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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媒介行为对司法的影响(2)

民众是社会的基础,法律是为民众而存在的,法律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民众也需要了解法律,了解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将为我们揭示法律的总体风貌。没有任何人可以拒绝我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把握,我们需要这样的知识。我们生活在媒介时代,媒介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了解法律运行的手段。没有媒介我们也能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但这或许会消耗我们许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媒介让我们对司法问题的了解变得简单:只要你阅读报纸,就会看到大量的司法报道;只要你打开电视,就会看到若干个法治节目;而当你进入网络,无数条的信息都会向你袭来。这就是媒介时代的信息特性,司法就是这样进入老百姓的视野当中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司法也需要为人民所了解。司法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运行状态,媒介就承担着这样一个让大家了解司法的使命。中国的老百姓自古以来就非常关注司法的运行,老百姓对于法律的印象就是从司法那里获得的,司法为中国老百姓提供了法律的基本常识。在古代的司法审判中,老百姓了解到了法律的残酷性,所以当人们一提到法律的时候,心目中想象到的是包拯的三口铡刀,这种关于法律的冷酷的印象就是来自于人们对司法的印象。古代中国法律中与老百姓直接接触的就是司法,法律的改革家不会给老百姓留下什么印象,但他们却深深地铭记着那些伟大的法官,比如包拯、海瑞、黄霸等等。老百姓能够从这些人身上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感受到法律对于自身生活的关联。司法是一个独特的领域,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连,老百姓不会去读大量的法律条文,而只需要通过鲜活的审判来把握法律的面貌,这也符合老百姓学习法律的基本理路。

今天,中国的老百姓依然没有改变他们的传统观念,他们依然关注着司法的审判活动,有的人愿意到法庭进行旁听,有的人愿意看一些司法的故事,有的人喜欢通过电视来了解司法的运作。总之,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必须是通俗的,既然我们的法律不是那么通俗,老百姓没办法通过学习法律来把握自己的行为预期,那么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了解法律了。我们都知道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对我们普通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律可以为我们提供行为的预期,但作为老百姓来讲,你不可能让他们去买本法律书或者去背法条,他们只愿意通过简单、有趣味的方式了解法律,而能够满足老百姓这个要求的,好像就非媒介莫属了。

由媒介来满足老百姓对于法律的欲求,主要基于以下两点:首先是法律专家的非通俗化或者说复杂化的倾向,他们的法律知识可以说很丰富,但他们并没有掌握民众,他们不能给民众提供简约的法律思想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他们的习惯是让法律复杂化,让本来很简单的东西增添一些所谓深刻的内容,因此从实质上说,法律专家对于这个社会的法律普及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其次是律师的庸俗化,严格来说律师也是法律专家,而且是与老百姓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专家,但他们并没有为老百姓提供真正良好的法律知识,他们跟百姓的联系就是能够让老百姓心甘情愿地将钱从腰包里掏出来。现在中国的许多律师与古代社会被人瞧不起的讼师很相似,他们对于社会的法治事业并没有起推动作用,相反给老百姓增添了复杂和麻烦的感觉。

最能让老百姓感受到、认识到法律是怎么回事的实际上还是司法,而能够将司法信息传递给老百姓的最好的方式还是媒介。今天生活在农村的老百姓不需要跑很远的路程到县里的大堂上去听讼了,他们在家里打开电视就可以看到若干喜欢的法治节目。他们对于法律的了解就是从那个“黑匣子”开始的,而他们自己的行为预期也往往从那里推导。他们从电视里了解了法律的样态,尽管有时他们可能也会感到困惑,因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和他们原本的价值观念也未必相同。他们也能感觉到法律的问题,比如法律有些时候是不公正的,他们也会为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而感到无奈。他们甚至从日常生活以及各种媒介传播的案件上推论出,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公正才导致了新的更为严重的犯罪。也许这些思考还不很理性,但却值得深思。今天各种媒介为我们所呈现的司法运行状态,正是为了满足老百姓的需要,不仅满足他们了解法律知识、确立自身行为预期的需要,而且也要满足他们思考中国法治的需要。法治是中国人的共同事业,它不属于任何专家,也不属于国家的任何机构,只有全体民众共同思考和努力,才可能成功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建设如果丧失了民众无意识和有意识的支持,就只能是一个美丽的梦想。任何国家的力量都是有限的,改变民众的精神面貌、改造民众的意识结构,或许是建设现代民主型法治的必要条件。

媒介不仅是一个发布信息的空间,还是一个讨论信息的空间。媒介的空间结构是多元的,每个人都可以走进媒介,尤其是随着网络媒介的日益发达,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的主体,这样媒介就成为一个讨论的公共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老百姓也能体会和感受到某种争论的乐趣,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民众进步的需要。媒介越是活跃,我们的社会就会越发达,从而不断进步。

第二节 媒介与司法的互动需求

认真地进行一下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媒介与司法的互动其实有一个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们的需求,是人们的需求创造了媒介对于司法的表达,也是因为人们的需求才使得司法要不断地扩展自己,向社会民众拓展自身的空间。媒介与司法的密切关系在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媒介影响着司法,司法也迫切地需要媒介。这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分析,否则就可能形成对两者关系的误解。

一、媒介与司法互动的产生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知识,虽然渴望的知识类型有所不同,但与自己的存在相关的知识,都在我们的渴望之列,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农民渴望了解国家对于他们的政策是否有了调整,下岗职工渴望了解政府的福利什么时候落实,这些都是知识,这种知识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社会有着这样的问题,而创造了这种知识的部门需要将这种知识传达出去,让相关的人们了解。老百姓不可能去阅读红头文件,他们对于知识的了解都是通过媒介来进行的。媒介是传达知识的手段,它活跃着人们的生活,创造着人们的生活,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富有价值和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就整体而言,传媒与司法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存在根本上的紧张关系。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传媒与司法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传媒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因此,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从协调社会统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媒介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肯定是互动的,媒介对司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而司法也的确非常需要媒介来表达自己的声音,让民众认同自己。那么为什么媒介就要去报道司法呢?我们的社会有很多方面,每个方面都可以成为媒介的对象,为什么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却成为某一种学科研究的对象了呢?

