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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戶政五賦役二(1)

配丁田法辨

董以甯

田有定者也。而丁無定者也。古者計口受田。大約田多于丁。而有萊有易。至後世生齒日盛。而丁率多于田。總不能各配以一頃也明矣。明邱文莊濬。患民貧富不均。議以丁配田。使丁占一頃。即以定差。且欲一年為限。論者以為良法。惜其不行。而愚則非之。夫田而既不能授之於官。則凡丁多田少者。非不欲買也。必其欲買而不能者也。而一年之間。欲令買足其數得乎。至丁少田多者。許賣而不許增是[已](己)。但彼固連阡累陌。而丁多者又或苦于貧寠。不能各出其貲以易之。但可禁之勿增。其可奪之使減乎。即曰田多者。以二頃視一丁。出錢僱役。田少者。以二丁視一頃。出力當差。亦具通變之法。然必使丁少者所餘之田。與田少者所餘之丁。合一縣計之。適如其數。而後可行也。不則難配也。若隨其多寡以配。不必盡出於一頃乎。以有定之田。配以無定之丁。是一戶增丁。即將一縣所配之田數。每歲必為一易。而後常均也。不則仍非配也。不可行也。況行之數歲。版籍相淆。推排無術。田少丁多者。勢必隱匿其丁。而不肯出自有之身。以代勞于甲戶矣。而田多丁少者。又樂得偽增其數。以竊保未鬻之田。而徐待之子孫。縱役均而天下之為貧為富。終未常均也。亦視田起役。視丁起徭。而毋配焉可矣。欲民之富者速貧。管商勿忍。欲民之貧者忽富。堯舜不能。恐文莊復起。亦難置辨也。

江北均丁說

盛楓

經國之大計曰財賦。財賦之所出曰江淮。江淮之所以甲於天下者。士沃饒而人能盡地利也。人知盡地利之職在於農夫。而不知通催科之法在於富民。故天下之富民陰受其利。而陽辭其害。此其弊莫甚於丁。而丁之害莫甚於江以北淮以南。何者。區方百里以為縣。戶不下萬餘。丁不下三萬。其間農夫十之五。庶人在官與士夫之無田。及逐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則坐擁一縣之田。役農夫。盡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稅者也。今田稅而外。舉一縣之丁課。徵什一於富民。寬然而有餘。其十之九。非在官則士夫也。否則逐末者也。其最下。則農夫之無田者也。彼既以身役於官。焉能復辦一丁。士夫既委身  朝廷。亦當不附此例。逐末者貿遷無定。且骫於法外以求倖免。勢必以十九之丁。盡徵之無田之貧民而止。貧民方寄食於富民之田。值豐歲。規其贏羨以給妻子。日給之外。已無餘粒。設一遭旱潦。盡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猶不能足。既無立錐以自存。又鬻妻子。為乞丐。以償丁負。為吏者。上格於國課。下迫於考成。且為刳肉補創之計。鞭箠囚繫。忍見其轉死流亡。故逋賦愈多。而貧民愈困。或曰如子言。將令朝廷盡蠲丁課耶。曰。非也。今試總一縣之田稅。按畝為科。會要之得若干。又總一縣之丁課。編戶為籍。人賦之得若干。其丁課之數。常不及田稅三十分之一。又以一縣之丁課。均之田稅中。常不及五釐。以上農夫一畝之所獲。通豐耗而權之。富民之入。恒不下一石。即於稅外稍為溢額。不為大病。而使貧民盡免一切之供輸。豈非窮變通久之道耶。或曰審爾。古之人何不為此。日晉時計丁戶調並行者。以有限田之法。天下無無田之人。以丁耕田。即以田之所入輸調。故兩不相左。五季大亂。江淮以北。轉徙而南者。不知幾千萬戶。故江南置僑郡甚多。而淮北河南。至數百里無人煙。此時患在土滿。土滿之患。惟恐愚民之為游惰。嚴其課。其賦自最。於是不得不行計丁之法。重口稅以督其盡地力。強壯者或占田至一頃。而尚有汙萊未闢者。乃盛開屯田。以兵為農。元魏由此法以致富強。開皇以後。生齒日增。人滿之患。甚於土滿。其弊由於富民獨居厚實。責課於舊籍之貧民。而賦益虧。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而輸調者多無田之人。乃按籍而徵之。令其與豪強兼併者一例。今鼎建以來五十餘年。自西蜀而外。戶口皆有增無損。況在淮揚四達之都。既無尺寸之荒蕪。人不勤則不得食。故不待教而自務農桑。此時貧民。惟恐不得富民之田而耕之。故豪家之田不患無十五之稅。而貧民丁課。并不能辦當時戶調二十分之一。此豈可與古同日而論乎。或曰是則然矣。何為江以南有丁課。而不至大困。曰。江南之丁寓於田。賣田則丁隨田去。故貧民之丁。俱歸於富民。是有丁之名。而無丁之實也。故不大困。或曰子所為溢額於田稅者。即是法耶。曰。善變法者不若併丁之名而去之。條目歸於一人。既易知而事不繁。何用巧立諸科以滋文案乎。且仍立丁名。則富民意中若代貧民償丁課者。故去之善。或曰若然。得無於古計口授田之義。大相齟齬。且富民之兼併益甚矣。曰。此迂儒之談也。今欲為井田可乎。欲官授田可乎。既不可而慕其名。是陽遵而陰違之。智者不為也。且田歸於民久矣。三代以下。無養民之權。而徒有取於民之名。亦既取於民矣。顧不取於富而取於貧。此經世者所宜熟審也。

