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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公民联合体理论的本质与实现条件(5)

奥克肖特认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构建了当代欧洲国家的制度秩序。古典和中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普遍追求政治道德的有效原则,奥克肖特对此深表质疑。他认同构建当代法律体系的程序道德的宪政政府原理,认为立法道德的程序原理体现了法律与正义的内在关系。奥克肖特一再强调,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自然权利学说容易强加无条件的义务,而且无政府不是产生强制政府的借口。认同国家与履行义务无关,仅仅是人们智慧的表现。因此,奥克肖特反对一切非正义的论点,例如用一种意志代替相互冲突意志的言说。他当然反对用立法关系代替所有道德关系,因为法律仅仅是众多道德实践的一种。事实上,根本无共同意志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奥克肖特提倡个性的多样性。法治不能保护具体的个人利益,而是个性存在的必要条件。

国家总是重视法律产生的源泉和价值,以及多样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道德与法律是权威性的,权威性规范并不侵犯个人自由。社会是包含各种实践和表现的整体,而不是需要履行义务的集体意志。奥克肖特阐释法治时并未暗示社会契约的来源,仅仅为思考方便设计了理想的公民联合体。公民联合体中的法律是一系列特定实践,需要结合严厉的惩罚措施。然后,法律与其他实践都无法强制规定代理人的实质表现,仅仅需要代理人做选择时注意特定的条件。奥克肖特认为,法治型政府尤其适合人类,因为它在保证个人从事自我设定时还能维持社会秩序。只要公民联合体中的代理人认知法律的价值和遵守立法规范就会与理性行为保持一致。司法属于自治的观念领域,法律能够产生权威。奥克肖特阐释的社会和法律方面的义务根源于他对经验连贯性的考察。

适用所有人的规则就是法律,它与命令和统治不同。法律是意志表达而非理性表达,暗示真正的精神自由,也是服从之下的自由。权力是派生的,义务源于自我,遵守契约体现公民联合体是基于惯例的联合体,并且依赖权威的有效性以及对权威的有效认知。霍布斯说,当人们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没有外界阻碍就是自由,但是自由并不是唯一善的事情,自由可能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自由就没有秩序,人们就没有和平。因此,为实现和平所以产生国家,国家是为了和平的人造物。尽管霍布斯强调国家的绝对权力,但并不完全剥夺个人的自由。

霍布斯认为:“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法律没有做出限制时人民有自由,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可能通过法律决定所有事情。凡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人们是有权利和自由的。这是典型的英国法律的特征,法律没明确规定之处人民都是自由的。但是唯有一个关键的时候,人民是没有自由的。就是说,人民拥有自由,决不意味臣民可以有自由反抗自己的代表者,即主权者。霍布斯还说:“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欺骗,并由于缺乏判断力不能加以区别,以致把只属于公众的权利当作个人的遗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错误得到以这方面的著作闻名的人的权威肯定时,就无怪乎它会产生骚乱,并使政权更迭不已。”

通常法律规定人们需要履行的义务就是人民需要服从的习惯,因此,义务源于人民受到强迫或限制,或者源于不服从而招致惩罚后引起恐惧的观点都是误解。在政治社会中的立法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是由权威性立法部门创设的,或者体现了法律风俗,而法律风俗与暗含在立法部门的主权权力密切相关。奥克肖特提及法治的形式结构时,并不关注法治与广泛社会经济背景的关系。他指出,基本的立法程序规则并不涉及任何评论性的视角,因为这些视角构成人类本质的伦理概念,企图通过法律促进道德的完善和实现现实的价值。评估社会立法安排的正误,根据社会需求或者某种绝对正义标准达到法律的道德完善,并不是政治哲学的真正内容。奥克肖特强烈反对通过命令把握立法规则的本质的做法。命令基本上就是强制采取实质行动,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奥克肖特也否认立法规则通过强制命令获得权威。自由不是指选择,也不是追求共同目的,而是共同认知法律的权威。这种认知并未左右个人的具体行为,也不需要个人绝对赞同。

奥克肖特相信,既定的法治合法性不是源于抽象的政治道德原则,而是源于人民固有的期望。这些都是由立法体系形成的地方风俗与社会传统导致的,同时还是追求中世纪国王和地主权威的暗示的结果,最终形成基于和平与正义的立法权威。罗马法与有限政府的思维暗示,在公民联合体的建构过程中从不抹杀个人的多样性与自由;在中世纪就培养出来的个人主义在公民联合体中并没有中断。奥克肖特事实上强调在政治思想史上个性的特征,否认自由是无条件的,认为自由应该与相应的义务联系起来。公民联合体与自由市场经济中的组织不同,也与政治与经济领域的集体主义不相称。当代国家中的立法确保的自由将是毫无条件的权利与自由,也不是宗教信仰自由和经济选择自由,至少所有的权利与自由都是公民义务的对立面。奥克肖特认为,法治不以保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为标志。

