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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的独特词法——“我”在语言中的地位

人们使用“我”(ich)这个词语,来表达作为“精神实体”的自身(贝克莱是清晰描述该词语的第一人)。[贝克莱:《人类知识的原则:哲学论文》(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Philosophical Writings),纽约:科林斯出版社,1965年,第139节]在唯心主义学说看来,相对较迟掌握这个词的儿童,其理解能力较弱。事实上,人们可以用“我”这个代词的正确用法来证明:在一个遵守代词规则的交往情境中,第二和第三人称的可调换性,以及这个代词本身的相对性、角色转换的熟练性和格调高雅性。类似地,人们还可以根据“我”这个代词来揭示一种非自然以及不是一开始就精通的能力,并且用同时作为言语行为主体及其陈述对象的多功能言语行为来展现一种复杂的自我及角色理解。一些哲学家相信“我”这个词的独特性,而与这个看法相反的现象是:其他反身表达同样具有独特性,因此我们可以比照其他反身词来理解“我”这个词。

本章标题源自维特根斯坦的《蓝皮书和棕皮书》[维特根斯坦:《蓝皮书和棕皮书》(The Blue and Brown Books),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58年,第66页]。相应地,我把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语法”理解为“使用法”(Gebrauchsweise)。

我要捍卫三个反维特根斯坦的论题。在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中[安斯康姆(G。E。M。Anscombe):《第一人称》(The First Person),见《心灵和语言》(Mind and Language),萨缪尔·古腾普兰编,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75年,第45—66页;肯尼(Anthony Kenny):《第一人称》(The First Person),见:《意向和意向性:致安斯康姆文 集》,(Intention and Intentionality:Essays in Honour of G。E。M。Anscombe),布莱顿:哈维斯特出版社,1979年,第3—15页;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自我意识和自我确定》(Selbstbewu?tsein und Selbstbestimmung),法兰克福:苏坎普出版社,1979年],“我”既不是指称性,也不是同一性的表达。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我”的用法是不同寻常的。1.“我”这个词和其他具有肯定指称(garantierten Referenz)的表达一样,不是客观语言表达,而是一种元语言表达;它也是一种特殊的表达,因为它既不指示语言内容,也不指示语言行为,而指示当时语言行为的主体。2.“我”这个词和其他指示词一样,以关联方式指示着它的指称对象。它的意义与接收者相联系,并且可与“你”对换。3.“我”这个词属于行事表达,并且是一个统一体;如果要进行区分的话,“我”就是说话事件的主体以及商讨事件的主体。

我的方法在不可简化的词义上是现象学的,既不像语言分析那样局限于语言内容的分析,也不像胡塞尔那样局限于假定本质关系的分析。我们不仅要考虑“我”在独特的西欧成熟语言中的使用法,还要关注它在非欧语言、儿童语言、贫弱语言,顺带还有语言史中的使用法。这些应用方式有助于我们的理解。另外,语言分析以相关情境的知觉分析为基础。“我”这个词就是说话情境本身,正如说话情境是语用的基础,并且引导着语用一样。最后,我们还要考虑到:完整的现象学要控制和保障对于引人注目活动的现象学描述。

。具有肯定指称的、作为元语言表达的“我”

在笛卡尔主义中,自我意识的特征是其明证及其给予性的不可动摇性。对思考者来说,自身存在的确定性是行事的(performativ),通过其思考行为得到执行,并且是绝对给予的。与这种认识论论题相联系的是对“我”这个词之肯定指称的语言论假设。通常单数的表达(例如“这个”)可以与其指称对象互换。圣人(der Heilige)(其行为点亮了传说)可以是一个虔诚的虚构。罐头(在它上面标着“这就是本质”的告示)可以是空的。在客观语言用法中的“这个”确认(garartiert)的是时空位置,而不是这个位置上的实体(它的特征不是时空属性)。然而,当“我”这个词被当作自然语言的使用时,这样的实体总是能得到确认。确认指称完全不是“我”这个词的专利。

