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政府内部权力关系的变化和府际间权力关系的变化,政府权能场域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政府权能的重心相应位移。由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制约,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变化,因而,在不同历史时期政府内部形成了不同的权力关系结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嬗变,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和自治空间呈现逐步扩大状态,并逐步摆脱中央政府的集权控制,最终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了新型的合作与管理关系。因而,政府内部权力关系的变化和府际间权力关系的变化,必然带来政府权力、政府能力、政府职能等政府权能自身要素的变化,引起政府权能场域有基础的变化,进而引起政府权能重心的位移。
(二)政府权能重心位移的表现形式
“位移”是对政府权能重心变化结果的一种状态描述。从政府权能作用方向与政府权能场域基础变化方向的关联性上来看,政府权能重心运动变化的结果至少有位移、转替和消失等三种状态表现,但这三种状态在总体上都可以归结为“位移”。
政府权能重心位移不是政府权能在其场域基础上的上下移动、左右摇摆,也不是政府权能作用的场域基础的循环往复、生死轮回。政府权能重心位移揭示的是政府权能与其场域基础之间耦合关系的运动状态和运动结果。这两者有时是同向、同步、同频变化;有时它们的变化同向、同步,但不同频;有时它们的变化甚至是错位的。政府权能重心位移表明政府权能与其场域基础关系的多样性变化,是政府权力、政府能力、政府职能、政府权威等权能要素与权能场域关系变化的综合性显现。国内有学者认为“政府职能转变”或“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无法揭示政府职能变化与其社会经济基础变化的关联性,应当用“政府职能重心的位移”揭示这种关联状态。他认为政府职能位移是“政府固有职能在政府存在的历史时期内的不可消失性。如当政治职能重心从政治职能转向经济职能时,政府的政治职能尚存;而当政府政治职能重心从专政转向民主法制时,政府政治职能中的专政职能仍然存在”。政府职能位移问题强调的是同一个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其职能重心的转移,强调了政府固有职能的延续性,揭示了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国外学者对改革中的中国政府角色和政府作用变化进行了研究,看到了政府职能并非完全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转变,美国哈佛大学赛奇教授指出了许多人对这个问题认识的片面性,他说“许多观察家认为,随着市场域经济的发展,包括中国在内的政府的作用在转轨经济中将下降。然而,这并不是事实,改革使政府进入了新的领域,而旧职能则未必会终止。实际上,政府的萎缩可能不是最合适的方式”。这里赛奇分析了政府职能变化与社会经济基础变化二者之间的非一致、非同步的情形,并认为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同一政府在原场域基础上进行自我变革的过程中。
政府权能重心的转替是政府权能重心变化的剧烈状态,是伴随政府权能场域基础的转替而出现的。随着政府权能依存的场域基础的长期持续变革,原有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府失去了旧的权能场域基础,政府只能在新的领域和空间内才能发挥权能作用,只能在新的权能场域基础上确立权能目标、权能内容、寻找权能实现的途径与方式。政府权能重心的转替是由于政府权能场域基础的非常规形式的变化而引起的,“转替”往往是通过革命的方式实现的,是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新政府面临的权能任务。例如,新中国建立之后,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为原则的权力关系,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新中国政府的权能场域是全新的,其权能重心必然不同于旧政府。
政府权能的消失是政府权能在与其场域基础耦合过程中哪些不合时宜的权能不断被汰去的情形。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国家未来的命运是“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国家的消亡基于两个历史前提:一是阶级消灭,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回归于社会。
对于政府而言,政府的消亡实际上是政府政治性权力逐步消失,而管理性的社会公共权力逐步融合于、回归于社会,并进入政府社会化的阶段,即进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Ⅲ”阶段。政府某些权能的消失基于政府权能依存的某些场域基础的消失,在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结构由单一→二元→多元的演变过程中,政府的政治性权力和政治性功能,以及政治性权力机构设施逐步消失,而政府管理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功能不断增强,最终政府管理性的社会功能成为政府权能的全部内容,实现由政治化的政府向社会化的政府转变。
(三)政府权能重心适时位移的结果