媒介之所以要报道司法来自于一个市场的规律,这个市场的规律就是老百姓太想了解司法的运作状况了。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中国老百姓对法律的关注集中在司法领域中。既然老百姓需要法律,很自然地媒介就要满足老百姓的这种渴望。这是任何一个懂得市场的经营者都会想到的问题。中国的媒介正在全面地实现市场化,市场化是对客观规律的尊重,过去的媒介被某种高高在上的权力控制着,自身无法决定自我,尚没有实现由自在向自为的转变,没有实现独立性的发展。而今天,市场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媒介的运行状态,媒介也像诸多的企业一样在实现着自身运行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所带来的就是对规律的尊重。而对于社会来说则是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社会的多元化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任何想阻止历史进程的行为都不可能获得成功。

关于市场有一个基本的规律,即需求创造生产。既然老百姓对于司法信息有着强烈的需求,那媒介只有责无旁贷了。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人们对于司法案件的热情,一个案件出来了,老百姓就开始讨论,这个案件怎么判决啊?怎样才能实现公正呢?于是人们就开始争论,在争论中也有很多人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的看法可以视为对司法的关切。我们的媒介很懂得利用市场规律,所以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在他们所报道的信息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司法案件成为任何形式的媒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民族如此地关注司法的命运,这在世界上也是奇特的。可以这么说,按照现代法治的逻辑,中国人的法治进程并不那么超前,但中国人所表现出来的对于案件的关心程度却异乎寻常,媒介自然要利用这种心理需要,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了。

中国民众对于媒介所报道出来的司法信息往往会有较为强烈的反应,这种反应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某种道德情感。媒介为了自身的利益,自然要去满足人们的这种道德情感,但这样的结果又将是什么呢?法治还能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吗?一个为了满足人们强烈情感需求的媒介可能会对司法产生负面的作用吗?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地进行探讨。

二、媒介监督司法

媒介是一个知识信息的集散地,人们从媒介当中寻找自己所需要的资源,但这不是媒介的所有功能,媒介作为一种知识的工具,其本身也代表着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的运行是媒介的一种存在方式,媒介在自身的权力机制中对社会的其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是一种权力运行机制,这种权力的运行有可能导致腐败,于是需要社会的各种机制来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而媒介机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或地区都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从而需要多种多样的防止和纠正措施。而自从媒介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以来,它对于司法的腐败起到了有效的防止作用。司法审判是一个公开化的过程,既然司法本身就是公开的,那么媒介将其公布自然就是十分合理的,只不过媒介对司法的公开不能毫无限制,否则可能会造成司法某些价值的遗失。

人在本质上有着为自我谋求利益的趋向,这是无可避免的,尤其当一个人处在隐秘状态的时候,他就更容易暴露自己的阴暗面,这是人的天性。法官也是人,作为人就有人的弱点,当法官失去了公开审判的价值引导的时候,就很容易走向腐败,因此司法必须是一种公开的游戏。其实,不仅司法是一种公开的游戏,整个法治本身也都是如此。我们已经摆脱了以往被控制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一切决策都在阴暗的环境下做出。而今天,法治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公开,法治的游戏规则就是必须将一切都摆到桌面上,否则就不是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司法的公开性特征与媒介的公开性价值是完全一样的,司法只有公开才可能取得人们的认同,而司法的公开不仅指审判时候的开庭审理,也应该包括以媒介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将司法过程公之于众,从而实现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公正价值。

同时,人有着恶的本性,对于这一本性必须运用公开的手段加以规制。对于司法而言,审理的公开是一种规制,媒介的报道也是一种规制。我们生活在一个一切都需要公开化的社会里,在这个社会里公开是一种文明的标志和象征,没有了公开的价值,一切都难以令人信服。从理论上讲,媒介的公开化是对司法实现公正的一种推动,因为人们可以在公开的空间中满足其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然而在理论上没有问题的判断,在现实中未必就能够做到。比如媒介将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公开之后,希望能够对这个结论展开讨论,之后老百姓也的确会参与到讨论中来,但老百姓只会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基础来进行讨论,而不可能亲自去寻找事实真相。在公民们不是根据自身所调查的证据进行评判的情况下,很难说对司法结论的讨论是合理的,也许更多的是一种情感的讨论,而不是法律论证式的讨论。人们的讨论难免会有一些想当然的东西,这些想当然的因素极有可能构成对司法合理性的损害。我们所维护和发展的不是一种情绪化的讨论,这种讨论不仅不利于司法的审判,反而会给司法审判带来严重的不公平。

媒介推动司法的确要借助于公开讨论的方式,而这种公开是让司法更加美好的一种有效保证。那么,什么是美好的司法呢?我们认为美好的司法就是公正而又论证恰当的司法。而司法如何才能实现公正与充分的论证呢?只有借助于公开的力量。对于一个司法判决,如果人们从媒介获知之后,觉得它是合情合理的,那么自然就会加强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论证价值因而在人们的心目中获得了一种有效的地位。而如果人们感觉判决毫无道理,自然就会对司法产生不满情绪,从而产生不信任。所以媒介的公开化是一种监督力量,而这种监督力量的存在构成了对于司法行为的一种引导,于是司法审判活动就会主动地去对案件进行论证,从而形成一种合理化的司法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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