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在不同类别、性质也不相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域名与商标
域名与商标都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性。商标是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标识,而域名也表明了网站的不同所有者,以及网站想要传达给浏览者的信息;正是这种标识性以及网络的无国界性,域名必须保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而商标注册以后,至少能保证同类或相似商标或服务的唯一性。二者都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且一旦注册,在有效期内,别人均不可再进行相同的注册。这些特征决定了域名与商标产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可以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二是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时。但实践中,前者要远远高于后者。
域名申请人在注册域名时,很有可能有意或无意的与他人已有的商标相冲突,这时,就会出现同样的字母组合或中文域名与商标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域名所有人是否能拥有和使用该域名,关键是看域名的所有人是否具有“恶意”及其他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虽然域名所有人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但只要没有侵权情形,域名所有人均可以合法拥有该域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扩大到了域名领域,而无论这种驰名商标是中国已经注册的,还是在中国尚未注册已经在世界驰名的。
前引案例分析
被告国网公司的“ikea.com.cn”域名的主要部分和原告“IKEA”驰名商标一致,并且为了商业目的,故意造成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混淆,主观上具有恶意。
法院认为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也是“IKEA”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权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进而误认为在该域名内可以查询到“IKEA”商标相关商品的情况,提高了被告国网公司网站的访问率,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唯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国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对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被告国网公司虽在该注册域名内设置了语音论坛的主页,但并未按照其所设置主页的目的进行实际使用;且经查证,被告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该大量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被告国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者,注册了大量的域名而不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故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买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ikea.com.cn”域名无效,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
本章小结
常见的域名形式有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以及通用网址等。
因特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是国际域名管理机构,负责通用顶级域名的运行与管理,处理通用顶级域名的投诉,以及制定相关国际域名的政策等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国内域名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 和中文域名体系、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工作。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域名争议仲裁是由ICANN认证的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目前有三家这样的争议解决机构,其裁决依据主要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国内域名争议仲裁是由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受理及裁决的依据主要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等。
1.投诉人美国科高公司1998年创办,从事互联网搜索服务,是google.com 域名的持有人。投诉人还是多个国家的“GOOGLE”商标权人。投诉人就“google”在中国申请的系列商标的最早时间为1999年3月16日,最早批准时间为2000年9月28日。投诉人认为:(1)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google.com.cn”的识别部分“GOOGLE”享有合法权益。(2)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google.com.cn”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相同。
(3)被投诉人对争议的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母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4)被投诉人的多次抢注行为以及在使用争议域名时故意混淆投诉人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区别,有足以误导公众的恶意行为。(5)投诉人“GOOGLE”商标的驰名性也决定了投诉人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被投诉人国网公司1996年3月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被投诉人是域名“google.com.cn”的持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1999年12月3日。域名仲裁机构受理后依法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域名争议仲裁机构若支持投诉,则必须同时具备三项内容:(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由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google.com.cn”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而其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投诉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从材料可知,投诉人在2000年9月28日才获得批准,也即才拥有商标权,因此在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投诉人还未对“google”这一商标享有中国商标专用权。投诉人对“google”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均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后。虽然未注册的国际驰名商标也可以在我国获得保护,但在本案中,投诉人既没有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google”为驰名商标的证明,也没有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有关“google”为驰名商标的判决,而对于域名争议的裁定专家来说,没有法律授权可以在案件裁决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因此google 域名争议裁决案中不应当考虑其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这一行为,并不能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更不应认为被投诉人就此应当承担仲裁裁决的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情况,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问题:若美国科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会怎样?
2.德尔惠公司于1993年3月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德尔惠公司于1991年4月注册了“德尔惠”商标,在2001年9月注册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带、防水鞋、足球鞋、袜、手套(服装)、领带],该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而且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
被告刘钰辉于2004年9月20日在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当在InternetExploer 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德尔惠体育用品.cn”进入时,可以看到在被告网页左侧居中处有明显的“德尔惠体育用品网”字样,且附有联系人的电话及地址。该网页的其他大部分版面则是一些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图片。
德尔惠公司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