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党选择领袖的总原则和行为主体。1965规章规定:党的领袖必须由正式选举产生,而不是“协商”或其他方式;选举领袖的行为主体是保守党下院全体议员即议会党团,也就是说新规章把选择领袖的权力明确授给了下院议员。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新制度的基础,至今未变。
(2)关于对现任领袖资格的审核。关于这一点,虽然1965年规章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整个文件精神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意思:一旦领袖被选出来,他就可以在这个岗位上一直呆到他本人决定退休,或者经劝说他本人决定对他本人的领袖职位进行重新选举,或者1922年委员会经表决对他提出不信任案。霍姆在评论是否要对领袖的境况进行重新审查这一问题时讲到:1965年规章的一个思想是,一旦党选出了一个领袖,党就要和他同呼吸共命运。
1975年,保守党正式制定了一个关于定期审查领袖境况的规定。1974年10月,保守党在大选中失败后,许多议员打算换掉党的领袖希思,为此,他们呼吁修改1965年规章,明确定出一个定期审查领袖境况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希思同意重新审核1965年规章,包括关于是否应当定一个定期审查领袖境况的条款的问题。希思还表示,一旦这样的条款制定出来,他将提出对他自己进行重新选举。为此,成立了一个审核委员会,霍姆勋爵任主席。1974年12月,该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经过一番讨论,在1975年,条款被影子内阁、1922年委员会、上院贵族和全国联合会接受,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表示对新条款中的很多方面仍有保留意见。
(3)关于竞争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党决定将要选出一个新领袖后,对领袖职位的竞争什么时候开始进行。根据规章,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都可以开始进行竞争:当领袖职位出现空缺时;如果有10%以上的保守党议员表示需要进行领袖职位的竞争时,那么这种竞争也可以在议会的每次会议开始的时候进行;在每届新议会的第一年,竞争必须在议会开幕的头三个月内进行;在每届议会的其他几年,竞争要在每次会议开始的头14天内进行。在第三种情况下,安排了较长的时间,这是考虑到要让新当选的议员们在被召集来对新领袖的竞争进行投票表决之前有充分的时间对自己的同僚进行了解,并在下院安顿下来,熟悉环境。
在上述诸种情况下,进行选举的准确时间由在任领袖和1922年委员会主席协商决定。在这一点上,现任领袖的积极性如何在决定整个竞争过程的长短上或许起着重要作用。
除了在选举时间的决定上外,其余整个竞争的过程的管理权都是掌握在1922年委员会主席手中,而且任何有关由对规章的解释所引起的争议都由他来解决。
(4)关于候选人的资格和提名。按规章规定,候选人不一定必须是议员。实际上,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候选人的资格,至少从理论上讲,贵族、前议员、议会外的党员都有资格被提名。然而实践的结果却是:候选人必须是议员,因为候选人必须由议员来推荐。候选人要由议员提名和支持这一条在1965年规章中并未载明,而是载入到1975年的条款中。候选人还被要求在他的提名单上签字,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候选人轻率从事,把竞选领袖活动当儿戏,因为这样一来,得不到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他就不能参加竞争。起初,候选人的提名人和支持人可以保持匿名,但1989年竞争后,提名人和支持人的名字被要求公布出来。一般情况下,正式提名在某一个星期四的中午12点钟结束。
(5)关于投票过程。当提名在事先定好的一个星期四结束后,第一轮投票在下个星期二举行。如果有必要,第二轮投票将在接下去的星期二举行,第三轮投票在星期四举行,然后是第四轮投票。这样,整个过程的完成相对来讲费时不多,因为四轮投票总算起来(若从提名结束时算起)最多不过两个多星期。上述的时间安排是在1975年被载明的,然后在1991年又做了修改。在1965年的条款中,整个过程所用的时间更短,第一轮投票在提名结束后24小时内进行,而第二轮投票和第一轮投票之间的间歇时间为2—4天。
在第一轮投票中,选举人被要求只能有一个选择。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某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占有选举资格人数的多数(而不只是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并且这个多数必须比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多15%,那么这个候选人就是胜利者。在1990年的选举中,共有372个保守党议员有资格参加选举,在第一轮投票中获胜票数应是208票以上,要比第二名候选人多56票,撒切尔夫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虽得了多数票(204票),但没有超过她的挑战者赫塞尔延15%的票数,因此需要进行第二轮投票。这实际上是撒切尔夫人在重选中的失败。
