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张朋大学毕业,之后就出国留学,家里留下一栋房子。后来张朋在国外找到工作并在当地定居,就将自己的父母接到了外国。1996年,张朋家附近的房子进行拆迁,市政府拆迁办公室因为联系不到张朋,为了市政规划的需要,于是就在未得到张朋许可的情况下对张朋的房屋进行了拆迁。2008年,张朋回国探亲,才发现自己家的房子已经被拆掉了。张朋认为市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张朋认为,虽然自己在1994年就已经出国,但是其亲属仍在国内。而市政府在未对其家人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就私自对本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拆迁,造成了自己的利益损失,要求其给予赔偿。而市政府则认为,张朋出国已经十几年时间,其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视为无效。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的有效诉讼时效应当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张朋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有效期限。而市政府在可以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并未对张朋的家人进行通知就私自拆除了属于他的房产,其行为构成了对张朋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对张朋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我国法律对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一,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60日内没有作出复议答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有紧急情况的,可以不受到60日的时间限制。第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此外,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都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当中,一方面,张朋在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两年就已经出国,期间一直没有回国,因此并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诉讼时效应当自其知道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算起,也就是从张朋回国之后开始计算;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有效期为20年。从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开始算起,到张朋回国,中间只有12年的时间,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张朋的行政诉讼都并未超过有效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