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队有位女战士,因为不乐意连队一位干部的追求,找到自己单位的领导,希望帮助解脱。这位领导给那位连干部做工作,终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事情本来可以到此结束了,可是有一次,这位女战士的领导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时谈到了此事。于是,三人知道的事扩散开了。气得那位女战士寻死觅活,并且发誓,“今后对谁也不相信了!”。
因为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被传开,就要寻死觅活,而且认为谁都不可信了,这当然是不必要的。但是,从用人角度来看,不尊重他人的隐私权,随便议论、张扬,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极易伤害他人情感,甚至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隐私,一般人或多或少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民法中还多处提到了有关个人隐私的保密措施。可见,个人隐私权在法律上也是受到保护的。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涉及他人隐私的时候,应该予以保护。
用人中涉及他人的隐私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人事调动过程中。外单位调入的一些人员中存在的隐私,应该正确处理。某单位有一对夫妇,因未婚先孕受了处分,为了改变一下外界压力,他们调到了另外一个单位。没想到他们去了不久,人事部门个别人还是把他俩的事给张扬了出来。这对夫妇为此又要求调走。二是在日常的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常常遇到,自己的部下与职工出于对组织的尊重与信任,把个人的婚恋情况,感情纠葛、夫妻矛盾,甚至一些难以启齿的缺陷、错误和隐私等告诉自己,以期得到帮助、理解。此种情况下,作为一个领导如果不能正确处理,把事情张扬出去,不但下属的自尊心会受到极大挫伤,而且也失去了群众对组织的信任0俗话说:“揭人不揭短”。“揭短”,则往往是揭示他人的隐私。隐私,则往往是一个人最忌讳提及的事情。因此,领导者应十分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这不仅是法律与道德的要求,也是一种领导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