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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宪法及其规定的基本制度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苏联]列宁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法]孟德斯鸠

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Constitution)。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晚清1908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不久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民主色彩和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了四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

宪法在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形式。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相比,它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主要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针;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关系到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问题,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第八章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制定,从各国的制宪实践看,主要包括下列环节和步骤:组织制宪机关,建立宪法起草机构;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通过或批准宪法;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的程序通常有以下步骤:提案程序;先决投票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综上所述,我们可对宪法的概念作如下表述: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要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宪法规范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4)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三、由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体现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由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出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和建国初期政权建设的实践当中,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基本形式。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它充分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的阶级结构,最能代表我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完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因此最适合中国的国情。第二,它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力。第三,它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这些民主党派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它们在政治上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它们在与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过程中作出的历史选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点所在。其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在组织上都是独立的,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该十六字基本方针,保证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平等合作、相互制约和长期共存。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人民政协非国家机构,其性质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构,有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此外,它们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践证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增进人民的团结,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有利于保证集中领导和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统一。

(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因此,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内容依《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种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成分,可分为三类: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就是以回族为主体建立的自治地方。②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湖北省的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③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云南省的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级别,可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

3.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①立法方面的自治权,如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③财政税收方面的自治权。④人事管理方面的自治权。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体育方面的自治权。⑥其他自治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起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平等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人身自由权。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依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违法失职行为。

(6)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①财产权,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②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③休息权,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④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即公民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这些特定人员包括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其中应特别强调的是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公民遵守宪法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社会各个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活动。

五、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都是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享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责。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我国国家元首实行国家主席制。

(三)国务院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的任期同全国人大任期相同,每届五年。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的领导体制采取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策。

(五)地方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依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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