如果第二轮投票有必要的话,那么原来的候选人必须重新被提名,或者从竞争中退出,新的候选人也可以参加进来。为第二轮投票的提名必须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的48小时内结束,退出或新加入竞争的决定必须尽早做出。在第二轮投票中,选举人仍被要求只有一个选择。但是,在这轮投票中,15%这一条被取消了,候选人只需获得有资格参选者的多数就是胜利者了。
如果在第二轮投票中没有人得多数票,按规定,在第二轮投票结束两天后进行第三轮投票。在1965年的规章中规定,第三轮投票是最后的投票,它仅限于第二轮投票中领先的三个候选人,而且他们不能退出竞争。投票人可以有二个选择,即第一选择和第二选择,然后通过转票来决出胜负,后来这条被修改。按照原规章,那种只有两人参加的擂台赛式的竞争是不存在的。但是,在1990年,当约翰·梅杰在第二轮投票中没有获得必要的多数日寸,选举报告官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外两个候选人都以表明他们将在第三轮投票中投梅杰的票这种方式承认自己的失败,那么第三轮投票就可以免去。这样在第二轮投票后,梅杰虽未获多数票,却成了胜利者。1991年,关于第三轮投票的条款被修改,规定:如果第二轮投票没有结果,候选人可以在24小时内退出竞争;如果第三轮投票需要举行,将仅局限在第二轮投票中的头两名候选人;如果第三轮投票仍无结果,先是在两个候选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举行第四轮投票。可见,第四轮投票将极少发生。
(6)关于议会下院外的党组织在选举领袖上的作用。1965年的规章没有正式的条款来规定下院议员如何考虑上院贵族和议会外党组织的意见。但是在1975年,规定了有关收集选区协会的意见并转达给议员的条款。在有保守党议员的选区,选区协会被要求在提名结束到第一次投票之间这段时间内将他们的意见通知他们的议员。在没有保守党议员的选区,选区协会的意见由本地区的联合会主席收集并转达给邻近选区的保守党议员。
(7)关于选举的一些具体问题。1965年规章没有载明要用秘密投梁的方式,但在1965年的竞争中采用的是秘密投票,而且在1975年的修改案中加进了秘密投票这一条。在规章中没有载明具体的投票地点和时间,但是在每一次竞争中,投票都是在保守党下院某一个委员会的办公室里举行的。从1975年开始允许采用委托投票。每一轮投票的结果要当众公布。1965年规章中只简单地提到:“监票人要宣布每位候选人所得的票数”。在1975年的条款中加上了这样一条,即:每次投票结果要通知给每位候选人和提名人。
(8)关于正式认定和就职仪式。在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将出席由各方面党的代表参加的传统性的会议,在会上被正式认定为全党的领袖。在他接受正式认定之前,保守党下院议员选出来的人仅仅被看成是“下院保守党的领袖”。当然,在通常情况下,党的会议会赞成议会党团的选择,实际上正式认定只是个程序而已。如果真的有党的会议不接受议会党团的选择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整个选举领袖的过程要重新开始。
在正式认定之后,党的新领袖就算真正产生了。但是整个产生新领袖的工作还未彻底完成。最后的工作就是就职仪式和庆典。这项工作的意义也很重要,它表明新领袖的上任被授予了合法性。为了表示选举的重要性和整个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尤其是为了使新领袖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一种表示,这就是在竞争之后,全党,包括在竞争中失败的候选人,都紧密地团结在新领袖周围,接受新领袖的领导。全体一致的正式认定和就职庆典就起着这样一种作用。一般地来讲,选举的范围越小,竞争越容易引起分裂,这种庆典的重要性就越大。
以上就是保守党新领袖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尽管这个制度的一些原则和细节曾引起了很多批评,而且在诸如15%的规定、新候选人加入竞争的时机、对议会外党组织意见的采纳等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然而自1965开始进行的领袖选举制度的改革对保守党来说仍然具有重大意义。新制度虽不完善,但却比旧制度好得多。它不仅扩大了党内民主,而且也使选举领袖的过程变得更加有效。
由议会党团选举产生领袖是这一制度的基础,一方面,这使保守党在党内民主方面前进了一步;另一方面,这—方法仍保持着这一过程的有效性,因为议员们对候选人和领袖职位的需求更加了解和熟悉。保守党是一个议会政党,其主要活动是在议会里面进行,而其主要活动目的是通过议会选举上台执政。党领袖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领导党去赢得大选的胜利,进而争取上台执政或延长执政时间。所以,议员对领袖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得更全面、更彻底,而且也更知道现任领袖是否适合继续留在这个岗位上。由于领袖候选人约定俗成必须是议员,所以议员们有更多的机会了解自己的同僚。
值得一提的是,由议员来选择党的领袖,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方法,而且成了威斯敏斯特宫中的典型制度。这种方法本世纪在英国运用得最普遍。工党在1981年前,自由党在1976以前都一直使用它,而保守党却从1965年起才开始使用它。也就是说,在保守党开始采用这一办法时,工党和自由党已打算放弃它了。尽管如此,由“神秘圈”的协商转到由议员选举,不能不说是保守党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