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生就业与国家政策息息相关,而且在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发展不断变化。本章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现行政策及规定、有关法律常识和人事代理制度等几个方面,阐述了由计划经济时期毕业生“统包统分”到市场经济时期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变化,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现行政策及具体规定等,使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认清国家当前的就业形势、国家目前就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现行的就业机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一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
所谓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就业工作而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就业机制等。从狭义上来说,包括国家人事制度、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等。作为大学毕业生来说,在制定和设计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或职业理想时,特别是在择业过程中,除了要认清国家当前的就业形势,还应当了解国家目前就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现行的就业机制。
一个国家的就业制度是由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决定的。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历史,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发展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分”时期;二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主择业”时期。
一、现阶段我国就业工作的方针
现阶段我国就业工作的方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劳动者自主择业”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减轻政府安排就业的压力,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主能动性和聪明才智。
“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培养与发展劳动力就业市场,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现阶段的就业方针也一定要体现这一要求。因此,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需要进一步坚持市场调节就业的基本方向。“市场调节就业”主要是企业自主用人,从而使劳动力自主就业,二者互相选择,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作用。
“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制定就业规划,引导和调节劳动力供求;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特殊困难对象实施就业帮助;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等。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教育、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展,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也随之改变,根据我国的就业工作方针,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主择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
“自主择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是在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形成的。概括来讲,我国目前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革
过去我国长期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政策,改革开放后,国家明确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觉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政策,对于全面解决我国城镇人口的就业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
过去我国单位用工普遍实行的是与“统包统分”政策相适应的固定工政策。而今,更加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劳动管理出现了多渠道就业、企业能招能辞、职工能进能出的新局面。市场机制已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主要力量。
(三)国家人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过去我国干部管理体制实行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干部管理单一,实行单一的责任制,干部终身制等。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改进了人事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职务工资制度;废除了事实上的干部身份和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执行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试行干部聘用制;开展人才合理流动和人事代理制度,从而开创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过去我国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计划分配的政策。现在实行的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务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为广大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走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与劳动就业制度紧密相连的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
为了搞好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保证新的劳动就业制度顺利地实施和执行,我国还对与劳动就业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改革。例如改革和建立了新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包括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化制度;再就业培训制度;劳动预备制度;特别是打破了过去制约劳动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户籍壁垒”,建立了新的户籍管理制度等。
三、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就业形势
(一)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分析
1.用人单位在用人上出现高消费
由于高校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这就给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用人的问题上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原本可安排专科毕业生层次的工作岗位,现在也能够聘用到更高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这使得高职高专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成为“弱势群体”。
2 。高职高专毕业生自身就业定位不准确
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难,并不是说无业可就。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西部经济大开发、国有企业改制、乡镇企业结构的调整、民营企业的兴起、外资企业的发展等,都需要大量的技能型人才。然而在高职高专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却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盲目地要求所找单位应是大型国有的或是高收入的、所在岗位应是办公型的,不愿下基层,不愿上一线,盲目跳槽,频繁换岗,急功近利。这是造成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有业不就”与“无业可就”现象的主要原因。
(二)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就业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各行各业已经度过了一个调整和规范的时期。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才市场正在回归理性,用人单位已从盲目地追求高学历人才到注重用人的实效,并开始注重大量引进高技术技能型人才,这就为高职高专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
为了提高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一方面,要求学校在培养高职高专毕业生上要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即培养的是高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学校必须把培养高职高专层次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以切实加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另一方面,要求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择业的问题上,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即自己是具有职业技能的专门人才。在择业的方向上,作为具有职业技能的人才,应该是面向基层,面向中小企业,面向生产第一线。因为高职高专毕业生除了具备一定程度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具有动手能力强、实际操作能力强的特点。作为基层、中小企业,更欢迎这一类的人才来充实自己的技术队伍。因此,面向基层、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对于高职高专毕业生来说,能更容易得到有利于自己发展的空间。
第二节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现行政策及规定
一、现行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目前我国推行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通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国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主要有如下内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应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基础上的需要,尤其要保证在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和科研等重点单位的需要。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建立了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务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1.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是保证“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正确实施的就业机制
