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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4)

【应用提示】

本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中属于授权性规范。所谓授权性规范是规定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规定允许作出的行为,法律既不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又不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而是授权人们可作出一定的行为。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商议,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完全达成共识后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释解】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保险金?

甲于1991年9月到B公司任出纳员。1996年1月1日,甲与B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满后每年续订一次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1月1日,B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甲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甲在合同期满后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1月B公司已将甲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甲已在街道办理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相关手续。甲认为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自己仍然继续在公司留用工作至2004年2月18日,甲提供了2001年9月工资结算表一份和公司的劳资证明,证明自己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在续延,要求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未付的工资。B公司不承认甲提供的证明,认为甲提供的2001年10月、2002年1月至2004年2月的工资表没有经理签字,而且工资表亦不能认定甲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B公司认为甲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甲曾为公司提供过劳务,不能证明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在续延。

甲因此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甲于1991年9月到B公司任出纳员,1996年1月1日,甲与B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满后每年续订一次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1月1日,B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甲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甲在合同期满后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1月B公司已将甲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甲已在街道办理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相关手续。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已经终止了已有的劳动合同。

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然而本案中,甲虽声称在终止了劳动合同后,其仍继续留在B公司工作至2004年2月18日,并提供了B公司工资结算表一份,以证明自己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要求与B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甲缺乏证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性要件即有效的劳动合同,其所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甲与B公司劳动关系存续,因此不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规定,不能视为对劳动合同的续订。

由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并已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且B公司在与甲劳动合同终止后已将其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亦在街道办理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相关手续,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甲与B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甲要求与B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其2001年10月至2004年6月份工资及补缴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金及仲裁费的请求,证据不充足。

据此,甲提出的与B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其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无法可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驳回其申诉请求。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相比,本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修订了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条件,即取消“双方同意续签这一条件,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续签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本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定条件范围。

【条文评析】

为了规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推进劳动合同书面化,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

第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并不是指永远没有期限,而是指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工龄内和企业存续期间内无限期地存续。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一直持续下去,除非出现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实践中,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甚至一年一签,还有很多情况是一年都没有。

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促进社会就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立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到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不是“累计”工作满十年;二是“满十年”,包括连续工作满十年及十年以上。(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只要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第三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的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推进劳动合同书面化,本款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将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根据本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一年内,如用工到第三个月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三个月工资;用工到第七个月,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支付两倍的七个月工资;用工整整一年时,用人单位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得支付两倍的一年工资。同时,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争议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和《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依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即可,不需说明任何理由就可拒绝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设定合同终止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含量高、保密性或专业性强的职务和工种,如军事工业、尖端科学技术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中,由于其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要长期保持人员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问题,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应用提示】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并非是没有期限,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或单方解除合同。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对应,其差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通过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来终止到期合同。只要劳动者正常地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和法定履行合同义务,劳动者即获得了可长久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定情况,任何一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擅自解除。所以实务操作中,有人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成没有期限(指劳动者安心工作正常续约,由有期限很快就可以变为无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成有期限(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因法定情形发生而被解除)。

【案例释解】

1.职工工作满十年但其间休假一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云某于1997年4月被招工到某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云某先后于2000年3月至9月和2002年4月至10月因病休假两次。2007年4月底,劳动合同期满。云某与某企业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发生异议。云某认为自己在该企业工作满十年,某企业应当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企业认为,云某在工作期间因病休假两次,累计十二个月,依此计算,云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不满十年,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某企业主张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用工需要,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云某认为某企业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4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在遇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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