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从实践理性的通常使用中引出我们的义务的概念,不应因此便推断说义务概念即是经验的概念。相反地,如果我们注视着“人的行为”经验,就会遇到公平而合理的苦诉,若诉说:一个人决不能找到一个这样的例子,即“意向于从纯粹义务而行动”这种例子。虽然有许多事是按照义务所规定的而完成,可是尽管如此,它们是否严格地从义务而完成,因而得有一道德价值,这仍是可疑的。因此,历代都有一些哲学家否认这种意向现实地存在于人类行为中,并且将每一种东西都归于或多或少精练化的“自我贪恋”。这并不是为此,他们就怀疑道德概念的正确性;正相反,他们倒是衷心地道及了人性的软弱与腐败,这人性的是这样的:它虽然足够高贵,高贵至以一个如比值得崇敬的理念作为它的规律,但要去追随这理念,它却太脆弱,而它使用理性目的只是为爱好的利益作准备,爱好无论是个别,或至多是彼此间有最大可能的谐和的。
事实上,那绝不可能因为经验的确定性去找出这样一个事例,即在此事例中,一个行动的标准,无论其本身如何正当,竟是单只基于道德根据上,并单只基于义务的概念上。有时有以下的憎爱分明的情形发生:以最锐利的自我考察,我们也不能在义务的道德原则之外,发现出有什么其他东西,足以把我们推移到这种或那种行动上,以及把我们推移到如此重大的牺牲上;可是我们仍不能由此便确定地推断说:那不是某种秘密的自我贪恋的冲动,以为意志的实际的决定原因。对此我们喜欢以虚伪的动机而取得信任来谄媚我们自己;而同时事实上我们即使经过最严格的考察,也从未能完全测透这行动的秘密动力;因为当这问题是道德价值的问题时,我们所关切的,不是我们所见得到的行动,而是我们所见不到的那些行动的内部原理。
其次,我们不能更为曲从或迎合那些人的愿望,即嘲笑道德为人类想像虚幻之物,这样的一些人的愿望,我们不能曲从这些人的愿望对他们让步而说:“义务必须只是从经验中抽引出”(因为从懒惰中人们很容易去想一切其他概念也同样是如此)更为曲从之意即:我们不能对人们让步说:义务的概念必须只是从经验中抽引出,但也同样不能更为曲从或迎合他们嘲笑道德为人类想像虚幻之物;因为这样的曲从是去为他们预备一种确实的胜利。我以爱人类之心,愿承认我们的大部分行动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较为密切地检查或注视这些行动,我们到处见到这珍贵的“自我”它常是最优越的,而这些行动也正是以这自我为目的,而并不是以“义务的严格命令”为目的。“但是如果我们较为密切地注视我们的思想与心愿,我们见到这珍贵的自我总是在那里存在着,它支持我们的计划,而并不是义务的严格命令支持我们的计划”。不必说是与德性为敌者,即使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即一个人他并未将“对善之欲”误解为“善之实在”,这样一个冷静的观察者,他有时也可怀疑真正的德性是否现实地见之于世界上任何处所,而当年龄渐长,判断能力也一方面因经验而更为明智,一方面在观察中更为敏锐时,尤其有些怀疑。即如此,没有什么东西能保障我们叫我们完全不脱离义务的理念,或能把那对义务的法则有根据的尊敬保持于灵魂之中,除以下的坚信,即:虽然从未有过真从这样纯净的源泉中涌发出的行动,但是“这个或那个是否发生”,这并不是问题之所在,而是“理性以其本身,独立不依于一切经验,来规定那应当发生者”,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就是说:“这样的行动,这世界或许至今从未给予过一个范例,甚至这行动的可行性也可为那些:将一切东西都基于经验上的人们所怀疑,这样的行动,它们也必不可移易地为理性所命”,这才是问题之所在;例如,即使世间真诚的友人的“友情中纯粹真诚”并未丝毫减少,因为,这种义务包含于理性的理念中。
我们再进一步说:除非我们否认道德概念有任何真理性或有任何涉及,涉及任何可能的对象,否则我们必须承认它的法则必不只是对人妥当有效,且对一切理性的存有也妥当有效,不只是在某种偶然的条件下妥当有效,或有例外地妥当有效且具有绝对必然性而妥当有效;当我们进一步这样说时,那是很清楚的,即:没有经验能使我们去推断出这样的必然性的法则的可能性。因为我们有何权利能把那“或许只在人类的偶然条件下成立”的事物,当作每一理性存有的普遍的箴言,带进无局限的尊敬中呢?或如果我们的意志的决定的法则只是经验的,而且不曾完全先验地从纯粹实践的理性中取得它们的根源,则那些法则又如何能被看成是一切理性存有的意志决定的法则,而且只当我们是理性的存有时,也是为我们而立的法则呢?
再没有任何事能比我们想从范例里引申出道德,更是道德的致命伤。因为摆在我面前的每一道德范例其自身必须首先为道德的原理所测验,看看它是否值得充作原始的范例,就是说,充作一个规范的典型,但它决不能有权供给那道德的概念。即使是福音书中的独一圣子,在我们能承认它是圣子以前,也必须先与我们的道德圆满的理想作一比较;所以自己说:“为什么你们称‘你们所看见的’我为善?除了‘你们所看不见的’上帝而外,没有有配称为善者!”但是我们又从哪里得有上帝的概念以为最高善呢?这简单地说来,只有从道德圆满的理念而得有之,这道德圆满的理念是理性所先验地构成者,并且不可分开地与自由意志的概念相联系。模仿,在道德中,毕竟毫无地位,而范例则只可供奖励之用,就是说,它们可使“法则所命令的事的可行性”为无可疑,它们使“实践规律所更一般地表示者”成为可见的,但它们决不能使我们有权把那存于理性中的真正根源的东西置之不理,而只凭范例去指导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