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务输出产业的良性循环,密切了新县的对外联系,提高了开放水平。新县劳务人员的优异表现赢得了外经公司、国外雇主和用工单位的信任和赞赏,打造了新县涉外劳务品牌。以涉外劳务为媒,地处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县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开放之路,吸引了不少外国投资和捐款,例如先后争取日本大三集团董事长河守俊行先生投资50多万元援建了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建起了大三友谊希望小学;甚至还有新县打工仔娶了外国老婆。
4.打造了新县涉外劳务品牌,树立了对外形象。通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新县劳务人员赢得了中介机构、国外雇主和用工单位的信任和赞许,劳务输出规模不断壮大,输出质量明显提高,树立了新县良好的对外形象,打造了新县涉外劳务品牌,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国务院研究室常务副主任韩长赋、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德明、国家扶贫办主任刘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到新县调研指导。特别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韩长赋主任撰写的调研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对新县涉外劳务输出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人民日报、河南日报、大河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曾多次对新县的涉外劳务先进事迹进行报道。
(二)新县涉外劳务输出的问题
虽然新县在河南是首屈一指的对外劳务输出大县,但与涉外劳务产业发达的江苏、山东等地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国际上的劳务发达地区的对外劳务输出发展水平有着更大差距。新县在对外劳务输出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
1.劳动力素质偏低
尽管新县已大力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但短期的培训效果有限;新县外派劳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对外劳务输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劳动力普遍短缺、工资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建筑、农业种植、海洋捕捞、水产加工等,而且大都是在中小企业。输出劳务技术含量低,一方面很难挤占欧美等发达国家专业技术劳务市场,另一方面劳务人员人均收入也难以提高,干的都是“3D”(脏、险、累)工种,大多数生活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成为城市的“高危劳动力”、“廉价劳动力”、“超时劳动力”。与正式职工相比,他们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培训中心的几位师生在接受采访时也坦承“出国干的是外国最底层、待遇最差的活”。但是,不容置疑的一点,就是同在家乡务农相比,他们的收入水平大大提高,从而实现了向上的社会流动。
培训中心的教师无国家教师资格,由学校自行聘请,标准为:外语老师需要在外国呆过三年以上,有外语证书,熟悉外国社会文化风俗;劳动技能老师请的是有经验的老工人。这虽然能满足目前的需要,但从长远看,教师的素质仍需提高。
目前,我国正大力推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县将其与对外劳务人员的培训相结合,成效显著。不过新县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长期的努力,应当继续坚持和深入下去;而且,随着新县将服务于劳务输出的技能培训向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技校教育转变,应注意师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的规范化,保证培训效果。
出国打工曾经是新县人发财致富的最好出路,有的年轻人甚至为此放弃学业。
但随着新县经济的发展,新县人对出国打工的态度越来越理性。现在出国的大多是低收入者。在调查中课题组成员发现,新县上至县领导下到普通民众已经有了这样的共识:靠出国当廉价劳动力打工赚钱不是长远之计。做涉外劳务的新县人的切身体会也促使人们开始重视教育,将服务于劳务输出的技能培训转变为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技校教育是大势所趋。
2.地方法规不规范
新县的各项担保制度是为促进和维护新县对外劳务输出发展而制定的,其中“公务员职务担保”是全国独创。新县县委某领导认为,这是新县对外劳务输出产业的重要保证,也是新县在对外劳务输出方面相比其他地区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优势。这些担保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种“连坐”性质的土政策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但是,新县仍然在按照原来的办法收取保证金、房产抵押,而“公务员职务担保”更是不合理的。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权只能是一种物权,不可涉及人身权。法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以公职作担保本身是违法的,因劳务人员违约而开除担保人的公职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新县的担保制度等不规范的管理措施,虽然省时省力、短期内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从长远看来,会给劳务人员带来很大的麻烦和负担,损害劳务人员及其亲属的利益,束缚当地对外劳务输出产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有本着服务为民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才能做到既促进对外劳务输出产业的发展,又维护各方面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劳务人员的权益。《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中规定,“为了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企业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新县有关部门可根据此条法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改进。
3.行业垄断严重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吉星公司、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分别独占了新县对外劳务输出的管理权、经营权和培训权,三者形同一家,在新县一般直接统称“劳务局”,甚至在当地的招工广告上直接印有“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是一家重合同、守信用从事国际劳务的单位,拥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外派劳务培训资格,是全国一流的国际劳务公司”的字样,可谓“三位一体”。这样的一个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的集合体完全垄断着当地的正规对外劳务输出市场。而受限于吉星公司单一的输出渠道和狭窄的业务范围,新县劳务人员的对外输出大多去往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而全球其他地区的广大劳务市场得不到开拓;传统的“官办”模式难以适应当今国际劳务市场小规模、多层次、多批次、短周期的需求特点。此外,正规出国途径被垄断,还变相刺激了非法劳务中介的抬头。黑中介最大的优势就是快,出国快,半年内就能走,而在正规的地方,要有关系才好出去。
从长远考虑,新县政府不应该只扶持吉星公司一家,“官商一体”的格局必须改变。应该吸引和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对外劳务输出,让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与国营企业同等的条件下参与到对外劳务输出产业中来,进行公平竞争,甚至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只有发展起各层次的对外劳务输出,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形势,满足不同的需要,避免行业垄断带来的种种弊端。新县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也应该脱离劳务局和吉星公司,而作为一个面向全社会的、服务性的教育机构存在。这样,新县对外劳务输出产业的结构体系才算健康完整。
4.监管缺位
“三位一体”的机构设置虽然避免了多头管理、层层审批的混乱和低效率,但也导致了监管的缺位。各种灰色和非法劳务中介在新县一直比较活跃。根据河南统计网上公布的数据,2008年上半年新县“外出农民工6.8万人,其中出国人员0.6万人”,这与新县劳务局提供的“常年在外4000人左右”的统计数据有近两千人的差距。虽不排除统计有误,但当地知情人透露,新县每年在外的实际人数有八千左右,其中只有一半是通过吉星公司出去的。也就是说,新县存在不少通过灰色或非法途径出国的劳务人员。但是,新县劳务局并没有对此进行有效的管理,管理重心只在具备资质的合法经营者吉星公司上;劳务局与吉星公司是同一套领导班子,劳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李太福同时兼任吉星公司董事长,享受副县级待遇。新县劳务局几乎成了吉星公司的管理层,而不是一个政府部门,“自我监督”显然不现实。
新县政府机关应逐渐转变角色,尽量少参与对外劳务输出的商业运作,转而认真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这样的单位就应该退出市场,与吉星公司“划清界限”,避免“自己管自己”,而专心做好管理机关的本职工作。同时,劳务局应加强监管,与公安、司法机关合作,打击非法出国劳务,规范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