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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和谐校园健康成长(3)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老师体罚、叱骂未成年学生的法律问题。老师不可以随意体罚、叱骂未成年学生。

因“不要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观念的存在,体罚在我国常有不适当地广泛应用。以体罚、叱骂等形式教育未成年人,极大地侵犯了儿童的人权和尊严,会造成儿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非但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对未成年人日后成长留下阴影。所以,我国法律严令禁止体罚、叱骂学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9条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老师用暴力手段惩罚未成年学生,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应针对不同的情节,给予老师不同的处罚:

第一,老师偶尔轻微地惩罚未成年学生,不是违法行为,由学校对老师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三,老师体罚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老师体罚未成年学生使其受到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老师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学校应当对老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老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老师无权对学生体罚、叱骂。当学生做的不妥的时候,应当采取更为积极有效且不伤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来对其进行教育。

学校有权拒绝残疾人上学吗

案例回放

曹春晖在上小学的时候,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腿上落下了残疾,这使得他曾一度自暴自弃,躲在家里不出门。不过后来经过康复治疗和心理治疗,他基本上恢复了自信,生活也能自理了。之后的曹春晖身残志不残,奋发图强,将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学习上,曾多年获得“三好学生”称号。在中考中,曹春晖的成绩达到了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可他却被重点高中负责招生的老师拒绝了,原因是曹春晖是残疾人,残疾人应该去残疾人学校,另外,残疾人来重点高中上学,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和学校的形象。曹春晖的父亲认为,儿子只是腿部稍有残疾,并且能自理,既不会影响别的学生,也不会影响学校形象。所以曹春晖的父亲对该重点高中拒绝录取的理由不予认可,并向当地的教育部门进行了投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曹春晖同学小时候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腿上留下了残疾,但他完全能够自理,且学习成绩优秀,在中考中更是达到了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高中应当录取曹春晖,其拒绝录取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学校限制我升学是侵权吗

案例回放

据《周口日报》2009年2月27日报道:近日,河南商水县一学生向记者反映,称该校制定分数线,将分数不“达标”的学生强制“分流”到职业技术学校。他们被校方告知,不许再到学校上课,不许再参加中招考试,已提前告别九年义务教育。这些学生质疑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

其实学校“分流”工作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根据相关政策,“分流”时不能完全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而要遵循“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分流”时学校不能有任何强迫行为,也不能单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的优劣作为是否“分流”的依据。同时,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定的义务,学校没有权力私自终止学生的义务教育过程。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学校限制学生升学的做法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具体而言,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更是其基本义务之一,国家通过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这一基本权利及义务,学校无权任意剥夺,即使未成年学生成绩不好、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学校也没有权利将学生开除。

一些学校出于保证升学率的考虑、由于部分未成年人顽劣难以管教,或者其他原因,对一些学生通过采取停课、劝退、强制分流、限制升学等方式变相剥夺其受教育权。表面看起来,学校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却使未成年人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对于学校的这些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予以禁止。

不可剥夺的荣誉权

案例回放

贾某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高考,毕业前她曾获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她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而锦州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某“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提档的,结果贾某以2分之差失去了她所期望的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

进入普通高校的贾某与其家人的身心因此都受到严重影响。贾某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寻求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她们将锦州市教委告上法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市教委败诉,赔偿原告女大学生贾某及其母亲经济、精神损失总计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有很多学生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而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这是我国公民因在社会生活或社会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突出表现,而由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褒奖。个人或者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就是荣誉权。例如获得体育比赛的世界冠军,这种称号是荣誉本身,因获得世界冠军而有权得到的奖章、奖金、奖品,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的权利就是荣誉权了。

在本案中,学校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贾某的荣誉权。贾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案例回放

