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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伦理学: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1)

绪论提要

伦理学,就其最重要和最完美的部分来说,并不是怎样做人的科学,而是如何治国的科学,是治理社会的最高级、最重要、最关键的科学。伦理学,就其全部内容来说,则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优良道德就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是恶劣道德。伦理学分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元伦理学主要通过研究“是与应该”的关系而提出确立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制定优良的道德规范之方法: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方法的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主要通过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主要研究优良道德如何由社会的外在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在美德,从而使优良道德得到实现的途径:美德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伦理学。

一、伦理学:做人的科学还是治人的科学?

伦理学恐怕是一门被人误解最多的科学。最大的一个误解就是,自伦理学诞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伦理学是一门教人怎么做人的科学。诚然,伦理学要教人怎么做人,伦理学教人应该追求美德、做一个好人,而不应该陷入恶德、做一个坏人。因为伦理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追求美德还是陷入恶德,说到底,乃是他有无智慧的结果和标志。陷入恶德是“占小便宜吃大亏”,得不偿失,显然是一种真正的愚蠢和不智,是愚蠢和不智的结果;反之,追求美德是“吃小亏占大便宜”,得大于失,无疑是一种真正的智慧,是智慧的结果。所以,孟子曰:“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莫之御而不仁,是不智也。”然而,这些怎么做人的智慧并非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怎么治人、怎么治国的问题。伦理学,就其主要研究对象来说,并不是做人的科学,而是治人的科学;并不是怎样做人的科学,而是如何治国的科学,是关于社会治理原则——如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和异化等等——的科学,是关于治国最高原则的科学。我今天就来讲一下伦理学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伦理学主要是治人的科学而不是做人的科学?

谁都知道,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这固然不错,但须注意,在这个定义中,道德是全称,因而其外延包括一切道德。这就是说,伦理学不是关于某个社会的特殊的、具体的道德的科学,而是关于一切社会的一切道德的科学,也就是关于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所包含的那种共同的、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之科学,因而也就是关于道德的普遍本性的科学,说到底,也就是道德哲学。不过,细细想来,这个定义并不十分精确。因为道德无疑是一种社会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与道德规范是同一概念。这样,道德便正如休谟所说,无非是人们所制定的一种契约,因而具有主观任意性,具有优良与恶劣或正确与错误之分。就拿曾经风行数世纪的“女人应该裹小脚”的道德来说,这种道德显然是极其恶劣的、错误的。诸如此类的恶劣道德亦曾盛行于世界各地,以致达尔文叹曰:“极为离奇怪诞的风俗和迷信,尽管与人类的真正福利与幸福完全背道而驰,却变得比什么都强大有力地通行于全世界。”

可见,道德是由人制定或约定的,因而有优劣之分:这就是“女人应该裹小脚”的伦理意蕴。这种意蕴意义重大,因为道德有优劣之分,不是别的,正是伦理学诞生的真正原因:伦理学的意义显然全在于避免恶劣的、错误的道德,制定优良的、正确的道德。因为制定道德并不需要伦理学,伦理学迟至公元前500-公元前400年前后,亦即在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孔子、老子时代,才诞生的,而在伦理学诞生之前,道德早就存在了:有社会,斯有道德焉。只有制定优良的、正确的道德才需要伦理学: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因此,确切地讲,伦理学并不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而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这恐怕才是伦理学的精确定义:伦理学,亦即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

如果说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那么,究竟怎样的道德或道德规范才是优良的?这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连三个密不可分而又根本不同的重要概念:道德(道德规范)、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人们往往以为,所谓道德或道德规范,亦即道德价值。其实,二者根本不同。因为道德或道德规范都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但道德价值却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一切价值——不论道德价值还是非道德价值——显然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试想,玉米、小麦、猪肉和鸡蛋的营养价值怎么能是人制定或约定出来的呢?那么,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是何关系?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的摹本,是根据道德价值制定或约定出来的。例如,“应该无私利他”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岂不就是根据无私利他的道德价值制定的吗?无私利他具有正道德价值,因而是应该的:“应该无私利他”。同样,“不应该损人利己”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岂不也是根据损人利己的道德价值制定的吗?损人利己具有负道德价值,因而是不应该的:“不应该损人利己”。

这样一来,道德规范便与道德价值判断一样,皆以道德价值为内容、对象、摹本,都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道德规范亦即道德价值规范;道德判断亦即道德价值判断。只不过,道德价值判断是道德价值在大脑中的反映,是道德价值的思想形式;而道德规范则是道德价值在行为中的反映,是道德价值的规范形式。因此,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判断有真假对错优劣之分。道德价值判断有真假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判断,便是真理;与道德价值不符的判断,便是谬误。道德规范则没有真假而只有对错优劣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就是优良的、正确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错误的道德规范。举例说,如果为己利他确实是不应该的(这是一种道德价值),那么,断言为己利他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便与其道德价值不符合,因而是一种谬误的、假的判断;而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也与其道德价值不符合,因而是一种恶劣的道德原则。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呢?人们制定任何道德规范,无疑都是在一定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进行的。