奥克肖特强调,毫无条件的立法权威是由当代主权国家提供的,仍旧不能使政府部门免于立法的限制,也不能产生强迫人民的绝对权力或者暴力。事实上,奥克肖特主张当代国家的政府部门应受程序正义原则的限制,这些原则能够确保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部关系。奥克肖特认为,发挥程序的积极矫治作用是珍视自由的基础。忽视程序设置的重要性,以及没有意识到权力运作的立法方式的价值,就是冠冕堂皇、毫无效果地限制权力的基础。奥克肖特意识到法律的功利主义视角已经威胁立法道德的价值,而且政府的功利主义判断与构建法律行政的正义规则之间产生了持久冲突。当代立法体系中法律理念与正义理念是不同的,这是认识法治的前提。无论从法律本身的建设和发展出发,还是从法律正误与否的判断出发,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很显然,奥克肖特赞同前者,反对后者。也就是说,人们理解法律的内涵完全要与评估道德目的区分开来。奥克肖特意识到许多立法理论家已经误解法律的本质特征,因为他们关注的其实是法律的目的。企图实现美好目标的完美主义者总是应用立法权威定义公民的义务,认为这比法治之下保证个人权利要重要得多。奥克肖特对法律与义务采取唯意志论分析,不能将他归于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实证主义的阵营。

奥克肖特所说的法律仅仅是战略规定不会规定人们在具体行为中为达到目的采纳的方法。设置这种规定,就体现为法律。法律是人类的发明,目的在于表明人类关系存在的条件。法治是指人们依据法律治理,人通过反思自身形成对法律的理解。奥克肖特认为,人只能从历史中获得反思的源泉。通过理解和分析法律的本质,人们逐渐领悟正义的内涵。正义和人的道德感受往往是融会贯通的,这种关于正义的理解渗透到法律规则中。由此形成的法律绝不会规定人类行为的内容,仅仅确定基本的道德界限,并在此基础上树立权威,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正义不仅是庄严的,而且是郑重的;正义执行惩罚大多是因为惩罚是必要的手段,人们未必绝对赞同正义的手段。奥克肖特持一种消极的法治观念,即只要不违背义务要求,人们就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自由抉择。这种法治观念暗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足够多的联合者愿意遵守法律,并且他们领会合法秩序对人类发展的长期价值。在奥克肖特看来,推行法治与履行公共义务是不冲突的。理性的个人意识到,法治能容纳的唯一正义是忠于内在于法律的形式原则,即非工具性、对人的利益无动于衷、排斥特权和逍遥法外,等等。

奥克肖特对法治的论证基于对历史中人的思考,反对干涉人的平等观。他所理解的平等遵循人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法则。他认为,维系社会更重要的是稳定而非变革,一个国家或社会只要总体上是稳固的,无疑是理想的。每个人都必然在这个理想的现实存在中找到位置。奥克肖特坚决反对霍布斯或者洛克设定的人原初的平等状况。他通过对现世的人的直接分析形成法的观念,认为法本身就具有道德和权威的属性,体现基于自身的治理形式。人性通过法治得以表达,以及不再强调人在共同体条件下追求安全的需要,也就不存在强制履行义务的逻辑。

四、道德与公共规则

道德习惯(moral eccentrics)体现奥克肖特对个性追求中存在冲突的可能性。道德习惯通过批判性功能为社会带来益处,批判就是要质疑和挑战社会规范。然而,道德习惯的目标是从中获益而不是带来损害,而且奥克肖特强调应该在社会范围内谋求这些目标。道德习惯对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社会道德就是行为习惯。奥克肖特认为,道德习惯的目标只是维持个人活动,而不是想要摧毁公共生活。所以,道德习惯与公共规则并不冲突。奥克肖特主张,任何形式的理性追求都不会因出现突然或可耻的失败而告终。这种追求可能是不虔诚的或者是某种程度的冒险,却是仅仅适当实行才能获得回报的追求;失败总是不可避免的,对个人来说是危险,对社会来说可能就是灾难。

道德习惯从来都不处于领导或指导地位。它的社会角色是模棱两可的;它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但是基本上不是直接的;它被钦佩,但是不能被简单复制;它值得敬畏,但并不能被人们简单地追随;它受人欢迎,但还会最终被人舍弃。奥克肖特认为巴别塔的建造者就像技术工人一样,不单单是思想和理论的鼓吹者。这样的人错误地认为,哲学理解将会扭转实践中个人的困境,结果最终歪曲甚至摧毁了社会整体。在奥克肖特的视角中,政治秩序的面具庇护了重视习俗导致的后果,因为每种道德形式都是人们在过去偶然才提到的。在同一国家中的道德标准冲突就是公民联合体想要表达的政治生活的素材。

道德就是惯例的实践。奥克肖特不认为个人拥有道德的过程就是追求人类生活中至高无上目标的过程,也不是追求人类自身卓越的过程。也就是说,道德关系绝对不是达到至善的工具。至善实质上不是行为的评判标准,也不是对偏好的合理解释。奥克肖特眼中的道德应该是没有任何外在目的的实践,从而对至善保持怀疑的态度。对行为的内在价值而言,目标和目的这样的词汇都不适合描述行为和事件。奥克肖特反对任何目的论的形式和内容,认为这样的倾向是不容忽视的。即使这样,奥克肖特在《论人类行为》中强调,道德关系让规则变得更加牢固。他写道:“忠诚成为立法”,后来又提到“公民联合体的理念”包含一种关系,即“对他人的忠诚,这可能实现与‘立法’之间的亲密关系”。事实上,奥克肖特甚至早就从苏格拉底那里意识到真正的忠诚与热爱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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