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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投资工具篇(12)

1少儿时期

这是人生的成长的关键时期,由于自身抵抗力较弱,容易受到各种疾病的侵袭,所以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是必不可少的。具体险种可以选择平安住院安心保险(99型)、平安住院费用保险(99型)、泰康人寿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这些险种都可以单独投保;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的寿险,再投保住院医疗类的附加险种。另外,少儿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容易遭受意外伤害,可以适当选择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投保。这个时期的保障程度可以选择中低档,基本可以满足实际需要。

2中青年时期

这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处在事业的开创和发展阶段,多数人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健康状况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保障有很强的需求。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都必不可少,给自己一份全方位的保障,以求后顾无忧全力开拓自己的事业。重大疾病保险可以选择新华人寿的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泰康人寿的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平安寿险的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和太平洋寿险的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款)等险种;意外伤害则可以选择综合性的意外险,比如新华人寿的关爱相随、泰康人寿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这个时期的保障程度应该选取中高档。

3中老年时期

这是人生的收获季节,但同时也是各种疾病的多发期,很多重大疾病都在这个阶段出现,因此一定要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可以预防巨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这个阶段的住院治疗几率也大大增加,最好也有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相对而言,意外伤害的保障需求则不突出,可以投保较低金额。这个时期的保障程度以中档为宜。

慎重签订保险合同

签订保险合同是参加保险中极为关键的一步,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投保人而言,了解一些基本的保险法则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宜,对于签订能够全面维护个人权益的保险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1保险法律原则之一——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最基本原则。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条件,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是获取补偿的前提。

(2)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除外风险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度。

(3)保险赔偿款仅限于由保险事故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实际金额。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就取得被保险人对标的的合法权益或对第三者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即使被保险人已得到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也有权予以追回。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权不能超过其支付的赔偿额,超过的部分仍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保险法律原则之二——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它特别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这是因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其承保的条件,主要依据投保人所作的说明。如果说明不真实或有遗漏,会影响到赔偿金额的多少,而且,也可能给某些企图骗取保险赔款的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否则,合同将没有法律效力。为确保这一原则的实现,保险合同上有保证、告知等规定。保证和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1)保证。保证是投保人就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某一事项所作的担保,如担保标的的某一状态的真实性,担保将来必为某一行为,或担保过去从未为某一行为。通常,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是指未载人保险合同的保证,它一般是习惯形成的,社会公认被保险人应予保证的事项。如果在明示保证中未作相应的规定,默示保证同样具有效力。

保证,在法律上视为保险关系必须约定的重要事项,其存在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保证条款,若稍有不符之处,无论损失与否,或损失是否由违背保证的行为引起,保险公司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违约行为是出于被保险人的无意。

(2)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提供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的说明,它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及费率的重要参考资料。告知不像保证那样正式载入保险单,它仅载入保险单的附件。

告知分为事实告知与非事实告知。事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就自己所知或应该知道的关于保险标的的过去、现在及将来的重要事实所作的说明。事实告知不实,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非事实告知是指投保人所作的希望或转述的说明,保险公司不得以非事实告知的不实为由解除合同。

告知属于投保人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质、特殊环境、风险增长等事项有告知义务;对于减少风险的事实、保险公司声明不必告知的事实以及保险公司按其业务性质应该知道或已经知道的事实,没有告知义务。一般情况下,告知都是通过保险公司书面印好的保单进行的,或者是口头询问。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违反告知义务不像违反保证条款,会使保险合同当然失效。它只是赋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至于是否实际解除,则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3)弃权与禁止抗辩。最大诚意原则不仅约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有约束。这主要体现在弃权与禁止抗辩条款上。弃权是指保险公司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利。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公司由于自己表示的意思而丧失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的抗辩权。例如,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隐瞒行为并可以解除合同时,仍然继续接受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或明确表示对被保险人不予追究,那么,应看做保险公司放弃这一解约权。此后,保险公司无权以被保险人的这一违约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同。

3保险法律原则之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损失的直接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实务中指导解决较复杂的风险因素引起的风险损失赔偿的原则。判断一起复杂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多少,取决于造成的损失是否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

如果损失是由并存的多种风险事故所引起的,只要其中不掺杂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责任。若其中掺杂一个或多个除外风险因素,则保险公司仅负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分别估计,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几个具有因果关系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只要其中未介入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某一除外风险而引起这些损失时,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责任,因为引起损失的风险事故是除外风险的后果。反过来说,如果除外风险的发生是承保风险的后果,即使不是损失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对于无因果关系的几种风险事故引起的损失,仅需判断引起损失的直接有效的原因是否属除外风险。如果在承保风险发生时有一新的,并且属于除外风险的风险因素介入,而且损失的直接原因为后者,保险公司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介入的新的风险因素是承保风险,而且损失的直接原因为后者,即使前面的所有风险都属除外风险,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法目的,自愿签订的(除强制保险外)符合法律规范的保险合同才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从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先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没有疑义、表示同意接受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即为成立。具体成立时间,随承诺时间不同而有差别。另外,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除正式交付保险单外,还要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交纳保险费;二是在人寿险中,保险合同的完成,一般还必须具备一项重要条件,即被保险人取得身体符合承保条件的证明文件。

