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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秦国的婚姻伦理观念和婚姻制度(4)

妇女再嫁的现象也颇为常见,男子也不以娶以醮妇为耻。睡简中女子私逃并再婚生子,而再婚的丈夫竟没有觉察出来,知道后也没有将她休弃。可见,当时社会已婚妇女私自出逃并不罕见,人们对私逃也不陌生,所以丈夫对此事是不在意的。对于官方,仅禁止“有子而嫁”的现象,而对于无子而嫁的做法采取了默许的态度。秦统治者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政策,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加强个体家庭的稳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存在,从而保障封建国家的赋税来源。商鞅变法使得秦的个体经济模式取得了支配地位,个体家庭成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封建统治者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税收的来源,就必须确保个体家庭的稳固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层考虑,统治者不得不对女子再嫁的现象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禁止“有子再嫁”的做法。

然而,个体经济的生产模式,具有无法克服的脆弱性。因为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下,受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决定了夫妻双方必须相互依靠、分工协作,才能维持家庭的存在。一旦夫妇失去任何一方,家庭将无法继续存在下去。所以从社会现实出发,封建国家不得不对无子再嫁的做法采取宽容政策。同时也表明,这种个体经济的脆弱性正是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再嫁现象的经济因素。

其三,妻子主动离开。

法律没有规定女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动弃夫,但就睡简反映的情况而言,当时妇女有离夫私逃被捕或私逃并再婚生子的事件发生。妻子忍受不了丈夫或家庭的负担,是没有权利主动要求离婚登记的。在这种社会压力,有的女性不得不通过私自逃亡异地再嫁的方式来重获幸福。睡简里不乏这样的案例,如《吏》章:

戊申、己酉,牵牛以取(娶)织女而不果,不出三岁,弃若亡。

又如《法律答问》: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这个法律案件里,如果女子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这个法律案件里,如果女子结婚未登记,那么私逃后是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这似乎是对女子的一种保护,而实际上是指结婚未登记的男子不能享受到的法律的保障。

再有《法律答问》: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

这件案例讲的是,女子甲离夫私逃,男子乙也无通行凭证而逃亡,二人结为夫妻。甲没有把私逃的实情告诉乙,过了两年,生了孩子,才告知实情。乙便没有休弃甲,然后被捕获,应如何论处?应黥为城旦、舂。甲娶他人私逃的妻为妻,不知道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被捕获,问其子应如何处置?应给还。有的认为应没收归官,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

以上两件案例都是说到女子婚后私逃并再婚生子,然后被捕受罚。女子一定要通过非法私逃才能再次寻找幸福,选择逃亡的生活吗?是否女子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主动弃夫呢?这在睡简中是难以见到的,而有关文献却有女子要离婚必须征求丈夫同意的事实。《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中提到秦代外黄富人女与原夫“请诀”而再嫁张耳。其中,“请诀”就是女子要求与原夫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女子如果想离婚,必须向丈夫提出要求,并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才行。而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请求,恐怕就只好采取私逃的方式了。可见,在离婚的问题上,男子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女子始终居于服从的地位。

(四)秦国的婚姻居室及其结构

春秋时期,各国开始了土地向私有的过渡。到了战国初年,东方各国农村的基本单位,已是李愧、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载李愧《法经》条例: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这表明先秦时期已出现小家庭家族制度。

秦国较为落后,实行的还是大家庭制。《史记·商君列传》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但到商鞅变法时,他懂得“公地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集体耕地,干活就慢,是大家谁都不肯出力的缘故;把田分开来种,干活就快,是由于没有依赖,都能卖力气的缘故)的道理。所以他实行“制土分民”,每个农民分得五百小亩土地。这时由于生产力已较商周大有提高,铁质工具和牛耕、水利灌溉已出现,个体小家庭也有力量独立耕种这些农田了。另一方面,又“令民夫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表明当时的秦国在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成熟的个体小家庭从父子兄弟等三代家庭中分离出来。