当人们用特定方式来进行表达时(这也是“我”词义的特点),肯定指称就出现了。当人们以自返的方式来进行元语言表达时,确认指称也会出现:“四(Vier)就是一个有四个字母的词”;“你现在听到的这句话,就是一个德语句。”“最长的钢琴演奏会”这个表述,只具备有限确定的指称,换言之,它的前提是:至少要有一个音乐会。另外还有“最长的语言表述”。由于元语言的自返性,这种表达要通过其指称对象得到确认。反思和先验表达使肯定的直接指称具有了意义,但不能让确认的间接指称具有意义。在下述句子中,“自己”(Sich)和“这”(die)与“彼得”和“笛子”相联系,因此具有确认的直接指称;另一方面,“彼得”和“笛子”是具有非确认指称的表述:“彼得给自己戴上了假面”。“彼得吹的笛子有十个孔”。

“我”不像这里介绍的自返表述那样与语句相联系,而是与语句的主体相联系。然而,语句的主体(说者)总是只与他的语句相同一。“我”的指示对象,就是语句的主体,而“我”就在语句中显现。“我”这个词通过他的“语句”来指示他的“外显”。这时,“我”也可以被看作是元语言表达。元语言技能不仅属于执行语言表达的反思能力,而且属于对每个语言行为和说者进行反思的能力。

“我”是一个元语言指示词。因此,当指示词(Deiktika)通过非时空属性的陈述,来将指示具体化时,它就拥有了丰富的意义。在包含“这”(“这是硅树脂”)以及规定接收者意义之指称的陈述中,我们总是可以问:“这是什么?”问题在于:当“我”被用作指示词时,具体化是怎么实现的。“我”似乎不是说者的躯体(“我”这个词及其篇章意指着它),至少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如此(边际情况是:“我使自己受到了伤害”&;;lt;——&;;gt;“我受伤了”)。笛卡尔在他的怀疑经验中将自我当作思维之物(res cogitans),而怀疑他躯体的存在;安斯康姆女士认为:即使人们在全麻状态中丧失了对自己身体的感觉,他们仍然可以非常有意义地来使用“我”这个词。具有内在状态陈述的“我”词义之具体化[“我”——是人有思想、情感和意愿的人格(Person)]不能从主体间获得帮助,只要这种私人状态不能在相应的行为中展现出来。

第三种令人信服的可能性是:“我”这个词不是指躯体或精神材质,而是说者的功能。语言分析哲学[图根哈特:《语言分析哲学导言》(Vorlesungen zur Einführung in die sprachanlytische Philosophie),法兰克福:苏坎普出版社,1979年,第432页]认为这种元语言解释是一种循环论证。说话人对我的指示,就是对象词(gegenst?ndliche Vokabular)的前提,而说话人可以通过对象词来得到描述。然而,描述词的引入是使用指示词的前提。当诸如“这个”和“那个”、“这里”和“那里”、“我”和“你”这样的指示词没有得到规定,而是超越了它们在很多情境中的通常用法时,循环就是不可避免的。类似地,在语言发展的高级阶段,通过不同表达(“四是一个数词”,“七有七个字母”)对“四有四个字母”这句话中对“四”的元语言指称,由于反思的认知能力而为人习得和进一步确认,并以恰当的变位实现了对上述指示词的指称解释。对作为元语言表达之“我”的定义引入,就如同作为对元语言表达之“四”的定义引入一样可有可无。在事后可能的、对作为每个说者之我标记的“我”定义阐释,不意味着:“我”这个词也被如此使用和习得。

“实践”引入(empraktische Einführungen)[参见布勒(Karl Bühler):《语言学》(Sprachtheorie),斯图加特:费舍尔出版社,1934年,第155页及以下]总已经以特定的知识以及具有引人注目结构的说话情境为前提。如果一个人已经知道字母和词语是什么,那么对“四”的反思应用只能在“四就是一个四–字母–词”这句话中产生。如果把这句话与上文中已经介绍过的变换表达(“七有七个字母”)进行对比,人们就会发现充足的确定性。类似地,作为每个说者之自我特征之“我”的导入,是交往情境及其各种角色安排的亲熟状态(Vertrautsein)的前提。对说者自我特征之“我”的导入,是交往情境的结果;这种情境在交谈角色互换中的主体间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经由人称代词的相应更替得到加强。

