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随着律师制度的恢复,堆在刚刚建立的绍兴县律师事务所(当时称法律顾问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堆积如山。现实使我们认识到,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上急需形成一套适合律师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使各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水平,促进我所律师事业的发展。对此,我所作了积极的探索,先后制订了枟律师工作守则枠、枟律师事务所工作细则枠、枟常年顾问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细则枠、枟岗位责任制度枠、枟奖励制度枠、枟廉洁制度枠、枟责任赔偿制度枠等规章制度,并积极予以贯彻实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办事效率,使我所的工作从无序走向有序,管理从不科学走向比较科学,全面地推动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我们的做法与体会是: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建立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建所之初,方圆几十里的群众,接二连三地登门请求我们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事务所可谓天天门庭若市,我们也整天忙于应付。后来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管理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刑事民事案件、承办经济案件、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全面铺开,律师活动的领域也从本县向外县乃至外省扩展,后来几乎涉及了整个中国。律师分散活动增多后,律师工作的政策性愈来愈强,律师工作的头绪也越来越多。此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即使有三头六臂也无法亲自一一过问。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如何使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运转自如?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律师事务所必须依靠规章制度管理,这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才能有条不紊,工作才能走上正轨。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我们逐渐完善了规章制度建设,加强了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从而调动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效率。
二、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围绕律师实务要求,做到切实可行。
一是要针对所里的实际进行周密考虑,制订时要注意切实可行,要求不过高也不过低,做到急用的先制订。建所之初,针对进所人员都不熟悉律师行业务,不明确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我们对照我国枟律师暂行条例枠,首先制订了枟律师工作守则枠作为全所人员的行为准则,使全所同志很快提高了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紧接着,我们着手参考有关资料和50年代的律师工作经验,制订了枟律师工作细则枠,对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各项业务,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这个细则的制订,为全所同志熟悉各项业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并有了统一的工作参照依据。
二是狠抓以制度促进律师工作质量的提高。如在承办经济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经济纠纷的产生都是由于企业不懂法、不守法,特别是不懂得签订经济合同所造成的。为了减少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产生,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们着手制订了枟常年顾问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细则枠,阐明了签订经济合同的具体原则,列出了签订经济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及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并提出了经济合同的管理方法。枟常年顾问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细则枠制订以后,我们马上印发到各常年顾问单位,而且在全县各种会议上广为宣传,引起了各常年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了法律顾问室,并指定法律顾问室助理一名,专门负责签订经济合同事项,负责把好各个关口,从而使我县乡镇企业有效经济合同比例大幅度提高,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减少。
三、制定制度必须体现改革精神,使之成为推进改革的保证。
1984年,我所在分配制度上推行了“全额管理,超额分成”的管理制度。1985年起,我所又全面推行了“自收自支”的管理制度,在经费管理上彻底与国家财政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后,要生存下去,首先必须解决自立问题。要在自立中求得自强,需要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全所同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要依靠制度作保证,并体现改革的精神。为此,我们制订了枟律师岗位责任制度枠,推行了“三包”(包办案数量、包质量、包效果)、“二挂”(挂奖金、挂浮动工资)、“一照顾”(对律师事务所贡献特别大的在编人员优先照顾住房)的制度,颁布了枟奖励制度枠,对优秀案件、调研文章、进修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此外,还推行了枟律师责任赔偿制度枠,并做到在编人员与外聘人员一视同仁,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赛,同时进行“德、勤、绩”的全面考核,外聘人员各方面表现好的,对我所贡献大的,同样可以获得所内的最高奖金。由于我们推行了上述规章制度,推动了我所律师工作的改革,大大地调动了全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我所的律师行业务不断拓宽,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水平和理论研究水平也不断提高,有效地发展了绍兴的律师事业,有效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服务。以1989年为例,我们共承办了刑事案件350余起,其中办结260余起,几乎是绍兴城区其他三家律师事务所承办刑事案件的总和,创造了我所历史最高纪录;承办经济案件250余起,经费收入达28万余元,人均每人超过1万元;写出论文与调研文章10余篇,其中大多数被枟中国律师枠、枟律师与法制枠、枟律师世界枠、枟司法工作研究枠等专业刊物和其他全国性、全省性的工作会议所采用。其中有三篇文章在省级理论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所内机构分为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调研信息)、办案一组(以承办经济案件为主)、办案二组(以承办刑事、民事案件为主)、常年法律顾问组(负责常年顾问单位的联络、协调),使我所的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因而许多外地企事业单位、群众也纷纷上门请求我们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使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视政治思想与法律业务相结合。
例如,在制订枟奖励制度枠时,充分考虑到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律师事务所,调动律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能单纯靠奖金刺激,思想政治工作也很重要。所以,在推行奖励制度时,我们注重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并在枟律师守则枠中提出了明确的政治要求。我们拿枟律师守则枠教育全所同志,要求全所同志牢记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所作所为要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所同志都自觉以枟律师守则枠约束自己,做到坚守岗位,并积极地做好自身工作,受到了司法局领导的好评。
五、对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取自查,我们做到一年两次自查(年中检查一次,到年终再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例如,在去年年终自查中,所里同志普遍对所领导放松常年顾问单位工作提出了批评意见。事后,我们采纳了意见,改进了工作,切实加强了常年顾问单位方面的工作,并在制度上推行了责任承包制,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加强了律师的工作责任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另一种是主动争取所外群众的监督。例如,对于所内清廉作风问题和常年顾问单位的工作满意度等问题,我们每年都通过县司法局发函征求群众的意见,听取群众的批评与建议。去年,不少单位对我所个别律师人员清廉作风方面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之后我们立即着手检讨有关问题,在所里组织讨论,并找个别同志谈心,使大家在思想上引起警惕,及时克服不良作风。
(本文原刊于枟浙江司法枠199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