市场导向就是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学科专业,调整好学科专业结构,确定好培养目标,科学规划学校办学规模及招生数量,以适应市场需要。
政府调控就是政府通过宏观政策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通过制定宏观就业方针、政策,利用各种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指导广大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广大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
学校推荐就是学校根据国家的各项就业方针、政策,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用人标准选择毕业生;同样,毕业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兴趣和爱好来挑选用人单位。
2.开展供需见面活动是落实“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的重要方式开展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或劳动主管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会;
(2)由地方教育系统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职能部门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3)由各高等院校自行举办的毕业生校园供需见面会;
(4)由人才中介机构举办的人才交流会。
在人才交流会和供需见面会上,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直接见面进行交流,相互选择,经双方互相确定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场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同意后列入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作为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二)人才聘用制度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积极贡献的劳动者。大学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使用好这批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三步战略目标、鼓舞广大青年求学成才的热情、提高国民的文化科学素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才聘用制度,正是保证“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具体实施的有效机制。
人才聘用制度就是关于我国基本单位(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选拔任用、聘任聘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我国基本单位的用人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委任制;二是国家机关政务类公务员的招考制;三是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
(三)人事代理制度
所谓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事宜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为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的实行提供了保障,特别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在选择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时解决了后顾之忧。本章的最后一节将对此做详细说明。
(四)就业准入制度
1.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我国目前确定了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并且对就业准入做出了具体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90个工种目录见第三章。
就业准入制度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上显示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1~3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鉴定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能办理开业手续。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要求劳动者特别是高职高专毕业生在就业前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是国家的要求,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现代企业、用人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作为高职高专院校来说,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不是理论研究型人才,而是职业技能型人才。因此,作为高职高专毕业生,不仅要具备与毕业文凭相对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水平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而这种能力只有在在校期间通过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体现出来。可以这样说,只有获得了毕业文凭,并且同时也获得了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才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高职高专毕业生在取得学历文凭的同时又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增强了自己的就业竞争能力,而且也拓宽了自己的就业和创业渠道。
2.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方法
要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参加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所谓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 分以上为优秀。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如下:
(1)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目前绝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都已设有经申报批准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院校每年会根据开办专业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分班地举办、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有关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对学生进行培训。学生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兴趣报名参加培训班学习。
(2)本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结业后,学生根据自己掌握技术的程度,申报自己所受培训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并确定申报鉴定的等级。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鉴定也相应地分为:初级鉴定、中级鉴定、高级鉴定、技师鉴定和高级技师鉴定。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高职高专毕业生只能申报高级及其以下等级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时要准备好两张一寸的黑白照片、本人身份证以及参加培训的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
(3)按鉴定所(站)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同时必须注意要着工装。对于考试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具体政策规定
(一)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1.高职高专毕业生实行不包分配、自谋职业的就业制度。
2.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就业程序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程序进行。
3.高职高专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正联到用人单位报到,副联为通知书,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随档案转递到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并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5.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照普通大专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6.高职高专毕业生报到后的身份,根据其录用单位的性质决定。
(二)身体有病、残疾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对于有疾病的毕业生的就业有关政策规定:毕业前夕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正常工作的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一年,一年以内病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内仍未病愈的,不再享受公费医疗,由家庭负责供养,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残疾毕业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其所学专业,毕业后能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毕业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安排工作。
(三)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一般来说,凡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在就业时均会受到一定影响。影响大小一是看处分的性质如何,属道德品质方面的处分与属非道德品质方面的处分相比,前者相对后者影响大;二是看处分的等级,记过以上处分(记过、留校察看)与记过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相比,前者比后者影响大;三是看现实表现,确属受过处分后能够接受教训、彻底改正的,在就业时受影响小,无明显改正错误表现的,在就业时受影响大,对于那些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而又无明显悔改表现的毕业生,如无用人单位接收,国家不负责其就业工作;四是看用人单位的条件和标准,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用人条件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决定接收与否。