指示词和其他词汇场中的词语一样,要通过其意义得到规定。指示词汇场通过相互指示存在的表达来凸显。这些关联表达具有辨识(identifizieren)功能。在经典的现象学分析中,要达到辨识(达成对象辨识),就要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把握不同给予方式中的同一。当这种把握不仅是个体和知识性的,而是主体间和语言的时候,辨识的最高阶段就出现了。因此,当交往伙伴把握了所需指示词的主体间指向,并通过符合情境的表达来说出这种把握时(这时,第三人称代词、第一和第二人称就出现了),伙伴在交往情境中的对象辨识就完全实现了。

人们用单数表达来标识一个或更多对象给予方式陈述中的对象(“羽毛、鸟羽、猛禽羽毛”)。在“我”这个词中的给予方式之陈述,一方面是(元语言的)实质指谓(suppositio materialis),另一方面相当于“这个”和“这里”这些词中的关系给予方式之陈述。“这个”所描述的东西,不仅可以通过陈述来得到具体化(它就在说者旁边),而且可以通过与去远立场的相关标记成为“那个”。类似地,“我”这样的人称标记不仅通过陈述(Angabe)得到具体化(即通过每个说者所意指的东西),而且也可以通过对交谈伙伴这方面的“你”和“第三人称”这方面的“他”的标记确认得到具体化。

如果要证明“我”作为辨识表达在被使用,那么也可能引证其他语言中人称代词的属性。在日语中,第一人称代词“watashi”就是主题标记——“wa”与每个表述一样,与其他应该表征着谓语关联对象的表述相联系。在没有辨识自我之前,我怎么能够成为“评论”的“主题”呢?

交谈者之间的第三人称、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中的特定语言,显然都存在区别。欧洲其他国家的语言,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中会使用不同的代词(多元指谓)(pluralis materialis)。日本男孩们不用一般代词“watashi”来称呼自己,而用一个特殊的表达“boku”来称呼自己。近来,人们发现(具有相应自我理解的)少女们也使用“boku”来称呼自己。如果没有标识自身(在技术意义上,“表明所有对象中的某一个”),那么少女们怎么能够使用这种词汇来表达她们解放的角色关系,并用与她们同年的男性们来“标识”她们自己呢(在“相提并论的”意义上)?(对“boku”的解放用法也带来了矛盾,因为“boku”作为一个代词化的名词,在词源上意指“奴隶”。)

人们不需要舍近求远才能实现“我”这个词所具有的维特根斯坦语法的人工性。如果“我”不是指称表达,那么人们就必须否认第一人称指示所属(“我的汽车”&;;lt;—&;;gt;“属于我的汽车”)的辨识功能(eine identifizierende Funktion)。

如果想要说明“我”不是指称表达,那么我们可以诉诸一个类比。例如,在“打雷了”(es blitzt)和“下雪了”(es schneit)这些句子中,“它”(es)不是作为指称来使用的。在摩尔那里[参见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哲学论文》(Philosophical Papers),伦敦:阿兰﹠厄文出版社,1959年,第309页],与第一人称事件陈述相称的是“打雷了”这句话中的无主体命题,然而心理学一再强调的“自我”事件(人们承担着它们在第一人称意义上的执行和责任)和非自我事件(人们与它们没有“从内”或“从无意识的这里”出发的亲身主动和积极性联系)之间的区别被滥用了。通过对“它”–陈述的援引,事件之间的差别消失了,而且这是可以理解和表达的。