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的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才能够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必定与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道德规范。举例说,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这一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是相符的,因而是一种优良的道德原则。

反之,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这一道德价值判断是谬误,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便是一种恶劣的道德原则。

所以,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的定义实际上蕴含着:伦理学是寻找道德价值真理的科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这是伦理学的公认的定义,同时也是伦理学的深刻的、精确的定义。不过,这个定义显然只能由“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推出,而不能由“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推出。因为优良道德是不能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优良道德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优良道德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所以,如果说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那么,伦理学就必须研究道德价值,因而就必定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反之,制定道德不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是道德;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也是道德。所以,如果说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那么,伦理学就不必研究道德价值,因而就不必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

二、农村人与城里人眼中的美女

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或道德价值的科学,这意味着,伦理学就其根本特征来说,是一种规范科学或价值科学而不是描述科学或事实科学。

这样,在科学的王国里,伦理学便属于规范科学而与事实科学相对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伦理学只研究“应该”、“价值”、“规范”而不研究“是”、“事实”?行为应该如何与行为事实如何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就是所谓“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因为休谟首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能否从“是”

推导出“应当”?这是关于道德价值的产生和存在的来源、依据问题,是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确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是元伦理学的源头、基石和核心,是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因而也就是伦理学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然而,它是如此之难,学术界研究了两百多年,形成了自然主义、情感主义、直觉主义、规定主义和描述主义五大流派,竟然至今未能解决。

我对于这个问题的强烈兴趣源于童年。那时父亲是铁路工人,月薪五十多元钱养育不起六个儿女,只好开荒种地、饲养猪鸡。我几乎每天都喂猪、放猪,和猪一起玩耍,帮它抓虱子,听它哼哼唧唧地不断向我致意,与它那水汪汪长睫毛大猪眼睛相对而视,总不厌倦。猪吃饱了,心满意足躺下睡觉。我玩累了,有时也跟着躺下,头就枕在猪肚子上,与它一同进入梦乡。猪——套用今日青年人的一句时髦话——真的就是我的最爱。然而,每到过年,我爹就要杀一头猪。看它拼命挣扎,听它凄惨呼号,我非常痛苦。我想不通:为什么杀猪是应该的,而杀人是不应该的?

这个问题后来困扰我二十余载。它也曾同样困扰着因胃癌而英年早逝的当代大哲诺齐克。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曾就这个问题试着解释说:“生物是不是按某种上升的等级安排的,以便可以使事物都为了那些等级高的生物的较大总体利益而做出牺牲或忍受痛苦?”

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牺牲比较低级的人?聪明者是否应该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牺牲愚蠢者?强者是否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弱者?不仅如此,这种解释的最大缺憾乃在于,它犯下了英国元伦理学家摩尔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谬误”从事实如何(人事实上是比猪高级的生物)直接推导出应该如何(人应该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猪遭受痛苦和牺牲)。从事实确实不能直接推导出应该。试想,你怎么能从事实上存在无私利他,就推导出应该无私利他呢?

如果说无私利他事实上是人能够做到的,因此就断言应该无私利他,那么我岂不就可以由损人利己是事实而断言应该损人利己吗?

应该与事实的关系确实是一个难题。对这个难题,今日西方伦理学家仍在热烈争论,但都认为还没有解决这个难题。不过,据我看来,一些伦理学家,如麦金太尔、福特、艾伦·吉沃思(AlanGewirth)、J·L·马奇、马克斯·布莱克(MaxBlack)等人已接近解决该难题。因为他们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指出:从“事实如何”能够推导出“应当如何”。但不是直接推导,而是通过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行为事实符合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就是“应当”的,行为事实不符合、违背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就是“不应当”的。他们的这种观点,虽然没有充分论证,但很令人信服。其实,这一见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的那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确实,人是万物的尺度或标准,更确切地说,人的需要、欲望、目的是万物的尺度,是万事万物应当不应当、好不好、坏不坏、美不美、丑不丑之尺度或标准。

这种观点,在19世纪俄国哲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那里得到了非常生动而深刻的论述,他举了两个着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其中一个就是,农村人的美女和城里人的美女是不一样的。农村人眼里的美女,虽然不至于是个大胖子,但一定比较丰满,有力气,脸不是那种苍白的,而是红润的,就像电影《人生》里的巧珍。这是因为农村人与城里人的审美需要不一样。农民的审美中蕴含着对力气的需要。因为一个农村的妇女,每年至少要养两头猪,甚至还要养上一头老母猪,老母猪每年要生十几头猪崽子。养猪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头猪一顿就能吃一锅猪食,每天至少要三顿啊!光养猪还不行,还得养活孩子,这没有好体力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在车尔尼雪夫斯基的那个时代,不只是养活两个孩子,一般要养活十个八个的。我姥姥就生了十三个小孩,我母亲是少了一些,只生了十个孩子。想想看,像林黛玉那样的美女能符合农民这种包含着好体力的审美需要吗?这就是林黛玉不可能是农民心目中的美女的缘故:她不符合农民的审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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