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案例二:
A市L区的甲公司与B市M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给无锡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为此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但在请求人甲公司将仲裁申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后,乙公司提出这一仲裁协议是由甲公司胁迫订立的,因而协议无效,为此其向当地M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而甲公司则认为这根本就是乙公司的无稽之谈,想推卸责任,于是其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请问:该协议效力应由哪个机构确认?为什么?如果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这一确认请求,其结果会如何?
任务案例三:
买方甲与卖方乙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应向丙交付货物,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争议的应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乙未能向丙交付所有货物,只交付了60%,还有100万元的货物未曾交付。于是丙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请问:A市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项目1—任务2知识点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解决的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承认口头和默示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这一协议。其具体形式有:
(1)仲裁条款。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写明将来发生的哪些争议可由哪个仲裁机构解决,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其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当合同无效时,不影响这一条款的效力。
(2)仲裁协议书。当事人在合同外另行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3)其他补充文件中载明的仲裁协议。如在民商事往来中的信函、电传、电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载明的有关仲裁的内容。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有: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明确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的纠纷范围,可以是全部争议,也可以是部分争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这一选择权不受地域、级别的限制。
(三)仲裁协议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1仲裁协议的成立生效
其成立生效与其他合同大致相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协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还要求协议仲裁的内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即必须是《仲裁法》规定的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才可约定仲裁。
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欠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协议,其主要有: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想一想】
因胁迫而成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普通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有什么不同?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仲裁协议的效力
其主要体现在: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即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协议后,其就丧失了这些仲裁解决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另外,由于其选择了仲裁解决争议,因此其必须接受仲裁裁决的约定力和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
(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机构因仲裁协议而取得了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权的法定文件。
(3)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排除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事项管辖权的效力,同时有效的仲裁协议还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时,其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任务3仲裁程序分析
任务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了纠纷,李某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李某得知该案的独任庭仲裁员赵某是张某的债权人,同时也是该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于是其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后同意该申请,决定赵某应回避,后双方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钱某为仲裁员。李某要求将仲裁程序重新开始,但钱某不同意,而接着前面已经过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请问:该案中李某申请赵某回避有没有理由?为什么?该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回避的决定程序有没有问题?钱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赵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到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件并组建了仲裁庭。仲裁庭通过对案件书面材料的审查,认为只需通过书面审理即可,不需要开庭审理,于是通知双方当事人要求各方提供证据材料,以备进行书面审理,但赵某表示反对。仲裁庭最终还是决定书面审理,并作出了裁决。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请问:该仲裁裁决有没有问题?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张三与李四的合同纠纷到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并组建了仲裁合议庭,由甲、乙、丙三方担任仲裁员,其中甲是张三选任的,乙是李四选任的,丙是双方共同选任。经过审理在作裁决时,合议庭的三位成员意见不一致,一人一种意见,最终由于甲是资深仲裁员,于是仲裁庭以其意见作出裁决。收到裁决书后,李四不服,认为裁决有问题。
请问:该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有没有问题?为什么?
项目1—任务3知识点
二、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仲裁申请
当事人请求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井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资料卡】
仲裁申请书的具体格式如下: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所在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电传:
传真:电报号码:
被申请人:
所在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电传:
传真:电报号码:
案由:(写明争议案件的性质)
请求事项:(要求仲裁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与理由:
(要求写明: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由来、发生、发展的经过;2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3实事求是地说明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注: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个人,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栏应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形式,没有约定的,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的形式主要有:
(1)独任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合议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想一想】
如果仲裁庭采用合议庭形式,在仲裁裁决时三名仲裁员意见不相同,仲裁庭应该如何处理?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员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
(1)仲裁员须回避的情形。根据《仲裁法》,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期限。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仲裁员回避的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其主要有:①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②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开庭和裁决
1财产保全
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当事人可在申请仲裁时同时提出申请财产保全,也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任何时间提出申请。
【想一想】
如果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什么?如果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能否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为什么?
(2)财产保全的决定与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再由其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并予以执行。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仲裁庭审理方式。开庭是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仲裁的活动。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有两种方式:
①开庭审理。以开庭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应择日开庭审理,但通常情况下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案外人不得旁听;以开庭公开审理为例外,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开庭的,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公开开庭。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仲裁不能公开进行。对于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②不开庭审理。即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开庭通知。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开庭
仲裁庭开庭程序比较灵活,一般经过调查、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调解、评议和裁决几个阶段。仲裁员可以根据需要及当事人意愿选择适用。
(1)证据规则。仲裁庭开庭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仲裁法》规定的证据规则主要有:
一是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二是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三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四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2)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想一想】
仲裁过程中的和解与调解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