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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商法与人们日常活动最为直接、密切。人们的人身、人格、财产等权益均受到民商法的保护,人们之间的买卖、租借、代理等日常活动都受到民法的调整。民法规范既蕴涵着一定的生活理念,又包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生活技巧。认真学习、掌握民商法的知识和规定,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我们恰当地解决许多现实生活问题。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权关系,如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等相关的关系;身份权关系,如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产生的抚养权、赡养权、监护权关系,因作者、发明者的身份而产生的署名权、发表权关系等。人身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身权利,与财产关系紧密相关,往往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②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③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讲求诚实,不规避法律和约定。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包括自然受孕出生或通过人工授精等受孕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依《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作如下规定:①自然人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②16岁以上不满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③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④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此类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则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主要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及责任的不同,《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民法分别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和法律后果。只有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为,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必须具备的有效要件是: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由于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而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因此也就产生了代理制度。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若是属于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行为,都属无效代理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四)民事权利制度

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物权,即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都是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支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

债权,指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号权等。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依其产生方式的不同,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等。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构成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分别就各种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移转、消灭设置了具体规则,分别构成各种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②行为具有违法性。③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各种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形式和规则,构成民事责任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时效制度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的适用,既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适当维护义务人的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证据审结案件。时效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无权协商不受时效的约束,也无权自行决定时效期间的长短。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期效期间为1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①合同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15类重要合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应经过两个步骤:

(1)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特定的人。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要约发出后,对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而且须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其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即生效,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权利为权利人所独享,它作为一种专有权,只在本国境内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与特定人的人身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另一方面,其中的某些财产权利也可以转让、赠与和继承。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和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及其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

1.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作者、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因著作权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依照专利法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发明创造依法获得专利权后,就分别称之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①专有实施权,即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②转让权,即有权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转让专利的所有权。③许可权,即有权根据许可合同将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④放弃权,即在其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前,有权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该权利。⑤标记权,即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缴纳专利年费,即在专利保护期内依规定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②依法行使专利权,即专利权人应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③专利权的所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3.商标法

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在商品经济社会极为常见。商标是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的特定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必须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混同;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

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①专有使用权,即有排他的、独占的使用该项商标的权利。②转让权,即有转让或出售该项商标的权利。③继承权,即商标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④使用许可权,即商标权人可以在保留商标所有权的同时,通过许可合同允许合同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⑤续展权,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权人可申请续展商标。⑥请求保护权等。

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②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③应依法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要素、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④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此外,我国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构成与形态、刑罚的种类与适用以及各类具体的犯罪等。作为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应当了解我国的法律,而《刑法》是必须了解的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一)犯罪概述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刑法》第17条作了如下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⑥残疾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视其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以处罚。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等。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但它必须由犯罪对象体现出来。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①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况,前者对于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后者则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其自然。②过失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③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④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它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它对于认定犯罪有重要意义,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手段和其他环境条件。其中,犯罪行为是犯罪定性的必备要件,而其他因素则是作为量刑依据的一般要件。

2.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规定,排除犯罪的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有发生,但能否作为排除犯罪的事由,主要看它是否完全具备如下的法定条件:①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对于合法的行为,不能进行防卫。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假想防卫”、“超前防卫”、“过时防卫”均不属于正当防卫。③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④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于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⑤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可视其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自身与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依《刑法》第21条规定,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①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②必须有使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正在发生。③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行,没有其他办法。④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它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属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刑法》规定: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预备犯和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共同犯罪

依《刑法》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要有共同的故意;③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围绕同一目标,侵害同一对象,共同形成一个犯罪整体行为。

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并适当考虑分工的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并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原则:①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对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③胁从犯,是指被胁迫或被诱骗参与犯罪的人,对于胁从犯,应视其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④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应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视其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性的制裁方法。

1.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①管制,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②拘役,即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③有期徒刑,即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④无期徒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⑤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缓期,刑同死刑,是我国独创的颇具人性的一个独立刑种。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①罚金,即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②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③没收财产,即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④驱逐出境,即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

2.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即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予以量刑。量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刑法》规定予以判处。其种类主要有:①累犯,即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②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视其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立功,即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④数罪并罚,即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⑤缓刑,即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则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此外,我国《刑法》还对减刑、假释和追诉时效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三)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基础,将犯罪行为分为下列十大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8)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9)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后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高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

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其内容必与行政权的行使相关;其双方关系为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行政优益权和自由裁量权,而且有权先行处理行政争议。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做到合理、适当和公正。③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在突发事件导致的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紧急行为。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它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政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副职;厅局级正职、副职;县处级正职、副职;乡科级正职、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制定;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等。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相对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①行政许可,亦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②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③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④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⑤行政惩戒又称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⑥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⑦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其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主要表现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等。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和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其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不同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处分,也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处罚的实施机关、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该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与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部分。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则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交易行为进行的管理和干预。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①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②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④公平交易的权利;⑤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申诉,求得行政救济;④提请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等责任。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组成。我国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

(1)商品税法。商品税是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商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

(2)所得税法。所得税法是以主体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所得税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3)财产税法。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我国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我国税收征纳法律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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