今年,小希终于到了该入学的年龄,全家都很是开心。但是,上个月小希却患上了严重的传染病,医院的医生建议小希隔离治疗。更让全家人感到无奈的是,医生希望小希能长时间在家调养身体,只有这样才能完全恢复健康。小希对于自己生病的事情十分地沮丧,也担心自己错过了入学的机会就没机会上学了。小希的父母也很是着急,为此在四处奔走为小希办理缓学申请。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患病后就学的法律问题。小希的父母可以为小希办理缓学申请,推迟接受义务教育,待她的身体完全康复后再重返校园。

教育是一国之本,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但是,在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很可能会发生许多令人料想不到的事情,比如在上学期间生了重病需要卧床静养一段日子、遭遇车祸等事故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引起的。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学的,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本案中,小希的父母应该向北京市宣武区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为小希办理缓学申请,待她的身体完全康复后再重返校园。

打篮球时“撞伤”同学怎么办

案例回放

小华和小亮是高三的同班同学,两个人关系非常要好,经常一起打篮球。某一天下午没有课,两个人就约上本班的同学和外班的同学到学校的操场上打篮球。在抢球过程中,小华不小心将小亮的右侧眉骨处撞破,小亮的同学们筹钱将小亮送到医院,缝了四针,加上开药等共花了四百多元。小亮向家里要钱还给了同学。小亮的父母觉得小华的父母应该出全部的医疗费,可是小华的父母认为这纯属意外,并非故意,来看都没有看望小亮。为了这件事,小亮和小华都很别扭,关系也疏远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小华的父母应该全部赔偿小亮的医疗费。两个学生本来是很好的同学关系,一起打球出现意外,并非主观的所为,应该理性地处理问题才是良策。虽然小华撞伤小亮是在比赛中,并非故意,但确实造成了小亮的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赔偿。如果是考虑同学关系,相约打球,协商各承担一半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小亮可以起诉,法院会支持小亮的诉求,应当判小华承担医疗费。

不听劝阻的我打伤同学怎么办

案例回放

某地第三中学初三三班纪律特别乱,基本上所有调皮捣蛋的学生都被分到了这个班级,平时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很多学生不是睡觉,就是看小说,老师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最近该校调来一个新校长和一位新教师,新校长看着学校的校风每况愈下,决定改革,将学校的成绩和纪律搞上去,就从初三三班开始。新校长将跟他一起调过来的老师任命为三班的新班主任,对他的要求只有一条,三个月出成绩。这位新老师也不含糊,新官上任三把火,首先和校长商量,将三班几个出了名的“调皮捣蛋”的学生进行分流,把他们分别安排到初三的另外几个班级中去,这样一来便使得他们在上课时孤立无援,想闹也闹不起来。果然有成效,三班的课堂纪律明显好了很多,同学们也逐渐愿意和上课的老师互动,回答问题。不过,三班剩下的最后一个调皮捣蛋的学生王石头,最近被老师整顿得直上火,他发现平时被自己欺负惯了的刘二胖同学,竟然也敢对自己指手画脚,就决定收拾收拾他。下课的时候,王石头找了个借口,准备动手打刘二胖,可他的一举一动早就被新班主任看在了眼里,还没等他出手,便被新班主任制止了,还被带到办公室训斥了一顿。可谁知这王石头根本不知悔改,刚一出办公室大门,就将迎面而来的刘二胖的胳膊给打折了,脑袋也打出了血,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刘二胖的家长找到校长,说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来学习,现在被打伤了,学校得赔偿医疗费。

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石头同学屡教不改,在已经被老师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下,还出手伤人,将刘二胖同学打得骨折。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学校和老师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出现伤害,学校无需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王石头的家长承担责任。

学校可以拒收残疾人吗

案例回放

小光在三岁的时候因为一场大病而导致左耳失聪。家人很伤心,觉得孩子那么小就遭受了这样的不幸。从此之后,家人对小光的照顾更加精心了,生怕他再有什么闪失。今年,小光已经六周岁了,他的父母正在给他办理入学手续。残疾未成年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法律问题。小光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是不幸而特殊的一群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虽然其身体有残疾,但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身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并不会因为其身体有残疾而低人一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人也同样实施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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