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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还我清白

李明,15岁,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平日里积极进取,勤奋好学,深的老师、家长的喜爱。由于学校距离李明的家里有三公里远,父母不忍心宝贝儿子在繁重的课业任务之外还要辛苦的走路上学,因此用省吃俭用节约下来的钱买了一辆漂亮的山地车给孩子作为上学的代步工具。拿到自行车以后,李明分外喜欢,他决定要更加努力的学习,这样才能不辜负父母对他深深地爱。几天以后,班上同学陈强(男,15岁)看见李明骑得自行车非常漂亮,就跟他说:“李明,把你的自行车借个我骑几天吧!”李明知道陈强平日里蛮横不讲理的作风,害怕如果自己不答应的话,他肯定会找自己的麻烦的,再加上只是借骑几天便答应了。但是过了一个星期以后,当李明跟陈强提出自己想要回自行车时,得到的答案竟然是:“自行车丢了!”李明很生气,想到自行车可是父母用血汗钱买回来的啊,为了买这个自行车父母过年都没置办新衣服,他死缠着陈强要会自行车。陈强觉得李明老是缠着自己追要自行车很烦,于是就答应他一个星期之内保准还他一个一模一样的。一个星期以后,陈强果真叫住李明说带他到车棚拿他的自行车,李明以为自己的自行车找到了,高高兴兴的跟陈强来到了车棚。到了车棚,李明看到了一辆和自己的一模一样的自行车,刚想上去推走,发现车子是上了锁的,正在这时,隔壁班级的王亮过来了,他大吼一声:“为什么动我的自行车!”这话刚一落,陈强就拿出书包里的一把匕首,威胁王亮说:“赶紧把车锁打开,这是我哥们的车子!”胆小的王亮怕陈强伤害自己,只好乖乖的打开了车锁。随后,李明骑上自行车就回家了。

晚上吃饭的时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来到了李明家里,说李明涉嫌抢劫,要对他进行侦查。原来,这辆自行车根本就不是李明丢失的那辆,李明的自行车实际上早就让陈强卖给别人了。陈强在车棚里看到了跟王亮的自行车跟李明的一模一样,因此就想把王亮的自行车拿过来应付李明。王亮自行车被抢以后,回到家将这件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随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李明父母主动归还了自行车,并且配合公安机关展开了工作。

案发后,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李明、陈强提起了公诉,随后,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李明的父母了解到事情的始末以后,觉得儿子很冤枉,李某根本没有抢劫王亮自行车的故意,也没有参与暴力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于是提起了上诉。

那么李明到底冤不冤枉呢?二审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小法官支招: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这里所谓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构成抢劫罪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是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劫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法非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者暴力手段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本案中,陈强拿出匕首威胁王亮的行为对王亮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符合这里的客体要件。但是李明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说过任何威胁王亮的话,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对王亮构成威胁,只是在最后将自行车骑回家中,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为自行车为自己所有,并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意思。如果说事实上侵害了王亮的财产,但也并非李明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

其二是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陈强拿出匕首威胁王亮打开自行车的车锁的行为符合这里的客观要件的要求,但是李明如案中事实描述时所述,并没有对王亮进行言语上和行动上的威胁,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对王亮施加影响,因此不具备客观要件。

其三,是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据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本文中的李明和陈强均15周岁,因此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其四,是主观要件,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务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得财物,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的陈强,明知眼前的自行车不是李明的,却告诉李明推走自行车,想要用别人的自行车填补自己犯下的错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自行车的故意,因此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但是李明在警察到来之前,都不知道自行车不是自己的,之所以会骑别人的自行车回家,是因为相信了陈强“自行车是你的”的谎言,因此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充其量存在没有认清事实真相的过失,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陈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李明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李明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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