小家族家庭制度,指的是:儿子成年就与父母分开家产,另外居住,独立生产和生活,另立户籍的家庭制度。以四口之家为典型,父子别居,兄弟分囊,大家习以为常,不足为怪。汉朝的开国皇帝刘邦,他们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小家庭制。《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刘邦的一段话,颇能说明问题。刘邦说他父亲:“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兄弟比产业,说明他们早已分居;兄弟在父亲面前比产业,说明这个父亲也早已和这一对兄弟分囊别居了。

然而,从睡虎地秦简材料中,我们发现扩大家庭生活形态依然存在。睡虎地秦简中,有一些反映当时家庭结构的珍贵资料。其中,十一号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载了一个住宅为一宇(堂)二内(室)、家人只有二代四口的小家庭。而四号秦墓出土的六号和十一号木牍上的家书则记载了一个大家庭:

惊敢大心问衷,母得无恙也……钱衣,母幸遣钱五六百……惊多问新负(妇)勉力视瞻两老。

十一号木牍正面原文曰:

黑夫、惊敢再拜问中(衷),母得无恙也?黑夫、惊无恙也……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

惊、黑夫两兄弟被同时征发兵役,同编在一军,两人都曾写信向母及兄长衷要钱要衣,惊在信中还提到了自己的妻女,并要求兄长照料好自己的女儿。证明兄弟三人与母亲组成了一个三代同居的扩大家庭。这说明秦时的家庭类型中,扩大家庭还是存在的。

那么,扩大家庭和核心家庭,哪一种类型占据主导型式呢?云梦竹简中还有一些可以反映家庭结构的材料。兹列如下:

第一组: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

削(宵)盗,臧(脏)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削(宵)盗,臧(脏)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

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

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即令史某往诊……与牢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

某里十五(伍)甲告曰:“谒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

某里十五(伍)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以上九件案例中,提及的当事人家属或只有妻、子(女),或是父子同里不同家,可以作为秦代多核心家庭或父子异居的佐证。

第二组:

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

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

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

“室人”乃指同一“室”内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作为社会概念上的用语,它不仅包括居住在“室”内的同一血缘者,而且还包括臣妾之类非血缘隶属者。其次,可以把秦国这种社会观念上之“室人”看成与现代家族社会学上“家口”相当,可知秦法中与“室人”相混的“同居”乃“独户母之谓也”。即“同居”者指的是居住于同一室内“家口”中,将臣妾等非血缘隶属者排除在外的纯粹同一血统成员。

以上四条中:第一条允许一家中有两丁同时以劳役抵债而无人照料家室的可以轮流服役;第二条则要求官吏不能把共同居住的丁男同时征发边戍,证明秦国存在成丁在两个以上的扩大家庭;后两条中,子已有奴妾或具备杀伤臣妾、畜产的能力,都已成年,但仍和父亲共同居住。可作为秦代扩大家庭和父子同居的证明材料。

单就数量而言,秦简中反映核心家庭或成年儿子与父母异居的材料要远远多于反映扩大家庭或成年儿子与父母同居的材料。

《日书》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为中心,子女兄弟夫妇及孙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居住之结构设计的。因此《日书》作为战国时期秦民间生活指针,反映了当时人立足于生活而形成的共同的思维结构,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室”之家族结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就是当时民间最为普遍的家族形态,也是当时人们所认同和向往的家族类型。承认三世同堂为家族类型典型,并不意味着否认诸如小型家族论者所强调的以夫妇为中心的单婚小型家族的现实存在。通过分析《日书》和木牍,一方面可以确认三世同堂家族类型是战国末期秦国的典型家族类型,另一方面也应承认当已产生了与之在规模结构上都有关系的单婚小型家族。

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国时期,秦在统治地区实行了小家族家庭制度,以前的扩大家庭形态也依然存在,但是小家庭形态已成为主流形态及发展趋向。

秦自商鞅变法,实行二男以上父子分居异财别籍的小家庭制度以后,家庭规模每户约四口左右。以睡简《封轸式》中的“士伍”(无爵的成年男女)甲的家庭为例:

甲家室,妻、子、臣、妾。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小男子某。

臣某,妾小女某。

即其家有一妻、一子、一女、一奴、一婢共六口。但是,奴婢同财物,不属家庭正式成员,所以家庭成员为夫、妻、子、女四人。《封轸式》是供官吏学习的法律文书程式,大体可以认为,这个家庭人口数目是比较典型的。对照史实,秦末刘邦一家也只有四口,除刘邦外,还有一妻(后来的吕后)、一子(后来的惠帝)、一女(后来的鲁元公主)。汉承秦制,据《汉书地理志》载,西汉时的家庭,平均也只四口多人。

商鞅变法,实行小家庭家族制度,符合家庭与社会发展的进步趋势。这一变法促进了秦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秦行商君法而富强”,这是后来秦得以消灭六国统一中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秦实行小家庭制度的“家庭革命”,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一是造成了“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局面。有钱人家在分家时可以把家产分给他儿子一部分,使其独立生活;没有家产的贫穷家庭,往往也没有多余的房子使父子分居,就只好把成年的儿子出抵给别人做上门女婿,这实在是人们不情愿事情。二是父子分家各自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后,传统的家庭伦理受到了破坏,以致于出现:

借父优除,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岁语,抱哺其子,与父并倨。妇姑不悦则反唇相讥。

意思是:儿子把自己的锄头、耙子借给父亲使用就露出施恩的神气,母亲使用儿媳的簸箕、帚把,要受到(儿媳)不客气的询问,儿媳妇奶着孩子不礼貌地和公公并排坐着,婆媳之间一不高兴就互相对吵。

这样,传统的家族关系难以维持了。如何建立起新的家庭、家族伦理规范,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许倬云先生在《汉代家庭的大小》一文指出:“主干家庭既只容一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同居,其余已婚及成年的儿子大约都分出去了。”这是十分正确的。徐氏又指出:“……秦及西汉都是行小家庭制。秦人‘异子之科’似乎终汉之世存在,直至曹魏始废除此律,所谓‘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

居室结构与禁忌

秦代居宅建筑结构的基本形态乃以墙壁为外廊,内部有“一宇二内”,即一间堂屋(客厅)和二间房(卧房)之结构为典型,这种形态延及至汉代。

睡简甲种15-23号简背有一段专讲住宅吉凶的文书,学者或称之为《相宅篇》。根据简文可知,当时房屋的主体建筑为“宇”,在“宇”的外围有“池”“水渎”等排污设施;窗下有“井”,可供汲水之用;四周有养猪的“圂”及其他牲畜的“圈”,有蓄积粮食的“囷”,和位于房屋前后的厕所(“屏”)。此外,还有妇女的居所“小内”,男主人的居所“大内”。在“内”与“宫”之间,可能还有专供祭祀的“祠室”。“宫”“内”均有“门”,由若干房屋组成的“里”也有“里门”,房屋之外有墙垣环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空间。简文称:“道周环宇,不吉。祠木临宇,不吉。”虽然在吉凶判断上都是“不吉”,但在实际居住环境下,房屋的四周也应有街道和祭祀社木的存在。

家庭房屋的建筑结构也是有一定禁忌讲究的。如“啻”章:

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原字土加,长子妇死。筑左原字土加;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四废日,不可以为室,覆屋。

甲子死,室氐,男子死,不出卒岁,必有大女子死。

同一座房屋,门的开向,也必须一致。忌讳一房多门,又朝前开又朝后开,俗谓:“鬼推磨”,大不吉利。房门门扇大小要一样,忌一大一小。俗谓“左大换妻,右大孤寡”,亦是根据“男左女右”的本命原则,推断妨克的。左大即男大,男大而强,所以克妻,妻死则需更换;右大即女大,女大命强,其夫必被克。女人当家做主似乎不是一件光彩的事。这在建造房屋时也有结构上的讲究。如:

“梦”章:

宇东方高,西方下,女子为正。

宇左长,女子为正。

宇多于东南,富,女子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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