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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历代墨学述评(7)

当此人欲横流,争城争地之世,倘能以墨子之义告之;则亦捄时之良药矣。岂可忽哉?然则尊墨子为大圣人者非也。距其说而不考者亦非也。墨子之书见于《汉志》者七十篇,今存五十三篇。自汉之后,耳食之儒,既本孟子之言,变本加厉,深相疾恶,无有治之者;中间鲁胜《墨辩注》及《乐台注》,其书皆已不传。盖墨子之书,二千余年来,若存若亡,亦已久矣。至清毕尚书沅,始开涂径。迄于王张苏俞诸家,尤多阐发。于是瑞安孙君仲容,乃集诸说之大成,著《墨子闲诂》;采取既博,所得亦精;盖信乎治墨书空前之作矣。然自是至今,治墨子书者亦何数十家,综其所得,盖亦必有足以补孙氏所未逮者矣。予自志学之年,好治子部,其于《墨子》,尤所用心;孙君之书,揅寻尤旧。鼎革以后,子学朋兴;《六艺》之言,渐如土苴;余性好矫俗,乃转而治《经》,其于《墨子》亦弃之久矣。乙丑之春,兼上海大夏大学讲席,车中无事,聊取《闲诂》观之,忽有所得,至则笔而记之;自是以为常,一两月间,乃裒然成巨册矣。于是发愤为孙书作补正,遂博览群书,稽异本;而后益孙氏之说,尚多未备;补正之作,更不容缓。略陈其概,盖有九耑:一曰:解释尚多未备也。如《明鬼·下篇》云:“武王逐奔入宫,万年梓株,折纣而系之赤环,载之白旗,以为天下诸侯僇。”此“万年梓株”四字,孙注云:“未详。”

此句文义,固甚难通;故近人吴汝纶王闿运诸家,亦均无敢下笔。张纯一云:“疑为鹿台之财之属上有捝文。”说亦非是。按此文当读为“万人宰诛。”说文“年”作“●”,从“千”声。“千”作“●”,从“人”声。故“年”“人”声近。“年”变为“人”,亦犹《节用·上篇》“子生可以二三年矣”,“二三年”亦为“二三人”之变也。“梓”《说文》从本宰省声。故“梓”借为“宰。”《汉书·宣帝纪·损膳省宰注》:“宰为屠杀也。”则“宰”有杀义。株诛同声,皆殊之借。“万人宰诛”,谓万人争宰杀纣也。下文“折纣而系之赤环。”《说文》“折”作“●”,断也。即宰杀而裂其体,系之亦环也。两句义正相应。凡兹之类,形声相假,有当亟待补入者,一也。二曰:注谊尚有谬误也。如《尚贤·中篇》云:“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则使之。”此“无故富贵”四字,《注》引俞樾说,以“无”为衍文。谓当作“故富贵”,谓本来富贵者也。其说之不当,孙氏已知之。然又谓“无故”为“无攻”,“攻”即“功”之借字。今按《说文·攴部》云:“故使为之也。”本书《经》上云:“故所得而后成也。”是“故”者有“所使”有“所得”之谓。凡富贵皆当有得于功业,皆有功业使之然;若“无故富贵”,则是无功业而富贵者,贵戚之类是也。然则“无故富贵”,义自可通,何必改字?凡兹之类,不免求之太过,有当亟为订正者,二也。三曰:古训尚有未明也。如《尚同·中篇》云:“靡分天下,设以为万国诸侯国君。”《注》引俞樾云:“‘靡’当为‘历’,字之误也。《大戴五帝德篇》‘历离日月星辰’,文义正同。若作‘靡’字则无义矣。”按俞说非也。《周礼》“匪颁之式”,郑《注》云:“匪分也。”此“靡分”即“匪颁”之异文。《说文》部,“,赋事也。从八声;读若颁。一曰,读若非。”段玉裁云:“凡从非之字,均有分背之意;读颁又读非者,十三十四部与十五部合之理。

”今按“匪颁”连绵字;“匪”“靡”声相转;“颁”从分声,“匪颁”与“靡分”皆即“分”字之义,《广雅》靡,离也。是“靡”亦分也。惟《周礼》用于赏赐之事,此则言域分天下耳。此古语之仅存者,而俞说妄易“靡”为“历”,孙氏引俞说而不能证其非。凡兹之类,有亟待阐发者,三也。四曰,折衷尚多未当也。如《天志·中篇》云:“今夫兼天下而受之,撽遂万物而利之,若豪之末非天之所为也,而民得而利之者,则可谓否矣。”《注》引苏时学云:“‘否’义未详,疑当作厚。”俞云:“‘否’义不可通,乃后字之讹;后读为厚,谓若豪之末,无非天之所为也,而民得利之,则可谓厚矣。”孙《注》以俞说为是。今按苏俞之说,字异义同,其实皆非也。此文“否”字本自无误,“否”犹无也。谓若有豪末之小,非天所为,而民得而利之者,则可谓无也。意谓人之所利,无一非天之所为者也。“天之所为”下,下篇无“也”字,义更明显。墨子书“也”字,往往作“者”字用。《天志·下篇》“昔也三代圣王。”又云:“昔也三代之暴王。”“也”均读为“者。”则墨子此文犹云:“若豪之末,非天所为者,而民得而利之,则可谓无矣。”交义更显。其“否”字之不误,更明矣。孙氏于此,无暇细审,误从谬说。凡兹之类,有亟当订正者,四也。五曰:独见尚须旁证也。如《尚同·中篇》云:“是以先王之书,术令之道,曰:唯口出好兴戎。”孙《注》云:“‘术令’当是‘说命’之叚字。《礼记·缁衣》云:‘《兑命》曰:惟口起羞,惟甲胄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郑《注》云:‘兑当为说。《尚书》篇名也。’此文与彼引《兑命》字义相类。