另外,“我”和“它”的语法不完全是重合的。“它”既可以有指称[“他(孩子)摔倒了”],也可以没有指称(“下雨了”)。相反,“我”只能根据上述反题的提议,来进行非指称的使用。人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有序的场景,在这个场景中,“我”这个表达只是非指称的内在状态:“说‘我感到疼’只是一个有关某个人的陈述,而不是对呻吟的陈述”。(维特根斯坦:《蓝皮书和棕皮书》,第67页)然而,在无主体陈述中,人们不能像在疼痛表达中问“谁在痛”那样,去问“什么在下雨”。“我感到疼”暗含的语法是:作为属性承载着的人称,而在原初语义中,“下雨了”不包含主体,却暗含着事件。

在“我知道我的疼痛”这样的话中,维特根斯坦对“知道”(wissen)这个词进行了具有典型性的分析,而他错误地认为:表面上被确认的指称,根本不能使用“我”这个词,即人们无法用“我”这个词来进行虚假标识(Fehlidentifikation)。1“知道”这个词通常只能用于某物(etwas),而人们在原则上也可以怀疑这些东西。因为人们不能怀疑他们的疼痛,所以维特根斯坦提出:在这种情况下,“知道”这个词是误导性的。这时,维特根斯坦坚持的是唯心语言定向(idealsprachlicher Orientierung)的治疗主张。在口语语法定向中,人们不能把“知道”这个词的用法局限于某物(它们可以被怀疑)。词语可以得到有序的分层化使用。我们不仅可以用“长”来对比“不短”,还可能用它来一般性地指示一维的广延(“13米长”)。“长”的种类用法和对比用法之间存在着亲合性。如果我们用“长”的种类用法来引导某人,那么我们也可以很好地用“长”的对比用法来描述长的对象。类似地,正如我们在特殊的对比意义上和不确定的种类意义上来使用“长”那样,在口语中,我们不仅可以用“知道”这个词来对比怀疑,也可以(客观地)把它用于认知(其中不再有怀疑);并且,尽管“知道”不仅可以被看作是疼痛一类的意识现象(人们出于先验理由,把怀疑从这种现象的结构中被排除出去了),而且也可以基于心理学或生物学的怀疑而被视为不可能。很多人都认为(也包括动物):他们知道很多东西,而不愿进行怀疑。人们也可以在没有发问和怀疑能力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反馈而不能进行认识。

对“我”这个词来说,确认指称的现象既象征着它根本没有指称的东西,正如对于“知道”这个词来说,确认用法适用于诸如疼痛这样的“内在状态”;又象征着被认可的东西:它被非感性和不恰当地加以使用。“我”这个词的确认指称其实象征着:它属于反身元语言表达。

各个说者的反身性本身就在间接的话语中显现出来。当我使用第三人称话语时,我就用第三人称的人称代词替代了他话语中的“我”,与此相反的是,用与作为说者的我相联系的第一人称的人称代词,替代他人谈到我时的“他”。

(1a)彼得说:“我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

(1b)彼得说他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

(2a)彼得说(关于我):“他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

(2b)彼得说我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

第一人称代词分享了使用第二人称代词的间接话语的语法。

(3a)彼得说(关于你):“他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3b)彼得说,你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4a)彼得说(关于我):“你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4b)彼得说我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5a)你说(关于我):“你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5b)你说,我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我”和“你”在间接话语中语法的相似性,是一种额外的动机:这两个词不是分立的,而是彼此协调的。2另外,这些例子还表明:他人用“他”和“你”所描述的人,有可能等同于我用“我”所指称的东西。

。作为可逆关系表达的“我”和“你”

每个说者都可以用“我”这个表达来指示自身。在会话中,说者会随着情况而改变。因此,人们有时候用“我”来指示这个说者,有时候用“我”来指示那个说者。“我”是一个“舵手”。在会话中,“我”这个词不仅总是可用于他人,而且在这种挪移中,“我”这个词可与第二人称代词对换。因此,它的语法只能通过这些代词(“你”、“你们”、“您”)的语法得到解释。因此,理论的前提是它能够解释这些相关联的表达。没有人认为,“你”也是一个非指称表达。

