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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市场行为法(2)

任务案例十六:

经营服装的甲合伙企业从另一家企业手中低价购得了一批黄金和一批办公设备,于是其出于营利目的,为将这批黄金卖给经营机电产品的乙公司、这批办公设备卖给丙超市,就分别与乙公司和丙超市订立了买卖合同。

请问:甲企业与乙公司、丙超市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项目1—任务1知识点(四)

三、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于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首先涉及的就是当事人的缔约资格问题。

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类当事人,要想参与合同签订,都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想一想】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我国,孕妇肚中的胎儿与出生时已死亡的婴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其产生不仅与自然人的年龄,而且与其智力、精神状况有很大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①18周岁以上智力、精神状况良好的自然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任何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两类合同:一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二是使自己纯获得利益的合同。其他合同的签订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从理论上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任何合同都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另外,在实际生活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可以订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的,如9周岁的小孩到小店购买练习本而订立的合同即是有效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后的消失也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其不是以死亡为丧失条件,而是以自然人是否心智丧失、是否具备识别能力与判断能力为条件的。

(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成立时产生,于法人与其他组织注销时消灭,而且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都是一致的,都由其营业执照限定。

同时,不同的法人与其他组织由于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各不相同。如经营服装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与经营五金机电产品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显然是不同的。

法人与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应受其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的制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了在三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外,合同为有效。这三种情况有:一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的;二是违反国家对特许经营的规定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经营规定的。

任务案例十七:

甲在某条街上开了一家火锅店,生意很红火。丙很眼热,而此时正值拥有甲店旁边的门面房的乙准备将该门面房出租,于是丙找到乙准备租赁这一店面,也开一家火锅店。甲听说此事后,为了不让丙开店成功,就找到乙,说自己愿出比丙出价更高的条件租乙的店面。于是乙便终止了与丙的谈判,专心与甲谈判租赁事宜。丙只能在其他地方找了店面,而甲一听说丙另找了店面,随即停止了与乙的谈判。乙无法,只得将店面以低于丙开价的价格租给了丁。

请问:甲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八:

甲有意给家乡小学捐一笔钱用于建新教学楼,并就此事与学校进行了多次商谈,达成了初步协议。甲要求学校做一些配套工作,于是学校又向银行贷了20万元,拆了部分旧校舍,但甲后来因与家乡领导不和,遂决定不再向学校捐款。

请问:甲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九:

哈尔滨甲足球俱乐部欲引进广州乙足球俱乐部的一名球员,在正式签订转会合同前,甲要求该球员来试训。当时哈尔滨来了寒流,气温直降至-15℃,但甲未通知该球员。该球员虽带了一些寒衣,但到当地后明显觉得不顶用,而甲俱乐部也没能提供御寒衣物。同时,甲为该球员安排的宾馆客房暖气又不足,以致该球员到达后第二天就感冒发烧住院治疗,从而未能试训,也未能订立转会合同。

请问:甲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项目1—任务1知识点(五)

四、先合同义务

(一)先合同义务的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法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贯穿于整个订约过程中,主要包括:以善意的态度与对方进行磋商、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发给的要约的约束、在对方需要时协助其订立合同等。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其通过规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来对先合同义务加以规范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承担条件与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小知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德国学者耶林1861年创立,他认为当事人在缔约时已产生了一种类似于合同的信赖关系,并因此而应承担必要注意的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条件有四个(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①当事人须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②该项法定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而非合同成立后发生的;③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④责任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为订立而支出的各种费用、相信合同有效而拒绝其他的订约机会等。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缔约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一方相信合同能成立但最终未成立而因此遭受损失;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未尽附随义务而致相对人遭受损害等。

任务案例二十:

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产品,第一次接触时双方用传真明确买卖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以后的电话洽谈中双方对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乙企业就将货物直接拉到甲企业,甲企业也收了货,付了30%的货款。但此后,由于甲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而无法继续向乙企业付款。乙企业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企业付款,但甲企业认为合同未生效并要求双方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

请问:甲企业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项目1—任务1知识点(六)

五、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我国,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尤其是对即时清结的合同最为适合,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一些履行期较长、标的数额较大、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合同,如果要用这一形式,最好有两名以上能证明合同内容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具体有:

(1)合同书。主要有格式合同书和非格式合同书两类。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书。非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合同文书。合同书形式通常以“××合同”或“××协议”为其名称并置于合同文书的上方。

(2)信件。即以信件记载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

(3)数据电文。即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与电子邮件(Email)形式。当事人之间通过上述方式中任何一种订立了合同,有关的电报、电传、传真及记载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内容的文书本身就成为书面合同。

合同的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即指仅需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便能生效的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即指不仅需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还需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才能生效的书面形式。具体有:

①公证形式,即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公证文书加以确认和证明的形式;

②鉴证形式,即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鉴定和证明的形式;

③批准形式,即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准的合同形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需经国家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

④登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

【想一想】

公证与鉴证形式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这两种形式与批准形式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这些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般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般有:一方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租期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1)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向出租人交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行为就能推断出双方有延长租赁期限的意思。

(2)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不作为的沉默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试用期限结束后对试用品未作任何表示,即表示沉默时,即可认定买受人愿意购买该试用物。但要注意,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是同意时,才能表示同意,否则表示拒绝。

任务案例二十一: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份乙企业向甲企业购买2万件“Kappa”品牌运动服的合同,于是甲企业又与丙企业订立了一份要求丙企业将甲企业的2万件“Kappa”品牌运动服运到乙企业所在地(上海)的运输合同。

请问:在这两份合同中,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十二:

某建筑公司与某年3月与某建材企业订立了购买黄沙的合同,当时黄沙的市场价格为每吨150元,于是该公司与该建材企业签订了购买50车黄沙并于该年8月10日交货的合同。哪知合同签订后没多久,黄沙价格飞涨,到8月份时已涨至300元/吨。该建材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已不想再履行合同,但不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其想了个办法,用0.5吨的皮卡装了50车运给该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认为数量不对,他们要的50车是5吨卡车的50车,而不是0.5吨皮卡的50车,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请问:双方是因什么问题发生争议?为什么会发生争议?

任务案例二十三:

某英语教学培训机构与沙先生签订的《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中规定,学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退学:第一,入门课后7天内,且在第一单元学习期间内退学,学费在扣除500元后退还;第二,入门课后30天内,且在第一单元学习期间内退学,学费在扣除4800元后退还。并约定,“一旦学员开始第二单元学习或时间超过入门课30天的,将被视为对学校满意,不予退学。”

请分析以上合同条款的效力。

项目1—任务1知识点(七)

六、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应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确定合同当事人、合同债务履行地、法院对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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