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是金融运行的基础。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基础是1995年5月开始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但是,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和发展,当时的一些规定现在也有一些不适应了。应抓紧修改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相应制定一些新的金融法律。
一、应抓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商业银行依法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基本没有考虑入世后金融有更大的对外开放的背景,以及金融企业股份化改造的前景。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和入世后的有关情况,该法修改的要点主要是:应准许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允许商业银行与其分支机构或附属部分建立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关系;应当准许一定限度内的综合经营;准许企业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投资、参股和控股;加大对违法侵权的惩罚力度,特别应明确对侵犯银行合法权益行为的惩罚条款;应当明确入世条件下,中外银行在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基准线。
二、制定《信用法》,加大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力度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能大大提高对经营活动预期的准确性,降低市场参与各方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信用风险。而在不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下,市场参与各方互不信任,即使订立了合同,各方也不履行各自的义务,使社会经济活动在一种无序状态下运作。鉴于目前国内信用秩序已极度混乱,国家必须从现在起重点治理整顿我国的社会信用秩序,要尽快制定并出台《信用法》。用法律的形式将信用观念、信用方式、信用管理、信用价值、信用等级评估、违约惩处、司法权力等确定下来。使不守信用的行为可以绳之以法,以彻底解决企业间无穷尽的相互拖欠和随意逃废债的顽症,重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和宽松的投资环境,重树国内外投资者对国内市场的信心。要通过各种手段,努力改善社会信用关系。
(一)建立健全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对于单位借款人,其信息的征集和调用,可以通过业已建立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加以解决。目前该系统对于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客户风险评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需要扩大信息的收集范围,提高信息的时效性。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政府组建的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系统,金融机构以会员制形式设立的个人资信系统,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共同组建的面向金融机构的个人资信信息系统。面向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应以收集个人的公开信息为主。对于非公开个人信息,银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有权随时查询。业务关系解除后,经客户同意,金融机构也可以为其建立个人档案,长期保存。对于客户的非公开信息,银行有义务为客户保密。
(二)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长期不履行偿债义务或者以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金融系统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在金融系统内部通报。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拖欠银行债务数额巨大的,应当制作“黑名单”,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议金融机构与榜上有名者解除业务关系,其他金融机构不再与其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严惩逃债、废债和赖债行为
建议全国人大抓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和出台工作,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目前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对于已经上报国务院的《金融债权管理条例》,要促使其早日审议和发布。在适当时机,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信贷保护法》,严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强化司法机关对于社会信用关系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