保费节省有方法

精打细算的原则,在购买保险的问题上也不能丢掉,应该从各个方面来节省保费。当然,前提是不影响保险数量和质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1把公司的保险福利收入自己的袋中

许多企业和公司把购买人寿保险作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如果你也享受到了这项福利,那么千万别高兴得太早,因为这样的保险可能“半途而废”。考虑到每个人都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离开某家公司,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把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寿保险作为自费购买的相关保险的一个补充,这样就使人寿保险能够延续下去,保证未来的收益。

2弄清到底买了些什么

有些保险公司在谈论人寿保险的时候,避免直接说“人寿保险”这个词,而是会用一些委婉的说法,例如用“保障抵押”、“退休养老计划”或“避税方案”等加以包装,甚至很多保险公司都要求保险规划师不要用最直白的说法告诉潜在的客户。但是,我们应该清楚自己是在购买人寿保险,尽管保险规划师一直强调它规避纳税等方面的价值,但是他们不会强调硬币的另一面:高手续费、长年累月的定期缴纳,以及一旦提前终止所受到的巨大损失。因此,不要被包装所诱惑,一定要弄清某个保险方案是不是真正适合你。

3选择“低负担”保险公司

有些保险公司在出售人寿保险的时候手续费很低,甚至为零,了解这一条,就意味着选择那些保单上的金额不那么心惊肉跳的公司。这些保险公司大多为行业龙头,或者是某个细分市场的领导者,例如专做职业女性服务的保险公司。

4选择最合适的缴费方式

保费大多在每个月会按时、自动地从我们的账户上划走,非常方便。但是,在每个月打对账单的时候,还是要问问自己这种支付方式是否合适,这些钱花得是否值得。因为,有的时候按年支付比月支付要便宜15%~20%。

许多保险产品都向消费者提供了多种缴费方式,比如趸缴、期缴。期缴又分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和年缴。其中“年缴”常见的又有10年缴、15年缴、20年缴、30年缴以及缴至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和终身缴费等方式。面对如此纷繁的选择,消费者如何选择才最合适呢?

(1)以保障为目的,选择较长缴费期。一般而言,如果客户投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以保障为目的,那么应该选择较长时间的缴费方式。

另外,有不少产品在保险责任设计中,还向消费者提供“豁免条款”,即当出现全残或某些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免缴余下的各期保费,选择较长的缴费期就更能规避风险。

(2)以储蓄为目的,选较短缴费期。如果客户投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老有所养,所购买的保险属于储蓄性质,比如两全险、养老险等,那么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选择缴费期较短的产品。因为相同的保额,或相同的储蓄目标,在缴费期较短的情况下,总的支付金额也较少。

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收入的稳定程度以及银行存款的多少,来综合考虑缴费期的长短选择。目前社会竞争激烈,工作的稳定度大不如前,当投保人面对长达二三十年的缴费要求时,难免有些困惑,担心因为不能按期持续地缴费,而影响保单的效力。因此,收入相对丰厚,或拥有一定银行存款余额的客户,可以选择在适当短的时间内完成保单缴费义务。

§§§第七章 外汇:造就亿万富翁的投资

任何东西通过比较后就会产生差别。对商品来说,有了差别就会产生差价,而有差价就有获利的空间。货币同样如此,外汇投资就是获取不同货币之间的差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投资外汇成了造就亿万富翁的有效途径。

用钱去赚钱的好方法

外汇市场的外围环境比较公正、透明而且交易量很大,国际市场一天交易10000多亿美元,谁都无法操控,就是政府的干预也只能起到短期作用,长期或中期的趋势是左右不了的,这是股市无法比的。再有,一种货币的背后是一个国家,而一只股票的背后是一个公司,两个背景孰大孰强不言而喻。

另外,任何一种货币一年的波动不像股票那么大,就算做即期套牢了,一年最多损失10%,不会像股票跌得那么惨。

李老先生退休后拿出了家里的2万美元,投资到外汇市场,每天骑车跑银行,成了“专业”汇民。问他投资的情况,他说:“有赚有赔,总体算下来盈利,比银行存款强多了。”

现在手中持有外币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外币的存款利率也是非常低的,应该通过外汇买卖提高手中外汇的收益率。

在外汇交易中,一般存在着这样几种交易方式: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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