学校对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不管轻重,只要认真接受教训,有显著悔改表现,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和其他毕业生一样,一视同仁,并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对于在校期间受过较重处分,虽已取得毕业资格,但在就业时没有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将按结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结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用人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一年内补考及格核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五)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工作,首先必须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签订就业协议书;其次必须到“三资企业”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1.“三资企业”十分重视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具体要求是:工作资历;较高的外语水平;有吃苦耐劳的实干精神;有创新精神;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注重团队精神。
2.进入“三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教育背景。“三资企业”一般要求应聘者受过大学教育。除了主管、经理级职位以及特殊岗位有时学历要求高一些、专业要求严一些外,一般职位对学历和专业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因此,在选择应聘单位时,一定要明确招聘职位与自己专业的差距。
(2)外语和计算机操作的掌握程度。如应聘管理人员,因需要经常与外国人沟通,要开会,要报告,外语的听说能力应达到较高水平。计算机操作方面,必须会使用 Word 和Excel。应聘初级职位者,外语的会话水平应无大碍,但对计算机的操作应当很熟练。
(3)综合素质要求。沟通能力好;重团队精神;语言能力佳;充满自信;个性独立自主;学习意识强;良好的创新能力;愿持续加班;身体健康。
“三资企业”招聘人才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大型人才中介组织或在报纸上登广告、网上招聘、参加人才交流会等。
(六)毕业生到党政机关工作的有关规定
1.党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一般采用招考和选调两种方式
中央和省级党政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市级以下(含市级)党政机关录用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或实行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择优录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和省级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市级以下(含市级)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本机关内部晋升,也可从党政机关、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公开报考的办法择优录用。
2.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今后国家政府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5)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按国家规定,某些专业的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经过考试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工作。
(6)身体健康,年龄为 35 岁以下。
(7)具有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家招考、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部门的名称及其编制,缺编人数及拟增加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报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2)报名与资格审查。报考之前,组织人事部门都会在新闻媒介上发布招考公告,公告招考对象与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应审查的证件;报考部门、录用人数及专业;考试录用的原则与方法、考试时间和内容;报考费用及其他必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宜。
(3)考试。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有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项内容,公共科目一般包括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社会调查报告等。专业科目的内容,因拟聘任职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面试是通过面谈、情景模拟或心理测验等方法,对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交际能力、言谈举止、仪表等方面进行测试。
(4)考核。在笔试、面试的基础上,对考试合格者,还要对其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工作实绩及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调查考核。
(5)录用。由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职位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属国家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4.国家对新录用的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1)新录用的公务员,要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才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要接受岗位培训,合格者方可正式任职。
(3)新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1~2 年。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试用期并取消其录用资格: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犯病,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痊愈的。
(七)毕业生就业后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转递的有关规定
档案是一个人的学历、社会经历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是一个人在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正常流动的客观依据。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客观反映,是用人单位考察和录用毕业生的参考材料之一,也是毕业生进入单位后转正、定级、增资、提职、调动乃至将来退休的重要依据。因此,档案材料对每个毕业生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档案转递的依据是《报到证》第二联和毕业生派遣名册。档案转递是将单位名称和地址填好后密封,通过机要局寄往具体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应寄往该单位委托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个别情况下,可由单位机要工作人员直接送档案。档案不能由毕业生自己提取。在外地上学,派遣时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即“二分生”),档案一般寄往毕业生生源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在落实具体单位后应及时与上述部门取得联系,进行二次派遣后将档案调入所在单位。毕业生档案一般在派遣以后几周内寄出,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一至两个月后,应向人事部门查询自己的档案是否已及时转达。如果三个月后发现档案仍未转达,应立即与学校联系,以便查询档案的下落,避免发生因长时间延误而造成的档案遗失。按规定,机要部门协查档案的期限为一年。
毕业生户口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毕业生《报到证》上标明的报到地址办理户口迁移证。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后,按当地政府要求,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党组织关系到所在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然后按规定到工作单位上级有权接收组织关系的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八)《报到证》丢失的处理规定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惟一有效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收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自行涂改、毁坏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果在报到期限内丢失《报到证》,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上报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予以补发。
第三节 有关法律常识
一、就业协议及其法律问题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制定样式。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大都是通过签订就业协议实现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遵循法律规范。就业协议的完善程度和实际履行程度,与毕业生、用人单位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与国家规范人才市场、建立有效的用人机制有密切关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就业协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毕业生、第二学位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等活动,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使用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有就业范围的毕业生,应在就业范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否则视为无效。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签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签发《报到证》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这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一)就业协议的订立
1.订立的原则
(1)主体合格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也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就业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以补充确定。
2.订立的程序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其复印件参加各地的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即为承诺。
有的学校将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先后发给毕业生后,毕业生本人在双向选择洽谈会或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前并未得到任何一家用人单位的明确答复,在双向选择洽谈会中,与用人单位经过相互了解,当场签订就业协议,即要约与承诺一次性完成。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烦琐和具体,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有时很难明确划分。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和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了政审和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该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订就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以尚未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为由,再选择其他单位,这样也会浪费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应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和详细通信地址。
