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系统化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提供了一整套关于正义、公平、合理的理论和说教,从而成为政府维护其统治并为其行为辩护的合法根据。任何政府都有自己的政府理念和指导自己行为的理论,政府有意识地把这些理论和说教推至于全社会让所有人都接受它,并按照这些理论和说教来引导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运用说理或欺骗的手段使人们相信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政府的理论和说教是意识形态的最主要内容,是政府权能的自身性要素基础。政府的理论和说教试图把政治现象和政府活动中最本质最重要的思想、观点、意图等进行概括和揭示,并以此“确定所代表的一定阶级的政治目标、政治原则,包括各种方针、政策,从而起到对政治权力主体的行为加以指导的作用,并以此赢得群众、实现目标”。政府的理论和说教作为政府权能的基础,体现在它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它对整个社会意识形态起着支配和控制作用,通过影响和控制人们的思想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并最终起着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维护政府权威的作用。
2.政府外在性的权能场域要素
政府外在性的权能场域要素是与政府这一权能主体密切相关的外部条件,没有这些外部条件政府权能就失去了作用的平台与保障,而且这些要素与政府的主体性参与活动直接关联。影响政府权能的外部性因素很多,几乎所有的社会现象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政府的权能相关,包括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这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现实是政府权能作用的外部环境。政府外在性的权能场域要素不是影响政府权能作用的外部环境,只是与政府作为权能主体密切相关的要素,是与政府的主体性行为和主体性活动密切相关的要素,它们直接影响或制约着政府权能作用,这些因素尽管不是政府自身性的权能要素,但是,离开这些因素政府权能就无法发挥作用。政府外在性的权能场域要素主要有:政治制度、政治秩序、政治权力结构、社会经济结构、合法性认同等。
第一,政治制度。制度问题是一个多学科关注的复杂问题,现实中所有创设性的社会制度均影响着政府权能,并成为政府权能的基础。
由于“制度”这个名词涵盖的范围太广,不同学科关注的侧重点不同,要给“制度”这个概念下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非常困难,但是,人们都认为制度是人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从制度的确立到制度的作用,至少有几点是清楚的:其一,制度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制度本身包含着从习俗到惯例的自然演进过程,任何具体的制度都是由人设计的,只是设计的制度必须依据现实。其二,制度包含复杂的内容,诺思认为:“制序(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这些规则包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如惯例、行为准则等。其三,制度是有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的,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制度的差异是由具体制度的不同而决定的。
政治制度就是政治生活中人类政治行为的基本规则;政治制度以制度化的行为规则来约束政治利益的冲突,规范政治行为。政治制度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外部基础,在不同政治制度条件下政府权能的内容、政府权能作用的形式、手段是不同的。在政治制度因素中,其中构成政治制度的正式规则——宪法和法律,是政府权能的最直接、最有力的支持工具,宪法和法律对政治制度的规定,使政治制度具有稳定的可预测性,从而,为政府权能作用的发挥创造了稳定的场域基础。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是政府权能的直接内容,是政府权能作用的基础条件,也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手段,政府通过这些制度对社会和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和有效的影响,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
第二,政治秩序。“秩序”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从不同角度对秩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英国当代保守主义思想家哈耶克(F.A.Hayek)继承康德的“秩序亦即常规性的整合”的思想,从最一般意义上来探讨秩序的涵义,他说:秩序是“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据整体中某些时空部分的认知,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预期,或者至少有机会被证明正确的预期”。哈耶克还曾经把“秩序”界说为社会生活的一种一贯性和恒常性。然后,哈耶克区分了“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并在自己的着作里使用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自发秩序和扩展秩序等概念。
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认为,哈耶克所论证的“秩序”概念实际上“是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与交往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普遍的、类似的以及持存反复的‘原子事态’。或者反过来说,‘秩序’就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与交往中所呈现出来的无数‘原子事态’中的普遍的和延存的同一性”。哈耶克从抽象意义上揭示秩序的涵义,他所揭示的是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常规性实际事态,这种“实际事态”从本体论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抽象存在”,但是,这种“实际事态”的社会秩序与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系统并不是一回事,这一点连哈耶克本人也承认。由规则系统确立的社会秩序是稳定的和可以预期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蕴涵着社会关系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进程的连续性与可预见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社会心理的安全性等。秩序作为由规则系统确立的社会生活状态,任何秩序都具有一些基本相同的特征,英国社会学家科恩(P.S.Cohen)从社会学的角度揭示了秩序的特征,他认为: 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秩序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们的行为的;秩序表明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秩序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个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
