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每年支付该公司一万三千镑堡垒维持费。公司委员会每年要向国库会计报告对该金额的使用情况,然后由国库会计向议会报告。不过,议会对于这区区一万三千镑的使用,一般不会加以注意。而国库会计对于堡垒费用使用是否得当也不是很了解。虽然国家的海军舰长或海军部委派的官员可以调查堡垒的情况,并向海军部报告,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从而也无权纠正其不当行为。加之,舰长这些人并不太了解建筑堡垒这种事情,因此,只要这些委员没有侵吞公款,就算要惩罚他们的不当行为最多也就是免职而已。由于这些委员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而且报酬也非常低,因此是否免职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威慑力。例如,有人曾经控告修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的委员会,说其从英格兰运去的砖石质量很差,修筑的城墙需要重新修筑,议会为此几次支付临时费用。再如,对于鲁杰角以北的堡垒,基本上是国家来维持其费用的,并且是直接由行政部门管辖的;然而对于鲁杰角以南的堡垒,国家只支付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并且其并不由国家的行政部门来管辖。还有直布罗陀和米诺卡的守戍设备,以前就是以保护地中海贸易为由建造的。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实际上都是国家的行政部门在管理并支付守备军的维持费用,并非土耳其公司。
我们基本上可以说,正是由于行政部门的管辖,我国在当地的统治领域才不断扩大。行政部门也十分关注该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从没有忽视过对直布罗陀和米诺卡边戍的管理。虽然米诺卡曾经两次被抢夺并且现在也没有恢复管辖,但这些并不是由行政部门管理上的过失所造成的。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是在暗示当年从西班牙手中夺取这些耗费巨大的要塞是正确的。其实,夺取这些要塞,只是让英国背离了自己的同盟者西班牙而已,没有其他的意义。
股份公司的性质不仅不同于组合公司,也不同于个人合伙企业。它的设立,要么经过国王的特许,要么由议会通过。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个人合伙企业,除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他人不得入伙,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并且,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必须提前声明自己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退回其份额。股份公司的规定则不同。他人加入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都是自由的,但公司股东不得取得股本。
股票价值是由其市场价值决定的。由于市场价值常有波动,因此股票的真实价值与其票面价值常常不同。
其次,在个人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其营业上的全部债务负责。但在股份公司,各股东仅以自己的股份比例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份公司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处理经营事务,董事会同时受到股东大会的支配。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事务并不是很了解,只要董事会每年或每半年给他们分配红利,他们也就心满意足了。这么省事且风险负担小的投资,当然会吸引很多人将资金投入到股份公司,而不是合伙公司了。所以,股份公司吸收资本的能力大于任何合伙企业。例如,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在某一时期就超过了三千三百八十万镑。目前,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共计一千零七十八万镑。在财务的管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在为他人管理,而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都是为自己管理。因此,股份公司董事们对财务的管理,也就不会像个人合伙企业那样周到细致了。就像富人的管家一样,他们往往并不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所以,股份公司经营上的这些疏忽和浪费,也常常会有很多弊端。这也就是为什么所有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常常竞争不过私人贸易者的原因了。在股份公司有垄断特权的时候,它们都很少获得成功,更别说有垄断特权的时候了。它们在没有垄断特权时,常常会经营不善,而在有特权的时候,他们不但经营不善,而且还会限制贸易的发展。
目前的非洲公司,其前身是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是根据国王颁给的特许状而未经议会的同意取得的垄断特权。在人权宣言宣布后不久,非洲贸易就对全国人民开放了。哈德逊湾公司与皇家非洲公司的情况一样。南海公司则不同,它在贸易期间享有的是一种经过议会确认的垄断特权。现在的联合商人公司(和东印度进行贸易)也是这样。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发现自己竞争不过私人贸易者,因此它不顾人权宣言的精神,以无照经营为由来迫害这些私人贸易者。1698年,它对私人贸易者所有部门的贸易几乎都申请征税百分之十,税款用以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然而,在征收重税的情况下,公司还是竞争不过私人,反而使公司的资本和信用不断地降低。到1712年,公司就已经负有巨额债务。为了保障公司和债权人的安全,议会制定了以下法案:无论是就人数还是价值来说,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债权人做出的关于债务清偿的相关决议,对所有债权人有约束力。
1730年,公司的业务极度混乱,根本没有能力维持堡垒和守备队。而当年设立这些公司的唯一借口,就是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决定每年拨款一万镑来继续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直到该公司解散为止。1732年,因对西印度黑奴贸易的常年亏损,该公司决定中止这项贸易,将已经由非洲海岸买得的黑奴转卖给美洲的私人贸易者,并且让公司雇员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贸易。然而,这种小范围的贸易并不比以前大范围的贸易经营得更好,公司的经营仍然每况日下,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于是,议会下令将其解散,由贸易商人设立的组合公司来管理堡垒和守备。而在皇家非洲公司之前,有三个股份公司先后经营过非洲贸易,它们都拥有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有垄断特权),但它们都没有成功。
