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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1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缺陷损害责任,其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法律规定,对此,应当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缺陷并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过错所致,则应当首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责任人包括勘测、设计、监理单位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管理缺陷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责任形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管理缺陷,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是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定这个规则的依据是:第一,确定抛掷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第二,承担的责任是适当的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第三,这样规范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第四,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物件损害责任,而不是人的责任。

案例188

重庆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伤害严重,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后来,郝某将位于出事居民楼二层以上的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2户住户分担该责任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规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则:第一,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建筑物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第二,承担的责任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第三,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平均承担补偿责任中自己的份额,不连带负责。第四,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免除责任。

(四)堆放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堆放物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索赔。根据该条规定,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堆放人,即堆放物是由谁堆放的,谁就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五)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是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障碍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该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

法律规定对障碍物损害责任规定的规则比较特殊,不是规定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不是规定物件的占有人,而是规定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堆放物,比较容易确定行为人,而对于倾倒物、遗撒物的行为人则较难确定,因而,可能存在对遗撒的障碍物存在管理职责的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侵权责任主体,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应当间接负责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时候,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倾倒、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享有追偿权,在其发现了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之后,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六)林木损害责任

林木损害责任,是指林木折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由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赔偿责任主体请求赔偿。

林木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按照本条规定,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林木的所有人,是林木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当林木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林木时,该林木致人损害,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木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责任主体不再是林木所有人,而是由林木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七)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的是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规则。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等地表以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形成的地下工作物,以及窨井等地下工作物,由于其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与第1款的区别在于:第1款规定的地下工作物是正在施工中的地下工作物,而第2款规定的窨井等地下工作物是非施工中的地下工作物。同样都是窨井,前者是指窨井在修缮、安装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后者是窨井在使用中而不是修缮、安装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前者是施工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后者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对前后两种工作物损害责任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仍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中,其责任构成有以下特点: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为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已经明确。值得研究的是,如果地下工作物的所有人对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以及未尽管理职责,致使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在施工中或者管理中造成损害后果,应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可以有两个办法:第一,首先依照本条规定,由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地下工作物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比照《侵权责任法》第68条以及第83条关于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规定,有权向地下工作物的所有人追偿。第二,依照定作人指示过错责任规则处理。如果是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在施工中或者管理中致使地下工作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地下工作物所有人的指示过失选任、指示过失所致,则完全符合定作人指示过错责任的规则要求,应当由地下工作物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两个办法,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则,都可以采纳。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至第十一章规定的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关键术语

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危险活动和危险物、饲养动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思考题

1.产品责任的责任人应当依据何种规则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3.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4.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是什么?

5.高度危险责任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何确定减责和免责事由?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有哪些种类?承担责任的规则是什么?

8.对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损害,应当适用何种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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