将恶乎比予哉?若将比予于文木邪?夫楂梨橘柚果蓏之属,实熟则剥,剥则辱。大枝折,小枝泄。此以其能苦其生者也。故不终其天年而中道夭,自掊击于世俗者也。物莫不若是。且予求无所可用久矣!几死,乃今得之,为予大用。使予也而有用,且得有此大也邪?且也若与予也皆物也,奈何哉其相物也?而几死之散人,又恶知散木!’匠石觉而诊其梦。弟子曰:‘趣取无用,则为社何邪?’曰:‘密!若无言!彼亦直寄焉!以为不知己者诟厉也。不为社者,且几有翦乎!且也彼其所保与众异,而以义喻之,不亦远乎!’”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53~54页。意指我们不能以己之用而判定其有用无用,所谓无所可用,乃价值主体的主观判断而已,即所谓“以为舟则沉,以为棺椁则速腐,以为器则速毁,以为门户则液樠,以为柱则蠹”,故谓之不材之木,即散木也。然而,物各有其用,正如人也,故栎社见梦曰:“而几死之散人,又恶知散木!”在此,我们看到,道家的价值主观,完全从属于价值客观即“道”,所追求的是一种人性超越的价值实现。

墨家在价值客观方面,与儒家一样,仍然强调于“天”,故言“天志”,“天子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天正之。”(清)孙诒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1986年,第190页。在这个最高的客观价值下,又侧重于外在的“利”,故而以效验为主,其价值客观往往会落入到主观中,因为利必有己之主观在里面,即对谁来说为利。然而,墨家讲爱、讲利,从不以己爱、己利为主,而是主张爱利天下,以“大取”为要。所以说,从根本上说,墨家之爱、之利仍然具有客观性。《庄子·天下篇》针对墨家云:“不侈于后世,不靡于万物,不晖于数度,以绳墨自矫而备世之急,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墨翟禽滑厘闻其风而说之,为之大过,已之大循。作为《非乐》,命之曰《节用》;生不歌,死无服。墨子泛爱兼利而非斗,其道不怒;又好学而博,不异,不与先王同,毁古之礼乐。”(清)郭庆藩撰:《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06年,第1072页。俞樾自认“墨子惟兼爱是以尚同,惟尚同是以非攻,惟非攻是以讲求备御之法。”(清)孙诒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1986年,《俞序》。方授楚也认为,墨子思想,一言以蔽之,则平等是已。伍非百则言,墨子之学,其本是为天下兴利除害。杜国庠则从孔子的中心思想是一个“仁”字,确认墨子的中心思想则是一个“义”字。这个看法同于清朝末叶夏曾佑所说:“孔子尊仁,墨子贵义。”严灵峰则认为,墨子思想可分为本末,其本的理论系统是天志、明鬼、兼爱、非攻、尚贤、尚同;末的理论系统是非命、非乐、节用、节葬。蔡尚思对墨家的中心思想问题,先举十四种不同说法,然后提出自己的兼爱、非命中心思想说,认为墨子打破亲疏、强弱、贵贱、贫富、智愚等一切由先天的血统、命运决定的观念,并引原文为证。蔡尚思:《十家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十家墨论》要点”。梁启超则认为,“墨子是个小基督,从别方面说,墨子又是个大马克思”。蔡尚思:《十家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页。“《鲁问篇》墨子之语魏越云:‘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兼爱非攻。’”(清)孙诒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1986年,“自序”。墨家以“天”统其整个学说,以“义”作为标尺,以尚同、尚贤为最高道德价值,以敬鬼神、兼相爱、交相利、非攻、节用、节葬、非命为行动准则,构成了其理论体系,其价值的客观性显而易见。