语言习得可以揭示对称关系表达的结构。儿童一开始把关系表达误解为实质表达。“兄弟”相当于“小男孩”;“右手”相当于人们优先使用的手,或者更简单地来讲,就是人们戴红戒指或类似东西的手。在这个阶段,儿童使用他自己的专有名词,并尝试把“我”理解(描述)为专有名词。

在第二阶段,儿童理解了关系表达的关系性。然而,他们首先只能把关系理解为间接、对称、不可逆的关系。主体间关系以自我为基点,客体间关系以那个客体为基点;那个客体基于其格式塔或功能(简言之,基于其强度)来发挥中心客体的作用。如果小彼得是保罗的兄弟,那么彼得就是这句话的支配者:“我有一个兄弟(即保罗)”,但他不能掌握下述陈述:“保罗有一个兄弟(即我彼得)”和“我是一个兄弟(即保罗的兄弟)”。在这个阶段,儿童能够正确地区分他的左右手,但不能区分他对面的手。当他们对面的手位于他右边时,即被他们当作右手。与这种自我中心主义阶段相对应的是儿童式的争辩语言:“我就是我,你就是你”。

在第三阶段,儿童开始能够理解关系表达的可逆性。他们可以进行内中心和多中心的定向,并且能够正确地区分他人坐标系中的“右”和“左”。随着人们对“我”的正确使用和理解,他们不是(如德国唯心主义时代那样)表现了关于绝对和不可动摇之立场的认知(反省)构造,而是表现了对自身相对性和立场及角色之可塑性(他们在交往社会中掌握了它)的实践支配。[参见霍伦施泰因:《论语言的可欺骗性》(Von der Hintergehbarkeit der Sprache),法兰克福:苏坎普出版社,1980年,第34页及下页、第185页及下页]

另外,伴随着第一和第二人称的多形式引入,作为元语言指称表达之人称代词的解释变得重要起来。根据说话情境来使用“我”或(在合奏中或代表一个群体时)“我们”的能力,同样表现了第一人称的人称代词的区分(identifizierende)功能。当人们孤立为“个体”、合作地或代表性地作为“集体”时,他们也可以区分(作为说者的)自己。对第一人称代词的正确描绘,带来了正确的区分。

“我们”和“人们”(man)的包含和排除用法的技巧是相似的。对第一人称复数代词的包含和排除用法,在一些语言中得到了明晰地区分。与“我们”的包含用法相联系的是接收者(Adressat),相反,在“我们”的排除用法中则没有接收者。在“人们”的包含用法中,包含着一个说者,而在其排除用法中,则没有说者。第一人称代词之非区分功能的捍卫者(但他们仍然不排斥人称代词带来的听者和第三人称的区分),在“我们”和“人们”的包含用法中走向了先验论。

。作为行事表达的“我”

动词是原始的行事成分(Performativa);当说者(用动词)来说他所做的事时,他是在用动词来做(如:命令):“我命令你出发!”众所周知,儿童能够掌握用行事动词表达和执行的东西;儿童早在他们掌握行事动词之前,就能够默会地运用它们。命令是儿童最早的语言行为。在他们能够用专有名词、特征表达或人称代词来命名和区分这些行为在逻辑上暗指的人之前,他们就已经掌握了语言行为。3

第一人称代词是一种特殊的行事表达。与它相同一的不是行动,而是行动者。普通符号学可用来解释第一人称代词的复杂结构。对象由于其属性,不仅倾向于运用一种功能,而且倾向于表达它。一把刀由于其形式和质料,不仅可用于裁剪,而且可以标记那些可用于裁剪的东西。[参见霍伦施泰因:《论语言的诗意和多功能性》(Von der Poesie und der Plurfunktionalit?t der Sprache),法兰克福:苏坎普出版社,1979年,第26页]行动和行动主体同样如此。行动者不仅可以用他的行动把自己安排为行动主体,也可以用他的行动把自己标记为行动主体。他作为行动者、这个或其他行动者,把自己标为他者。语言行动也是这样。说者用他的语言行动来将自己安排为说者,并隐含地用他的陈述来将他自己标为这个说者。有“我”或无“我”之陈述,由于其出身性和个体名声性,而成为将其安排为说者的辨识者(Identifikator)。通过使用“我”,这种辨识可以在两方面得到阐明:1.如果他(sie)通过这个词的选用得到约定(正如疼痛的大叫通过“哎哟”这个表达,地点通过“这里”这个词的选用,而不是通过清一下嗓子,来获得语言的格式塔并得到约定一样);2.如果说者即说者,即语言行为的执行主体,那么他就是语言行为陈述的主体。说者通过“我曾经”(ich male)这个表达,来把自己标记为说者和所说过去行为的执行主体。说者还通过“我保证来”这个表达,将自己标记为言内行为和非言内行为的执行主体。4

