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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本章要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罪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共九节有91个条文,规定了124个罪名。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该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掌握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以及处罚。重点罪名:

1.妨害公务罪

2.招摇撞骗罪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伪证罪

5.窝藏、包庇罪

6.脱逃罪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8.倒卖文物罪

9.医疗事故罪

1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2.组织卖淫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在刑法的第六章,共9节91个条文,123个罪名。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从宏观上看,所有犯罪都侵害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但由于立法者已对侵害、破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专门规定,所以本章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其他各章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详言之,行为人实施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九类:第一,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妨害司法;第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第四,妨害文物管理;第五,危害公共卫生;第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第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第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上述九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有的是行为犯,有的是结果犯,有的是危险犯,有的是情节犯,有的要求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或特定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利用特定的方法、手段实施,有的还要求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等。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卖文物罪,行为人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类,它们是: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本类犯罪有38个罪名: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开设赌场罪。

(二)妨害司法罪

本类犯罪有17个罪名: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本类犯罪有8个罪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本类犯罪有10个罪名: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本类犯罪有11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本类犯罪有15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类犯罪有13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本类犯罪有7个罪名: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九)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类犯罪有5个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类人员,所以上述四类人员如果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不成立本罪,如上述四类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活动。

另外,根据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种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致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职责。

“威胁”,是指行为人对上述人员进行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上述人员放弃职守或使其无法履行职责。

客观方面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中,否则不构成本罪。第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为必备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上述四种人员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故意进行阻碍。

“明知”,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上述四种人员。第二,行为人明知上述人员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

(三)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界限。二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不同。前者的行为人是反社会的意图而实施阻碍公务的行为;后者的行为人是基于社会公正的立场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

本罪与人民群众一般的不服管理行为的界限。如果某些群众因为政治觉悟低或者认识水平有限而对正在执行公务或者履行职责的上述人员实施了谩骂、顶撞等不服管理的行为,一般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由于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实施犯罪,所以本罪就可能与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联。本罪与上述几种犯罪的界限主要是:本罪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于上述四种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而前述三种犯罪没有该限制。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了上述四种人员人身伤害,是定本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数罪并罚?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竞合犯,应以一重罪处断。

本罪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犯的情形,一般应按牵连犯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四)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由于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是国家各项职能的执行者。如果不具有该种身份的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必然造成国家机关工作和人民公安工作的混乱。为了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必须要打击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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