墨家的价值客观总括起来就是从外处着眼,这种从外处着眼的价值客观,由于缺乏内在自我的体认,往往会将价值这个本来由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有效性,演变为客体的价值对主体的一种强迫力量,从而使得本来很好的价值客观变成了一种价值的强制,于原来的价值客观的初衷相互抵忤。“天志”虽高、虽明,但在人性之外,况墨家并无将其内化为人性的诉求,加之墨家所务求实效的求实精神以及客观价值的要求,导致了墨家“外求”的基本特性。这种“外求”从根本上说,“天之义”便是“心性之义”,只要人们的言行符合“天志”,便是符合“心性”。墨家强调“天”,强调客观价值,而不注重内心的自我修养,使“天”与“心”隔离,造成了“天”与“心”之间的矛盾。正如道家所言,墨家俭约之道,躬身亲行,为之太过,悖乎人情。荀子则谓墨家僈差等,泯灭了人的个性差异,以“天之义”统一人心,以尚同统一政令,这样就将价值变成了一种强制力量,而让人人服从,导致墨家从爱利天下人出发而桎梏天下人的一种结果。

三、道德人的价值取向

道德人的价值取向,是指价值客观由外在的“天”而内化为“内心的道德”,从而形成一种发自内心而满足于自我的价值。道德人的价值取向,就其价值主观而言,价值客体满足于自我的某种需求,然而这种自我的需求并不在于外在的价值客体,而主要的是一种内在的体认。简言之,道德人的价值取向并不在乎于外在的物质的东西,却十分关注内心的满足。这种内心的满足,在儒家称为“仁义礼智信”,在道家称为“道”与“德”,在墨家称为“行天之义”(注墨家言利他)。道德人的价值取向,尤以儒家最为明显,故在此只述儒家道德人的价值取向。

儒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者,是我国人文精神的集大成者,在儒家思想中到处盛开着道德的花朵。儒家从外在的现世出发,昭示着人的内心的良知,并通过这种良知良能的开启,以达到一种仁政的目的,最终实现平天下、复周礼的目标。对儒家来说,现世的礼坏乐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道德的沦落,而道德的沦落又在于不能明德,亦不能行道;不能明德,不能行道,便不能亲民,民德不保,其礼何存焉。于是,儒家极力彰显一种人文精神,其中不乏有许多就是在我们今天也是十分有益的东西。

君子之德与民之德。儒家极力推崇君子之德,同时也在呼唤民之德,如果单凭君子之德仍不足以达到儒家平天下、复周礼的目标。故在儒家之典籍中,君子作为人们行事做人的榜样,无处不在,并给予其显著的地位;同时,对于教化万民,使民有其德,也不泛见。这在其价值取向上就体现出一种平等的趋势,即所谓的“尧舜与人同耳”(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605页。。这样,君子与一般的民众,就在道德这个问题上具有了同一性。这在2000多年前,可以说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事情,体现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共同性和平等性。这既有价值客观的成分在里面,也有价值主观的东西在里面,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成为道德人的权利,都可以变为所推崇的君子,甚至圣人,正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810页。。那么,这种人人皆可以成为尧舜的道德人的价值取向,其奠基又在哪里呢?