丁役議

邱家穗

周官之制。以歲時定民之眾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於小司徒。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而其民無常業者。罰之使出一夫力役之征。故其時戶無脫漏。人無游惰。比閭族黨。相友相助。而不病其役之不均。後世田不井授。戶口流離。徭役不平。小民重困。將籍其數而悉役之。則逐末者多。而轉徙無常。聽徙而不為之究。則僑戶甚逸。而無以寬土著之民。皆有不可得而盡行者。 國家定為五年一編審之令。稍得以視其稅糧之高下。而酌其戶口之登耗。庶幾丁役可均。而有司復不能究其實。徒與二三書役。按冊唱名。參以口語。截日限期。務在速定。或以意見為去留。或視貨賄為增減。而其登耗之大數。卒不敢越乎前人所已上之籍。則豪強倖免。而貧弱受累者。終亦莫能祛其弊也。然議者不察。徒見貧富之不均。遂欲以糧配丁。併丁於糧。而創為一定不易之額。則又大不可。愚嘗攷論古今。三代粟米布縷力役三征。至唐名之為租庸調。各不相併。所輸猶輕。自楊炎始取大歷十四年賦歛最多之數。併租庸調而為兩稅。是丁口之庸錢。已歸入兩稅中矣。而自宋以來。復算丁口以定役法。而所謂兩稅者。猶如楊炎之舊不少減。至前明定賦。又或舉一切無名雜征而併之正供。是力役一征。既先混入於常稅之中。而復使其重出於常稅之外。其視楊炎之舊法。抑又重矣。然猶幸國家編審之令。丁自為丁。糧自為糧。糧固隨業推收。無可易者。而至於丁之多寡不一。未嘗如秦人虐政。頭會箕歛。亦未嘗如南未金元推排之法。復於田稅外。校其浮財物力。以為輕重。第於編審之年。有司稍以糧之損益而均其丁。其間有不能無輕重者。猶冀五載一編。通檢貧富。斟酌行之。要使客戶土著。隨時通融。貧者得以少紓。富者不至苟避而止。雖有糧之丁不如無糧之丁為可憫。而糧之富者實兼丁。丁之貧者不兼糧。貧富無常。更迭為之。終不至以無定之糧而累有定之丁。且使一時游手末作之民。猶有所縻而不得肆。此誠髣周官之意。臣民所當共遵之令典。而不容輕有變焉者也。奈何復創為以糧配丁併丁於糧之議。至使游惰無罰。脫漏不禁。而又貽後世以糧去而丁獨存之累乎。余頃遊秦中鄠縣。士大夫每言其邑併丁於糧之弊。起自明季某令。至今卒不可變。遂使富戶坐困於輸丁。而一切游手末作者。皆相率而為化外之民。雖或逃丁以鬻販邀厚利。而官曾莫得歛而役焉。彼併丁於糧之患猶如此。則以糧配丁者又可知也。夫人無貧富。莫不有身丁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無田者什九。乃欲專責富戶之糧。包賠貧戶之丁。將令游惰復何所懲。而通計戶口之脫漏。又已不啻過半。幸而安常無事。而多欲橫歛之官。猶將排門點。別科貧戶。不幸而有水旱盜賊之變。富戶之糧盡去。而額丁不免獨存。將仍責之富戶。而富戶已不能輸。將復攤之貧戶。而貧戶去籍已久。莫可究詰。是又踵兩稅舊弊之外。而復生無窮之弊也。豈國家編審之本意哉。竊見宋南渡後。士大夫於鄉里間。頗倣朱子社倉遺意。有自為義役之規。大約會集宗黨。以力厚薄。割租若干畝。使應役之人。更收其歲入以充役費。而官無所與。宋甯宗元英宗及泰定帝時。皆嘗以其法頒行天下。民稱其便。既至正中劉輝尹上海。亦勸豪右達官出粟。為義役常平本。於是賦役以均。此皆往事有可行者。近順治中。先王父逸六公為闔族戶長。嘗深悉賦役之苦。而患吾族之官丁。有加而無已也。乃捐金寄子母錢家。為免役計。曾不二十年。既用其利千金。建祠供祭。而所為納丁之費。亦率稱是。族之一二好義者。皆聞其風而踵捐之。至今以為永利。是則遠追周人相友相助之俗。而近符宋元義役之遺風。舉世所可推而行之。以救丁糧之窮者乎。吾願有官君子。依宋元舊法勸民。沿鄉多歛財穀。各立義役。而擇富而賢者主其出納。別加旌獎。以風勸之。庶足以佐編審之所不及。如徒患徭役之不一。而欲以糧配丁。與併丁於糧者。愚未見其可也。他若近日吾邑之變法者。始附蔣令之十段錦。而寄米之弊。變速而禍小。終附楊令之一條鞭。而加賦之弊。變遲而禍大。是皆人士之無識者為之。抑又出鄠令下矣。

