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集团政治化(影响政治)的范围与内容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以及我们实地调研所获得的材料分析,当前我国社会利益集团对政治(本文中的“政治”范围仅仅是“地方政治”)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党政干部人事任免
地方党政机关的职位(包括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本身不仅是一些利益集团试图获取的重要资源,也是实现其他利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影响党政干部的任免。
2.地方公共投资与财政资金分配
有些利益集团(以街道、社区、房地产公司等为依托)总是想方设法要求建设对自己有利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公园、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等),或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规模、选址等)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如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均有某些房地产公司先用较低价格购得城市较偏地段某块土地的开发权,然后再运用各种方式影响政府修订城市规划,特别是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投入,以使其开发的区域和物业迅速升值等等。南方某市陈某经营的地产开发公司不仅能够让多路市政公交车开到它所开发的每一处小区,甚至还能够让正投资兴建的地铁站设于它所开发的某著名小区附近。政府的财政资金分配也是一些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重要领域。某地财政部门的同志接受课题组访谈时谈到,每当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各部门、各单位都强调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或通过主管领导打招呼,或借助上级文件依据,或通过编制发展规划等争取获得更多的财政预算资金。
3.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
政策与法规(地方税收政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等)是地方政府利益调控和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某些特定利益诉求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因而对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施加影响,是利益集团实现自己利益目标的“高级”手段。例如,按照国家政策调整,深圳市应该从2001年起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对执业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此计算,执业律师40%以上的业务收入要用于纳税(营业税5.5%、个人所得税35%)。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律师们纷纷通过市律师协会要求市政府减轻税赋,否则他们便考虑迁往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执业。为此,律师协会通过市司法局专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一份紧急报告,促成政府修改了律师条例,并参照北京、上海等地的规定,将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为总收入的6%,减轻了律师税赋,成功地维护了其利益。
4.地方国家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这表现为,一些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审批、行政规划、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司法行为。如在深圳市,特区内存在大量的由原当地村民建筑的“城中村”,这些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损害了广大市民的利益,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1999年3月5日,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每户每月房租收入约为2~3万元),在当地村民、村股份公司甚至村委各种形式的阻挠干扰下,这一决定不仅没有有效执行,反而引发了更大规模的抢建、扩建之风。以组织形式或通过组织出面干扰政府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案例经常见诸新闻媒体。
(二)社会利益集团政治化(影响政治)的方式与手段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影响政治的主要方式有直接游说、间接游说、法院诉讼、通过捐助影响选举、抗议示威等。综合分析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以及课题组的调研材料,目前我国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治的主要方式与手段有:
1.通过主管部门(领导)或人大(政协)提案
这是合法利益集团最常用,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影响渠道和方式。在目前我国的政治结构中,一方面,合法存在的利益集团一般都有其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政治决策机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又实行分管制度,如市律师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司法局,而司法局又是由主管政法的副市长或党委常委分管。它们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这样,利益集团既可以通过正式的制度管道(如报告制度),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形式(家族血缘、同学、老乡或私人情谊)将本利益集团的诉求直接输入政治决策体系,而主管部门及其领导既可以通过批示、批复、召开现场会、协调会、列入会议议程等形式,也可以通过“打招呼”、“写条子”等非正式的形式回应利益诉求。
由于各级人大或政协的提案有关部门必须答复或办理,具有法定效力,因此也是利益集团影响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例如,我们在对深圳市私营企业主协会的调研中就了解到,每年深圳市人大政协会议前,私营企业主协会都要通过组织会员中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提案的形式反映相关的利益要求,而且“效果比较好”。
2.通过行政诉讼或参加听证会
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以使政府改变其与本集团利益目标相冲突的政府行为,这是被各利益集团尤其是民间性利益集团经常采用的方式。如2001年5月17日,北方某市区西坝河西里3号楼92户居民组成原告团,以市规划委员会违反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绿地、采光等)为由,联名上告该市规划委员会。类似的案例如农民集体上告政府违法集资等也常见诸报端。近年来推行的决策听证会、立法听证会也是各相关利益集团表达利益要求的重要途径。
3.通过利益代言人或直接游说
前者如有些经济学家以独立董事或顾问等形式,与某些利益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发表意见,影响政策制定,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后者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递交研究报告乃至直接造访等方式,对相关决策者进行劝说。如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策划“保护长江源”活动时,为了求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会长梁从诫先后多次拜会深圳市市长和市政协主席。1999年2月1日,该组织还向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林业局提交了《自然之友关于保护藏羚羊问题的报告和建议》,对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游说。