如前所述,儒家的道德人的价值取向其根源在于“内”,在于其“正心”、“道心”、“德心”、“仁心”、“敬心”、“善心”。周室侧危,儒家为何不用权谋,而正人心?究其原因在于儒家以正统自居,认权谋之术,实乃有悖大道,违周礼,不忠不孝,不仁不义,故倡道德,尊天命,替天行道,行君子之义,做顶天立地的大丈夫。“周衰之末,战国纵横,用兵争强,以相侵夺。当世取士,务先权谋,以为上贤,先王大道,陵迟堕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9页。所以说,儒家怀古,用仁义而不用诈谲;讲性善,而正人心;兴周礼,而序天下。故“春秋之义,贵信而贱诈;诈人而胜之,虽有功,君子弗为也。是以仲尼之门,五尺之童子,言羞称五伯,为其诈以成功,苟为而已也,故不足称于大君子之门。”(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78页。当世天下,战乱不断,苏秦为纵,张仪为横,横则秦帝,纵则楚王,所在国重,所去国轻,虽帝虽王,儒门羞之。在儒家看来,之所以造成礼坏乐崩,全在于异端惑众。何谓异端?“若杨朱、墨翟放荡之言,以干时惑众者非一。”④(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10页。儒家看到,杨朱贵己,拨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墨子兼爱,无亲无疏。儒家执中,故曰杨朱、墨翟各守一端,谓之异端,不能相通。又杨墨放者为之,则欲绝去礼学,兼弃仁义。放者,荡也。荡者,无所据也,无所适守也。即是“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178页。,言杨墨之言,虚妄无据,故云放荡。故儒家以正人心,同天下,替天行道为己任,每言必称尧舜,克己复礼,拨乱反正,以拯救世人。这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作为儒家的孔孟,深知世道荒废,“正途壅底,仁义荒怠,佞伪驰骋,红紫乱朱。”④(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10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孔孟思济斯民,仲尼周流忧世,孟轲闵悼尧、舜、汤、文、周、孔。意全在于拯救万民于水火,垂宪言以诒后人。

儒家的忧患意识导致了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又迫使儒家从君子下落到一般民众,故儒家虽讲等级,也讲爱民,并且从人的主观方面加以挖掘,形成了以孔子的“仁心”与孟子的“性善”为核心思想体系,这种价值取向的外在化,形成了特有的“民本”思想。而这种民本思想的根源就在于统治者的“道德人”的价值取向。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973~974页。这就是说,丘民是最为重要的,而为政于仁与丘民之道德又是最为根本的。丘民的道德来自于统治者的教化,而最根本还在于“性善”的天性。这样,儒家就将天子通过施仁政与丘民有机地联系起来了,形成了一种实践上的价值取向。儒家的这种价值取向,相对于经验意义上的“利”更为重要,是以“仁义礼智信”道德的、内在的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欲利生乱的价值取向。

孟子作为儒家的集大成者,从价值主体到价值客体两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以道德人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35~36页。在孟子看来,仁义与利相比较而存在,但仁义更为根本,故曰何必言利,为何不言仁义矣?接着孟子曰:“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37页。若只谈利,便各自为己利而上下交争,各欲利其身,必至于篡弑,则国危矣。人人为利,其势必争,上下争利,则国必危,故为政之要在于行仁义,而不在上下交征利。《孟子》开篇就指出了“治国之道明,当以仁义为名,然后上下和亲,君臣集穆。天经地义,不易之道。”(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43页。我们必须清楚一点,孟子的仁义,不只是图国家长治久安,同时也讲以民为本,这样就将仁义天经地义地落实到以民为本上来了。君王所施仁政与否,应以民生为鉴,以达到民殷国富。所以说,就价值主体而言,君王应以民为本,以民生为要,施仁政,这样才是国家安定最为重要的事情。孟子为此给为政者开出了几剂良方:一是与民同乐,而不能独乐;二是施仁政,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民之需要,反对穷兵黩武;三是任贤使能,责己为是。这样,孟子就把价值取向从抽象的仁义,落实到生民的日常生活中,处处体现出了“民本”的思想。