政府权能重心适时位移,对一个具体政府而言,表现为政府与其权能场域基础在耦合过程中不断适应权能场域变化的程度和状态。由于每个政府产生的历史前提不同,政府权能重心位移的实际内容差别很大。每个具体的政府,其职责权能都有产生和获得的过程,“‘获得性’政府职能主要不是来源于政府职能体系内部。只有当政府职能系统与外部的国家系统和社会系统进行普遍联系和交往时,才会产生‘获得性’的政府职能”。因而,只有把政府权能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具体关系中,才能看出它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度,才能看出哪些权能不属于政府而应当把它交还给公民或社会,才能看出哪些权能是需要加强的,哪些权能是应当削弱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政治历史事实,无论政府产生的历史前提差异多大,无论是强力夺政府,还是和平取得权力之政府,当它们的统治权力稳定后,政府与其权能场域基础耦合关系的差异性就会逐渐缩小而一致性会逐渐增多,即它们要想千方百计地统治下去,都要塑造确保自己权力稳固的社会基础,都要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建立新的权力平衡关系。这一新权力平衡关系的建立,是以政府主动“退还”权力给社会和公民为驱动力的。因为不论以何种形式成立的政府,政府在诞生之初都会最大限度地垄断国家和社会权力,以便于控制社会、稳固自己的政权。当政府的统治权力稳定后,它又必须还政于社会、还政于民,把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给社会,把属于公民的权力归还给公民。政府主动“回归执政本位”,做政府该做的事情,政府“善治”,社会自治,从而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权力平衡关系。否则,这个政府必定成为专制独裁的政府,很快就会失去统治基础,人民将运用武力从独裁政府的手中索回属于自己的权力。
政府权能重心适时位移,对于政府而言,其理想结果是达到权能作用最大,实现政府权力、政府职能和政府能力的一致。政府权能作为一个实体性的关系概念,体现着政府权力、政府职能、政府能力和政府功能的综合实现状态和它们之间的统一性。政府权能作用要达到最大化,就必须确保这些要素在目标、方向上的一致,在它们之间形成良性促动关系,避免政府权能系统内部出现负熵状态。要使政府权能要素之间形成良性促动的正熵状态,政府就必须不断调整与权能场域基础之间的关系,根据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要求,以决定政府权力的增减、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功能的强弱,以提高政府能力和政府影响力。政府只有不断调整与其权能场域基础的关系,政府权能重心适时位移,使政府权能作用与权能场域基础的要求保持一致,政府权能作用才能达至最大。
政府适应权能场域基础变化的要求,以保护公民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为权能重心,客观上可以达到政府权能作用的目的与公民和社会的利益诉求一致的结果。英国着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赫伯特·斯宾塞看到,当社会组织日渐进化后,政府的职责权能不断增多、担子愈来愈重,政府不仅要承担保护社会的义务,而且“更多地将重心放在保证个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一定程度上强迫其子民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政府的职能也逐渐从原来的专门保护本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不受外来分子的攻击或组织进攻别的社会,朝着保护本社会个体之间不受相互侵扰的方向发展”。从此,“政府越来越像是公仆,是个体获得福利必要的先决条件”。斯宾塞指出了由于社会的进化导致了政府职能不断扩大,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又与保护公民和社会的权利、实现其利益是一致的。这种结果是政府权能重心位移要达到的理想结果,是理性政府主动适应其权能场域基础变化而产生的结果。然而,政府权能重心位移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达到这种结果,政府权能重心位移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政府权能作用与公民和社会的利益诉求一致,往往是在政府职能扩大的同时,政府权力随之扩张,公民与社会的权力(权利)和自由受到政府更多限制甚至被政府削弱。
政府主动适时实现权能重心位移,使政府权能行为与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诉求一致,可以缓解、消除政府与公民和社会之间产生的矛盾,可以达到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政府权能作用的有效性相统一的结果。
政府以满足公民和社会的利益诉求为目的,实施权能行为、确定职能范围和权能重点,政府就可以获得较高程度的合法性认同,政府行为就会获得人们的广泛支持,人们对现存的政治制度就会产生强烈的信仰力。
人们会自觉服从政府统治,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合法的政治秩序。政府权能作用就会富有成效,政府满足“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的能力就会更强、满足程度就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