人们用行事动词来执行一个行动,因为他们清楚地道出了他们所做的。人们用“我”这个行事表达将自身描述为所言说行动的执行主体,因为他们显然(通过使用“我”这个词)将自己安排为了说者。对自然语言的运用来说,同样基本的是:所言说事件及语言事件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客观语言及元语言之间的辩证关系。[参见雅克布森(Roman Jakobson):《转换、动词范畴和俄语动词》(Shifters,Verbal Categories and the Russian Verb),《选集II》,海牙:茅顿出版社,1957年,第130—147页]

在第三人称陈述中,所言说的语言行动的执行主体和语言行动的执行主体是不一样的(“他曾经”&;;lt;—&;;gt;我认为,“他曾经”)。第二人称陈述(“你曾经”&;;lt;—&;;gt;“你应该来”)是完全的混合形式。第二人称既是语言行动的接收者,又是所言说行动的执行主体。不同的词会有不同的结构角色。一方面,第二人称是(语言–)行动对象(目标点)之语言行动(“我对你说/我命令你:……”)的接收者,另一方面是(所言说)行动(“你曾经”)的主体(出发点)。

在语言习得中,对行事表达之后期主导的发现,与这个日常发现相一致——儿童语言的最初阶段以语言陈述的单功能使用为特征。幼儿不能清楚地表达两种功能。因此,他不能既作为陈述语言行动的主体,又作为语言行动的执行主体。

作为语言陈述之发起者或接收者的行事描述,以基本行事的主导地位为前提,换言之,以语言的交往应用为前提。这个论题得到了病理语言学的支持。患病的荷尔德林,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年,已经不能或者至少是不愿与访问者进行“有序的”交往了。与此同时,他的诗中也几乎没有了相应的行事表达、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代词(交往情境通过它们得到布置)。[参见雅克布森:《荷尔德林–克利–布莱希特》(H?lderlin-Klee-Brecht),法兰克福:苏坎普出版社,1976年,第77页及以下]

定向的零点

“这个某某”(dies so-und-so)这个指示陈述在“辨识的第一阶段”中指示了某些东西(它们在接下来的补充阶段可为他人辨识为“那个某某”(jenes so-und-so),并依据情况被辨识为“在各种空间位置上的存在”),(图根哈特:《自我意识和自我确定》,第82页及以下)与此相反的是,图根哈特认为,“这里”(Hier)不仅可以被标识为空间位置,也指“可标识的东西,因为人们知道这里是一个来自其他位置的地点”。对于“我”这个词,图根哈特同样认为:“说者用这个独一无二的单称术语来关联自身,以至于他虽然不能借此来标识自身,但可以知道他所不能标识的东西,可通过其他单称术语[“这个”(dieser da)、“K先生”]来标识”。(同上,第130页)人们不知道,为什么他们在“这里”和“我”以及“这个”的使用中,不涉及标识的第一(以及首先与标识的替换选项相关的)阶段,尽管他们也没有谈及自身。5在德语中,我至少从第三人称和第二人称角度出发,用“我”这个词来担当自身:“孤军奋战的‘我’,恳请您,他不会看到……”。第一、第二和第三人称指称对称的争论,不能揭示我们语言中本质的交往方面。6说者通过使用“我”,使他的听者明白了定向的出发点,然而,这只是因为他通过自身与第二及第三人称指示代词的关联,从位置及听者的交往关系出发来定向。多中心的定向网络通过相互关联之指示人称代词的使用而得以确立。

