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德沃思博士曾公正地指出过,法律不可能成为那些区分的根源,因为根据这样一个法律的假定:要么服从它必然是正确的,而不服从它必然就是错误的;要么是我们服从与否全然无关紧要。而那个我们是否服从全然无关重要的法律显然不可能是那些区分的根源。那种服从它是正确的、不服从它是错误的法律也不可能成为那些区分的根源,因为它仍然是以在此之前有关正确和错误的概念和观念为前提服从法律是符合正确的观念的,而不服从法律则符合于错误的观念。
因此,既然在所有法律出现之前心灵里就对那些区分有了一个概念,看来就必然得出一点,那就是心灵是从理性得出这个概念的,理性指出了正确与错误的差别。它又以同样的方式指出了真理与虚伪的差别;这个结论虽然在某些方面是真实的,而在另一方面则是相当草率的。在人性的抽象科学还仅处于萌芽期时,以及在对人的内心的不同官能的独特的职责和权力还没有做过细致的研究和把它们相互区别开来以前,这个结论是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当同霍布斯先生的这个争辩一直极其热烈而认真地进行着时,没有一个人曾考虑到其他某一官能可以设想会产生出这样一些观念。因此,与此同时成为流行的学说就是德与恶的本原并不存在于人类行为与上级的法律的协调一致或不一致之中,而存在于它们与理性的协调一致或不一致之中,因此理性被视为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源和本原。
德存在于与理性的一致中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因而这个官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十分公正地被视为赞同和不赞同的本原以及所有对正确和错误的可靠的判断的根源。正是通过理性我们发现了那些我们应当用以调整我们行为的共同的正义准则,而且正是通过同一官能我们对什么是谨慎,什么是体面的、什么是宽宏大量或高尚形成了比较模糊和不十分确定的概念,我们就经常随身带着这些概念,而且根据它们竭力并尽可能来塑造我们的行为。道德的共同格言像所有其他的共同的格言一样是从经验归纳成的。我们观察了大量的各种各样令我们的道德官能高兴的或不高兴的特殊事例,大量的各种多样道德官能赞同或不赞同的特殊事例,进而根据这些经验进行归纳我们建立起那些共同的准则。但是归纳总是被视为一种理性的活动。因此,可以十分正确地说,我们是从理性得出了所有那些共同的格言和观念。正是根据那些格言和观念我们调整大部分我们对道德的判断。不过,如果那些判断完全依赖于变化如此之多的直接情感和感觉,而这些情感和感觉又由于健康状况的不同和心绪不同能够产生如此根本性的变化,那么我们大部分的道德判断就将是极端不肯定和随意性的了。因此,关于正确与错误我们最可靠的判断都要受从理性归纳所得出来的那些格言和概念的调整。德可以非常明确地说存在于与理性的一致之中,因此就这个范围来说这个官能可以被视为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源和本原。
不过,虽然理性无疑是道德的共同准则的根源,而且是我们据以形成对道德所有判断的根源;但是认为关于正确和错误的最初的感觉出自理性,则是完全荒谬和难以理解的了,甚至在那些特殊的场合共同准则也是根据那些特殊场合的经验所形成的。这些最初的感觉以及任何共同准则赖以建立的全部经验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的对象,而只能成为直接的感官和感觉的对象。正是通过在大量五花八门的事例中发现某一种行为的情调总是以一定的方式使我们的内心感到高兴,而另外一种行为的情调总是不能令我们的内心感到高兴,我们才形成了道德的共同准则。但是理性不可能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使内心对任何一特定对象感到愉快或不愉快。理性可以表示这个对象是获取某种自然令人愉快或不令人愉快的手段,而且以这种方式使它为了某种原因而变得令人愉快或不愉快。但是如果不是直接的感官和感觉使然的话,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成为令人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因此,如果德行在每一特殊场合,都必须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使人们内心高兴,如果邪恶同样地使人们内心不高兴,那么就不可能是理性,而只能是直接的感官和感觉以这种方式使我们与前者相协调,同时使我们远离后者。