上次战争对哈德逊湾公司的打击很大。以前,它与皇家非洲公司相比,一般费用很少,并且也很幸运,它在各居留地和住所(堡垒)维持的总人数不超过一百二十人。虽然人数很少,但他们总在该公司货船未到之前,就已经将要装上货船的毛皮或其他货物准备好了。由于当地港口的冰期很长,因此船舶一般不会停留七八周以上,预先准备货物也就非常有必要了。而私人贸易者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虽然该公司资本不到十一万镑,却基本上能够垄断特许状许可的那片广阔但贫乏地区的所有贸易和剩余生产物,而私人贸易者从来没有想要去那种地方和该公司竞争。这样,虽然该公司可能没有拥有垄断特权,但实际上却享受了垄断贸易的利益。并且,由于该公司所拥有的资本较少,好像是由少数股东集成的,因此其性质实际上和个人合伙企业差不多,并且能像个人合伙企业那样谨慎地经营。就是因为这些有利的因素,在上次战争之前,哈德逊湾公司在贸易上是相当成功的。但《商业历史和年代的推断》的作者安德生认为,该公司获得的利润可能并没有多布斯描述的那么多。经过研究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来的进出口报告,并考虑该公司所冒的风险和开支之后,安德生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没有极大地超过一般的贸易利润。我对他的这种论评是十分认可的。
南海公司没有维持过堡垒或守备军的费用,因此不需要负担其他国外贸易公司所负担的那一大笔开支。然而,该公司资本额太大,股东人数非常多,因而整个业务经营上的疏忽和浪费也是非常大的,就更别提它那狡诈而又没有节制的招股计划和商业计划了。最开始,该公司经营的贸易是把黑奴运往西印度。约特雷特条约的阿西斯托约定认可了这项贸易,所以该公司对这项贸易享有一种垄断的特权。不过,它却没有从这种特权中获得多大的利益。在这之前,葡萄牙和法国两公司也是经营同一贸易并享有特权的,但它们早就倒闭了。因为有了前车之鉴,该公司要求允许其每年派遣一定吨数的船舶直接与西印度进行通商。但结果却是该公司派遣的船舶,十次有九次都是亏损,只有1731年加洛林皇后号的那一次航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是西班牙政府的压迫导致了其经营上的不成功。但实际上,这种不成功应该说主要是因为代理人的浪费和侵吞资产。听人说,他们中的好多人在一年内都发财了。
1734年,由于营业利润微薄,该公司请求英王允许其将贸易权和船只等价卖给了西班牙国王。
从1724年开始,该公司着手经营捕鲸业务。虽然它对这项业务并没有垄断权,但在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英国人经营这项业务。该公司船舶曾经八次航行到格林兰岛,但只有一次获利,其他几次都亏损了。在最后一次航行结束后,该公司将船只、积压的商品和渔具拍卖时,才发现这项业务的亏损(包括资本和利息)共计二十三万七千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同意将其借贷给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万镑资本分为两等份,一份作为政府的公债,董事不得用以清偿债务和弥补商业经营的损失;另一半仍然作为贸易资本,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和弥补损失。1733年,该公司再次向议会申请同意将其贸易资本的四分之三作为公债,其余四分之一留作贸易资本来清偿债务和弥补损失。这时,经过政府几次偿还,该公司保有的公债和贸易资本都各减少了两百万镑以上,剩下的四分之一贸易资本,不超过三百六十六万两千七百八十四镑八先令六便士。1748年,由于《亚琛条约》,该公司以一定的等价条件放弃了以前根据《阿西斯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那里获得的所有权利。于是,该公司也就终止了与西印度之间的贸易。最后,该公司剩下的所有贸易资本全部都转为了公债,它从此也不再是贸易公司了。
值得一提的是,南海公司与西印度进行的贸易,是南海公司唯一可能获得很多利益的贸易。然而,它在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是在国外市场还是国内市场上,都有很多的竞争者。例如,当该公司进行出口贸易时,在卡塔赫纳、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斯遇到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西班牙商人将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进行进口贸易时,又遇到了英国商人的竞争———英国商人将西印度货物从加的斯进口到英国。虽然说西班牙和英国商人要忍受负担重税的不利影响,但实际上,该公司的疏忽和浪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负担重税差不多,或者更甚。因此,假设私人贸易者可以与股份公司进行公平竞争的话,那么股份公司也就不可能再从国外贸易中获利了。
1600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起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似乎就是一种组合公司的形式,因为在它最早的十二次印度航行中,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是各人独立享有的。这些个人分别享有的资本于1612年开始结合成了共同资本。当时,虽然该公司拥有的垄断特权未经过议会的确认,但这种垄断权还是被认为是一种真实有效的特权。因此多年来,没有其他商人与它竞争。它的股本总额为七十四万四千镑,每股为五十镑。由于资本不是很大,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是很大,所以经营上的疏忽和浪费也不是很多。因此,它在多年的经营中一般都很成功,虽然它也曾经遭受过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一些意外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自由的不断理解,人们开始怀疑那种女王发布但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是否享有垄断特权。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是随着政府权力和民意的变动而变动的。于是,私人贸易者的贸易范围不断地去吞噬公司的特权经营范围。在查理二世晚年、詹姆士二世时期和威廉三世初年这些时期,该公司的经营一直都非常困难。
1698年,议会收到了两份提议。其中一份提议的内容是,有人愿以百分之零点八的年利率向政府购买两百万镑的公债,对购买公债的人,政府应当允许其设立一个有垄断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另一个提议是旧东印度公司的建议,它表示愿意以百分之零点四的利息借给政府七十万镑。
就当时国家的情况来说,以百分之零点八的利息借入两百万镑的提议似乎更好。因此,前者的建议被采纳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便设立起来了。但到1701年为止,旧东印度公司还一直可以进行贸易。并且,该公司以会计的名义认购了新公司三十一万五千镑的股本。议会法案确认了新公司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垄断特权。但由于议会法案对于新公司的资本是否是共同资本的表述不是很清楚,因此仅认购七千二百镑资本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认为他们是各负资本、各担风险。到1701年时,旧东印度公司既可以使用旧资本进行贸易,又能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使用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万五千镑资本进行贸易。正是由于新、旧两公司以及两公司与私人贸易者之间的竞争,它们所进行的贸易几乎没一个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