在标识(它通过其关系结构在后来隐含预存并且明显实现的阶段中得到澄明)的第一阶段,“我”就像“这里”和“这个”一样指称着对象、说者。“这里”通过发声的来源性和常规的声音格式塔标出了一个时空位置,并将这个位置辨识为被标出者。“这个”通过伴随着语词的目光方向的指示性以及/或说者的姿势,标出了一个实体,并将它辨识为这种东西。说者在使用“我”这个词时,不仅通过谈及(外在或内在)知觉的归属,还通过作为“我”这个词或包含“我”的一句话之说者的功能特性,使自身得到辨识。然而,这种功能特性仅仅为其他人之辨识所需,因为它暗含了知觉特性。“我”这个表达,使说者可以作为听觉上可感知的说者得到认识。

尽管在图根哈特看来,说者不能借由“我”这个词得到标识,而只能作为“他者”–角度可标识的人,但是他仍然认为“我”这个词是所有定向的最终起点。图根哈特认为“我”这个词的基本描写功能以这个事实为基础:经由“这个”得到的对象辨识,返指说者当时的知觉情境。然而,对说者来说,他本身不是定向的零点,而是其知觉场中的对象化的“引人注目之物”;对听者来说,说者不是借由作为定向出发点的“我”–说(Sager),而是直接借由说者来发挥作用的。

对知觉者来说,他本身或他当时的立足点不是定向的起点,而是知觉场中的主导性对象。[霍伦施泰因:《定向的零点》(Der Nullpunkt der Orientierung),载《哲学杂志》(Tijdschrift voor Filosofie)34,1972年]主导性对象起着中心的作用。这种主导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化的。对象的主导性或突出性不仅与其大小和性质有关,也与其对于知觉者的意义有关。这种意义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知觉者的主观价值系统。在相应的自我价值感中,我也可以将自身当作定向的零点。人们通常会根据突出的对象来定位自身:“我站在房子后面”。然而,在对自我的相应执著中,这种关系是可逆的;当人们在一定距离外,从(处在中心地位的)丘陵来看房子时:“房子在我面前”。

另外,每个对象都有一个起定向作用的固定结构。我站在汽车旁边(发动机盖一边站着一位女士,而我这边站着另一位女士),当我说“汽车前的一位女士”时,我的交谈伙伴无法判断我指的是哪一位女士。因此,由这辆汽车的固定结构,还是我们的位置来决定对“前面”的理解,这与第一或第二位女士有关。

有人会反对说:对于定向系统的建构来说,汽车首先必须得到标记,而对交往来说,这最终只意味着说者所指出的东西:“这个就是我所指的汽车。”然而,在一个交往情境中,当时的说者不是定向的零点。在目光指向和示意中,人们还必须区分定向指示的出发点和目标点。作为定向系统零点的是目标点。另外,说者通过眼神(Blickdender)、手势和“这个”–说者,而不是通过“我”–说者来发挥主体间知觉指示器的作用。儿童也在他能使用“我”来进行辨识之前,早就已经能够辨识对象了。

说者的指示首先以主体间为中心,并针对交往伙伴的知觉可能性。对听者的指向就像对说者的自返一样明晰。因此,指示的目标点不仅可以超越眼神和手势,回溯至说者,而且可以预先地并且“以相反的方式”回指听者。日语的指示代词(sore)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sore”用于指听者的近处,与此不同的是,“kore”与德语中的“dies”一样用于指说者的旁边。日语中的说者在使用“sore”时,总是从收到者的立足点出发。

定向的最终坐标系,是一个在交往情境中预先存在并且立刻得到主体间应用的知觉场;在这个场中,引人注目的存在起着中心的作用。知觉场的对象首先不是由我以第一人称谈及它,而是在这之前,通过相应对象的操作显示(例如,它嘈杂的摇晃)、我的指出、我有语或无语的眼神,而变得可辨识的。我不是作为“我”–说者(“ich”–Sager),而主要是作为语者(Sprechender),来引导交谈伙伴对于定向零点的注意。这时我本身不是因为我说了“我”而变得可辨识的,而是通过(嘈杂地)言语来行事的。从他者的辨识来看,我是通过言语来让自己行事的,而且我是通过言语来吸引他者的目光的。