快乐和痛苦是愿望和厌恶的主要对象,但是它们并不是由理性来区分,而是由直接的感官和感觉来区分的。因此,如果德行为了其自身的缘故而成为人们所渴望的东西,同样,如果邪恶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成为厌恶的对象,那么最初区分这些不同品质的就不可能是理性,而只可能是直接感官和感觉。
不过,由于理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公正地被视为赞同和不赞同的本性,所以由于疏忽的原因,这些情感长期被认为最初源于这个官能的作用。哈奇森博士的功劳就在于他最先以相当精确的程度区分了在哪些方面所有道德的区别可以说是源于理性,在哪些方面它们又是建立在直接的感官和感觉上。在他对道德感所做的说明中,他对这一点所做的解释是如此充分,而且依我的看法,又是如此无可辩驳,所以如果对这个问题还继续争论的话,我就不能把它归咎于别人的任何东西,只能归咎于人们忽视了哈奇森博士所写的东西,或者归咎于对某些表现形式所具有的迷信的依恋。这是在有学问的人中,尤其是在对如此有兴趣的问题上一个相当普遍的弱点,在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中一个具有美德的人常常连一个他习惯了的适合的短语都不愿随便放弃。
(第三章)把情感作为赞同的本性的那些体系
把情感作为赞同的本性的体系可以分为两类。
根据某些人的看法赞同的本性是建立在一种特殊性质的情感上的,建立在内心看到某些行为或感情时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感官力。有些行为或感情以一种令人愉快的方式影响这个官能,而有些则以一种令人不愉快的方式影响这个官能。前者被打上正确、值得称赞和具有美德的品质的记号,后者则被打上错误的、应该受到责备和邪恶的品质的记号。作为这种不同于其他任何情感的特殊性质的情感,以及作为感官的一种特殊力量的结果,他们给它起了一个特殊的名字,把它称作道德观念。
根据另一些人的看法,为了说明赞同的本性,无须设想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什么新的感官力:他们认为造物主在这里如同在其他所有场合一样,是用最严格的节省方式进行活动的,因而从同一原因产生了大量的效果。同情是经常被人们所注意的一种力量,并且显然是被赋予了内心的一种力量。他们认为,同情就足以说明归属于这个独特官能的全部效果。
哈奇森博士曾用了极大的努力来证实赞同的本性并不是建立在自爱的基础上,他也论证了它不可能产生于理性的任何作用。他认为只能把它设想为一种独特的官能;造物主把它赋予了人的内心,以产生这种特殊的和重要的效果。如果把自爱和理性两者都排斥出去,他认为就不可能有任何已知的内心的官能起到这个作用的了。
他把这种新的感官力称作道德观念,而且认为它与外在的感官有几分相似。如同环绕我们四周的物体通过以一定的方式来影响那些外在的感官表现为具有声音、味道、气味、颜色等不同品质一样,人的内心的不同情感通过以一定的方式触动这一特殊官能表现为具有和蔼可亲的和令人厌恶的,具有美德的和邪恶的,正确的和错误的不同品质。
根据这个体系人的内心是从各种不同的感觉和感官力得出所有其简单概念的,而这些不同的感官和感官力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的一个感官称作直接的或先行的,另一个称作反射的或后续的。直接感官是那样一类官能,人的内心从它们那里可得出这样一类事物的感觉,那类事物不需要另外一个别的先行感觉为其前提。声音和颜色就是直接感官的对象。我们听见某一声音或看见某一种颜色并不要求另外其他任何性质或对象为先行的感觉。另一方面,反射的或后续的感官是这样一些官能。人的内心从它们那里得出对事物的感觉,那类事物必须有某一另外事物的先行感觉为其前提。因而,和谐和美就是反射的感官的对象。为了感知某一声音的和谐,或某一颜色的美丽,首先我们必须感知声音或颜色。道德感就被视为一种这样的官能。那种官能被洛克先生称作反射的官能,洛克先生从那里得出人的内心不同激情和情绪的简单概念的官能。根据哈奇森博士的说法它是一种直接的内在感官,而我们借以感知那些不同激情和情绪的美或丑、德或恶的那个官能则是一种反射的内在感官。