畿輔戶口志序

李紱

賦以田科。役由戶制。力役之征舊矣。周禮制役之法。任以地之媺惡。辨以國野之遠近。均以歲之上下。而實則以家為率也。顧其役甚繁。或於鄉。或於官。或於兵。他若追捕守衛。治城郭溝渠涂巷。共牛馬車輦委輸。六鄉皆然。而大司徒掌稽國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至冗雜。則畿輔戶役為尤艱矣。漢唐以來。名稍更而實同。名錯出則吏易緣為奸。自明定條鞭之法。然後名簡而弊清。而地媺惡國野遠近歲上下之別。則後世無聞焉。我 國家愛民如子。恐民力不齊。貧戶丁錢。不能時輸。乃酌盈劑虛。視地緩急。稍均丁於地。以紓丁困。天下有貧丁無貧地。役科於田。則地與國野與歲之別在其中矣。而直隸猶未被其澤也。雍正初元。  皇上從督臣之請。畿輔丁役。悉均於糧。於是戶役之征。下丁弗擾。視條鞭之法愈益簡明。雖然。民者天之心也。戶口之繁。以徵昌運。非徒制役而已。周禮王拜民數。聖人式負版。明初法。每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其重若此。我   聖祖仁皇帝膺圖既久。念生齒益繁。  特降德音。丁口編審如例。而丁錢永不加增。數千年以來所未有之盛事。煌煌  聖典。垂為世法。庶幾天下後世。知戶口之重不專在力役之征。而民數之稽不可以已夫。作戶口志。

戶口說豫乘識小錄

朱雲錦

周官司民掌登萬民之數。生齒以上。皆書於版。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民為邦本。故綦重之。皇甫士安帝王世紀。歷紀自古至漢戶口。遐哉邈乎。不可稽已。惟豫為土中。在周禮為二男三女之地。 國家深仁厚澤。煦育者殆二百年。蕃殖既久。口數滋加。是不可不詳考以志其盛。按通志順治十六年。見在丁九十九萬三千一十七丁。至康熙五十五年。編審額管人丁。並收併衛所一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五十五丁。 盛世滋生人口。又五萬五千二百餘丁。凡丁按三門九則定等。每丁歲徵銀自八分至三兩四錢有零。通徵丁銀十二萬七千四百餘兩。自康熙五十二年。奉  旨徵收錢糧。但據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增。欽此。雍正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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