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职能部门帮您办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要求审批生活待遇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办理程序:
1、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市直单位到各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县(市)区单位到县(市)区人事局审批。
2、所在单位依据审核、审批后的“退休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福利手册》并发给本人。
3、经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后的离退休生活待遇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离退休金。
申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所需资料: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市直单位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县(市)区单位到县(市)区人事局审批。
办理赴国(境)外培训项目
办理机构:各地市外国专家局。
办理程序:各项目单位,需将有关材料报市外国专家局,由市外国专家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接到国家和省审批计划后,下达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申报范围:赴国(境)外培训人员
办理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报批材料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8]53号)
所需资料:出国(境)培训项目分专业技术和管理两大类申报。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每类需附加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如所报境外接待渠道不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的渠道范围之内,请认真填报《渠道评估申请表》及介绍培训渠道详细情况的书面材料,每项都要据实详细填报。
干部调出如何办理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
办理程序:
1、调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将《干部调配审批表》二份以及本人档案报送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
2、审查被调动人员调配材料及其档案。填写《干部调配研究记录表》提请处办公会研究。
3、报请分管领导研究、审批。
4、向调入单位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干部商调函》或《聘用制干部商调函》,并附《干部调配审批表》一份。
5、接对方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调函后(调入**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有省委组织或省人事厅的调函),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向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发《干部(商)调函》,调往外地的干部凭此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调出单位通知被调动干部持《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报到,由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介绍到所往地区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分配工作。
申报范围:调出干部。
所需资料:
1、干部(聘干)调配审批表一式二份。2、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调出的意见。3、调动本人档案。4、因夫妻分居办理调动的需提交结婚证、调入地一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以及分居证明。5、因随军办理调动的需提交部队家属随军调动审批表一式二份。6、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
干部异地调入如何办理程序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
办理程序:
1、承接外地组织人事部门商调函。
2、调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干部调配审批表》或《聘干调动审批表》以及本人档案到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可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该处;民营、合资、独资企业调入人员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到该处办理调动手续。
3、审查被调动人员材料及其档案,填写《干部调配研究记录表》提请处办公会研究。
4、根据处办公研究意见报请联席会及分管领导研究审批。
5、向调出单位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干部商调函》或《聘用制干部商调函》,同时调动本人到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
6、由被调动干部持《干部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调入单位证明”、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在本地市居住证明信》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7、被调动干部持《户口迁移证》和调出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来办理报到手续。再由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转开行政介绍信到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分配工作。
申报范围:异地调入干部
办理依据:1、《关于本地市干部调配制度的若干规定》。2、《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3、《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通知》。
所需资料:1、外地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商调函。2、干部(聘干)调配审批表一式二份。3、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意见。4、调动本人档案。5、迁出迁入户口地址、所属公安局派出所、调动人员身份证号码。6、因夫妻分居办理调动的需提交结婚证、在本地市一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在本地市一方单位开据的分居证明。7、因随军办理调动的需提交部队家属随军调动审批表一式二份,结婚证、军官证、任职命令原件,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意见。
市外人才引进如何办理程序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审批程序:
1、接收单位在上述材料整齐后,报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流。
2、经审核符合引进条件后,向引进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发“人才交流商调函”。
3、引进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凭“人才交流商调函”将本人档案及干部商调函发至该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4、交流部在收到档案后,对人事档案进行审档(主要审核学历、学位、职称、干部身份、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及现实表现)。
5、审档合格后,报中心、分管局长审批。
6、研究批准后,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调配处签发调令。
转移手续及落户:
1、引进人员持调令到市公安局户籍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材料包括:调动人员登记表、单位接收函、学历、学位、职称呈报表)。
2、公安部门同意并出具准迁证。
3、持调令及准迁证到原单位和原户籍地办理行政和户籍转移手续。
4、回本地落户、报到。
申报范围:市属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市人才中心代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部分省、部属大企业。
所需资料:1、引进单位写出人才引进接收报告(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引进理由、拟从事岗位等)。2、引进人员本人填写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表中由接收单位及其主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市人才中心代理单位可只加盖接收单位印章,在各区人才中心代理的单位需由各区人才中心加盖印章)。3、照顾夫妻分居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在本地市一方的户口、身份证单位的夫妻分居证明。
聘用制干部如何办理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本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并出具《聘用制干部介绍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申报范围: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2、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3、城镇户口;4、身体健康。
所需资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户口、毕业证。