4.通过提供物质资助
即通过直接给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物质利益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地方政治,其中最普遍的方式是向官员行贿,向政府机关捐赠交通、通讯工具等。如南方某市泰民公司就是通过向市警察基金会、检察官基金会等捐款而使其负责人彭海怀得到“市警察基金会名誉副会长”、“高级检察官基金会理事”
等头衔,然后利用这些头衔获取保护,逃避打击,谋取利益。某些公益性利益集团也可能运用这种方式宣传自己的理念以影响政府决策。
5.通过新闻媒体或施压性集体行动
有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便向当地(外地、甚至境外)传媒(报纸、电视、互联网)主动提供信息,以争取尽可能多的民众关注、支持或同情,从而对相关决策者形成强大压力,使本集团所面临的问题被提上决策日程或重新考虑。施压性集体行动也是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重要方式,具体表现形式有,在政府机关及主管部门前聚集、静坐、请愿,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殴打政府工作人员等。近年来,施压性集体行动有日益增加的趋势。以集体上访为例,2000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国家信访局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同上年相比,又上升36.4%和38.7%;2001年3月,某省信访局一天就接待了群众集体上访30批。同时,施压性集体行动的强度也不断提高,而且有些利益集团往往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如人大、政协召开两会期间)和重要节日进行这类行动,以便形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6.通过参与或操纵选举
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客观进程,特别是基层民主的发展以及党内民主的逐步推进,不同利益集团已经开始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程序,参与地方的政治博弈。在地方换届选举过程中,一些非法利益集团甚至通过暴力手段威胁选民、请吃喝拉拢选民、用金钱美色贿赂乡镇主管干部等各种非法手段参与甚至操纵基层民主选举,给地方政治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社会利益集团往往并非只采用单一的渠道或方式对地方政治施加影响。从总体上来讲,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治渠道的方式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治的渠道正式性、合法性、公开性程度不足;(2)民间性利益集团、公共利益集团、弱势群体的利益组织影响地方政治的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畅,导致它们有时被迫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3)合法利益集团往往利用非制度性方式影响地方政治,获取正当利益,也往往利用合法手段(部门立法、地方保护等)实现不当利益。
(三)利益集团政治化的后果评价
利益集团政治化有积极的一面,主要表现在:(1)可能将非法的、抗议性的利益表达转化为合法的、建设性的利益表达。各利益集团若能通过合法渠道及程序来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一般就不会通过行贿、非暴力对抗乃至暴力对抗等方式来谋求其特定利益或宣泄其不满情绪,从而有利于地方政治稳定及其发展。(2)能够为地方党政部门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内行”的决策方案。由于利益集团对“民意”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整合,地方党政部门在决策过程中若能充分汲取各不同利益集团所表达的信息和提供的政策方案,则能更好地代表“民意”,使决策更符合实际。(3)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公共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通常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决策时按照“公平”原则做出回应,这样往往能够减少地方政府决策的偏颇与恣意性,从而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4)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利益集团参与地方政治,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显而易见,上述积极后果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利益博弈规则的公平性与透明性、政策制定者高度的自主性与权威性、执政党强大的利益整合能力与调控能力等。从实际情况来看,利益集团的政治化可能、甚至已经在一些层面产生消极后果:(1)力量强大、资源充裕、组织良好,尤其是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的强势利益集团有可能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特别是严重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社会的正义和社会政治的稳定;(2)一些利益集团可能因其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无须施压或游说,即可让地方政府俯首听命,使地方政府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3)一些利益集团则可能利用其强大的权力资源进行“寻租”或其他违法活动,这是目前“集体腐败”或“组织性腐败”的根源。一些经合法组织异化而成的利益集团,往往以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合法外衣为依托,以经济、政治利益为纽带,运用合法组织的资源,欺压人民群众,瓜分集体财产,谋取其成员的非法利益;(4)也是最为严重的后果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政策主体)可能被某些利益集团“俘获”,即那些拥有充裕组织资源、权力资源和关系性资源的利益集团,通过控制地方政权(或某一政府部门、机构),谋取本集团的非法利益。如厦门远华走私集团、湛江海关走私集团均与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海关等执法机关负责人结成特殊利益集团,使这些地方的政权机关实际上掌控在这些走私集团手中,长期地、大批量地、反复地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给人民和国家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三、利益集团政治化条件下的政府能力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将越来越分殊化、多元化和异质化,人们的利益意识会越来越自觉,组织化程度会越来越高,社会利益集团会越来越多,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复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也是新世纪各级政府面临的新的“行政生态环境”之一。在这种环境下,政府面对的不再是势单力薄的个体管理对象,而是组织化、集团化的行政相对方。这时,政府是否有能力均衡公正地协调好各利益群体和利益集团的利益?是否有能力妥善应对各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始终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是否有能力使各利益集团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决策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和有效的整合?能否防止某些利益集团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而成为“既得利益集团”?这些问题不仅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也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现实问题。因此,加强政府能力建设,是利益集团政治化条件下中国政治与行政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