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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家庭——未成年人的生命之舟(1)

父母凭什么管教子女?

就法律关系来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是一种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父母在法律上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互相享有一些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就是要保证未成年人的生活,让他们吃饱穿暖,要支付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衣食住行费用、受教育的费用、医疗费用等一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教育就是要对未成年子女从思想品德、智力、身体素质、审美、劳动能力等方面进行引导、培育。这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父母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要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其不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也要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以免其误入歧途。作为父母,保护孩子,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子女因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理智还不健全,控制力与分辨的能力也比较差,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作为他们监护人的父母对他们进行保护尤为重要。父母不仅要保护孩子的人身权不受伤害,还要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和剥夺。这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

三、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

四、父母有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在未成年子女不能进行民事活动时,父母要代理其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如代子女购物,处分子女的财产等等;未成年子女在从事一些活动时要征得父母同意,此时父母可行使相应的同意权。

五、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代其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六、父母有继承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

七、父母有代理未成年子女参与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可以说,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是因为法律赋予了他们的这种权利和义务,父母必须行使这种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有哪些?

虽然父母有管教子女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但这并不等于说父母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子女在家庭中也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样也是不容侵犯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生活在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子女有随父姓的权利也有随母姓的权利。

三、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四、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有到法院提起自诉,控告父母,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权利。

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要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如果父母离婚了,这并不影响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照样要尽自己的抚养教育责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照样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抚养费不够子女生活所需的,子女还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已成年的兄、姐应当扶养未成年的弟妹吗?

在家庭成员中,成年的兄、姐是未成年弟、妹的旁系亲属。《民法通则》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未死亡但丧失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时,有能力的兄、姐应承担对未成年弟、妹的监护责任。即兄、姐并不是未成年弟妹的当然抚养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时,兄、姐才能承担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时候,未成年人弟、妹是没有权利要求成年兄、姐对其进行抚养的。我国《婚姻法》中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成年兄、姐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抚养(负担)能力才行。

确定了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监护责任后,成年兄、姐就要对未成年的弟、妹履行监护人的相关职责;此时,未成年的弟、妹也有权要求成年兄、姐的抚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能代替父母吗?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尽监护的职责,未成年人也有权利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发生抚养和被抚养关系有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丧失抚养未成年人的能力;二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此时也有负担孙子女、外孙子女生活的能力。

在父母离婚时,如果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又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在法院审理离婚案时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夫妻一方死亡后,如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生存一方想把未成年子女送人收养时,作为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抚养未成年人时有优先权。

法律对在特定情况下,成年兄、姐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人的权利的规定,是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抚养尽量依靠近亲属,以免增加社会的更大负担。同时也使未成年人能在亲情的关照下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包括哪些方面?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往往因年龄小,身单体薄而不能以劳动的形式来获得自己赖以生活的经济收入,除法律认定的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成年”者外,他们唯一的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致于使他们因没有劳动能力而丧失生存权利,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规定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有被抚养的权利。

抚养,从广义上来说,指对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经济保障,让未成年人接受正常的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管理教育未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诉权,提供未成年人正常成长所需要的一切物质上的保障和精神上的支持。这就是监护人的职责所在。

《婚姻法》规定,在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足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姓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既使父母离婚了,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双方离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常常以子女改姓为由,而拒付抚养费,这是不对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应尽的义务。

为了保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健康成长,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婚外果”的抚养责任问题。对于养子女、继子女,相应的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要像生父母一样尽自己的抚养义务。

另外,1991年颁发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也明确指出:经夫妻双方同意的人工授精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他与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或以收养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不仅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而且具有教育后代、保护后代的社会职责。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家庭保护作为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及不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从以下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

一、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体包括:(一)保护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对他们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二)管理好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及时排除他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侵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三)承担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四)从物质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养育和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在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和抚育义务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溺婴、弃婴,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是社会的一个教育单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要职责。

四、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父母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就是违法行为。父母不但不能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也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给予家庭保护的一个方面。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除从以上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义务外,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不同情况,进行适人、适事、适时、有效的其他方面的家庭保护。

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有配偶但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和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在旧中国备受歧视,其家庭和社会地位都十分低下,得不到公正的待遇和法律的保护。新社会情形完全不同,虽然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非法的,应该受到谴责,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人类的新生命,祖国的下一代,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表明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包括受抚养的权利,同婚生子女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婚生于女的抚养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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