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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民事法律关系(1)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基本知识;民事权利及其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特征和类型。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平等性。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而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基于平等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2.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根据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是,由于民法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在不违背国家意志的前提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任意性主要表现在:发生、变更、消灭上的任意性,即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发生、变更和消灭;内容上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在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协商自由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民事责任一般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此外,民事责任只是具有强制的可能性,即民事责任可以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由违反义务者自己承担;只有在当事人不自觉承担责任,权利人诉请法院强制追究违反义务一方的责任时,才体现民事责任的强制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所有与财产转移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租赁关系、抵押关系、保险关系等。而以知识产权、继承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性质,但主要还是财产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满足民事主体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以人格权、亲属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配偶权等。

区分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此采用相应的保护方法。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行使和实现民事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把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不需要义务人协助的情况下,可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则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个人和组织,义务人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行为。包括以人身权、物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在行使、实现自己的权利时,必须有义务人协助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的当事人,有权利人就必然有义务人与之对应,相反,有义务人也必然有相对应的权利人。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人的义务通常表现为积极的义务,要求义务人做出某种行为。如在买卖关系中,债务人的义务则是按法律或合同履行付款的义务。

区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及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有利于确定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和实现的方式,从而准确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三)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主体的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如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区分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认识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从而以各种途径增加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减少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除此以外,还可以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将其划分为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在我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在某些历史时期,虽有自然人或组织的存在,但没有法律的认可,则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奴隶社会的奴隶。但现代社会,法律则赋予所有自然人基于出生一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虽然为取得民事权利的基础,享有民事权利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表现,但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其主要区别有:(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或能力,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它与民事义务是不可互相代替的。(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取得的。(4)民事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性质的权利),可依法转让或放弃,也可以依法限制行使某项民事权利或剥夺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定性、平等性、固定性和抽象性。所谓法定性,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平等性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固定性则指民事权利能力之于主体而言,是确定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将其转让、放弃,也是不可被剥夺的;抽象性是指其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不可用具体权利来描述。

民事主体必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之为主体的基础和前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如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的取得货款、交付货物是其权利义务,而购买方的取得货物、交付货款是其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身相分离而又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而又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如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后者如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人们常把知识产权列为财产权范围,而不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继承权常被认为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的财产权。

2.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权利依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故又称为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故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权利人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两项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不需要依赖其他权利就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

从权利,是指必须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如担保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等。

在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中,主权利有效,从权利有效;主权利变更,从权利变更;主权利消灭则从权利消灭;权利人转让主权利时,从权利必须随之转让。

4.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权利依其实现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如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

期待权,是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如附条件的债权、在被继承人未死前的继承权等。

5.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控制、掌握权利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的权利。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债权中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则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权利主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只要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后果。形成权的类型有:承认权、追认权、撤回权、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的抗辩权是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分为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前者仅能暂时地对抗请求权,又称“延缓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后者能够永久地对抗请求权,这种情形下虽然相对人仍享有请求权,但是因抗辩权人享有永久的抗辩权,从而使其请求权的效力被永久遏制。如对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之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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