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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校园设施隐患伤害(1)

校方作为教育活动的实施者有义务为学生提安全的教育环境,无论是学生日常学习或休息的建筑物,还是教学过程中学生应用的各类教学设施同时,要对它们进行定期检修,及时有效地消除各类案例隐患。

学生违规使用体育器材受伤害

案例回放:

王华是某中学初一的学生,12岁。某天课间休息时,王华跑到操场的篮球架下,想做几个引体向上。就跳起用双手抓住篮筐,谁知刚做了两个,篮筐就因为螺丝松动掉落下来,砸在了王华胸部,致其重伤。老师闻讯赶来后,把王华送到了医院并通知了王华的家长。王华的爸爸来了问明情况后,觉得学校的体育器材不够稳固才导致儿子受伤,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但学校认为是王华自己不按照体育设施的功能来使用,才造成自己重伤,学校没有责任。律师说法:本案属于学生自己违规使用体育器材造成的伤害事故,需要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学校提供的体育用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律师说法: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是学校应尽的义务。学校篮球架虽然不是用来做引体向上这种体育活动的设施,但也不应该在学生的拉扯下就轻易的脱落,可以看出学校提供的体育设施并不合格,因疏于管理不经常检修,导致篮球框的螺丝松动。所以学校对此次事件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

另外,篮球架是专供打篮球用的,一般不应该用力抓拉。本案中王华作为一名初中生,对这样的事件具有足够的的认知和辨别能力,他却依然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了篮球框脱落,砸伤自己,所以王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门卫如虚设闲人入侵打学生

案例回放:

2009年7月,学校快要放暑假了,学校门卫有些放松警惕,对外来人员也没有详细询问。一天傍晚,初二学生小刚正在宿舍收拾东西,忽然看到对面寝室闪进去一个人。小刚觉得很可疑,因为刚才对面寝室的同学都到操场去蹋球,临走前还和他打了招呼。可能是忘拿什么东西了吧,小刚这样想着。见那人刚进了屋,小刚后脚就跟了进去,不想是一个不认识的人,正在屋里乱翻车西。这个人一看小刚进来,赶紧往出走,小刚喝道:

“站住。”那人撒腿就跑,小刚在后面紧追不舍,伸手揪住了那人的衣领。哪曾想,那人随手抽出一把水果刀,回手就给小刚一下。小刚疼得一下松了手。这时,很多人听到声音出来了,将那人堵在了宿舍楼,最终将其扭送派出所。小刚被送往医院,所幸伤势不重,卧床休息两周后出院。

律师说法:

校门是学校的一道防线,建立安全的门卫制度可以有效阻止未成年学生遭受外来侵害。但是现实生活中,依然有很多学校,不重视学校门卫制度,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屡屡发生。

第一,学校门卫看管不严导致学生遭受外来人员侵害该承担什么责任7校门是人员频繁来往的地方,很多社会人员就是利用学校的门卫制度存在漏洞,进入校园内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侵害,因此,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并且,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如果学校违法上述规定,没有尽到校门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社会人员进入校内对学生进行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第9条第(二)项的规定,学校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学生遭受外来人员侵害的,责任如何分担?

由于学校没有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外来人员私自进入学校对学生进行侵害,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生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要求外来人员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无法找到,学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学校不应当拒绝。学校赔偿后,可以找侵权人追索自己替侵权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故事会中,由于门卫看管不严,导致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盗窃,小刚发现后被窃贼用刀捅伤,此时该窃贼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因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电线老化引起大火烧伤学生

案例回放:

一天晚上,男生宿舍三楼308寝室的周某洗漱完毕后接着复习功课,其他三个室友先睡下了。这时,周某忽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四处看看,没发现什么异常,于是接着埋头做数学题。又隔十多分钟,周某忽然感觉有点异样,回头一看,发现自己的床铺着火了,火烧着床单、棉被等易燃物。很快蔓延到他对面铺位男生郭某的床上。周某一看不好,赶紧大喊着火了!快起床!三人被惊醒,此时,郭某已被火包围。周某和另外两名室友赶紧打水救火。郭某为了避免被火烧,直接从上铺跳到地面上,造成脚踝骨扭伤。后来,消防队赶来扑灭了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经消防部门鉴定,这场大火是由于宿舍电线老化引起的。郭某被送到医院,经检查,郭某身上多处轻度烧伤,脚踝骨扭伤。郭某的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后双方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下达成协议。

律师说法: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需要学校提供合格的设施及配套设备。就消防安全而言,学校需要提供合格的电线、插座、消火栓等物。如果由于这些设施出现问题而引发火灾,学校必然要承担责任。

第一,未成年学生宿舍电线老化引起大火烧伤学生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该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如果由于学校的失职,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发生,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二)项的规定,学校的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案例中,由于宿舍电线老化引起火灾,导致学生郭某被轻度烧伤,自然应当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如何进行调解?

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解决。协商和调解是比较省时省力的办法。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21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的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双方请求调解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如果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教室坍塌造成多人伤亡

案例回放:

某日上午9点,某小学校三年级(4)班正在上语文课,严老师正在带领大家读课文,忽然听到有异样的声晌。还没来得及反应,教室屋顶就已经坍塌下来。瞬间,多名学生被压在了下面。严老师当机立断,迅速组织该子们疏散,并拔打110报警。学校也马上展开抢救活动,并拔打120急救电话。受伤学生均被及时送往医院,但事故仍有一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学生家长对此很是气愤,因为之前部分家长已经发现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学校予以维修,但学校一直队缺乏资金为借口搪塞。后受害学生家长提起了共同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教学楼是提供给学生上课、自习的地方,教学楼的安全关系着学生的生命安危。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如果学校不及时维修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同时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第一,教室坍塌,学校承担何种责任?

学校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对其进行维修,明显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没有积极履行自己负担的法定义务,主观上有过错,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学校的违法行为,致使教室最终坍塌造成学生伤亡,显然,学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的伤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一)项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的伤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学校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

学校直接责任人不及时维修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楼,导致多名学生伤亡的行为,符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一是犯罪主体是学校中对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二是犯罪客体是校舍安全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三是犯罪主体存在过失,即明知校舍具有安全隐患,依然轻信能够避免而不积极采取措施;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故事会中,某小学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依照《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应当对学校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栏杆太矮学生摔伤获赔

案例回放:

王某是合肥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2005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王某从本班教室出来欲下楼。当行至三楼下二楼的第四、第五级台阶时,听到二楼同学方某的声音,便手搭在楼梯栏杆上,头伸着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栏杆处翻出,摔在二楼上三楼的台阶上,鼻部当场流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安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王某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合肥市包河区经法院实地勘验,事发地点楼梯栏杆高度为75厘米。

2005年8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厘米。而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75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栏杆低矮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疏于安全防范,未能尽到确保楼梯栏杆高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法定义务,与王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小学赔偿王某损失57,592元。

律师说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第6章第3节第5条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厘米。

本案中,事发地点的室外楼梯栏杆仅高75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是王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教学设施中存在隐患,因而应当对王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通常的安全标准,无任何不当之处,王某摔伤一事完全系因学校楼梯栏杆过低造成,因而,王某不需就自己所受伤害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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