第一,与民同乐。忧患意识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子曰:“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872页。那么人是否也有乐呢?孟子给予了肯定的问答,“与民同乐,故能乐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49页。“孟子见梁惠王,王立于沼上,顾鸿鴈麋鹿,曰:‘贤者亦乐此乎?’孟子对曰:‘贤者而后乐此,不贤者,虽有此不乐也。诗云:‘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鹤鹤。王在灵沼,于牣鱼跃。’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44~49页。也就是说,文王时,修尧舜之道,国泰民安,得此苑囿,观其鸿鴈麋鹿,心为娱乐,此谓贤者而后乐也。若不贤之人,亡国破家,虽有此苑囿,终当被人夺,故不得以为乐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45页。孟子谓乐,“贤者而后乐此,不贤者,虽有此不乐也。”又,在孟子看来,乐者,与民同乐也。若独乐,一人之乐,王独乐,民皆悲,则“予与汝偕亡?”何乐之有?“民欲与之皆亡,虽有台池鸟兽,岂独乐哉?”(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50页。意思就是说,贤王能与民同乐,虽兴台池鸟兽,民则乐也,在于与民同乐;若王独乐,众怨神怒,民欲与之皆亡,何乐之有?由此可见,孟子的价值取向,在主体上强调了价值的大众性。王可乐,亦能乐,但必须与民同乐,否则,便无乐可言。这就从价值取向上说明了,王需成为一“德”王、贤王的必要性。在孟子看来,不仅君王能乐,君王同样可以好勇、好货、好色,问题不在于好勇、好乐、好货、好色,关键在于好乐,与民同乐;好勇,能除暴安民;好货,与百姓同之;好色,与百姓同欲,则民无怨旷。孟子从人性出发,并没有将勇、乐、货、色看作是洪水猛兽,而是循循善诱,认为只要其勇、其乐、其货、其色与百姓同之,利于百姓,则好勇、好乐、好货、好色又有何妨?譬如,“王曰:‘寡人有疾,寡人好色。’对曰:‘昔者太王好色,爱厥妃,《诗》云:‘古公亶甫,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宇。’当是时也,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139页。也就是说,古之大王亶甫亦好色,与姜女一块到相土居住,然一国男女无有怨旷;王若效仿太王,与百姓同欲,皆使无过时之思,则于王之政,何有不可乎?当然是可以的。朱熹谓:“盖钟鼓、苑囿、游观之乐,与夫好勇、好货、好色之心,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无者。然天理人欲,同行异情。循理而公于天下者,圣贤之所以尽其性也;纵欲而私于一己者,众人之所以灭其天也。二者之间,不能以发,而其是非得失之归,相去远矣。故孟子因时君之问,而剖析于几微之际,皆所以遏人欲而存天理。其法似疏而实密,其事似易而实难。学者以身体之,则有以识其非曲学阿世之言,而知所以克己复礼之端矣。”(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219页。朱子之说,性出如一,然出于公心,若行善政,诚难能可贵。

第二,施仁政。孟子谓价值,在于欲利于民;然欲利于民,当施仁政。君王施仁政,在于使民,在于养生送死之用备足,在于导之以礼义。若君王凡事躬亲,小惠于民,貌似施仁,实为率兽以食民也。在孟子看来,作为君王,顺应天道,不违农时,得乎民心,民心向之,王道之始也。孟子虽不言利,但在价值实体上,仍不忘满足民之所用,故孟子讲义与利,全在于宜也。对于君王而言,小利者害民也,而施仁义,则利民也,故仁义为大,而小利谓私也。如“梁惠王曰:‘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曰:‘王如知此,则无望民之多于邻国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51~53页。意思就是说,在凶岁时,虽然君王移民以就食,移粟以给其老稚之不能移者。但是,此之谓用心者,犹如战时负者急走,何以五十步而笑百步?王知不足以相笑,其政犹此也。孟子以战喻之,即是说君王虽有移民转谷的善政,其好战残民,与邻国同,而犹望民众,何异于以五十步笑百步者乎,故无望民之多于邻国也。在孟子看来,若不恤民力,虽施以小惠,其所谓尽心者,不足取也。何谓施仁政?孟子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54~55页。很显然,孟子此处将价值客观即天道下落,落实到民生,由君王之道心、德心、仁心、正心,落实到民心。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而言,在不同的主体中是截然不同的:在君王则存道心,德心,施仁政;在民则行自然之利,存民心,倡民德,然民心民德仍以民生为要。简而言之,王道以得民心为本,而民心之要在于民生矣。王行其小惠,于民不利;王行仁政,得乎民心,故言王道之始也。故曰:“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养,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55~59页。也就是说,五亩之宅,植桑以供蚕事,五十可以帛取暖。养鸡豚狗彘之畜,七十可以食肉。百亩之田,不违农时,一家之人可以无饥矣。谨修教化,善事父母为孝,善事父母兄长,老人不负重于道路矣。民衣食无忧,然不王者,未之有也。故孟子言政,在于亲民矣。所以,孟子尤其对王即管理者提出较高的要求,因为君王若不责己,施仁政,而以小惠于民,害莫大焉,为王者必慎之谨之。“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途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59~61页。对孟子而言,君王责任重大,应时刻责己,而不应责岁,则天下之民皆可致矣。若人君养其狗彘,使食人食,而不知以法度敛也;道路两旁有饿死者,不知分发仓廪以赈救之。或不修发敛之制,丰岁任其浪费,凶岁不得已移民转粟,自以为尽心,实为责岁而不责己也。故以民不加多,将其归罪于岁凶,犹如执刃杀人,而曰“非我也,兵也”,乃不知操刃者之杀人也。在孟子看来,管理不善,国家混乱,责任在于君王是也。程子曰:“孟子之论王道,不过如此,可谓实矣。”(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205页。而在当下,一些管理者,取得了成就便将这些成绩说成是自己管理的功劳;一旦出现问题,便将责任归于其他,丝毫没有责己的意识,较之孟子之言,岂不羞愧乎!

