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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项目14 指出会计违法行为

【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给出的会计资料,分析会计处理方法,指出会计违法行为。

2.项目要求

(1)了解会计核算的业务范围、要求;

(2)熟知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我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3)掌握我国会计监督的体系;

(4)掌握《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能正确阐述会计核算的范围和要求;

(2)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和会计人员的要求;

(3)熟知会计监督体系和内容;

(4)掌握会计法律责任。

2.能力目标

(1)能够按照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各类会计违法行为;

(2)能正确分析各类违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8年4月,某市财税部门对A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A公司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员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3.账上记录3月份实现利润4万元,但实际利润是2.5万元。经查不属于差错,而是公司经理指示会计人员这样做的。

思考:

(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3月份账上记录实现利润与实际盈利不符,根据《会计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当属什么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上述问题涉及本项目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

【理论内容】

14.1 会计法概述

14.1.1 会计、会计法的概念

1.会计的概念

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对单位经济业务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计算、分析、比较和反映,实现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预测和控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和分析,参与决策。会计具有货币计量、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的特征。

2.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及其他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会计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会计法律。这里所讲的会计法是指狭义的会计法,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4.1.2 我国《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法》地域适用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及于全国。我国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按照国内法办理。

2.《会计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3.《会计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自2000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开始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失效。

14.2 会计核算

14.2.1 会计核算的概念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14.2.2 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范围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14.2.3 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及会计记录的文字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4.2.4 会计核算的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对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对会计账簿登记的要求

(1)会计账簿的种类。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3.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4.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对会计资料保管的要求

会计资料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6.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⑤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案例思考

2008年初,某审计工作组的审计人员在审计甲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账时,发现2007年8月15日现付25#凭证上存在问题,该号凭证上面列支了该企业的行政办公室办公用品费6750元,所附发票只作以下标明。名称:办公用品;金额:6750元;以现金方式付给某大型商场。而且此类发票数量较多,累计金额达78500元。经审计人员核查该企业办公用品的支出情况,数量较大的办公用品早已购买,而且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详细列示。而这些发票却没有详细列示,并都是以现金支付,数量较大。带着这个问题,审计人员到某商场进行调查核实,抽查原发票存根联,发现所购办公用品都与生活用品有关,与发票根本不符。经审计人员进一步追问,商场说明了实际情况。原来该企业并没有从商场购买所谓的办公用品,而是购买了高档护肤品,用于个人消费,价值6750元。其他类似发票经查也是这种情况。至此情况已完全清楚。

思考:甲企业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规定?

14.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4.3.1 会计机构

1.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业务的职能部门。《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①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②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③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④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⑤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⑥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⑦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3.总会计师制度

《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我国《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1)总会计师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错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订;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3)总会计师的权限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案例思考

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思考:

(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并说明理由。

4.会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

会计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包括: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5.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及回避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岗位间的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合理组织会计工作,防止失误,及时纠正错误,使业务处理程序规范化,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牵制及回避制度。凡涉及购物和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要经过授权、批准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办理,以起到相互约制的作用;出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执行会计内部稽核制度,严把支出关口,不坐支挪用现金,不涂改,抽换或伪造凭证,保证现金安全和票据安全。任何未经审批的凭证、发票不得支付、入账;按《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以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在稽核人员离岗时暂代稽核职务,也不得在自己临时离岗时将出纳工作委托稽核人员代办;不相同岗位由不同人员兼任,要求各会计岗位工作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钱、账、物实行分开管理,责任要分清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互相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增加透明度,杜绝一切贪、挪、占现象的发生。

6.代理记账制度

《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的行为。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财务核算业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申报纳税;受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4.3.2 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从业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天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3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4.4 会计监督

14.4.1 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会计信息资料为主要依据,对即将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规范经济单位的会计行为,并据以施加限制或影响的过程。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4.4.2 会计监督的体系

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监督、国家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就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单位内部监督的要求:单位内部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相关人员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国家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指财政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1)国家监督的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2)国家监督的内容。国家监督的内容主要有: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国家其他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社会会计监督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1)社会会计监督的概念

社会会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社会会计监督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案例思考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9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甲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以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思考: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14.5 《会计法》规定的各种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法律责任

1)主要违法行为

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②私设会计账簿的;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2)法律责任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思考

某审计师事务所对甲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发现该企业4月16日银收26#凭证的摘要记录“存入暂存款”,金额为5万元,4月27日、30日分别在银付29#、36#凭证摘要注明“提现”,金额各为2.5万元。审计人员怀疑该企业有出租账号行为。审计人员调出26#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单位 50000

所附的原始凭证仅有一张“银行收款进账单”。调出29#凭证,支票用途为“差旅费”;调出36#凭证,支票用途为“备用金”。根据这一线索查阅“现金日记账”时,发现4月30日现付款凭证108#,摘要为“暂付存款”5万元。调出108#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丙单位 50000

贷:现金 50000

其原始凭证是乙单位打出的白条收据。审计人员查乙单位的账簿记录,但乙单位已经停业,审计人员找到乙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该账户已无余额,其最后一笔业务就是5万元的转销额。据银行反映,该企业准备不经营了,想清户,但银行不给提现金,因此乙单位决定把清户款转到甲单位的账户上,然后通过甲单位提现金,所以发生了以上的经济业务。

从以上情况,审计人员认为,该企业出租账户,非法套取现金5万元。在审计人员进一步查证后,在事实面前,该经办人员说出全部真相。原来在出租账户过程中,该会计和出纳各得好处费5000元,其余款项全部交给乙企业。

问:甲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出租账户行为,如果是出租账户行为,它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实施与评价要点】

本项目的开始任务中布置了一个任务:指出会计违法行为。

1.任务分析

为完成上面的任务,应围绕会计核算的有关内容,结合各类会计违法行为的特点,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范围;

(2)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及会计记录的文字;

(3)会计核算中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4)会计核算中对会计账簿登记的要求;

(5)会计核算中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

(6)会计核算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7)会计核算中对会计资料保管的要求;

(8)会计核算中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2.任务实施及检测

(1)任务内容:结合具体案例,指出各案例中会计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2)任务要求:分成两个小组,每组20人,选出组长,每组分别对案例进行分析,各自指出会计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文字材料。

(3)每组组长进行作品展示。展示后每个人都可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每组组长进行答辩,教师根据每组展示和答辩情况进行总结点评打分。

重点概括

本项目介绍了会计及会计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监督的内容和体系、各类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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