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小孙和一群朋友去一家酒店吃饭,服务员告诉他们,由于今天是酒店开张一周年的纪念日,所以只要消费满300元就送免费的酒水。小孙和朋友们一听很高兴,立刻点了很多菜凑满了300元。很快,服务员就把免费的酒水送上来了,小孙和朋友们很开心地大吃大喝起来。就在大家正兴高采烈的时候,突然看见小孙捂着喉咙满脸痛苦。朋友们赶紧把小孙送到了医院。医生给小孙一检查,发现他的喉咙里卡了一条细长的铁丝。于是医生立刻给小孙安排了手术,把铁丝取了出来。这次意外让小孙住了一个礼拜的医院,光是医药费就花掉了几千块钱。本想好好地吃顿饭,结果饭没吃好还搞得进了医院,小孙越想越郁闷。出院之后,他就带着自己的医疗费用单据找到了酒店的经理,要求他们因为这次事件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然而酒店却认为他们不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水虽然是酒店所提供的,但是却是免费的酒水,酒店没有从中取利,所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酒店也就不应该为这次的事故承担责任。至于给小孙带来的损失,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与酒店无关,所以小孙的损失应该由生产厂家来承担,而不应该由酒店承担。双方就此争执不下,于是小孙将该酒店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之后,支持了小孙的诉讼请求,判决该酒店赔偿小孙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6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或许让很多人都觉得奇怪。应该说酒店的辩解不无道理,他们提供的是免费的酒水,同时商品本身的问题也不是他们造成的,为什么酒店要承担小孙的损失呢?
这就涉及服务合同关系的问题了。从表面上的认知来看,酒店的确提供的是免费的酒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免费的酒水是附加的服务,前提是小孙等人消费满300元。换句话说,这些酒水是属于小孙等人300元消费所涵盖的商品。小孙等人在消费这些酒水时,实际上就是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酒店其实是有过错的。当然,作为消费者来说,小孙也可以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据自身的方便,可以自由选择究竟是起诉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在本案当中,小孙选择了向销售商也就是提供服务的酒店索赔,因此酒店必须就自身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如果小孙愿意的话,他也可以起诉生产厂商,但这就不是本案所涉及的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