转出人事档案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到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各地市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转出。
办理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申报范围:人事档案在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人员。
所需资料:携带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商调函和《人事代理协议书》。
人事档案代理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填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审批表》,原单位在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后报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调转手续。原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现实表现、婚姻生育证明及人事档案一并转入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申报范围: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关系管理条件的三资、个体、民营、私营等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2、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3、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
办理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所需资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本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指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经基本技能考试(如专业基础英语、电脑技能考试等),向专业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材料,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的过程。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申报范围: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挂靠在本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办理程序:
(1)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参加专业基础外语考试和计算机模块考试(免考除外)。
(2)外语考试和计算机模块考试(免考除外)通过后,凭有关证明到本地市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表格填写,并由聘用单位加盖意见。
(3)在规定时间内将表格、学历、学位、外语成绩、计算机模块证书等材料交人才中心。将所有表格、论文连同本人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大一寸免冠相片(二张)及评审费(依职改办收费标准)交人才中心。
(4)本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根据档案材料和交送材料审核,审核完毕加具证明意见和推荐意见,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5)参加本地人事局组织的有关职称培训,并缴交培训费用。
(6)评审通过后即通知领证。
转正定级及确定职称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考核定级表》及《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确定职称、转正定级时间以派遣证签注的报到时间为准。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申报范围: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挂靠在本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所需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考核定级表》、《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1份,1寸免冠照片1张。
办理合格证书
办理机构:各地市考试中心及其他指定报名点。
申报范围:通过考试的考生。
办理程序:1、全国统考类合格证书的办理:根据各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各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的负责同志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考试合格人员的准考证、照片(2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及证书工本费等相关材料到考试中心办理合格证书。考试中心负责审核,审核合格者,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属全国统考的资格类考试,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属全国统考的执业类考试,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登记表》。填写完毕,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交到考试中心,加盖本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证书专用章,然后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批盖章。待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考试中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下发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同时将已审批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登记表》交由考生档案所在部门存入考生人事档案,合格证书交由考生保管。2、全市统考类合格证书的办理:一般情况下,各主管部门(单位)接考试中心下发的人员名单后,根据要求,将考生的照片(1张近期免冠1寸)和办理证书所需费用收齐,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办理手续。
办理补发证书
办理机构:各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办理程序:
1、专业考试成绩单:请考生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丢失证书证明,加盖公章,带一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各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补办。
2、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请考生到单位人事部门开具丢失证书证明,加盖公章,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各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将根据考生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和查证,并开具相应证明材料,考生持两份证明材料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办正式证书。
3、全国统考的资格和执业类考试证书,补证程序如下:
(1)考生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2)携带刊登此消息的报纸,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写明丢失情况,加盖考生所在单位公章。(3)考生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取出个人人事档案中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登记表》。(4)缴纳每本证书工本费。(5)请考生带好以上材料和费用,交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汇总、整理,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集中办理。
申报范围:丢失成绩单或证书的考生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办理机构:各地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办理程序: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程序。
1、个人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向单位提出申报;
2、经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公示后,报主管部门或申报点;
3、主管部门或申报点对基层单位上报材料审查后,报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4、各地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高、中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省评审的系列报省评委会办事机构;
5、各地市人事局组建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结果反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6、对地市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7、对地市各高、中级评审结果发文公布;
8、办理评审通过人员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1、《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和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2、各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