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节俭的消费或者说是一种“压缩型”的低消费,它最根本的原因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在20世纪之前,人类总的来说生产能力还相当低下,这就使得物质财富来之不易,维持人类生存的生活资料十分匮乏。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人们就只能千方百计地对生活资料实行节约。这样做既能使有限的消费资料维持更多的人的生存,又能向生产过程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物质决定意识,思想反映现实,由此便产生了消费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经久不衰的节俭消费观。而那些过分的节俭行为即吝啬则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体因为缺乏生活安全感而持续原来生活方式的结果。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形态的变化发展同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不一定完全同步,表现为超前或滞后两种情况,我们现在看来过分节俭的行为在若干年前就是正常的甚至是超前的消费行为,只是社会经济在发展,而人的意识没有适应社会的发展而马上更替消费观念,才使人们觉察有“过时消费观”的存在。所以说,所谓的“吝啬”大部分是意识形态滞后于生产力发展进度的具体表现。
第二、受个人素质的影响
人们对于金钱的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特点,比如汉唐奢华,宋明节俭。但是即使在奢华的人群中也有节俭者,同样,节俭的人群中也不乏奢靡者,可见个人金钱观虽然受社会发展的影响,但与个体自身的素质也不无关系。综合而言,影响金钱观的个人素质主要有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心理素质,等等。
个体对待金钱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与文化素质的高低有关。文化素质是个体的人生底色和大智慧,包括生活实践素养、思想理论素养、文化知识素养、情感意志素养等。文化素质的高低一般由受教育的时间长短来判定。一般来讲,受教育程度不同,人的金钱观也有差异,文化水平越高,主体的金钱观也就更科学。所谓“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知”当为一种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的东西引导着人对客观生活有着更为客观、理性的认识,他们不会成为金钱的阶下囚。在获得金钱的手段上,他们往往更理智,也更人性。现如今很多的商人都在追逐“儒商”的雅称,可见有学问的商人还是为众人所称道的。在这里众人所称道的不仅是这个人有学问又经商,更重要的是他们经商的那种风范。文化素质高者在金钱的使用上也更理性,类如攀比消费等行为一般不会发生在他们身上。相比之下,文化水平较低者往往更容易冲动,思考问题不够深入、客观、全面,从而在有关金钱的问题上就更容易犯错误,尤其在金钱的消费上,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比如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暴发户”,他们一般文化水平不高,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发了财,为了向社会证明自己的价值就做出种种叫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如结婚用人民币包装花车、燃放爆竹用人民币做引火器材等。所以说,提高文化素质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基础,是第一位的。美国在19世纪末叶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财富迅速累积,出现了许多的富豪,可那时也是私人举办慈善事业最兴旺的年代,因为当时人均读书时间在攀升。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大学生所占社会人口比例的增长,各种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也如雨后春笋,几乎每天都有报道。这可以说是一种规律: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文化素养越高,志趣和风尚就越有可能转向更高的层次。
道德素质同样是影响个体金钱观的一个重要内容。道德素质包括良好的品德素养、健康的思想情操、正确的政治方向、远大的理想抱负等。道德素养是调节个人的行为、处理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所必需的,是每位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做人的根本。道德素质良好者拾金不昧,即使在获取金钱的同时也不会去损人利己。明清时期徽商的成功已有定论,就是重视商业伦理、追求良好道德使然。他们虽舍儒就商,却仍以儒家伦理指导商业活动,还编写出《士商要览》等各种“语录”、“格言”,其中“诚信”被列为主要德目。在消费金钱的过程中,道德素养良好者有着自己的道德准则,自然也是符合大众审美的。至于现在许多有钱的、甚至自己也不是很宽裕的道德素质高的人捐钱给希望工程或者直接赞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和事,钱花的就更有品味更有意义了。这些高尚的行为中,志趣高者在为他人谋福利自己获得精神慰籍的同时,也从各方面对社会带来了正面影响。可以说,社会道德的不断进步很大程度上是这部分人不懈努力的结果。相反,道德素质低下者往往会为了金钱不顾一切,损人利己,甚至明目张胆地偷抢;在金钱的消费方面这些人也不懂得对他人、自己的尊重,认为自己有了钱就有了一切,为所欲为,不可一世。
法律素质的高低则直接决定着主体挣钱和花钱是否会超越社会要求的底限。所谓法律素质,是指作为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人在法律知识的占有、法律知识的运用以及法律意识的具有等方面的素质。一般来说,知法懂法的人相对很少犯法,他们即使有一些与社会要求相抵触的想法,也会因为畏惧法律的效力、或者从自己更长远利益的角度来想而不至于做出什么有违法纪的事情;而那些不懂法的人就会因为感觉不到法律的威慑力而导致法律意识淡漠,于不知不觉中犯下追悔莫及的罪行。例如一些偏远地区,因为人们法律意识淡漠,一旦遇到经济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首先的选择竟然是以牙还牙,血债血还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方式。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复仇不同于正当自卫,对于造成的不良后果当事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结果原本的受害人反而锒铛入狱。在金钱的消费方面也是一样,有人以为有了钱就可以为所欲为,不自觉中就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些人可能也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但是总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意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结果一步步走上了不归路。所以说,当前社会很多的经济犯罪行为都是因为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而造成的。
心理素质是在金钱观形成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一个因素。无论个体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如何,他对金钱的看法以及行为态度都只有在良好心理素质之下才能生根发芽,成为主体自身的金钱观。心理素质指在先天与后天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人的心理倾向和心理发展水平,它包括人所有的心理活动过程和心理活动结果。它在个体的素质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核心素质。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人懂得自我调节、自我放松,在遇到自己犯错误的情况下有自知之明,自觉地自我调整,在坚持自我的过程中能承受种种挫折与压力。心理素质不高的人,或者会因为承受不住所面临的压力(无论是正而的还是反面的),容易自暴自弃、邪念萌生,从而放弃自己的原则,比如银行职员监守自盗的犯罪行为;或者是缺乏判断就追随他人的行为,比如这几年比例不断攀登的青少年为获取钱财而偷盗、抢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