(2)毕业生进入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人事自主权,则应报用人单位上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3)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
(4)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就业协议书作为编制就业方案、发放毕业生《报到证》和转档的依据,并应及时将另外两份就业协议书一份寄送用人单位,一份交还毕业生本人保存。
(5)经学校审核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保存的那一份),由学校统一汇总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证,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有关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
与毕业生就业联系最紧密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法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失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而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前,应对《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做些了解,以便在订立就业协议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毕业生就业的实质就是毕业生、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毕业生去向,并通过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将产生由《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和比照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为军队系统接收的,不适用《劳动法》)。这种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涉及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各自义务,进而实现各自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往往表现为另一方的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就业协议的效力与解除
1.就业协议的效力
高校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都是为了实现各自的正当权益。双方互相选择的标志之一,就是互签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之后,双方须互守诺言,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即自行不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严格履行协议。
2.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除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二、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一对关系,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享受权利是履行义务后应得的待遇和回报。从就业协议来看,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一致的。
(一)毕业生的权利
1.毕业生有取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2.毕业生有知晓当前的就业工作方针、政策的权利。
3.毕业生有取得学校的就业推荐资格的权利。
4.毕业生有自主、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除外)。
5.毕业生有了解就业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具体、真实情况的权利。
6.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下,毕业生有依据协议或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的权利。
(二)毕业生的义务
1.毕业生有努力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的义务。
2.毕业生有学好本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义务。
3.毕业生有报效祖国、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4.毕业生有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的义务。
5.毕业生有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的义务。
6.毕业生有自觉履行就业协议中的约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义务。
三、择业和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择业和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的能力,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鱼目混珠的情况,如有的单位不具备接收毕业生的能力和条件,却到高校招聘毕业生;有的单位在招聘时提供的企业规模、生产条件、工作环境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毕业生等。主体不合格均可导致纠纷,双方在签约时应力求避免。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以避免浪费其他的就业机会。
(二)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毕业生应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签证。应该说此程序由学校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自己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签证,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个别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另增有损于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与学校知晓时,因三方已签字盖章,协议已生效,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后果。
(三)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对有关条款可以变更,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做到具体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的条款,内容必须明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就业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四)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当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否则日后双方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做口头约定。
(五)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做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六)注意避免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指标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毕业生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对个人情况有重要隐瞒等,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未经学校审查同意的就业协议无效
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学校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书对毕业生有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学校有权拒签。
3.口头协议无效
“案例”
某单位考核某校的一名毕业生,该生已通过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但签约时该单位提出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先签署意见并盖章,过后他们再补办有关手续。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单位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请给我一次机会,我愿意写保证,保证如手续不全后果自负。”该生的家长也为此专门打来电话求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谁知刚过了两天,该单位就将这名学生的协议书退回了学校。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应该懂得,签订就业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并签字盖章方能生效,“君子协议”、“口头协议”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权益无法依此得到保障。因此,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如果一定要将就业协议书寄给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
(七)不能同时与两家甚至多家单位签约
“案例”
某校的一名毕业生用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与浙江某单位 A 签约,又擅自用已考取研究生的同学的就业协议书与广州某单位B签约,且已将与B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到学校签字盖章,其中一份已按规定交给单位 B。该生后来又反悔了,想去 A 单位,不得已,只好到B单位谎称学校要其将就业协议书取回补办手续,并保证在两天之内一定办好。B单位相信了他所说的话,就将就业协议书交还给他。而该生一拿到就业协议书即到学校又谎称是B单位欺骗了他,解决不了户口将其退回,要求学校在他与 A 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学校为慎重起见,出面与 B单位联系,得知该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向B单位道歉,请求谅解。谁知该生自恃是学法律专业的,声称B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即就业协议书不在手)证明其违约。B单位一气之下,一个电话打到学校,状告该生太不像话,既欺骗用人单位,又欺骗学校,道德品行败坏,希望学校给予严肃处理,否则将来会影响学校的声誉。最后,该生以“身败名裂”而告终。
上述案例中的这名毕业生违背了诚信原则,多头签约,且到处撒谎,企图逃脱责任,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既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又败坏了学校的名声。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签约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一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和毁约。
四、就业协议争议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违约表现