政治秩序是政府权能作用的重要条件,形成良好的稳定的政治秩序是政府权能作用的想要达到目的和状态。政治秩序作为政府权能的基础,它为政府的活动提供了框架,决定了制订和实施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包括宪法的内容规定,而且包括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力以及政治制度运行的各种具体规则和机制,如代议制和选举的机制、政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则等等。在整个社会秩序中,“制度性安排在社会内塑造了社会交往与互动的模式,同样也是一个政体和社会的建构”。另一方面,社会的基本制度与规则,“所有这些社会和经济的治理模式,最终都会得到政治上的认可和支撑”。因而,政治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最核心的部分,政治秩序是所有秩序最本质的基础,这是因为政治秩序是缓和各种社会冲突的基础,政治秩序的稳定才能把各种冲突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同时,政治秩序的稳定根本上取决于政治理念与政治原则的正义性,政治及其规则必须以创设“正义的社会秩序”为宗旨,政治秩序的稳定性才能持久,政府权能才有稳定的政治环境。
第三,政治权力结构。政治权力结构是因政治权力运作而形成的关系和结构,政治权力结构是政治权力关系的实然状态,是由于国家权力分配而形成的各种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依附这种相互关系而存在的政治权力体系。权力关系是权力结构的实质性内容,各个权力主体间形成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力关系。
因此,政治权力结构就是特定社会中各种政治权力之间以及各政治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体构成。政治权力结构是政府权能最直接的外部条件,是政府权能场域基础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政府权能作用的实现在一定条件下就是通过改变政治权力关系,进而改变政治权力结构而实现的。
在政治权力结构中,各权力主体依据国家政权性质和国家权力的分配规则,设定了政治活动的权力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各权力主体在政治行为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政治关系就是该政治权力结构的内容。
对政治权力结构可以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来考察,从静态来看,它是权力主体结构,即一种“处于凝固状态的空间网络结构”;从动态来看,它是权力意志强加与权力意志服从的运行模式,即“政治权威运行的某种特定方式”。静态的权力主体结构表现为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和公民权力实现的渠道,它由一系列权力机构和具体制度构成,这种结构的直观显现就是政府体制和公民权力实现的体制。静态的权力结构是政府权能场域的实体基础,是政府权能实现的组织依托和权力机构载体。动态的权力结构表现为政治权力的运动与作用过程,它由一系列过程性要素构成,包括权力主体、权力客体、权力运行过程,以及权力运行结果等。
权力主体即权力关系中的参与者,包括权力的掌握者、实施者,以及权力的服从者、监督者等。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是政治权力关系的参与主体,只是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具体构成及阶级状况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一个组织、一个集团、甚至个人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成为政治权力关系的主体。权力主体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资源参与政治活动并在政治权力结构中发挥作用,这些条件和资源被称为权力主体要素,如权力、权利、财富、地位、荣誉、智慧和技能等,这些因素是权力主体拥有的法定权力和拥有的行使权力的资源,它是构成政治权力结构的主体性因素。对政府而言,政府拥有法定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资源则是其权能作用的基础条件。
权力受体是指现实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政治权力作为关系必然有两端:作为施加影响和主动支配的一端是政治权力的主体;作为受支配、处于服从位置的一端是政治权力的受体。”在政治权力关系结构中,由于政治权力的特别性质决定了政治权力受体具有地位互移的特点,当公民依据契约让渡权力而组成主权者的时候,这时主权者是公民权力的受体;当主权者一经形成并行使主权者的权力时,公民往往是权力的受体。这是早期社会契约论者所普遍持有的观点,当代政府在行使权力、发挥权能作用时更受制于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力的制约,在不同的政治权力关系中权力受体的地位互移与相互制约更加突出,这政府权能基础的一个重要变化。
权力运行过程是基于一定的权力构成,而产生的权力实施、权力参与等权力活动。影响权力运行过程的要素,包括权力运行规则、权力运行的保障因素、权力主体使用权力的愿望和技术手段,以及权力作用的方向、方式和作用时间等。权力运行规则和权力运行的保障因素是影响权力运行的条件性因素,保障权力顺利运行。政治权力主体使用权力的愿望是权力结构运动的始因,对政府而言,表现为政府权能的意图和目标。权力作用方向即权力作用的确定性指向,是权力运行的确定轨道,对政府而言,权能方向就是政府权能运行的轨道和指向。从权力对受体的影响看,权力作用的方式就是政府权能作用的方式,政府使其权力产生影响的手段就是政府实现权能作用的手段,比如政府强制措施、政治权威因素等。
权力运行结果即权力运行到达权力受体后所产生的实际效应。权力运行结果对权力主体而言意味着使用权力的满意程度,对权力受体而言意味着对权力指向的接受程度。政治权力运行的结果直接体现为政治影响力、政治满意度和政治稳定度,以及政治系统内部的权力平衡与权力运作的效率。政治权力的运行结果是政府权能作用状况的直接体现,政府权能的作用状况可以通过政治权力的运行结果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