哈奇森博士竭力进一步证实这个学说,他显示这种学说与天性类似,同时内心被赋予有与道德观念完全相似的各种各样的其他的反射感官。例如对外界对象的美丑的感官;我们用以表示对我们同胞们的幸福或痛苦的同情的公益感官、羞耻和荣誉感官以及嘲笑感官。
不过,尽管这位天才的哲学家曾努力证实赞同的本性是建立在一种独特的有点与外在感官相似的感知力上的,他承认这个学说产生的某些结论也许会被许多人视为足以推翻它。他承认属于任何一种感官的对象的一些品质如果全都归属于那种感官本身,就会有极大的荒谬性。谁曾想过把视觉称为黑色或白色,把听觉称为高或低,或者把味觉称为甜或苦?而且根据他的看法把我们的道德官能称为具有德道的或邪恶的、道德上好的或恶的是同样荒谬的。这些品质属于那些官能的对象,而不是官能本身。因此,如果任何人如此荒谬地把残酷和非正义认定为最高的美德,而把公道和仁慈认定为最可怜的罪恶,那么这样一种内心素质的确可能被视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不利的,而且同样也可能被视为是奇怪的、令人惊讶和本身不自然的。但是它也不可能被称作堕落的或道德上的罪恶,那样也会是极大的荒谬。
然而,如果我们看见某人对某个蛮横的暴君下令执行一桩野蛮而完全不应该的死刑叫好和发出赞叹,那么我们对把这种行为称作堕落的和道德上的极大的罪恶,就不应认为任何极大的荒谬和什么错误的了。虽然,它并没有表示别的,只是使道德官能堕落了,或者说它只是把对这个可怕的行为的荒谬的赞同视作了某种崇高、宽宏大量和伟大的东西。我想,看到这样一个旁观者我们的心将暂时忘记对受害人的同情,而且在想起如此可憎的一个坏蛋时只会感到恐惧和厌恶。我们对他的憎恨甚至要超过对那个暴君,因为那个暴君可能是被强烈的妒忌、恐惧和憎恨的激情所驱使,因而基于那个原因他更可宽恕。但是那个旁观者的情感将显得全然没有原因或动机,因而最为可憎。没有别的感情反常能比这种反常使我们心灵感到更加厌恶、更加愤恨的了。而且由于我们不把这样一种内心状态仅仅视作某种奇怪或不方便的,同时在任何方面也不是堕落和道德上的罪恶,所以我们宁可把它视作道德堕落的最终和最可怕的阶段。
相反,正确的道德情感自然会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值得称赞的和道德上良好的。如果一个人的责难和喝彩在所有场合都极其准确地与对象的有价值或无价值相符,那么那个人看来就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道德上的赞同。我们钦佩他的道德情感的细腻精确,它们指导着我们自己的判断,而且基于它们不同寻常和惊人的正确,它们甚至激起我们的惊奇和喝彩。诚然我们不能担保这种人自身的行为在各方面将总是与他对别人的行为的判断的准确和正确相一致。美德要求习性和内心的果断以及情感的细腻,不幸的是在后一类品质最完美的地方,有时却总是前一类品质反显得不足。虽然这种心性有时可能伴有不完美之处,然而它与任何纯粹犯罪的东西是不相容的。相反,它是可以建筑完美的道德的上层结构的最好的基础。许多人的意愿是好的,而且诚心想做好他们认定的自己的职责,然而由于他们道德情感的粗鲁,他们却不能令人愉快。
也许,可以说赞同的本性不是建立在任何方面与外在感觉有相似之处的任何感知力之上,它可能仍然是建立在一种特有的只能满足这个特殊目的,而不能满足其他任何目的的情感之上的。可以说,赞同和不赞同是在看见不同品质和行为后内心产生的某些感觉或情绪。如同愤恨可以称作一种受到伤害的感觉,或感激可称作一种仁慈的感觉一样,赞同和不赞同可以十分恰当地称为是一种是非感,或一种道德观念。
虽然这种说法不可能遭到与前述的同样的反对,但却会遭到其他的同样无法回答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