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受理地点设在省档案馆。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或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到受理地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受理手续。目前,原则上不受理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提交的申请,主要由于,难以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用途,而且工作量会非常大,需要研究措施,使政府信息公开既方便真正需要的人及时获得信息,又避免浪费行政资源。
13.如何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行政机关为方便公众查阅、检索政府信息提供的工具。其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制作部门、内容类型、形成时间等进行归类。公众在查阅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前,如果先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了解需要获取信息的大致情况,如信息是否属于某个行政机关保存,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等,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申请,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关信息,节省时间、费用。
14.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答复。
在时间上:(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的时间,可以不计算在内。
在内容上:(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
15.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答: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支付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禁止行政机关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统一制定。除成本费用外,不用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6.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该怎么办?
答:如果对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满意,比如,超过答复期限的规定对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答复理由不充分、以信息不存在为借口推辞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有关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17.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该怎么办?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与该信息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比如某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得知自己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去办理了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要求负责办理资格证书的机关及时更正。如果不予更正,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8.遇到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该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主动公开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组织编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者不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如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主要内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及实施;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公共事件应急;执法监督检查等。具体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开,另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代号32-4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实行赠阅和订阅发行。赠阅范围:省级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各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订阅:各地邮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发行部可办理订阅。
浙江省档案馆、浙江图书馆设《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查阅点。
2.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月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名称、日期、发布机关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码、名称、生成日期、文号、内容概述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时间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内容概述是介绍政府信息的简要提示。
(三)使用方法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主题分类类目或体裁分类类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类目对应的目录列表,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关键字查询:输入关键字,与关键字匹配的目录项会被列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目录项都会被列表显示出来,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检索查看的信息内容均可打印、下载或转发,并可对多条信息进行操作。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时间地点
浙江省档案馆(杭州市曙光路4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185214661 85117886转105。
传真号码:057185214661。
邮政编码:310007。
(二)受理方式
目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也可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中获取。“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