正如马赫在一个著名的随笔中所说的[马赫:《感觉的分析》(Die Analyse der Empfindungen),耶拿:弗舍尔出版社,1911年,第15页],人们不仅看到和辨识自身,而且通过非“反思”之眼来知觉自己的躯体,换言之,仅就其“肯定”被给予躯体而言,在没有额头、后脑、背部、自然也没有眼睛的情况下,通过往下对鼻尖(被下巴所掩盖的脖子)的些许忽略,来知觉自己的躯体。人们其实是从可变立足点上来显现自己,而他者只能面对其中的一个。

人们也不只是将自身经验为人格(Person),正如其在虚构现实的小说中,以第一人称得到描写那样。当人们偶然以第二人称从对面、一般以第三人称或根本就是无人称地来作为“人”(man)时,他们其实也是在自我理解层面上从可变立足点出发来经验自身的,正如反传统小说及其后继者所做的那样。[参见蔡尔特纳(Gerda Zeltner):《没有保障的自我:瑞士的当代作家》(Das Ich ohne Gew?hr:Gegenwartsautoren aus der Schweitz),苏黎世:苏坎普出版社,1980年]正如在海德格尔那里一样,这个“人”不仅可以被理解为是对特定存在方式[人们沉沦于其中,并且想要克服它,这时它就如同弗洛伊德的“本我”(Es)一样]的表达,另外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本真的存在方式(人们满足于它)。哪里有“本我”,哪里就有“人”。反传统小说通过人称代词的变化,来表达自我辨识的动态性和多样性。“我”这个词所带来的自我理解,只是人们在语言交往中所习惯的多种表达中的一种。

在主体间的经验世界,人们也总有可能从他者的视角出发。这种他者定位的能力是用可变立足点来进行交往的前提。

这种自我理解揭示了“我”这个词的语法,同时把在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我”这个词的语法理解为用法,另外它超越了维特根斯坦,而历时性地把“我”这个词的语法理解为这些表达的习得方式,并比较性地把“我”这个词的语法理解为其在他者语言中的变化方式,而这种自我理解是三重的——“我”的语法揭示了:1.进行复杂元语言反思的能力(其对象除了语言表达,也可以是语言行为和说者本身);2.可逆的角色理解(它是成功的主体间理解的前提);3.用多功能语言行为,来将自身描述为这种语言行为之执行主体以及由这种执行主体作出陈述之主体的能力。

这就是对“我”进行分析的丰富成果(仅有小篇幅),而这对意识研究者来说则是令人失望的。“我”这个代词的特有用法显然与我们的主体间和实践的自我理解有关。然而,它与人自我意识的特有结构无关。另外,我们可以将自己想像为机器人(已经得到预告的第5代计算机),而它们也可以正确地使用诸如“我”和“你”、watashi和boku这样的代词。机器人能够正确地使用“我”,在清晰的反思中感受它自己[它的躯体、内在良知、行为和语言],以表明它是否能展示特定属性。我们的自我意识存在于另一种反思之中;这种反思暗示着:我们在对某事物的认识中,不是从外部出发(而是在由其自身展开的元认识中)与它们相联系的,正如通常的元语言表达与独立于它的客观语言表达相关联。如果人们想要更多地了解这种独特的自我保障(Selbstgewahrung)形式(它(仍然)标志着人与计算机认识之间的区别),那么他们可以从语言哲学转向意识哲学。语言学和意识理论不是共生学科。遵循语法来陈说“我”的能力,与采取行动并在这种行动中默会地和间接地认知我做了什么(换言之,作为实体而存在;笔者用了大篇幅来阐释这种“我”)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自我意识之默会形式的构造,不是正确使用“我”这个词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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