就业协议争议通常是因为一方违约引起的。目前的违约现象屡见不鲜,涉及的违约方可能是毕业生,也可能是用人单位。
(1)高校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
①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有的毕业生由于对用人单位不是十分了解,或者多家用人单位同时与之见面,眼花缭乱不知选择哪一家,便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以便在其中选择一家。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满足签约单位中的一家需求,对其他签约单位则构成违约。
②先找到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再找到更理想的单位,则抛弃前者,选择后者。有的毕业生在确定了一个垫底的单位之后,便匆匆忙忙签订就业协议。但是他们并不满足于此,一旦找到条件更优越、更理想的单位之后,则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抛弃前者,置原来的签约单位的利益损失于不顾,构成违约。
③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有的毕业生为了达到与用人单位签约的目的,向对方提供了虚假的个人情况,从而误导了用人单位。一旦被核对档案,露了马脚,定会引起用人单位不满,甚至会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④其他违约行为。如因家庭发生意外情况、联系出国成功、参军、选干等原因,致使所签协议不能履行。
毕业生的违约直接侵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使之不能完成预定的进人计划,甚至影响到生产、科研,影响人才队伍的建设,也阻碍了其他学生可能选择的就业机会。
(2)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
①拒收毕业生。有的用人单位尽管已同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主管部门也列入了就业计划,但毕业生前去报到时,用人单位却在拿不出充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不接收毕业生,使毕业生错过了其他选择机会而无法按时就业。
②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在这样的情况下,毕业生报到后,一旦了解了真实情况,则可以以上当受骗为由,要求退回学校另谋出路。
③其他违约行为。如为约束毕业生而向其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规、规章,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毕业生又势单力薄,难以与其抗争等。
上述违约行为,构成了对毕业生合法权益的损害。
2.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方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要认真遵守。如果因一方不遵守协议而导致了争议或纠纷,从法律意义上讲,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业协议的签约双方由于违约而侵害对方的权益,同样应当从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方式主要有:
(1)违约金。双方签约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约者依约定承担责任。
(2)赔偿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损失。如用人单位拒收毕业生,应赔偿报到往返的费用和再次联系就业需支付的费用、晚就业造成的收入减少等。
(3)由权威部门裁决继续按约履行。如果签约双方之外不涉及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的关系密切程度有限,可以在违约方不承担责任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协议。
(4)给予违约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因违约而触犯有关规章、规定条款的,应由学校或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或制裁。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协商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说明情况,取得谅解,协议解决,达成新的意向。《劳动法》第十章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2.调解
即由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介入,针对纠纷予以调解,取得双方的基本满意。《劳动法》第十章第七十七条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十章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章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
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劳动法》第十章第七十九条规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章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四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
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劳动法》第十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 人事代理制度
对毕业生而言,办理人事代理首先解决了档案托管问题,其次不论毕业生在何种类型单位(包括私营、三资或民营企业)工作,其合法权益、应有的政治待遇和人事服务都能得到保障。
一、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能
(一)人事政策咨询、规划设计。向委托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托管人事档案,办理就业、转正定级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手续。
(三)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考核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等。
(四)办理流动人员的人事转接手续及因私出境人员的政审手续。
(五)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定及考试报名、晋升推荐,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六)辞职、辞退人员身份及工龄的确认。
(七)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及管理。
(八)大、中专毕业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九)协办流动人员婚姻登记手续。
二、委托代理的对象
(一)委托代理单位
委托代理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六类民办机构;委托代理单位可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办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
(二)委托代理个人
委托代理个人包括辞职、辞退或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国有企事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国雇员;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部队转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代理程序
1.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经双向选择,确定在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2.毕业生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且由该企业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
3.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至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州、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审核后盖章由毕业生反馈给所在院校,毕业生所在院校据此列入就业计划,由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开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院校凭《报到证》办理该生的户口迁移证及党、团组织关系。档案由学校邮寄到其联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4.毕业生持《报到证》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报到。由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其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手续,并负责办理大、中专毕业生集体落户手续。
不要忽视实习期间的权益维护
面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重视到用人单位的实习,把实习视为就业的热身和择业的捷径;也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愿意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从中挑选自己满意的新人。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关于在校生实习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真空地带”,不少用人单位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对实习生进行欺诈和不负责任地使用。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要特别注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实习生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并非严格意义上进入社会的完整的劳动者,因此,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寻求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或比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实习期间的报酬
国家没有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作出硬性规定。有的单位愿意提供一定的报酬,作为对实习生的补助或补贴,但这种报酬不等同于工资;也有的用人单位提供的是无报酬实习,仅承担教育培训义务,帮助大学生学习工作、认识社会;甚至还有很多单位要向前来实习的学校和学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有效的实习机会是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等应聘条件差距的最佳途径,因此,实习生不应太过于计较实习的报酬,重点应放在工作经验的获取上。但如果某些单位总打着接收实习生的旗号而干着重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勾当,则实习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实习过程中意外伤害的处理
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所以,大学生在外实习应选择合适的工种和工作内容,千万要注意安全生产与操作。
此外,大学生实习时还应注意: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在对实习单位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最好实习前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实习单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的无理要求等。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事,一旦权益受损发生争议,才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