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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一般侵权责任(6)

另一种诱使违约,是债务人明知侵权人的侵权故意,而与加害人共同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侵害债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即加害人都是共同加害人,应当与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阻止债务履行

阻止债务履行行为也是一种具体的侵害债权行为,其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与侵害债权行为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行为方式是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以此来阻止或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债务。其行为的结果是造成了债权人的债权损害,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例如,债务人决定向债权人交付的标的物,第三人故意毁损或消灭,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又如,第三人将作为债务人的演出者或者其他有特殊身份的人予以监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致使合同的债权人遭受损失。

(三)干扰他人接受赠与

对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通过非法手段干扰受赠人接受赠与,造成损失,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债权准占有人主张债权

债权准占有人接受清偿,如果清偿的债务人为善意无过失,则发生清偿效力,债权准占有人接受清偿的行为,为债权侵权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债权准占有人应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赔偿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债务人清偿时有过失,则不发生清偿的效力,不构成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准占有人侵害债务人的财产权,对债务人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甲拾得某乙的储蓄存折并去银行支取存款,银行审查存单无误而予以支付,某甲为侵害某乙的债权。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的行为,如果未经其被代理人追认,则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为债权侵权行为。

(六)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妨害债权实现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隐匿财产或者设置财产担保,使债权不能实现。此种行为构成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侵权。如某甲负担某乙侵权债务,遂与甲之妻丙共同合谋,将全部财产藏于娘家,使债务无法履行。这种行为即为共同的债权侵权行为。

第六节侵害知识产权

一、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侵害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阐释的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一般化的规则,就是侵害他人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侵害着作权

侵害着作权的侵权行为分为侵害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两种侵权行为。

1.侵害着作人身权

侵害着作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必须违反《着作权法》关于着作人身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是作为的行为,但不作为亦构成。侵害着作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是指着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是,着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和追续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二是,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三是,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前两个损害事实是必须具备的,财产利益的损害,则不是必要条件。侵害着作人身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方能构成侵权责任。

2.侵害着作财产权

凡是未经着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以及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而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给付报酬的行为,都是侵害着作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侵害着作财产权的损害事实,是指着作权人所享有的着作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表现为以下两个层次:一是,着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二是,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在侵害着作财产权的损害事实中,这两个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具备的。侵害着作财产权的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必须以主观上有过错方能构成侵权责任。

按照《着作权法》的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等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作品、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以及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都是侵害着作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专利权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就是专利权人所独占享有的专利被他人以经营为目的而生产、使用、销售,或者专利发明方法被使用,或者专利产品被假冒的事实。

专利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其含义,一是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是作为形式;三是行为违反的法律是专利管理法律,包括《专利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专利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违反专利保护法律的行为,分为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和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自己直接公然仿制或者假冒他人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其特点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专利文件中描绘的技术特征,或者仅是他人专利发明的简单变种,只对材料、形式、构造、尺寸做简单变化,而在功能、效果和特征上与专利产品基本一致。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指侵权人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向他人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从而构成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只限于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是专利权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的或者必要的原因时,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在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中,这种行为是侵害专利权的直接行为的必要条件,它与直接行为相结合,就构成了侵害专利权的直接因果关系,仅仅单一的间接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侵害专利权的主观过错,是指违反专利保护法律的行为人在实施违反专利保护法律的行为时,对行为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侵害专利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

对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假冒他人专利

将自己的发明假冒他人注册的专利,构成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冒充专利

对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冒充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也是对专利权的侵害。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专利管理权和“专利”产品使用人的权利,冒充专利产品的使用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三)侵害商标权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实施侵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致使被侵权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商标侵权的损害事实表现为两个层次:商标侵权损害事实的第一层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它表现为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权人享有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商标侵害损害事实的第二层次,是使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侵权行为侵害了这一商标权,就使该商标权人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受到损害,减少了财产的收益。第二层次的损害事实,主要是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这是由商标专用权的性质决定的。商标侵权损害事实的利益损害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客观的间接损害事实,即商标权人因受侵权而造成的未来利益减少的客观事实。如被侵权人遭受损失而侵权人并未获利,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大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二是推定的间接损害事实,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利益的事实推定为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事实。包括侵权人获得利益而被侵权人在此期间并未减少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大于被侵权人在此期间所实际减少的损失。三是直接的损害事实,即商标权人因其商标权被侵害而造成的现有财富的实际减少。

商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权保护法律的行为,这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其含义:一是,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法律并未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作任何限制。二是,行为违反的法律,应当是商标管理法律。三是,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作为的形式,不作为构不成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66

2000年8月,美国耐克公司发现西班牙一家公司授权浙江嘉兴某制衣厂生产标有“耐克”(NIKE)商标的男滑雪夹克。该批4194件服装生产出来后,嘉兴某制衣厂又委托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并在深圳海关报关。美国耐克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标识和侵权物,共赔偿3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违反商标保护法律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这种过错是该行为人在实施违反商标法律的行为时,对行为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害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制造商标的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未经其同意,就对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更换,并将其商品投入市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其他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害域名专用权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增多,其中侵害网络域名专用权的行为较为突出。这种权利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应当加以保护。因此,非法使用他人网络域名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五)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1.侵害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就是技术窍门,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侵害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发明权

侵害其他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3.侵害发现权

侵害其他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现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4.侵害其他智力成果权

侵害其他智力成果权的,即不在前述着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保护范围的智力成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第七节媒体侵权

一、媒体侵权的基本规则

(一)概念界定

媒体侵权不过是将几种性质相似的侵权行为放在一起说明,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媒体侵权所概括的,是新闻侵权、文学作品侵权和网络侵权三种以媒体实施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仅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没有规定其他媒体侵权责任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媒体侵权责任。

(二)基本规则

媒体侵权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文字或者语言的形式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主要侵害的客体是精神性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其他人格利益。

媒体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

媒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都有特殊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说明的具体情况。

二、媒体侵权的具体形式

(一)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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