‘术’‘说’‘令’‘命’,音并相近,必一书也。晋人作伪古文不悟,乃以窜入《大禹谟》。近儒辩《古文尚书》者,亦均不知其为《兑命》逸文,故为表出之。”按孙说是也。然“术”“说”相通,“令”“命”同字,尚未列证。刘师培云:“古籍‘兑’‘隧’通用。《左传襄》二十三年,‘夜入且于之隧。’《礼记·檀弓》下,郑《注》引之云:‘隧’或为‘兑’。‘队(隊)’‘术’亦通用,如本书《耕柱篇》‘不遂’即‘不述’,《备城门篇》‘冲述’即‘冲遂’,是也。说叚为遂,因叚为术矣。至‘令’‘命’二字,古金文以为一字。吴大澂《说文古籀补》,于‘命’下注云:‘古文命令为一字。’‘令’字下又云:‘古文以为命字。’则‘术令’之为‘说命’,其说塙矣。”孙氏虽阐发其说,而尚未及证明,凡兹之类,有亟当录补入者,五也。六曰:训故尚当增订也,如《所染篇》云:“五入必而已,则为色矣。”孙《注》云:“‘必’读为毕。左隐元年传‘同轨毕至’,《白虎通义·崩薨篇》,引‘毕’作‘必’,是其证。”按孙读“必”为“毕”,是也。然“必”即毕尽之“毕”之本字。《说文部》“毕,田网也;从田,象形。”是“毕”本无尽义。《八部》“必,分极也;从八弋,八亦声。”分极有尽义,是“必”乃毕尽之本字,“毕”乃同声叚借字也。故《说文·王部》珌之古文作,是其证。又《说文·攴部》“尽也。

”此叚“毕”为“必”后起之本字。凡兹之类,有亟当订补者,六也。七曰:校订尚多屚略也。如《法仪篇》云:“其贼人多。”“其贼”旧作“贼其。”俞云:“当作‘其贼人多’,与上文‘其利人多’相对。”孙氏据俞校乙,是也。然考《治要》所引,正作“其贼”。而俞孙二家,据《治要》以校《墨子》,均未之及,未免屚略。凡兹之类,有亟当据补者,七也。八曰:刊印不免讹谬也。如《天志·中篇》,“雷降雪霜雨露”。《注》引王念孙云:“‘雷降雪霜雨露’,义不可通。‘雷’盖‘霣’字之义,霣与陨同。”今考王氏《读书杂志》“义”字本作“误”字。孙氏聚珍本尚不误。此乃讹“误”为“义。”校者未及细勘。凡兹之类,有亟当校正者,八也。九曰:体例尚有未善也。德清俞氏,称孙氏此书,读“旁行之文,尽还旧观,讹夺之处,咸秩无紊”,斯固足以当之无愧色。然《经》上、《经》下,考定旁行,止附篇末;篇中章句,尚仍旧观;明知其讹,沿而不改;虽矜慎重,实碍揅寻。斯又亟当改正者,九也。凡此九者,或独申己见,或博采古今;或足补阙遗,或足资参考。至诸本异同,可供慎择,今兹所撰,亦并录焉。昔孙君序其书云:“此书甫成,已有旋觉其误者;则其不自觉而待补正于后人,殆必有倍蓗于是者。”然则吾今日《补正》之作,其亦孙君之志乎;自春徂夏,已至《经篇》,英夷难作,爰归定省。

家居二月,复稍增益,方待成书,忽又就道。至滬之日,阅商务书馆目录,知瑞安李笠,已有《校补》之作,奇其命名之相似;复于《学衡》得读其序,秘甚伟其书,以为孙君之功臣,非夫今日之浅学者所能一二也。乃废书而叹曰:昔李翰见杜佑通典,叹曰:“翰尝有斯志,图之不早,竟为善述者所先”,今吾于孙书,亦云然矣。遂阁笔不理者数月。已而李书竟已宣布,取而读之,则犹觉多有未称意者。李君为孙君同乡,参校之本,固甚有本原;然疏略之讥,恐亦未免。盖有本讹而不觉其讹者。如《尚贤·下篇》“昔伊尹为莘氏女师仆”句,《注》引《淮南子·时则篇》云:“其曲朴筥筐。”聚珍本其作其,与《淮南子》本书同。此误为“其”,宜据订正;而李书忽之。又有以不讹为讹者。如《尚贤·下篇》“晞夫圣武知人”句,《注》引苏云:“‘晞’当从口作‘唏’,‘唏夫’叹词,犹呜呼也。李云:“注‘唏夫’讹‘唏大’,当从聚珍本正。”今考“唏”讹为“晞”,是也。若“夫”字则定本并不讹“大”,商务景印本亦仍作“夫”,字均不误。而李书竟以为误。夫以聚珍本校定本,李氏所沾沾自喜者,而漏误犹如此;至于故训之精奥,形声之展转,发冢解难,尤多未备。则吾书又不可不卒成之矣。于是重理旧业,继续论撰,都为若干卷,布之海内,求正通人;艸创既定,爰书其始末于此;并略论墨学得失之所在,以告读者,庶几舍短取长,有益于身心家国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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