孟子谓为政于民,若无道德之心,无异于率兽以食人。这样,孟子就将道德人的奠立看作是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梁惠王曰:‘寡人愿安承教。’孟子对曰:‘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曰:‘无以异也。’‘以刃与政,有以异乎?’曰:‘无以异也。’曰:‘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62~63页。也就是说,厚敛于民以养禽兽,有其“肥肉”、“肥马”,而使民饥以死,则无异于驱兽以食人矣。兽相食,人且恶之,为民之父母,却率兽以食人,其恶尤甚矣。俑,从葬木偶人也。故孔子恶其不仁,言其必无后也。孟子言此作俑者,但用象人以葬,孔子犹恶之,况实使民饥而死乎?孟子教王爱民也。以政杀人,疾之甚也。可见孟子的民本思想之深切。管理者,应以服务于民为务,心怀仁心为要,施仁政,爱民如子,而不应任意驱使于民,厚敛于民,私己之利,残暴行事,毫无仁爱之心,此之谓暴政也,犹率兽以食人矣,民心相违,何谈为政?因此,儒家的价值取向,当以道德人为其奠基,心存道心、德心、仁心,利于民便利于天下,利于天下便利于君王矣。

第三,责己为是。作为君王能否可做到为政于民呢?孟子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就人人皆可成为道德之人,儒家给予了肯定的答复,谓:“人皆可为尧舜”。在孟子看来,君王施仁政,全在于君王自己之为与不为,非在外也。孟子曰:“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85页。也就是说,爱民施仁,王易如折枝,关键在己,为与不为。接着孟子又进一步讲到为王之道,心存仁义,敬爱有加,推恩施众,而不私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86页。孟子讲仁爱,不专爱己,敬吾之老,亦敬人之老;爱吾之幼,亦爱人之幼。则天下之正治可运于掌上,言极易也。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言,当官最为容易,将心比心,爱己爱人,推己及人,此管理者极易也。故而孟子讲仁,仁者爱人,亲亲为仁,然不专为亲亲,而是至仁无亲,推恩于众,施仁于民。“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87页。言恩爱非私非己,应加以推之,及于人方为爱,此爱谓泛爱也。但凡过人之君,善推其心所好恶,以安四海也。故推恩足以保四海,有爱不及人,有财不予分,谓之不推恩也,不推恩,专己之爱,国破家亡,所以不能保妻子也。在孟子看来,作为君王,应时刻有责己之心,恩爱及人,为之不仅可能,而且为之极易也。至于仁政、推恩,其最根本之要所在,当在于心,为何在于心,将在下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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